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总局反映。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
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
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
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
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销售额变动率=--------------------×100%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应纳税额2.税负率=----------×100%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章总则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 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 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
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财税实务针对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关于发票冲红新规的质疑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针对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关于发票
冲红新规的质疑
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出,着实让很多企业亢奋了几天。
为什么亢奋呢?此文件对于红冲发票的规定中,是这么规定的“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此条规定有什么玄机?我们来看一下早期国家税务局文件中关
于专用发票冲红的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文(此文已作废,我们引用只是为了追本溯源):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讲解(新)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讲解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的公告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杜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我省所有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进行全面升级。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操作培训我省所有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计划安排参加系统升级操作培训。
升级操作培训所需场地、设备由税务机关负担,师资、升级资料由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担,纳税人不需支付培训费用。
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服务单位人员对开票系统升级和操作事项的介绍。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做好培训工作,服务单位要认真落实二、系统升级我省所有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必须在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使用升级光盘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
升级光盘在纳税人参加培训时免费发放,在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情况下,由各地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
主机共享系统的上层软件升级工作,由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
三、系统运行2008年10月1日起,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全国国税系统统一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新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
已经升级的纳税人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后,对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在原编号前补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付款方、应税行为接受方以 及合同中对方单位名称完全一致。上述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得开具增值 税发票,开票员有权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要求经办人更正。
第十四条 开票员应认真核对开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 号、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并按照如下要求 开具增值税发票:
开票税率
开票金额(价税合计)
发票备注(项目所在地地址)
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会计审核:
11 / 11
财务审批: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 下简称“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 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公司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 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专 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 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 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 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设专人(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员”,可兼任)负责 增值税发票和专用设备的领购和保管,设专人(以下简称“开票员”,可兼任) 负责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设专人(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认证员”,可兼任)负 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发票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离岗必须办理交接手 续,由财务管理中心部门经理负责监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红字专用发票,管理系统【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函﹝2008﹞206号【发文日期】2008-10-14【实施时间】2008-10-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贯彻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培训安排 市局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税务端(以下简称”税务端)相关岗位人员的操作培训。
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端(即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端)培训应于 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
本次培训按照企业金税卡版本情况,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对已经升级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以及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WINDOWS版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由各基层局安排时间和场地并通知企业参加培训。
培训时,各基层局负责讲解红字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发放升级光盘并讲解企业端操作及升级事宜。
(二)对使用DOS版企业端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2),各基层局负责通知企业到技术服务单位参加培训(具体培训日期安排见附件3)。
培训内容视同新安装防伪税控户,包括一机多票系统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发票系统)的操作使用。
二、系统升级 市局税务端于2008年10月8日升级,各基层局应在市局服务器完成升级后,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客户端新增控件的安装工作,并对相应操作人员进行用户权限维护,增加“通知单管理系统操作员”权限。
企业端升级工作应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 (一)“一机多票”企业,由其通过光盘自行升级。
如出现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的,企业应联系技术服务单位上门升级调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2.16•【文号】国税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0.17•【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本法规第六条中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治理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用治理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治理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的治理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操作治理方法第七章损掉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治理第八章附则增值税专用发票治理轨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样纳税人领购应用,增值税的小范畴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应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治理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治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应用和刊出专用发票情形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局和内容由国度税务总局制订。
实施运算机治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局由省级国税局确信。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按以下法度榜样核发领购簿:(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治理部分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挂号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实(居平易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分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须要变革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版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治理部分变革领购簿中的相干内容。
对须要变革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从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产生闭幕、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刊出税务挂号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抗专用发票应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应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治理部分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发文日期2011-02-14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怎样写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篇1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
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
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篇2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
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
