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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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丽江教资认定体检表

2021丽江教资认定体检表

2021丽江教资认定体检表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1〕2号)的要求,为做好丽江市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属于以下情况的人员:
1、户籍在丽江市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丽江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丽江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4、持有丽江市公安机构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丽江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上述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本市申请人相同。

5、驻滇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山东省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事项公告

山东省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事项公告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8〕23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6号)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招考〔2019〕95号)要求,现将2019年下半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须知(一)考生须符合我省报考条件要求,须本人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严禁委托他人替代本人报名。

(二)考生务必在确认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学历、照片等各项填报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报考信息。

考生在考试机构尚未进行确认前,可对本人的报名信息进行多次修改,一旦通过确认,所有信息将无法更改(笔试后面试报名前,经公安部门办理姓名、身份证信息变更的,须持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笔试考区招生考试部门办理相应变更)。

(三)考生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违反上述要求,因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名信息错误或缺失等情况导致无法参加教师资格笔试、面试或教师资格不予认定等后果,责任由本人自负。

二、考试时间、方式考试日期为2019年11月2日,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全部为纸笔考试。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对应教育部课程标准中相应层次学校课程。

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总体部署,初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等15个学科;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4个学科。

其他学科暂不开考。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二的考试,其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的考试纳入面试环节进行考察。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总则ﻭ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试中心函〔2013〕157号)和**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试行)>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教师〔2015〕69号)等文件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考试机构及其职责(一)省考试管理中心(即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考务办公室)在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全省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是:1.制定有关考务管理具体措施;2.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ﻭ3。

管理和监督本省**考区工作;ﻭ4.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ﻭ5.协助做好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宣传工作。

ﻭ(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在省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考试管理中心的领导下,负责本市州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

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州考区、考点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务工作;负责本考区的宣传工作。

第三条笔试考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ﻭ第四条笔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试卷的运送与保管、考试实施、数据统计与评价、安全保密、考生的违规处理等.第五条**级教育考试机构采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和管理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ﻭ第二章报名ﻭ第六条按照**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教师〔2015〕69号)第三部分的规定执行。

2014江苏统考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模拟如何理解“有教无类”

2014江苏统考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模拟如何理解“有教无类”

2014江苏统考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模拟:如何理解“有教无类”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1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4〕113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201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时间安排网上报名时间:12月1日至5日现场审核时间:12月6日至7日考试时间:2015年1月2日至3日更多请关注:/课程辅导:2014下半年江苏统考面试辅导简章在教师的教育教学中经常说“有教无类”,你是怎么看这句话的?【参考答案】“有教无类”指的是无论高低贵贱,贫穷富裕都有取得教育的权利。

“有教无类”提醒我们每位教育工作者,对待学生要一视同仁,不可凭个人好恶、孩子的个性以及家庭背景等给孩子贴标签,要以教师的大爱,平等的关注每个孩子的成长。

孩子是发展中的人,由于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的不同,在学校和教学中表现出明显的个体差异。

有教无类强调无论高低贵贱、种族出身,只要一心向学就可以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有教无类的理论基础是“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论,“性相近”强调人皆可成才的可能性,“习相远”突出了实施教育的重要性。

因此,作为教师必须正确对待每个学生的个性特质,充分发挥教育的作用,促成每个孩子的完善发展。

当然,在坚持“有教无类”的同时,也应注意“因材施教”。

每个孩子都是世上独一无二的花,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一样,善待孩子的个性发展也是遵循人本理念的教育思想。

这就要求教师改变传统的“一刀切”式的评价机制,不能仅仅关注孩子的成绩,以所谓的“好学生”作为标准去要求每个孩子。

要因势利导,发现孩子身上的闪光点和优势所在,尊重并完善其个性的发展,让每一个孩子都成为独一无二的、更加完善的人。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资料仅供参考附件3: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能够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院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能够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河北省2018-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方案

河北省2018-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方案

河北省2018-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要求指导下,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水平,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定期注册的含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河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对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为5年。

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定期注册的条件(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各市教育局批准的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5.新入职的教师须试用期满,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大理州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2020)

大理州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2020)

大理州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2020)为做好大理州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云教认定〔2020〕2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一)申请对象1.户籍在大理州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2.持有大理州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3.大理州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4.持有大理州公安机构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大理州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上述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本州申请人相同;5.驻大理州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6.以上人员年龄均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相关问题

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相关问题

1. 需要定期注册的人员范围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的规定,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不属于上述注册对象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以及高等学校教师不参加定期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按目前的政策仍长期有效,相关人员今后仍可以使用其依法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应聘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

此类人员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后,则需要根据任教学校的相应要求,执行定期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提交材料(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2)《教师资格证书》;(3)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2021年)(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首次注册合格条件(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定期注册网报中,如何确认是否需要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信息?(1)需要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信息的情况2008年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以前)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首次注册时,系统不能自动读取,需要申请人在首次注册的报名过程中添加证书信息。

(2)应由系统直接关联,不允许自行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信息的情况2008年起(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起)使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进行定期注册报名时,其相关证书信息应由系统自动读取,不允许自行添加。

由于历史原因,2008-2009年期间部分证书信息无照片,此种情况不影响定期注册报名。

7.首次注册时添加证书信息,应注意的问题(1)任教学科是代码的如何处理?早期的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是代码的,先联系发证机关将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代码变更为对应的任教学科名称,再进行首次注册报名。

