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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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第二十六条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按照国民经济进展的需要和社会承担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政策和措施的规定。

一、价格总水平与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含义
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
平均水平。

价格总水平通过价格总指数来表现。

价格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程度和变动趋势的动态相对数。

它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指数大于100% ,讲明运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上升了;如小于1 00% ,则表示运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下降了。

世界各国采纳的反映价格总水平的综合价格指数是不同的。

绝大部分国家采纳消费价格指数。

我国目前采纳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直截了当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

它一方面是综合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经济参数,其高低直截了当阻碍利率、收入率、汇率、货币发行量等的合理确定;另一方面又能主动地作用于经济运行,调剂企业和居民的经济行为。

可见,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总量是否平稳、经济进展是否健康有序的一个重要标志。

对价格总水平实施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保持经济健康进展和社会稳固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下,宏观经济是否稳固,价格总水平是否稳固是一个重要标志。

价格总水平不稳固甚至显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专门是发生连续大幅度上涨时,将会对国民经济造成严峻的恶果。

一是会导
致经济核算的纷乱,使生产者无法准确地运算其生产成本和生产效益,使消费者无法正确打算自己的消费,阻碍政府收支的科学安排。

二是会导致社会财宝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收入再分配,使按劳分配无法贯彻落实,以致增加社会磨擦,阻碍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是容易引起价格投机行为,使经营者将涨价的负担转嫁给消费者。

四是使供求关系扭曲,使生产和消费都无法合理地安排,最终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严峻的白费。

可见,加大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

正因为如此,任何国家要保持经济连续稳固的增长,都不能对价格总水平失去操纵,都要力求实现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进展,就更要求国家有效地操纵价格总水平,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幸免显现大的波动。

操纵价格总水平决非权宜之计,而是社会主义国家需要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

2.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也是顺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机制能够比较充分地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经济改革的体会证明,经济进展需要在价格总水平比较稳固的前提下进行,才能取得预期的成效。

否则,在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的情形下进行改革,必将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后果:一会加剧经济失衡,阻碍经济的稳固。

二是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处于不稳固之中,无法形成合理的比价、差价关系,从而无法给经济运行提供准确的价格信号。

三是若导致经济发生剧烈震荡,会迫使国家不得不用行政手段地进行干预,这必将对价格改革产生不利阻碍。

四是价格总水平的大幅度波动,会造成人心浮动,严峻削弱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支持,也容易促使一些人醉心于追逐流通利润而不致力于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

五是价格的剧烈波动,还会引起工资的相应变动,造成工资和成本提升,反过来推动价格进一步上涨,形成工资和价格轮番上涨的恶性循环。

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市场机制中的最重要机制的价格不能专门好地发挥作用,势必阻碍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正是由于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对经济进展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不管哪一个国家的政府,都把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当作国家重要的宠观经济政策目标,有时甚至作为首要的目标。

三、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确定
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目标是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

所谓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确实是价格总水平既不是大起大落地波动,也不是固定不动,而是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平均每年的变动幅度在一个较合理的范畴之内。

必须使价格上涨幅度低于经济增长率、低于名义工资年增长率。

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要与其它宏观经济目标和谐。

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是宏观价格调控的直截了当目标,然而,价格调控作为政府经济治理的一部分,其最终目标是经济和谐、稳固、高速、高效地进展,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分配。

追求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和国民经济高速进展是任何一国政府都要努力争取实现的宏观经济目标。

进展经济与稳固价格总水平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在确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时,要既保证国民经济快速进展,又使价格涨幅操纵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能承担的范畴内。

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确定必须尊重客观规律。

价格总水平的变化是一个复的经济过程,那个过程既取决于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又依靠于经济运行中的许多客观因素。

如现有的经济和供求结构、农业的收成、生产及消费的行为等,不是人们能够随意规定的。

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价格总水平波动的客观规律,使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尽可能符合实际,从而获得预期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把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并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

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是我国深化价格治理体制改革,抑制通货膨胀的成功体会,事实上质是形成首长负责、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价格工作局面,确保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和价格总水平的平稳运行。

四、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实现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从调控方式上看,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

为实现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要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经济政策和措施。

1.货币政策。

在纸币流通条件下,货币变化不仅阻碍个不商品价
格,而且阻碍着价格总水平的升降。

如果商品流通总量和货处流通速度不变,价格总水平取决于流通中的货币总量。

如果纸币发行过多,它所代表的金属价值就会减少,就会赞成货币贬值,通货膨胀,价格总水平上升。

因此,抑制通货膨胀,稳固价格总水平,就要把货币发行量操纵在适度的范畴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运行的不同时期,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剂市场货币供应量和货币使用方向,从而实现国家对市场货币流通量的调剂,达到调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稳,实现价格总水平的稳固。

如在经济过热并显现通货膨胀时,可采取达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通过提升利率减少货币供应量,实现价格总水平的稳固。

货币政策是操纵通货膨胀、稳固价格总水平最有力的手段。

2.财政政策。

财政是凭借国家权力集中和分配一部分国民收入而坚持国家经常开支和推进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工具。

