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之投资仲裁报告
商事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5篇
商事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5篇伴随着人们思想的提升,咱们时不时会写一些申请书,在写申请书时需注意一事一文,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罗列几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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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篇1)劳动者姓名:_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销售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事由:本人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进入______公司______工作,职务为________,月工资________元,用人单位在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无理由辞退我,在该公司工作的______月期间,该公司未给我签劳动合同,也未给本人买社会保险,现本人要求按照国家新劳动法合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1.要求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________(单月工资________)元。
2.要求该单位补交____个月的社会保险。
3.要求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________(单月工资________)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商事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篇2)申请人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因_________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由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庭并作出办字第__________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因违反服务期条款支付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得暐企业有限公司与荣成丰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得暐企业有限公司与荣成丰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3.25•【文号】民四他字[2005]第11号•【施行日期】2005.03.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得暐企业有限公司与荣成丰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3月25日[2005]民四他字第1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鲁民四他字第1号“关于得暐企业有限公司与荣成丰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及所附案卷材料分析,蔡志祥既非得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非该公司的职员,其以企业公司名义于2004年5月5日与荣成丰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签署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协议时未得到企业公司的明确授权,而且企业公司对蔡志祥以本公司名义签署的该协议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因此,蔡志祥无权代表企业公司签署此份协议,该协议对企业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你院的请示意见和青岛中院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青岛中院第二种意见认为蔡志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理由主要有两点:(1)蔡志祥与企业公司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2)在诉讼中蔡志祥接受企业公司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首先,仅以蔡志祥与企业公司有密切联系为由认定蔡志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而且从食品公司提交的几份证据材料看,蔡志祥均是代表其本人或者其他公司签署协议,从未代表企业公司签署过协议。
其次,关于蔡志祥作为企业公司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本案蔡志祥签署包含有仲裁条款协议的日期是2004年5月5日,而本案诉讼是企业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向青岛中院提起,青岛中院于2004年5月21日立案。
企业公司委托蔡志祥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是在青岛中院立案之后,授权委托书载明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公证处对该委托书的公证日期是2004年11月19日。
仲裁案件调研报告
仲裁案件调研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国内外仲裁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
以往,仲裁案件多集中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领域,但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民事、商事、劳动争议等领域的仲裁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如何提高仲裁的专业性、效率性和公正性,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深入研究国内仲裁案件情况,提高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性,本研究以国内仲裁机构所处理的民商事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为研究对象,对其数量、类型、处理周期、仲裁费用和结果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对比。
二、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利用统计学的分析工具,对2000年至2019年间国内四大仲裁机构处理的民商事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进行了分类、统计和分析。
三、研究结果1. 仲裁案件数量和类型在所研究的时间段内,四家仲裁机构合计处理了约22万件民商事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仲裁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在2016年达到了顶峰,之后开始下降。
民商事案件占据了仲裁案件的大部分,占比一直在85%以上。
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最为常见,占据了民商事案件的大部分。
其次是涉及侵权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但仍然只占少数。
2. 仲裁处理周期处理周期是评估仲裁效率的重要指标。
本研究统计结果显示,四大仲裁机构的平均处理周期为5.25个月。
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处理时间最长,超过了7个月。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间相对较短,只有3个月左右。
仲裁结果是否被当事人选择确认或诉讼状态会直接影响处理周期。
3. 仲裁费用仲裁费用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本研究统计结果显示,仲裁费用和案件金额呈现正相关关系。
民商事案件的仲裁费更高,其中涉及债权债务的案件的仲裁费最高。
相比之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费用较低。