8. 修改定期注册报名信息问题登录您的账号,在“业务平台”界面,点击“中小学在职教师定期注册信息”右侧的“查询报名信息”图标,将会出现报名记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密云区、延庆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密云区、延庆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密云区、延庆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京教函〔2021〕655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密云区、延庆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21〕655号密云区、延庆区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京教人〔2014〕12号)文件要求,现将密云区、延庆区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范围密云区、延庆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根据教师任职年限等情况,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

首次注册对象包括已经在编在岗的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师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初聘教师(新教师)。

二、注册条件(一)首次注册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3.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4.完成北京市中小学新任教师培训。

(二)定期注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2.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学时的培训;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暂缓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2.未经所在学校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育部印发 2013年8月15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试内容与形式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保证2023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认定种类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大专生和研究生)应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当是在湖南省高等学校从事专职教学工作或受聘的教学人员和辅导员(含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的考试和测试,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一)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下教师资格,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外,应当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属于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且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的,可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津教委〔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相关单位: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教委2016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下半年,我市将在和平区、南开区先行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市推行。

2016年8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三章注册程序第四章注册结果的运用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本市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在其他公办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聘任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

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贵州省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

贵州省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

贵州省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13〕401号)要求和教育部有关安排,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报考人员范围户籍、学籍(在校生)在贵州省或已取得贵州省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在校生指:贵州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五年级学生或三年制中等师范学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学生)。

以上人员须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成绩为合格。

二、网上报名时间及流程(一)报名时间2021年4月15日上午9:00至4月18日下午5:00,逾期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

(二)网上报名考生在上述规定时间段内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选择报考面试类别、面试科目及考区,并完成信息录入。

(三)网上审核确认面试报名实行网上审核确认。

考生完成报名后,稍后再登陆报名系统查看确认状态。

如果审核确认状态为“不合格”,请及时按照审核备注信息进行相应的修改重报或电话咨询。

(四)网上缴纳费用网上审核确认完成后,考生务必于2021年4月21日24:00前通过网上在线支付完成考试费缴纳,具体办法可参见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相关公告。

面试考试费按贵州省物价局黔价费〔2013〕261号文件规定收费200元,逾期未完成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报名,系统将自动做信息删除处理。

网上报名期间,考生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考区电话(详见各考区咨询电话一览表);如考区无法解决,请及时与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电话:0851—83227475)。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总体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体系开放、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二、目标任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改革教师资格考试内容和方式,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要求,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健全教师资格认定体系,拓宽教师来源,规范认定工作,创新管理制度,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开放化、规范化、制度化;统筹教师队伍管理,结合中小学新任教师全省统一公开招聘考试改革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办法,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管、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原则1.系统设计,统筹规划。

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行平稳过渡;统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2.分级负责,规范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笔试、面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市县教育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

师范生备考教师资格证的一些建议与措施

师范生备考教师资格证的一些建议与措施

①基金项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以师范类专业认证为契机推进师范专业综合改革”(湘教通[2019]291号No530);吉首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综合改革研究项目“基于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类专业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的研究与实践”。

作者简介:谭伟,吉首大学讲师,在读博士,主要从事数学教育与基础数学研究。

师范生备考教师资格证的一些建议与措施①谭伟(吉首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湖南吉首416000)[摘要]教师资格在实行“国考”后,教师资格证的通过率便成了衡量师范类专业办学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更是衡量师范生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师范类认证的一项硬性标准。

为了使广大师范生更好地备考教师资格证,提高教师资格证的通过率,分别从把握国考信息,备考笔试、面试和加强实践练习等多个方面给出了备考教师资格证的一些具体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教师资格考试;师范专业认证;师范技能;备考建议[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603(2020)23-0076-0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在2013年8月由教育部正式颁布,其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很多省份从2015年秋入学的师范生开始实施,毕业直接颁发教师资格证的时代正式终结,要想从事教师职业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简称“国考”)获得教师资格证。

从近两年实行“国考”来看,通过率不是很理想,一些地方院校一次性通过率不到百分之三十。

对于要从事教师职业的师范生来说通过考试获得资格证极为重要,也成了师范生本科学习的首要目标,下面就结合国考的相关政策以及本人在师范人才培养方面的经历,在备考教师资格证方面提出几点具体的建议措施。

一、明确目标,把握国考信息(一)明确考试内容根据《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大纲(试行)》规定,“国考”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考试形式,笔试由科目一《综合素质》、科目二《教育知识与能力》和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三个部分构成。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总体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体系开放、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二、目标任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改革教师资格考试内容和方式,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要求,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健全教师资格认定体系,拓宽教师来源,规范认定工作,创新管理制度,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开放化、规范化、制度化;统筹教师队伍管理,结合中小学新任教师全省统一公开招聘考试改革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办法,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管、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原则1.系统设计,统筹规划。

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行平稳过渡;统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2.分级负责,规范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笔试、面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市县教育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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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教师〔201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
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
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
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
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可在就读院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
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
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 第十一条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
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
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
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
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
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
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
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教师资格
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

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
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
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
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
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

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
名。

第二十六条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


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
(

具有良好的
;
,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职业道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
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
(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
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
(一) 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 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 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 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 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 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

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
是:
(一) 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 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 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 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 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

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
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
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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