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价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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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 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价格法 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价格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二、主旨:本条是对价格法所适用的范围作出规定。

三、条文释义:这一条共有四款,围绕价格法的适用范围,逻辑严密,层层深入地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主要内容为:一、价格法的法律效力这就是指价格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行为产生法律效力。

按照价格法所规定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也就是这部法律从空间上说是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效力,因为价格法是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它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应当在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域内施行、这是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

如果具体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消费者、经营者,包括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都必须遵守价格法,执行价格法;当然,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也都必须遵守价格法,执行价格法。

关于价格法适用范围中,对什么样的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问题,价格法所指的是价格行为,也就是说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价格行为。

价格行为一词在价格法第一条、第二条中都用到了,它所指的就是以价格为内容的举止行动,包括经营者和政府部门的定价行为,法定部门的价格管理行为,依法进行的价格监督检查行为,调控价格行为,价格监测行为,价格评估,价格信息咨询服务行为等。

如果将前面两项内容结合在一起,就是本条所确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价格法。

至于关系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那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另有规定,从法律上是衔接的。

二、对价格的法律界定在价格法中,对价格一词的含义作出了法律上的界定,即: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所以作出这项规定,因为价格是一个涉及面很宽的概念,几乎是那里有商品交换那里就有价格出现,那里有人群生活,需要从他人手里购买物品,就会运用价格形式,或者说,工业、农业、渔业、林业、交通运输、商业、修理服务、教育、卫生、医疗、体育、广播、电视、建筑、采矿等都需要价格手段,也可以说只要是为社会服务,提供产品,就会出现种种不同形式的价格。

价格法 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价格法 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价格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二、主旨:本条是对拒绝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行政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

具体到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规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惩处,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是警告和罚款,针对的具体行为是拒绝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资料,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因为价格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经营者作为价格活动的主体,当然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有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因此,经营者在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资料。

同时,价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部门价格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价格规章。

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

《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五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价格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们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汇总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十三条

第⼗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

【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的规定。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但对其实施的⼀定范围则应由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所谓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公开标明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种⽅式,其⽬的是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有⼀个最基本的了解,它是对经营者价格管理的⼀项基本制度。

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履⾏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义务,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这⼀制度既便于对经营者的价格管理,⼜有利于消费者选购商品、选择服务并对之进⾏监督,因此是防⽌价格违法⾏为发⽣,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的有效措施,是促使经营者加强价格管理,认真执⾏价格法律法规的重要⼿段,同时也是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的⼀项重要法律制度。

实⾏明码标价制度也符合国际惯例,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做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标价签、价⽬表等标价⽅式;实⾏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签价⽬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货⼀签、标⽰醒⽬,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凡产地不同、规格不同、等级不同、材质不同、花⾊不同、包装不同、商标不同等情况,均须⼀货⼀签。

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律使⽤阿拉伯数码标明⼈民币⾦额;商品标价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

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式表⽰,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凡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的地点的醒⽬位置公布其收费项⽬明细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部门价格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价格规章。

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

《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五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价格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们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法立法目的、立法指导原则作出规定。

制定价格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也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价格活动的基本规则和所要发挥的作用,以及在确立这些法律规范时所要遵循的指导原则,在价格法的第一条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叙述,主要有以下五点:一、制定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什么是价格,价格就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产生于生产力发展之后,因为只有生产力的发展才有富余的产品拿出来进行交换,在交换中产品变成了商品,但是,商品不能自己来表现自己的价值,只有在与其他商品进行交换时,它的价值才能通过另一种商品表现出来,这当然很不方便,因为商品种类繁多,各种人交换的目的也不一样,商品相互比较起来很不容易。

后来,人们找到了一般等价物,这是一种特殊商品,它可以用来同一切其他商品相交换,这种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就是货币,古希腊人称货币为“钱”,我们现在也将货币俗称为钱。

货币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所以,进入交换领域的商品首先与货币交换,用货币来表现商品的价值,即商品价值同货币价值的相对比值,这就是价格。

可以说,所有进入交换领域的商品,都是有价格的,每一个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与价格相联系的,价格反映着各种商品交换的经济关系,表示着参与市场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趋向。