国家财政税收负有稳固经济的使命,又有通过公平税负和鼓舞竞争,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公、经济效益提升和经济顺利进展的重要作用。

财政收支是否平稳,是阻碍总供给和总需求的重要因素,从而对价格总水平有专门大阻碍。

因此,关于经济生活中显现的由于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均衡而引起的价格总水平的大幅度上涨,能够通过政府的财政政策进行调剂。

如通过调剂政府行政支出的安排,即政府预算支出的变化引起相应的对商品及服务购买数量的变化,从而引起总需求和价格总水平的变化。

在市场有效需求不足情形下,政府可通过增加行政支出,带动对社会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克服市场疲软引起的就业不足和经济衰退。

在市场需求过旺引起价格总水平持续上升的情形下,可通过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减少对社会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以促进供求平稳,平抑价格。

3.投资政策。

投资需求是阻碍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稳的重要因素。

如果投资规模地快增长或者投资结构不合理,会导致供求总量不平稳,从而导致价格总水平不稳固。

我国历次发生的严峻通货膨胀,差不多上同为追求过高的增长速度,超出国民经济承担能力、盲目地扩大投资规模联系在一起的。

为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固,政府必须按照情形,适时运用投资政策。

通过调剂投资总规模,促进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差不多
平稳,从而实现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

4.进出口政策。

商品的进出口虽阻碍国内市场总需求与总供给平稳的又一重要因素,从而对市场价格总水平产生重要阻碍。

因此商品的进出口,也成为调剂国内市场供求,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的重要手段。

对进出口贸易的具体商品,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形下,政府能够通过采纳限制出口、扩大进口的政策手段,缓解该商品的国内市场供求矛盾;在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形下,政府能够采取限制进口、鼓舞出口的政策手段,缓解该商品的国内市场供求矛盾。

从而能够达到稳固国内价格总水平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能够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置价格调剂基金,调控价格,稳固市场。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调控的某些重要经济手段的专门确定。

一、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所谓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是政府为平抑或稳固某些重要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建立起这些商品的调剂性库存,并通过吞吐存来调控市场价格的治理制度。

其要紧内容有:
1.重要商品储备的设置。

重要商品储备的设置层次按照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责任和行为能力的划分。

中央政府对全国范畴价格总水平的调控负责,对某些重要商品建立国家级储备。

地点政府负责本地区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因而要建立地点性重要商品储备。

按照我国的地区差不和交通运输条件,地点政府的重要商品储备一样建立在省一级。

省以下的部分市县级政府,属于商品要紧产地、要紧销地的,也能够建立本级政府的重要商品储备。

2、重要商品储备的商品选择。

政府选择储备的重要商品,一样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对国计民生有重要阻碍;二是经常存在着交替显现的供求不平稳矛盾,即有时供不应求,有时供过于求;三是产销数量较大;四是商品的长期储备在技术上比较经济。

一样来讲,符合这些条件的重要商品要紧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阻碍的农副产品,如粮、棉、食用油和糖等要紧农副食品,以及原油、重要衡有金属等战略物资。

3.重要商品储备的使用。

重要商品储备是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服务的。

当重要商品的市场供给显现较大缺口,价格暴涨时,要适时抛售储备商品,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价格;反之,当供大于求、价格下滑时,政府要适时入市收购,转入储备,增加市场需求,遏制价格过度下滑。

目前,我国已相继建立粮食、棉花、食油、食糖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这对促进农业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价格调剂基金制度
所谓价格调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稳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1988 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要紧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都市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剂基金的要求,到目前为止,全国多数都市都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剂基金制度。

其要紧内容有:
1.价格调剂基金的设置范畴。

价格调剂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阻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

这些商品要紧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

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剂基金要紧有副食品价格调剂基金、粮食风险调剂基金。

2.价格调剂基金的筹集。

从各地的体会来看,价格调剂基金的要紧来源有,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贴或预算拨款;向社会的征收,征收范畴要紧涉及旅社业、旅行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

3.价格调剂基金的使用。

一是扶持商品生产。

包括对所调控商品的生产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对生产者的收购奖励或补贴。

二是对流通企业的政策性差价补贴。

流通企业受政府托付或执行政府物价政策,高价收购、低于经营成本加正常利润的价格水平销售商品,因而产生政策性亏损。

这部分亏损由政府使用价格调剂基金支付。

三是支持市场建设。

对有利于价格调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建设,政府能够用价格调剂基金支持。

价格调剂基金的设置,关于政府抑制通货膨胀,保持人民生活必
需品价格稳固,防止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爱护社会稳固等方面起到了专门好的作用,因而是用经济手段治理价格的有效措施。

但由于我国价格调剂基金制度是按照改革的需要建立起来的,还处于探究时期,需要在实践中连续加以健全和完善。

要紧工作有:一是要按照需要和可能,逐步扩大价格调剂基金的征收范畴和征收渠道,在巩固和完善现行的粮食、副食品价格调剂基金制度的同时,逐步建立石油等少数重要资源专项价格调剂基金。