部分仲裁机构仲裁费用收费不规范,需要加强监管。
4. 仲裁结果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保障。
本研究统计结果显示,总体来看,仲裁结果被当事人选择确认的比例较高,但不同类型的案件选择确认的比例有所不同。
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以下简称“中国仲裁”)在过去一年中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果,不仅在国内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而且在国际仲裁舞台上也展现出强大的竞争力。
本报告将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2023年度的发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其取得的成就、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2023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概况(一)案件数量与标的额持续增长2023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均创下历史新高。
据《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3-2024)》显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受理的案件数量和涉案争议金额均创历史新高,在全球主要仲裁机构中,近五年来贸仲的受案数量、涉案争议金额等各项主要指标稳居世界前三。
(二)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取得突破2023年,中国仲裁机构裁决在全球范围内获得高度认可和广泛执行。
其中,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承认并执行了涉人民币12亿元的贸仲仲裁裁决,刷新了中国仲裁机构裁决在域外执行标的额的最高纪录。
这标志着中国仲裁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三)仲裁法治建设稳步推进2023年,我国仲裁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方面,我国不断完善仲裁法律法规,为仲裁机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仲裁机构积极探索仲裁与司法、行政等领域的协同发展,推动仲裁法治化进程。
三、2023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成就(一)仲裁规则不断完善2023年,贸仲发布了新版《仲裁规则》,进一步优化了仲裁程序,提高了仲裁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务。
(二)仲裁员队伍日益壮大随着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不断发展,仲裁员队伍日益壮大,涵盖了国内外知名律师、学者和行业专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三)仲裁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为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需求,中国仲裁机构积极探索仲裁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仲裁服务效率和质量。
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内部报告制度
见 , 应将 审查意见报最高法 院审查 , 则 待最 高人民法院作 出答
复后 , 再按照该答复意见作出裁定 。
1 内部 报 告 制 度 的特 征
根据内部报告制度的 内容 ,可知其具有 以下几个特征 : 首 先其仅适用于 国际商 事仲裁 ; 次 , 其 其仅适用 人民法院拟否认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 的案件 ;再次 , 内
内部报告制度施行至今 , 学界对其褒 贬不 一。
31 驳 废 除 论 .
有学者认为 ,报告制度 ” 当代中国不得 已而设立和存在 “ 是
的一种权宜性 制度 , 在市场经济发育较 为充分 , 方保护 主义 地
生具有特殊 的背景 , 19年《 在 94 仲裁法》 之前 , 中国总共有 l部 4
该 被废 除 . 亦不 宜 建 立上 诉 制 度 。
关键 词 : 国际 商 事仲 裁 ; 内部报 告制 度 ; 上诉 制度
d i 036 /i n10 - 5 42 1 . . 0 o 1 . 9 .s. 6 85 . 1 1 : 9 js 0 012 0
我 国对 国际商事 仲裁 司法审查实行一审终 审与内部报告 相结合的制度 。 所谓内部报告制度 , 根据最高 院的两个通知 , 即 是指人 民法 院在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 失效或 内容不 明确无法执 行的情况 、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执行涉 外仲裁裁决 的 、 撤销涉外 仲裁裁决或不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的, 当事先报所在 应
促进我 国国内仲裁制度与 国际 上通行 的仲裁制度接轨起到 了 积极作用 , 但其对涉外仲裁似乎没有像对国内那样产生如此积 极 的影响。 司法领域 , 在 整体 上, 院高度重视对仲裁 尤其是 国 法 际商事仲裁 的支持和监督T作。但由于执法人员法律知识 、 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东迅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东迅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9.13•【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24号•【施行日期】2006.09.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东迅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2006年9月13日[2006]民四他字第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桂法执复字第2号、[2006]桂法执议字第4号《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东迅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你院请示的第一个问题,涉及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从本案有关事实看,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作双方为广西玉林市恒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和东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迅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玉林市政府)作为恒通公司的主管部门,路劲基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劲公司)作为东迅公司的主管部门,尽管亦在该合作合同上签署,但是合作合同第二章明确约定合作公司的合作双方为恒通公司和东迅公司。
因此,玉林市政府和路劲公司均不是合作合同的当事人,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玉林市政府。
玉林市政府提供的担保函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玉林市政府与东迅公司之间亦未就他们之间的担保纠纷的解决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庭依据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本案,就涉及玉林市政府的担保纠纷而言,仲裁裁决已经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涉及玉林市政府部分的仲裁裁决,其余部分应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新闻发布会202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相关情况。
仲裁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承担重要职责。
仲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支持与监督。