价格关系错综复杂,矛盾重重,因此,对价格行为必须是有规则、有秩序的进行,而不能是无秩序的、混乱的,所以,确立有关价格行为的基本规则,规范价格行为,便成为价格法立法的首要目的。

用法律形式规范价格行为,这是由于法律具有普遍性、权威性、强制性的特点,具有价格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受法律的约束,违法的要受到惩处,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规范价格行为,从而使微观价格、宏观价格都能处于有规则、有秩序的状态中。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下)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下)第二十六条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政策和措施的规定。

一、价格总水平与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含义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

价格总水平通过价格总指数来表现。

价格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程度和变动趋势的动态相对数。

它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指数大于100% ,说明计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上升了;如小于 100% ,则表示计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下降了。

世界各国采用的反映价格总水平的综合价格指数是不同的。

绝大部分国家采用消费价格指数。

我国目前采用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

它一方面是综合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经济参数,其高低直接影响利率、收入率、汇率、货币发行量等的合理确定;另一方面又能积极地作用于经济运行,调节企业和居民的经济行为。

可见,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总量是否平衡、经济发展是否健康有序的一个重要标志。

对价格总水平实施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保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下,宏观经济是否稳定,价格总水平是否稳定是一个重要标志。

价格总水平不稳定甚至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尤其是发生持续大幅度上涨时,将会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的恶果。

一是会导致经济核算的混乱,使生产者无法准确地计算其生产成本和生产效益,使消费者无法正确计划自己的消费,影响政府收支的科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对价格违法⾏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均有权对价格违法⾏为进⾏举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释义】本条是对建⽴价格违法⾏为举报制度的规定。

对价格违法⾏为进⾏举报,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以⼝头或者书⾯形式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揭发其所发现或者了解的价格违法⾏为;并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为。

对价格违法⾏为进⾏举报,是对价格⾏为进⾏社会监督的⼀种重要形式。

价格法第三⼗七条就社会监督中具有代表性的监督主体作了规定,本条是对举报这种最普遍、最直接的社会监督形式作了规定。

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举报制度,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度作了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均有权对价格违法⾏为进⾏举报。

具体来讲,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均有权对价格违法⾏为进⾏举报。

将举报作为单位、个⼈的⼀项权利作了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通过举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价格违法⾏为,就是⼈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形式之⼀、⽆论是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为,⽐如不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法定的价格⼲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不如实提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资料,在价格活动中有不正当价格⾏为等,还是对政府部门及其价格⼯作⼈员的价格违法⾏为,⽐如超越定价权限定价、侵犯经营者的廛主定价权,价格⼯作⼈员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滥⽤职权、徇私舞弊等⾏为,任何单位和个⼈均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举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对价格违法⾏为的举报制度。

将建⽴举报制度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

因为建⽴举报制度是发动群众、⽀持群众进⾏举报活动的基础,是群众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价格违法⾏为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渠道,为⼴⼤⼈民群众更直接、⼴泛参与国家⾏政管理,⽀持和协助政府搞好价格⼯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二十六条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按照国民经济进展的需要和社会承担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政策和措施的规定。

一、价格总水平与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含义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

价格总水平通过价格总指数来表现。

价格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程度和变动趋势的动态相对数。

它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指数大于100% ,讲明运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上升了;如小于1 00% ,则表示运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下降了。

世界各国采纳的反映价格总水平的综合价格指数是不同的。

绝大部分国家采纳消费价格指数。

我国目前采纳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直截了当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

它一方面是综合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经济参数,其高低直截了当阻碍利率、收入率、汇率、货币发行量等的合理确定;另一方面又能主动地作用于经济运行,调剂企业和居民的经济行为。

可见,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总量是否平稳、经济进展是否健康有序的一个重要标志。

对价格总水平实施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保持经济健康进展和社会稳固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下,宏观经济是否稳固,价格总水平是否稳固是一个重要标志。

价格总水平不稳固甚至显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专门是发生连续大幅度上涨时,将会对国民经济造成严峻的恶果。

一是会导致经济核算的纷乱,使生产者无法准确地运算其生产成本和生产效益,使消费者无法正确打算自己的消费,阻碍政府收支的科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本章是关于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的规定。

