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转股的基本知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债转股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债转股”?

通俗的理解是债权转化为股权,即债权债务关系变为股权关系,整合后的股权投资现值不低于当前债务价值。转股企业往往是一些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和产品竞争力,但资产负债率却很高的企业,因出现严重的财务问题,从而无法按时清偿债务。

1998年“债转股”,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二、“债转股”为何重登历史舞台?

首先,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升高,多家银行拨备逼近红线,信贷资产安全状况堪忧。2015 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至1.67%,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2744亿元,两者都保持着持续上升趋势,“债转股”有助于不良贷款率的降低和拨备覆盖率的上升,同时增加当期利润。其次,部分国有企业无力偿还巨额债务,难以摆脱经营困境,债务转增资本,意味着企业重新获得了一笔无限期不用还本付息的贷款

资金,不仅降低了自身负债,还增强企业营运资本,提高资金周转的灵活度。当企业完成“债转股”时,一方面负债能力能够得到提升,另一方面,提高了转股企业信誉,从而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债转股政策能够缓解国企的债务问题,让企业从困境中走出来。“债转股”是国企改革的有力推手,意在为改革赢得时间、创造条件,助推改革顺利完成。再次,“债转股”是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改革的需要。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我国经济转型任务艰巨,“十三五”规划要求现阶段重点做好供给侧改革。去产能、去库存、去杆杠、降成本以及补短板是保持我国经济高中速增长的重要手段,债转股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设,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利润水平,实现产业升级。

三、两次“债转股”有何差异?

试点企业的范围不同。1998年,由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长期处于20%以上的高位,“债转股”主要用于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本轮“债转股”更加强调“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更加聚焦于有潜在价值,但出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看中的是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盈利改善能力,注重“债转股”政策的实施效率。试点对象不仅有不良贷款类资产,还有部分关注类和正常类贷款,甚至连地方政府债务也有考虑,而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没有98 年时严重,反映出政策的主动性和前瞻性。

运作主体不同。1998 年通过专门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四大行1.4 万亿元的不良资产,其中4000 亿元是

采用“债转股”方式,通过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AMC)来管理转换后的企业股权。AMC 承接不良贷款后将其转化对负债企业的股权,待企业经营改善后出售股权以营利,但是由于大多数资产质量较低,企业经营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或者重组之后价值仍未提升,不良资产的收益率不高,使得AMC 不断提高资产的接手标准。在本轮“债转股”的操作中,不良资产的标准更加严苛,传统AMC 处理不良资产的规模受到限制,所以本轮“债转股”很可能由国开行、中行、招商银行等试点银行成立新的资产管理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完成对处置企业的股权投资,运作主体更加市场化和多元化,防止处置企业与商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

目标有所不同。1998 年“债转股”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完成三年脱困的目标,当时国有企业占国内企业总量的30%,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革,进一步释放市场经济活力,是上轮“债转股”的主要目标。本轮“债转股”所面临的情况则大不相同。国有企业占国内企业总量已大幅下降至1%,并且企业亏损也没有此前严重。本轮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资产重组和企业间的兼并实现“市场出清”,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同时,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杠杆率不断攀升,尤其是企业部门的“高杠杆”已经成为经济发展面临的严重问题,“债转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

综上所述,本轮“债转股”是在1998 年政策基础上的进

一步创新和改进,比1998 年的政策设计更加科学,符合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规律,具有主动性和前瞻性,同时很好地结合了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经济发展形态。

四、“债转股”有何风险?

银行资本占用增加。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的处置期限内(通常是2年)的风险权重为400%;而商业银行持有的一般企业债券风险权重为100%。根据现行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水平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资本占用/风险资本*权重,即资本占用=资本充足率*风险资本*权重)测算,“债转股”形式资本占用是“一般企业债权”的4倍。一旦超过处置期,权重将达到1250%,届时资本占用水平将更大。

风险暴露增加。“债转股”后,银行成为大股东,却无法得到真正的回报,由于股票获取收益以及分配股息的时间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意味着银行获取收益的不确定性。对于一家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银行债转股的企业而言,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经营管理上较多问题,当前中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企业破产可能性增加,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清偿中,债权是优于股权的,而往往企业破产时是资不抵债的,这也意味着银行收回贷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为了防止企业破产,导致本息悉数无法收回,银行可能进一步借贷,再转股,再借…从而进入死循环。

实际处理难点增加。供给侧改革意味着部分企业将在这波去“三高”的大浪中淘汰出局,本来可以出局的企业却因银行“债转股”可能死灰复燃,因此到底是要去“三高”呢,还是保“僵尸”?又如何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同时,银行对控股企业“债转股”到底如何操作目前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来计算公允价值,又如何来保证投资收益?这些都将是在实际操作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整完善的解决方案出台。“债转股”使得一些本来濒临破产的企业,获得了喘息的机会,一些转股企业或许会认为转股后的资金就是自己的,可以不用还钱,于是乎不努力改善经营,结果耗了几年毫无效果,造成大量时间与资金成本的浪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