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京国税函[2008]495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8]495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
市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实施方案》,请一并贯彻执行。
该项工作纳入四季度目标管理重点工作绩效考核,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的运行纳入以后的目标管理基础工作达标考核。
附件: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操作员操作手册简本(略)3.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说明4.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流程图(略)5.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交接单2008年10月13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共包括政策宣传、人员培训与系统升级和系统运行与业务管理三部分。
一、政策宣传各局应本着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对此次启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进行广泛的宣传。
为此,市局拟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致纳税人一封信》(见附件1,以下简称《致纳税人信》,各局自印),各局应将《致纳税人信》发放至参与此次升级工作的每一位纳税人手中,争取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
二、人员培训与系统升级系统升级分为税务端和企业端两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7.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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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企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开具行为,有效防范和堵塞专用发票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字发票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由销货方企业开具的销项负数发票。
第三条红字发票监控管理应遵循依法办事、优化服务、诚实信赖、循序渐进的原则,寓执法于服务之中,不断引导企业重视红字发票管理,并在管理中切实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正常业务需要。
第四条对企业红字发票的管理,应体现规范简便,利于操作的精神,便于企业遵行,注重管理效能。
第五条各县、区局应设置红字发票管理岗位,负责辖区内红字发票管理工作的组织、检查、通报及督导。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辖区内红字发票的管理,税收管理员具体负责受理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及单据出具,提供政策宣传、辅导及培训服务,实施红字发票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管理
第七条销售方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没有取得《通知单》一律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第八条红字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并将其作为记帐联附件。
第九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通知单》应纳入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做到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通知单》一一对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条企业要建立健全红字发票开具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财务与销售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大对红字发票考核力度,减少和避免退票改票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为避免或减少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售方企业(即发票开具方)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持发票票面整洁,减少发票褶折、污损;
(二)打印机定期保养,打印针头弯曲、断针时,及时更换配件或设备;
(三)经常更换打印色带,保持票面内容打印清晰,不错格、不压线;
(四)开具发票时,仔细核对纸质发票代码(票面左上角)、号码(票面右上角)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电子发票代码、号码,必须一致;
(五)发票开具准确,特别是购买方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不含税金额、税率、税额等;
(六)购买方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七)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在备注栏中,尽量不要遮挡小写或大写金额数字上;
(八)非征期抄税前,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过发票查询,检查有无需要作废的发票,将需要作废的发票及时作废。
月底最后一天,同样按上述方法检查,并将需作废的发票作废;
(九)妥善保管好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一旦丢失,销售方企业必须在抄报税后才能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但已无法对符合作废条件的该份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
(十)购销双方及时按合同、协议履行。
销售方严格按专用发票开具时限开具,并将发票及时、安全交给购买方;
第十二条为避免或减少开具红字发票,对于购买方企业(即发票取得方)应做到:
(一)保持发票票面整洁,减少发票褶折、污损;
(二)妥善保管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并及时认证(特别是当月取得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
(三)购买方企业应仔细核对发票开具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字迹是否清楚。
发现有误、需要退货(票)、无法认证等情形的,对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应及时、安全交给销售方企业作废,并重新取得专用发票。
第三章税务部门出具《通知单》的管理
第十三条《通知单》依据企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纳税人申请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一般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企业在填报《申请单》时,
不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企业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四条依据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情形者,应即出具《通知单》:
(一)企业取得专用发票认证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发生销货部分退回及销售折让情形的。
由购买方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
(二)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情形,以及购买方企业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
由购买方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
(三)发生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情形的。
由购买方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
(四)发生因开票有误等原因,购买方企业拒收专用发票。
由销售方企业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
(五)发生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企业情形的,由销售方企业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所需资料: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式两份,需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企业发票专用章。
(二)对应的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由税收管理原审核后退还企业(原发票必须经认证,超过90天未认证的不得申请出具通知单)。
(三)原蓝字发票相关的入账凭证复印件。
(四)原发票进项税金转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属固定资产等原本不予抵扣及其他原因未抵扣的,无需转出进项、无需提供转出进项凭证)。
(五)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的资料审核
(一)属于购买方企业申请《通知单》的,由购买方企业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
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第十五条所列其他资料,由税收管理员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企业拒收专用发票的,由销售方企业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由购买方企业出具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并提供第十五条所列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三)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企业的,由销售方企业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由销售方企业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并提供第十五条所列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主管领导和税收管理员要同时在出具的《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税收管理员对开具的通知单要及时登记《发票管理台账》(附件一)。
第十八条出具的《通知单》一式三联。
《通知单》第一联、《申请单》第二联及需审核的各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通知单》第三联、《申请单》第一联由申请企业留存,《通知单》第二联由开票企业留存。
第十九条《通知单》的税务处理
购买方企业除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外,其他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即申请开具的当月)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企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一)属于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购买方企业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购买方企业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对税务机关留存的申请单、通知单及所附审核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列入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按月依次装订成册,登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台账》(附件二),设专柜保管。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红字专用发票开具异常增长报告制度,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企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进行归类分析,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企业红字发票开具信息,并逐级报告,针对性采取措施,以最大限度降低红字发票率。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红字专用发票开具预警机制,各县区局参照省局考核标准自行制定红字专用发票率警戒线,及时监控辖区内红字发票开具情况,对于企业红字专用发票达到或超过警戒水平的,责成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对其进行评估检查。
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加大对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检查力度。
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业进行培训、辅导。
第二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纳税信誉等级,有选择地实行企业开具红字发票事前审核制度。
对购买方企业提供《通知单》,由销售方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须经负责分管的税收管理员审核无误后,方允许企业开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滨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