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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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山间联想】第二章第三部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说到国企改组时,多次说到,改组前要申报,要备案,要产权界定,(界定完了要做产权登记)、要资产评估,这一章,就是具体讲这些内容怎么操作的。这一章,第一节是总纲,说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层次、管理的内容。后面的节,就是围绕管理内容中的产权界定、界定纠纷的处理;界定好了,要进行产权登记且此登记还要进行年检;产权变动时,就要进行产权评估,还要接规定的制度、程序进行变动。

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层次:国资委(监督中央非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监督地方国有资产)

2、国资机构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①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要看国有资产的地位如何)②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③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3、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3)国有控股公司——依公司章程约定,提出向其派出董事长、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4)国有参股公司——依公司章程约定,提出向其派出董事长、监事人选。

4、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1)国资委“审核批准”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①重组、②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

中的③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修改;(2)国资委有“决定”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①分立、合并、②破产、解散、③增减资本、④发行公司债券。其中,属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国资委就只有审核权,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国资委有“决定权”——国家出资的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但转让后,国家不再有控股地位的,还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国有资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的产权界定(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要界定2内容:一界定哪些资产是归国家所有的;二要界定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由谁来享有。

①国有资产——即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第一层次)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第二层次)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的款,国有企业获得的捐赠等,都是国有资产。

②产权——指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但不包括债权。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①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②“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享受经营权的主体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仍归其继续经营使用,但所有权还是国家所有的。

(3)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产权的界定——不管是国家当初投入的,还是国企通过经营取得,捐赠所得的(哪怕国企业建立之初,国家没有投入款,只提供担保,款是从社会各界借来,才创办的国企,但国企营动中所有所得还都是属于国家的),国企中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的国企的财产,都有是国家的财产。

(4)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注重“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并要理解国有资产的二个层次的资产。

①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足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且收取的转让费,包括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由此资产形成的收益,产权都是属于集体企业的,不是国家资产了。【山间联想】注意产权界定“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在此的应用:付了对价,这个东东当然要属于我喽。哪怕我没付出实物或钱,但我为国家解决了下岗人员的工作,我也是为国家做了事,是这我付出的代价,国家只是用这个东东做对价给我而已啦。

②全部用国家的资产,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集体所有制单位。这样就按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的界定办——国家当初投入的,企业通过经营取得,捐赠所得的,企业中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的企业的财产,都有是国家的财产。

③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全民单位提供担保,但全民单位最终没有机会履行连带责任的,集体企业自己把钱还上了,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是集体企业最后无力偿款,全民单位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④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1993年月7月1日之前形成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的减免税”,这2项是国家所有,属国有资产,其他的,就归企业集体企业所有。

(5)国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

①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②依法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③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分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④企业清算可完全解散时,外方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资产之间的产权界定(1)国有资产的分类:①国家股;②国有法人股。(2)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的原则

①坚持分级分工管理,非经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变更其产权关系;

②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③不得随意无偿调拨;

④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7、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①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②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③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④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情形。

8、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处理——总之,同是国有资产,是不会引入司法程序的。

①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裁定。不能引入司法程序;②申请复议。不服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复议,国资机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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