2023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提质增效,加强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深受认可,有力促进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持续提升。
为全面展现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取得的成绩,及时总结仲裁司法审查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组织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今天予以发布。
第一部分介绍了2023年我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新发展概况。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仲裁法律规则不断完善,深度参与仲裁法修订工作;与司法部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就完善仲裁司法监督机制等重点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统一仲裁司法审查尺度,规范和指引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依法办理仲裁案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迭代升级“一站式”平台;加强与各国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话交流,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民商事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国家法律体系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传统的司法机构存诸多问题,如审理效率低、程序繁琐等,因此一些被满足不等效于申诉的民商事纠纷难以得到解决。
相应地,我国的仲裁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崭露头角。
作为一种新型的解纷机制,仲裁不仅节省了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而且还具有隐私保护和灵活度高等优势,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事业单位的青睐。
然而,目前我国的仲裁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存在工作人员对权力的滥用和程序不规范等情况,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临时仲裁制度已经成为实现民商事纠纷快速解决的重要途径。
因此,开展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研究,意义重大。
本文将通过分析当前我国仲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构建一套完善的临时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旨在为解决民商事纠纷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研究内容与思路本文将分析当前我国仲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局限性和不足,并从制度设计、程序规范和工作流程等方面探讨建立一套完善的临时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研究内容如下:1. 介绍仲裁制度的概述、历史和当前发展情况,并分析其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和优势;2. 探究我国已有的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工作人员不实行中立、程序不规范、裁决难以执行等等,并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3. 通过国内外实践经验的参考,提出具体的构建方案,包括制度设计、程序规范、工作流程等方面,分析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4. 对于实施临时仲裁制度的风险和挑战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研究方法本文旨在提供有关构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可行性问题的研究,研究方法将采用以下方法:1. 文献研究法:通过对相关的文献进行深入阅读和分析,包括法律法规、判例、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等,来对我国仲裁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相关问题、国外先进的临时仲裁制度进行梳理和总结;2. 实地调查法:通过对特定案例中调解与仲裁的处理过程深入研究,了解在具体案例操作中会遇到的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案;3. 经验研究法:通过回顾国内外实践经验和做法,寻找成熟的仲裁机构建设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们自身的国情,提出合适的仲裁制度建设方案;4. 逻辑研究法:通过对仲裁制度的论点、问题以及具体方案的建议等进行分析和整理,形成连贯的逻辑思路,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
仲裁机构 调研报告
仲裁机构调研报告仲裁机构调研报告一、引言仲裁机构是处理法律纠纷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在国际贸易和其他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
本次调研报告旨在介绍仲裁机构的背景、功能以及国际比较,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仲裁机构的视角。
二、背景介绍仲裁机构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机构,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它们可以处理各种类型的争议,包括商业争议、劳动争议和国际投资争端等。
仲裁机构的成立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三、功能介绍1. 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快速、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机制。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独立仲裁员来裁决争议。
2. 专业裁决:仲裁机构的裁决员通常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公正、合理的判断。
与传统法院相比,仲裁程序的裁决通常更加灵活和有针对性。
3. 标准化裁决:仲裁机构通常会制定专门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裁决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四、国际比较1. 国际商事仲裁:根据国际商会的数据,全球最受欢迎的商事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这两个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仲裁服务。
2. 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机构主要处理国际投资争端。
最知名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是世界银行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这些机构通过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程序,促进了国际投资的发展。
五、结论仲裁机构作为法律纠纷解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和其他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们提供了快速、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机制,并通过专业、标准化的裁决,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国际比较中,国际商会仲裁院和伦敦国际仲裁院是最受欢迎的商事仲裁机构,而世界银行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是最知名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