二是要改善价格调剂基金的使用方法,提升其使用效率,专门要防止挤占挪用。

三是应使价格调剂基金法制化,明确其地位、作用、资金来源和使用范畴,并使价格调剂基金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价格调剂基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才可设置。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调剂基金在调控价格,稳固市场方面的作用,国家正在起草价格调剂基金治理方法。

在治理方法出台之前,各地不得乱设价格调剂基金;对已设置的价格调剂基金,合法的要进行规范,非法的要清理、取消。

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治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监测制度的规定。

一、建立价格监测制度的必要性
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调控工作的需要,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动情形,把握重要商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形,准确、全面地分析物价和经济形势,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保证人民生活,爱护社会安定,有必要对重要商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

另外,一样的价格统计往往是月度反映,且滞后期较长,不能完全适应及时分析价格形势、适时采取调控措施、准确把握调控力度的需要。

而都市居民差不多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顶目价格的监测,相对来讲具有及时、报告期短、有具体商品价格水平变动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价格统计制度的不足,为分析价格形势和推测价格走势,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二、价格监测制度的差不多内容
国家计委1994 年公布了《都市差不多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价格监测方法》,1996 年又公布了《关于修订都市居民差不多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方法的通知》,对价格监测制度作了全面的规定,其要紧内容有:监测范畴是各直辖市、打算单列市、省会都市和自治区首府都市;监测品种要紧是与都市居民生活紧密有关的差不多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共有44 种;各地采价时刻为每月 5 日、20 日,并于每次采价的次日将价格资料传送给国家计委;各地每次报送监测价格时要附简要分析报告,对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的品种做出讲明,讲清变动的缘故,当地有无采取某种措施,估量以后走势;国家计委对各地的价格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分析报告反馈给各地。

国家计委还于1996 年公布了《部分重要商品生产区价格监测方法》,对不同商品的生产区,选择部分省市对产地价格进行监测;监测品种要紧是与国民经济紧密有关的部分重要商品,包括粮食、棉花、生猪和猪饲料、煤炭。

价格监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各级政府的宏观经济决策,加大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了可靠依据;为及时分析和推测价格形势,提升经济工作和价格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条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能够在收购中实行爱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事实上现。

【释义】本条是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必要时实行收购爱护价制度的规定。

农产品价格,专门是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制约着价格总水平,阻碍着市场价格的稳固,直截了当或者间接阻碍人民生活,直截了当关系到农民的物质利益,关系到农业生产的进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进展和社会稳固的大局。

由于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受自然条件阻碍专门大,不仅有市场风险,而且有自然风险。

如果完全靠市场去调剂,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易暴涨暴跌,引起生产大起大落,会挫伤农民生产主动性,阻碍农业生产的稳固进展,阻碍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带来
严峻后果。

因此政府必须进行调控,即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过低时,对必要的品种实行爱护价格。

爱护价格,是指政府为了爱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实行的一种最低爱护价,即规定最低收购价格。

当市场价低于爱护价时,按爱护价收购。

爱护价格的制定,要以补偿生产成本并有适当利润,有利于优化品种结构,并考虑国家财政承担能力为原则。

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要逐步提升爱护价格水平,在条件具备时向支持性价格过渡。

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干预措施的规定。

一、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
我国的价格改革经历了19 年,目前,绝大部分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已放开由市场进行调剂。

在正常情形下,经营者按照市场供求状况变化,灵活地自主制定价格,政府对经营者定价的价格不加干预。

但由于自然灾难等专门缘故,造成某些商品严峻紧缺,价格差不多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会使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受缺失,阻碍经济的进展和社会的稳固,政府需要采取行政手段对部分价格进行干预,即采取本条规定的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价格干预是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治理的一种形式,是政府行使经济职能一项重要内容。

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几乎所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价格进行了干预。

二、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条件与权限
价格干预措施不能随意采取,只有在显现价格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且采取其他措施不能保证价格稳固时,政府才能够采取价格干
预措施。

价格干预措施,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能采取。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都没有这一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三、价格干预措施种类
1、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当某些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上涨时,规定经营者的进销差价率、批零差价率或者经营的利润率,以操纵价格上涨。

2、规定限价。

当某些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上涨时,对出售或者购买某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规定的价格限度。

限价有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

3、提价申报制度。

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比较重要的价格,在一定的专门时刻内,为操纵价格过高或者频繁上涨,爱护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在提升价格时,必须在规定时刻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者能够提价;价格主管部门没有批准,经营者就不能提价。

4、调价备案制度。

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比较重要的价格,在一定的专门时刻内,为操纵价格过高或者频繁上涨,爱护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在提升价格时,必须在规定时刻内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对提价不当的,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不提价、少提价或者推迟提价,经营者必须执行;在规定的时限内,价格主管部门没有提出异议,备案视作同意,经营者能够提价。

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显现剧烈波动等专门状态时,国务院能够在全国范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紧急措施的规定。

一、采取价格紧急措施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合理配置资源,政府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然而,当发生战争、严峻自然灾难和恶性通货膨胀,价格总水平显现剧烈波动时,为了确保群众生活安定和国民经济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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