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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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章程

为维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支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宗旨:依法经营,服务中小企业,扶持优势行业,扩大经济总量,培植地方财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公司坚持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坚持“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六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公司自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正式成立运营。

第九条公司章程自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遵守国家、河北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需要调整经营范围时,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公司以股东出资入股的方式设立。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法人入股,也可以自然人入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为法人,全部为货币(人民币)出资。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

第十八条公司配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

东单位名称和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编号、日期。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但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购买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授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将授让者在股东名册除名。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有与其出资额相应的股东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权;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表;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6、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权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对所议事项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原则由股东会根据股东出资额多少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制定经理工资报酬标准);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审议批准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业务;

11、决定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及公司的办公费标准;

12、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两人。董事会每届三年。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原则上每个季度一次例会,听取公司经营情况汇报,处理有关事项。董事会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形成决议。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聘任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长可以列席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一名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人,也可委托经理为法人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董事会;

2、检查股东会、董事会;

3、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作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审批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贷款担保;

5、董事会、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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