综上所述,仲裁机构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对于当事人来说,选择适合自己的仲裁机构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会直接影响到争议解决的效果和效率。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1纠纷是人类社会存续过程中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是一种社会常态。
纠纷的存在虽然对既存的社会具有负面的影响,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视角分析,纠纷同时又具有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而且纠纷的有效解决,可以促进新的和秩序的诞生。
为此,我们对德州市来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考察与分析,着力寻求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元化的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德州市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的实证考察与分析(一)各种常规性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基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这些机制在诉讼外纠纷解决中起到重要作用。
1.人民调解通过对表一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与人民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逐年下降的趋势相比较,德州市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数量有升中有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是非常高的。
2.仲裁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目前存在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三种形式。
(1)商事仲裁。
自德州仲裁委员会建立以来,受理案件数量一直偏少,1997年到2023年,年均收案数在30件左右。
2023年到2023年,均年收案100件左右。
其中,2023年共受理128件,裁决结案56件,调解结案72件,被人民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仅1件。
(2)劳动争议仲裁。
从统计数字来看,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到的案件数偏多。
3.行政处理对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可以分为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两类。
(1)行政裁决。
调研中,我们走访了有权进行行政处理的有关及部门。
我们发现,在土地确权、环境污染、拆迁补偿等方面行政处理解决了大量的纠纷。
例如,2023年,德州市建委裁决房屋拆迁补偿纠纷87件。
其中只有2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裁决而向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调解。
德州市交警支队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前提下,以事故认定为基础,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优势,协调各方关系,成功调解了80%左右的交通事故纠纷。
仲裁委员会实习报告
仲裁委员会实习报告一、引言仲裁是一种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商事领域。
作为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负责组织、管理和推进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次实习旨在通过参与仲裁委员会的运作,进一步了解仲裁机构的工作流程和实际操作,以及提升自身的法律实务能力。
本报告详细介绍了实习期间的工作内容和心得体会。
二、实习背景本次实习在某仲裁委员会进行,实习期为3个月。
在实习过程中,我按照实习单位的安排,参与了多个仲裁案件的处理工作,并与仲裁员、律师和当事人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合作。
三、工作内容1.案件审核在实习初期,我主要负责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
这包括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的逐一审查,确保案件符合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条件。
同时,我也需要对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为仲裁员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通过这一环节的工作,我对仲裁案件的审查标准和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提升了自己的法律分析和判断能力。
2.庭审观摩根据实习安排,我也有机会观摩了多场真实的庭审过程。
在庭审现场,我主要负责记录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并将观察的情况进行整理和分析。
此外,我还参与了庭审讨论和案件评议的工作,为仲裁员提供案件相关的信息。
通过庭审观摩,我深刻体会到了庭审过程的严肃性和责任感,同时对法律实施的全过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3.文书撰写在实习过程中,我也参与了仲裁裁决文书的撰写工作。
根据仲裁员的意见和裁决结果,我负责整理和编排相关材料,并逐步完善仲裁裁决文书的结构和内容。
在此过程中,我需要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规有着清晰的认知,并准确地表达仲裁结果和理由。
通过文书撰写的工作,我掌握了仲裁裁决文书的基本格式和要求,并提升了自己的文书写作技巧。
四、实习成果1.法律知识通过实习期间的工作和学习,我深入了解了仲裁制度和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并对涉及民商事争议的法律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特别是在案件审核和庭审观摩的过程中,我不断积累了更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报告
第三节 仲裁庭的成立和职权(了解)
一、仲裁庭的成立 (一)仲裁庭的类型
1.独任仲裁庭 2.多人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委任
1.委任的方式 2.仲裁员的资格
(三)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1.判断标准 2.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手段
(四)仲裁员的替换
1.替换仲裁员的原因和方式 2.替换后的程序
(四)仲裁审理
1、开庭 2、调查搜集证据 3、调解 4、保全措施 5、做出裁决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是争议金额超 过5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当事人书 面同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一般做法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选
定仲裁机构,即将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该明确。
仲裁条款实例: 中国西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西南南分会(重庆)的示范仲裁
条款为: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从这一规定分析,该《示范法》采用了四种标准:营业地标
准、争议性质标准、仲裁地标准和任意性标准
4、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除了以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仲裁具有国
际性以外,还鉴于国际商事利益和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等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因素来确定"国际性"问题。因此,凡属中国