经营者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其价格行为规范与否,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能否合理,对市场价格秩序的建立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也产生影响。

本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

本法第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

界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有一个总的客观标准,即是否适宜于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

在实际工作中有三个判断依据。

一是垄断程度,凡宜于也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应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不宜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即垄断性强的商品和服务,应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是因为,非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由于缺乏市场强制,放开价格容易形成垄断高价,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合理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产生资源浪费,技术停滞、分配不公等与垄断伴生的弊端。

二是资源约束程度。

凡资源约束相对较小,供给的价格弹性相对较大的产品,宜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资源稀,供给的价格弹性较小的产品,宜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是因为,资源约束大的产品往往短缺强度也大,而供给和价格弹性性很小,即使价格提高了,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供给往往不能很快增加或根本难以增加,这类产品如果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其结果除了价格的持续上涨,资源遭到掠夺式开发外,好处不多。

三是重要程度。

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反之,其他价格可以放开,在市场竞争中形成。

根据上述三个判断依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

国家计委、中宣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通知-计价调[1998]257号

国家计委、中宣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通知-计价调[1998]257号

国家计委、中宣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中宣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通知(计价调[1998]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党委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价格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经济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巩固和发展价格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障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各行各业都要广泛深入学习《价格法》,认真贯彻执行《价格法》。

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但要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也要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经营者既要运用《价格法》赋予的权利,也要自觉遵守《价格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消费者既要利用《价格法》保护自身的权益,也要积极参与政府定价,监督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广泛深入地开展《价格法》的宣传工作。

1998年2月26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宣传提纲一、为什么要制定《价格法》?制定《价格法》是创造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

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引导实现的。

形成合理价格的基本条件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29•【文号】主席令[第92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按照法律效力的不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以及有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规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部门价格规章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价格规章。

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

《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五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立法目的。

制定价格法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们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和明码标价法律法规、价格欺诈知识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和明码标价法律法规、价格欺诈知识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 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 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 签。
四、《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
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
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
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
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 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 压低价格。
(三)价格违法行为种类
(七)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水平、 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超过了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和 公布的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平均差价 率、平均利润率的合法幅度的行为。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和明
码标价法律法规、价格欺 诈知识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四、《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
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 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
一、《规定》第三条“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价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极为广泛的影响,牵动着生产、生活的脉搏;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是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在经济改革中,处于中心的位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中,价格更是有关键的作用。

因此,价格法的制定不仅对现实的经济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还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长远的影响。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即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郑重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参加表决的常委委员为一百三十二人,其中:一百二十五人投票赞成,五人弃权,二人未按表决器,无人反对。

这种情况表明,价格法适应了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体现了改革的方向,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支持。

价格法制定后,它的实施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需要认真的研究和广泛的宣传。

下面所叙述的几个问题,着重介绍价格法所确立的价格活动基本规范的重要性和若干主要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价格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并且又是我国的第一部价格法,对规范价格行为,确立价格在市场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导和推进价格改革,将价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都有明显的必要性,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 价格活动需要确立统一的行为规则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非常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商品交换中,可以说,哪里有商品交换,哪里就产生了价格,有多少种可供交换的商品,就会有多少种价格出现,价格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市场离不开价格,这是其一;其二是,在市场经济中,大量的经济信息存在于价格之中,价格是信息的载体,将各个不同领域的商品生产活动,将各个为社会服务的经济事务,紧密地、经常地联系在一起,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消费者选择什么,可以得到什么,得到多少,都需要通过价格,价格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三是,市场机制使价格在商品交换中体现着复杂多样的利益关系,并且使商品交换的各方当事人对这种利益有灵敏的反映,从而直接影响着社会生产与人们生活,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是否正常运行。

为什么要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法》对价格监督检查做了哪些规定?

为什么要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法》对价格监督检查做了哪些规定?