争议性质标准是指对于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当争议涉
及国际商事利益时,为解决这一纠纷的商事仲裁便是国际商
仲裁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仲裁行业分析报告范文仲裁行业分析报告一、行业发展概况随着全球化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国际贸易和投资越来越频繁,而贸易纠纷和投资争端也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解决跨国交易中的争议,仲裁行业应运而生。
仲裁是指争议各方通过协商或仲裁人的裁决,解决争端,规避长期诉讼和法律程序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成本。
仲裁行业包括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两个方面。
国内仲裁主要解决国内商业纠纷,而国际仲裁则专注于跨国商业纠纷和外国投资争端解决。
二、行业规模和趋势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和投资规模的扩大,仲裁行业经历了快速增长。
根据数据显示,20XX年全球仲裁产业市场规模已达到XX亿美元。
其中,国际仲裁市场规模约为XX亿美元,占仲裁行业总市场规模的XX%。
仲裁行业预期在未来几年将继续保持增长的趋势,特别是国际仲裁市场。
这主要受益于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推进,以及相关国际仲裁机构的高效运作和专业服务。
三、行业竞争格局从国内角度来看,中国仲裁行业竞争格局逐渐形成。
中国仲裁机构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等。
CIETAC作为国内最大的仲裁机构,在国内仲裁市场占有较大份额。
然而,随着国内仲裁机构数量的增加,市场竞争加剧,其他仲裁机构也逐渐崭露头角。
从国际角度来看,国际仲裁市场竞争格局相对较为复杂。
国际仲裁机构主要包括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国际刑事法院(ICC)等。
这些国际仲裁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其涉及的案件也多涉及各行各业。
在国际仲裁市场竞争中,各机构都在提供专业、高效和公正的仲裁服务上努力,以争夺更多的国际仲裁案件。
四、行业挑战和机遇仲裁行业面临一些挑战和机遇。
首先,仲裁程序复杂且时间长,可能影响效率和成本。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提高仲裁机构的运作效率和采用更加灵活、高效的仲裁程序。
其次,多样化的文化和法律制度也是挑战之一。
中国贸仲委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9—2020)》
提示板中国贸仲委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9—2020)》文 / 本刊记者 张莉9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正式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9—2020)》(以下简称2019—2020年度报告)。
2019—2020年度报告是自2014年决定开展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系列研究项目后的第六次年度报告,也是国内唯一专门针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所做的年度总结。
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介绍,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处于关键时期。
随着全球化的曲折发展和国际形势大变局的到来,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
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国际商事仲裁是各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软实力的重要手段。
在此背景下,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每年发布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反映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状,总结历史经验,这对于推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仲裁界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和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都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王承杰介绍,2019—2020年度报告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组成课题组编写,课题组主要成员包括来自高校、仲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和实务工作者。
年度报告采用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分析2019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据和2019年至2020年6月中国仲裁法制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同步跟踪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研究进展,探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情况。
年度报告结合年度国际仲裁热点难点,分析了Incoterms®2020的最新发展与实践展望,并以股权转让和建设工程争议中法法律在线LAW ONLINE42CHINA'S FOREIGN TRADE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论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的法律适用开题报告文献综述2900字》
[5]李贵英﹒国际投资法专论—国际投资争端之解决[M]﹒台北:元照出版社,2004
[6]肖沈志韬.论国际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J].时代法学》,2010(8)
[7]余蕊桢,黎文.投资争端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为视角[J].仲裁研究,2011(03):29-35.
三、相关研究动态
进行了一定的研究,研究成果主要有如下方面:A·布鲁斯特认为,如果《华盛顿公约》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缔约时的法律(即稳定条款),则应适用约定的法律。朱利安·P·M·卢认为,要求仲裁庭适用东道国法包括其冲突规则,不应把反致引入ICSID公约,因为反致不适用于契约领域。G·R·德劳姆认为,依《华盛顿公约》第42条第1款第2句规定,冲突规则的适用仅限于当事人无法律选择的场合,如果当事人约定适用某国法律,则只包括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则在内。
实证分析:对当前中国的国际投资机制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并作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建议。
论文提纲
引言
一、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的法律适用概述
(一)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及类型
1.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
2.国际投资争端的类型
(二)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
1.协商方式
2.诉讼方式
3.仲裁方式
4.外交方式
(三)中国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的法律规定
[8]乔慧娟.论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7(02):81-86.
[9]乔慧娟.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以意思自治原则为视角[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1,23(04):30-37.
[10]陶立峰.我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新发展[N].国际商报,2017-01-12
仲裁委工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是我国专门处理民商事争议的法定仲裁机构,以公正、公平、高效、便民为原则,独立、公正地处理仲裁案件。
第三条仲裁委的工作制度应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仲裁委设立仲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每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对仲裁委作出的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仲裁委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审议通过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四)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回避;(五)讨论通过仲裁委的工作制度;(六)修改仲裁委章程、仲裁规则及其他重要规定;(七)对本办公室和仲裁庭的活动进行监督;(八)决议解散仲裁委;(九)法律、法规、仲裁规则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八条仲裁委处理仲裁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第九条仲裁案件需要合议的,应在庭审后五日内完成,如需报院务会讨论的,经院长批准后,五日内提交院务会讨论。
第十条仲裁案件结案后两个月内,书记员完成案件的装订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仲裁委应当严格执法,公正裁决,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四、涉仲裁信访工作第十二条仲裁委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事求是地按照法律和政策处理群众上访问题。
第十三条接待上访时,应文明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释、百问不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报告的复函-[2010]民四他字第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报告的复函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报告的复函(2010年10月12日[2010]民四他字第55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的陕民三他字第1号《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请示所载事实,嘉侨企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汽车工业公司于1997年12月31日签订的《中港合作经营西安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中港合作经营西安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于1998年1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均未约定仲裁条款。
2006年7月5日,嘉侨企业有限公司在给西安汽车工业公司《就1998年股权转让协议的致函》中提议,“为尽决完成双方股权转让事宜,建议通过西安仲裁委员会来裁定双方98年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同年7月13日,西安汽车工业公司给嘉侨企业有限公司回函,表示“98年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双方都未履行,并且该协议也没有报审批机关批准,应视为无效,同意贵公司提议,由西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应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为“98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但本案仲裁庭于2009年12月4日做出的西仲裁字〔2006〕第428号裁决书却裁决:1.西安汽车工业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将位于围墙巷的13.45亩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西安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2.西安汽车工业公司待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按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有的西安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权益全部转让给嘉侨企业有限公司;3.驳回嘉侨公司的第三项仲裁请求(即如果西安汽车工业公司拒不履行股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义务,则由嘉侨企业有限公司直接向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合法有效)。
仲裁案件调研报告
仲裁案件调研报告仲裁案件调研报告一、引言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商事纠纷解决领域。
本次调研旨在分析和研究仲裁案件的相关情况,以了解当前仲裁制度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二、仲裁案件概况根据调研所得数据,仲裁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2019年,全国共有仲裁案件10,000件,比2018年增长了15%。
其中,民事商事仲裁案件占比最高,约占总案件数量的70%,逐渐成为仲裁领域的主要诉讼类型。
另外,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量也有所增加,2019年的国际仲裁案件数量约占总案件数量的20%。
三、存在的问题分析1.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当前的仲裁案件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情况下更为突出。
由于涉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各方在仲裁中往往面临法律适用的困惑。
这不仅增加了解决争议的复杂性,也增加了仲裁结果的不可预测性。
2.程序公正性不足在一些仲裁案件中,程序公正性不足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包括仲裁员的选择、仲裁程序的安排和证据的采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仲裁制度的公信力。
3.执行难题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一直是仲裁制度的一个瓶颈。
在某些情况下,被裁决方可能故意拖延执行,或拒不履行裁决,导致裁决的效力受到挑战。
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执行机制,加强对裁决的执行力度。
四、改进方案1.加强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和发布为了解决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问题,可以加强相关部门和机构对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和发布。
通过明确法律适用的具体标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法律适用问题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2.完善仲裁程序的建设为了提高程序的公正性,需要建立和完善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定。
包括仲裁员的选拔、程序的安排和证据的采信等方面应进行规范化和透明化操作。
同时,应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仲裁技能。
3.加大对裁决执行力度为了解决执行难题,应加大对裁决的执行力度。
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应加强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和执行,确保被裁决方能够按时履行其法律义务。
私募基金合同仲裁裁决书
私募基金合同仲裁裁决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a. 确定双方在私募基金项目中的权利与义务。