为什么要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法》对价格监督
检查做了哪些规定?
价格监督检查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管理相对⼈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所进⾏的监督检查活动。

是保证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段,也是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价格合法权益的重要⼿段。

价格主管部门进⾏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询问、查询、复制资料,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先⾏登记保存。

消费者组织、职⼯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为进⾏社会监督。

新闻单位有权进⾏价格舆论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价格违法⾏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均有权对价格违法⾏为进⾏举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励,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五条地⽅各级⼈民政府或者各级⼈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法定的价格⼲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对地⽅各级⼈民政府或者各级⼈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价格⼯作中的违法责任所作的规定。

⼀、地⽅各级⼈民政府或各级⼈民政府有关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制定、调整价格,应当依法受到处分。

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使职权,超越法定的权⼒范围⾏使权⼒,是违法⾏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分。

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范围,以中央的和地⽅的定价⽬录为依据。

同时,本法在有关条⽂中,⼜对定价权限的划分从以下六个⽅⾯作了规定:⼀是中央定价⽬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地⽅定价⽬录由省级⼈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范围制定;⼆是省级以下各级地⽅⼈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录;三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定价⽬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四是省级⼈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地⽅定价⽬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五是市、县⼈民政府根据省级⼈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定价⽬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六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进⾏调整。

地⽅各级⼈民政府或者各级⼈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为,就是本条所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具体适⽤范围擅⾃制定、调整价格的⾏为,应当给予处分。

⼆、地⽅各级⼈民政府或者各级⼈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法定的价格⼲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政府在进⾏⾏政管理的过程中,负有依法履⾏职责的义务,违反法定义务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法第三⼗条、第三⼗⼀条的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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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价格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释义】本条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及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权。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国家监督又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二层含义。

首先,规定了对价格活动的行政监督,监督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明确规定了价格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

因此,作为价格工作的主管部门,本条规定由其代表政府对价格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实施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就具体机构而言,以前国家设有国家物价局和地方物价局,在机构改革中,国家物价局并入国家计委,省一级还保留物价局,省以下的物价局,有的并入计委,有的并入经委,有的并入技术监督局或者工商局,情况不尽相同。

因此,从目前情况看,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则因地区不同而机构有所不同。

其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监督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检查价格违法行为,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滥用职权。

比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要严格依照价格法等法律的规定行使查询、复制、检查等权力。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价格的形成方面,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在价格的运行方面,以实行市场调节为主,必要时国家进行适度干预。

因此,国家对价格的管理已由过去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进行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

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约束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政府的定价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可以保障价格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保障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以及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

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在价格的形成方面,一是监督检查经营者的定价行为,是否按照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及定价依据来制定价格;二是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有侵犯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行为;三是监督检查政府的定价行为,政府定价是否按照价格法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载明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规定进行,是否遵守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

比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是否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等。

在价格的运行方面,一是监督检查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八种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以此为依据,监督检查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二是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三是监督检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价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和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即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一方面是赋予行政管理一定的威慑力,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以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及时制止、惩处违法行为,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赋予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有行政处罚权。

因此,其有权在价格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这项职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价格法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等。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价格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处罚幅度进行。

同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还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具体来讲,行政处罚法将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照简易程序处罚的前提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必须将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调查终结,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另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此外,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暂停相关营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举行听证时,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结束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释义】本条是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规定。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赋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权。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据此进行监督检查时,就涉及到在具体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权力,本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的职权主要是:一、询问权:询问的权力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力,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的第一步。

通过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可以了解情况,提取证言。

当事人是指被检查的经营者,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有关人员是指与被检查的经营者的行为有关系的人员,比如与经营者业务往来的客户、消费者等。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询问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般来讲,询问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对象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虚假陈述或者作假证的法律后果。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均应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同时,询问权还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证明材料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陈述的有关情况,要求其提供能够证明其陈述的资料。

比如,要求被检查的经营者提供其主张没有非法低于成本倾销商品的事实依据,要求消费者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资料等。

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主要是指帐簿、单据、凭证等。

二、查询、复制、核对权:有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以提取书证或者有关视听资料,查清违法事实。

在收集上述证据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对于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确认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由出具该材料的单位、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主要是为了查清被检查人的违法所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严格注意不要扩大核对的银行资料的范围,应当只限于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金融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使查询、复制、核对权的前提是被检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如果被检查者没有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就无权行使上述职权。

三、检查财物权:有权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这项职权时,应当当场制作笔录,并由检查人员及被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注意只能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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