① 本合同的签订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私募基金管理及投资中的合作。
② 明确双方在投资决策、资金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责任。
③ 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的顺利运营,特制定本合同。
b. 保障投资者利益与资金安全。
① 双方承诺将以诚信和透明的方式进行投资管理。
② 甲方负责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③ 乙方负责提供必要的财务和市场信息,以协助甲方决策。
c. 促进私募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① 双方应共同努力,推动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
② 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③ 通过有效沟通,提升项目管理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 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投资款项,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③ 甲方有权随时查阅项目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保障自身权益。
b.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最佳收益。
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定期的投资报告,确保信息透明。
③ 乙方须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与合规使用,避免违规操作。
c. 双方的共同责任。
仲裁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一、实习单位简介在2023年的暑假期间,我有幸在XX仲裁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
XX 仲裁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是一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专业仲裁机构。
该所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仲裁员队伍,提供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在内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实习期间,我有幸接触到了仲裁领域的实际工作,对仲裁业务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二、实习目的1. 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实习,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仲裁工作相结合,加深对仲裁法的理解。
2. 提升专业素养:学习仲裁实务操作,提高自己的法律专业素养。
3. 培养职业素养:了解仲裁行业的工作流程和职业规范,培养自己的职业素养。
三、实习内容1. 文件处理在实习期间,我负责协助处理仲裁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立案、答辩、证据交换、调解等环节。
通过参与这些工作,我对仲裁案件的处理流程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
2. 案件跟踪我负责跟踪部分仲裁案件的进展,了解案件争议焦点、调解进展等情况。
在此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与当事人、仲裁员保持良好沟通,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3. 参与庭审在仲裁员的指导下,我观摩了多起仲裁案件的庭审过程,学习了仲裁庭的审理程序、仲裁规则以及庭审技巧。
4. 文书撰写在实习期间,我协助撰写了多份仲裁文书,包括仲裁申请书、答辩状、调解协议书等。
通过这些实践,我提高了自己的写作能力和法律文书处理能力。
四、实习收获1. 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实习,我对仲裁法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仲裁工作相结合,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
2. 提升专业素养在实习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处理仲裁案件,掌握了仲裁实务操作技能,为今后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3. 培养职业素养实习期间,我严格遵守仲裁行业的工作规范,学会了与当事人、仲裁员保持良好沟通,培养了良好的职业素养。
五、实习感悟1. 实习让我认识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只有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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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不承认仲裁的机密性,也不接受仲裁协议本身存在默示保密的 责任。美国、瑞典同样认为本国法律没有规定仲裁方须对仲裁保密的责
任。其理由是保密性不同于私人性:
question of interpretation of this Agreement. 争端缔约方可以就NAFTA解释问题向仲裁庭提交意见,前提是书面告知争端当事方。这是NAFTA中唯一允许非当事方参 与仲裁程序的规定,但仅限于条约解释的问题。 Article1129 规定了非争端当事方拥有获取案件相关资料的权利,但其具体实施方式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仅适用于投资仲裁。
2. 当事人合意选择商CITRAL才被认 为是替代性规则)
3. 国家退出ICSID,需寻找替代
性的规则,一般借用商事(委
内瑞拉)
方面 仲裁员 管辖权 透明度与保密性
商事仲裁
投资仲裁
行业性特征强 需要行业知识背景
争议大多关于征收、公平与平 等待遇、歧视、“保护伞条款” 下的合同等保护性规定。
02
商事仲裁与投资仲裁
方面 当事人
国际法
法律框架
国内法
仲裁规则
商事仲裁
投资仲裁
平等主体
一方为私主体,一方为东道国
1. 仅在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有《纽 1. 超过2000项的BIT
约公约》
2. 重 要 的 多 边 条 约 如 ICSID 、
2. 条约不扮演重要角色
NAFTA等构成法律基石
1. 选择非政府性质机构仲裁,此
没有任何一个条文禁止当事方向公众提供其提交给仲裁庭或仲裁庭发布的书面文件;每一个NAFTA 缔约方均同意及时地让公众了解投资争端仲裁透明度的问题,研究其提交给仲裁庭或仲裁庭发布的 所有书面文件。
仲裁庭有权允许缔约国之外的第三方参与仲裁程序,提交法庭之友陈述书,并且为第三方提供相应 的条件,使之有机会及时接触并了解整个案件的书面文件。
Methanex案
加拿大的Methanex Corporation公司,认为美国加州因为环境保护考虑出台的禁令对其 在美国的投资造成损失。审理过程中来自3个非政府的环保方面的组织提出的请求,该些非 政府组织均请求作为法庭之友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
但在当时,NAFTA协议和UNCITRAL仲裁规则均无任何条文明示地确认或否认第三方主体的 此种权利。
03
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
投资仲裁的商事化
01 投资仲裁来源于商事仲裁
投资仲裁规则的形成和发展都是 建立在传统商事仲裁基础之上。
02 表现
外在都为契约形式。 商事仲裁的固有特征都在投资仲裁中体现。
03 实践
仲裁庭有意或者无意地把国家与投资者争端视为商事争端。
比如,CME 案仲裁庭认为,捷克政府对仲裁申请人投资的干预以及它的 作为或不作为“必须被认为是类似于侵权诉讼”。
arbitration created for the purpose of the arbitration and all other documents produced by another party in the proceedings not otherwise in the public domain, save and to the extent that disclosure may be required of a party by legal duty, to protect or pursue a legal right, or to enforce or challenge an award in legal proceedings before a state court or other legal authority.
投资仲裁商事化的反思
国家主权
投资仲裁使得针对东道国提起仲裁而 无需国家同意成为可能,仲裁的一裁 终局性在形式上构成了对于国家主权 的挑战,尤其是后续的裁决承认执行。
投资条约条款的模糊性、原则性使得 裁决过程不统一
因模糊性造成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也 缺乏有效监管体制。
公共利益
国家公众政策——实体法 仲裁裁决中应当考虑到东道国的实际公众利 益,而这在传统的商事仲裁中是没有体现的 透明度——程序法 因为投资仲裁涉及面广,需要非争议方甚至 是公众的参与,此时就对仲裁提出了透明度 的披露要求。
在国内主要指的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利益团体等私人组织,然而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由于 条约的特殊性导致当事方在结构上存在着非争端方的第三方缔约国参与的问题,甚至可能 存在特殊第三国的参与。
06
投资仲裁的透明度
NAFTA
Article1128 On written notice to the disputing parties, a Party may make submissions to a Tribunal on a
仲裁地法关于仲裁程序的强制性 规则须被适用,而且在绝大多数案 件中,仲裁地的实体法亦会被仲裁 庭适用。
(例外情形:当事人约定)
2. 3.
时需尊重仲裁地的强制法律。 投资合同中,投资者与东道国 大多会明确约定东道国的实体 法应被适用。 若是法律发生变动,交由国际 投资法中“公平公正”等原则处
理。
1. 规则包含在投资条约中,那么
30.2 The deliberations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remain confidential to its members, save as required by any applicable law
and to the extent that disclosure of an arbitrator's refusal to participate in the arbitration is required of the other members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under Articles 10, 12, 26 and 27.
“the real meaning of this,compared with judicial proceedings,is instead obviously that the proceedings are not public,i.e.that the pubilc does not have any right of insight by being in attendance at the hearings or having access to documents in the matter…”
考虑因素包括:(l)争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以及申请人所代表利益;(2)申请提交的意见是否在争端范 围之内;(3)意见是否有助于与争端解决相关的事实或法律之判断,且此种帮助是争端当事方所没有 向仲裁庭提供的;(4)法庭之友意见不应对仲裁程序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得给争端当事方施加不当负 担或有所歧视。
BITs
意某些法律问题的临时法律顾问,以及协助法庭解决问题的人。
法庭之友不受案件裁判结果的约束 法庭之友甚至能为法官提供其他未决案件中类似问题的信息 (eg:对成文法的解释如何符合更高层次的法律原则;或是案件对某一特定行业的深远影响) 可能在某方面所具备或掌握的信息和知识(类似诉讼过程中的专家)
2012美国BIT范本第10条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公示”: 第1款“各方须保证其(a)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程序与行政规章;与(b)判决 只要与本协定任何事项有关,须迅速公布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知晓。“
第11条直接规定了“透明度”。包括以下内容: 要求缔约方通过咨询,促进透明度的实践 具体规定了裁决、法律法规公开的方式、时限、行政程序等
该案仲裁庭就仲裁庭在何种情形下可接受法庭之友意见书提出了三项检验要素:即法庭之友 意见书对解决实体争议的帮助、争议中的公共利益、法庭之友意见书对当事方公平待遇的 影响。仲裁庭对这三项要素逐一进行了检验,并最终接受了法庭之友意见书的递交。
法庭之友制度(friend of the court)
非诉讼当事方,但对案件实质问题有重大利害关系,主动申请或应法庭要求而向法 庭提交书面意见的人,或解释为对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善意提醒法院注
投资仲裁
01 投资”界定 04 仲裁的保密性
02 03 商事仲裁与投资仲裁
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 去商事化
05 保密性的变化
06 投资仲裁的透明度
目录 CONTENTS
01
“投资”界定
第25条说明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在一方缔约
国国民和另一缔约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但并
没有对“投资”作出定义。
依据判例总结:(1)投资持续一定 期限;(2)投资有一定利润或回报;(3) 投资存在风险;(4)投资者实质性交 付资本或其他资源;(5)投资对东道 国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30.3 The LCIA does not publish any award or any part of an award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all parties and the Arbitral
Tribunal.
仲裁规则
05
保密性的变化
04
仲裁的保密性
仲裁地法律
机密性 confidentiality
仲裁条款约定
仲裁规则
仲裁地法律
机密性 confidentiality
以英国普通法为例: 来源:仲裁地的法律、仲裁规则或是机构仲裁规则、仲裁条款明示保
密责任 责任主体:当事方、证人。但对于法律代表,英国普通法认为有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