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之投资仲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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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仲裁
01 投资”界定 04 仲裁的保密性
02 03 商事仲裁与投资仲裁
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 去商事化
05 保密性的变化
06 投资仲裁的透明度
目录 CONTENTS
01
“投资”界定
第25条说明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在一方缔约
国国民和另一缔约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但并
没有对“投资”作出定义。
依据判例总结:(1)投资持续一定 期限;(2)投资有一定利润或回报;(3) 投资存在风险;(4)投资者实质性交 付资本或其他资源;(5)投资对东道 国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考虑因素包括:(l)争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以及申请人所代表利益;(2)申请提交的意见是否在争端范 围之内;(3)意见是否有助于与争端解决相关的事实或法律之判断,且此种帮助是争端当事方所没有 向仲裁庭提供的;(4)法庭之友意见不应对仲裁程序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得给争端当事方施加不当负 担或有所歧视。
BITs
02
商事仲裁与投资仲裁
方面 当事人
国际法
法律框架
国内法
仲裁规则
商事仲裁
投资仲裁
平等主体
一方为私主体,一方为东道国
1. 仅在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有《纽 1. 超过2000项的BIT
约公约》
2. 重 要 的 多 边 条 约 如 ICSID 、
2. 条约不扮演重要角色
NAFTA等构成法律基石
1. 选择非政府性质机构仲裁,此
第28条第2款“非争端缔约方可以就本条约的解释问题向仲裁庭提出口头或书面的意见” 第3款“仲裁庭有权接受和考虑来自非争端方的个人或实体的法庭之友的意见”(2004)
第29条是有关“仲裁程序的透明性”: 对于不在保护信息范围内的仲裁通知、答辩状等需转交非争端方并让公众知悉
ICSID
程序对外公开
ICSID公约 第48条第(5)款 The Centre shall not publish the award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parties. ICSID仲裁规则 第48条第(4)款 The Centre shall not publish the award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parties. The Centre may, however, include in its publications excerpts of the legal rules applied by the Tribunal.
03
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
投资仲裁的商事化
01 投资仲裁来源于商事仲裁
投资仲裁规则的形成和发展都是 建立在传统商事仲裁基础之上。
02 表现
外在都为契约形式。 商事仲裁的固有特征都在投资仲裁中体现。
03 实践
仲裁庭有意或者无意地把国家与投资者争端视为商事争端。
比如,CME 案仲裁庭认为,捷克政府对仲裁申请人投资的干预以及它的 作为或不作为“必须被认为是类似于侵权诉讼”。
2012美国BIT范本第10条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公示”: 第1款“各方须保证其(a)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程序与行政规章;与(b)判决 只要与本协定任何事项有关,须迅速公布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知晓。“
第11条直接规定了“透明度”。包括以下内容: 要求缔约方通过咨询,促进透明度的实践 具体规定了裁决、法律法规公开的方式、时限、行政程序等
Methanex案
加拿大的Methanex Corporation公司,认为美国加州因为环境保护考虑出台的禁令对其 在美国的投资造成损失。审理过程中来自3个非政府的环保方面的组织提出的请求,该些非 政府组织均请求作为法庭之友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
但在当时,NAFTA协议和UNCITRAL仲裁规则均无任何条文明示地确认或否认第三方主体的 此种权利。
仲裁地法关于仲裁程序的强制性 规则须被适用,而且在绝大多数案 件中,仲裁地的实体法亦会被仲裁 庭适用。
(例外情形:当事人约定)
2. 3.
时需尊重仲裁地的强制法律。 投资合同中,投资者与东道国 大多会明确约定东道国的实体 法应被适用。 若是法律发生变动,交由国际 投资法中“公平公正”等原则处
理。
1. 规则包含在投资条约中,那么
“the real meaning of this,compared with judicial proceedings,is instead obviously that the proceedings are not public,i.e.that the pubilc does not have any right of insight by being in attendance at the hearings or having access to documents in the matter…”
海商法中承租人、船东以及货主三方关系)、公正(the interests of justice)(允许某些行业的专家介入给予意见)、其它法律允许
澳大利亚不承认仲裁的机密性,也不接受仲裁协议本身存在默示保密的 责任。美国、瑞典同样认为本国法律没有规定仲裁方须对仲裁保密的责
任。其理由是保密性不同于私人性:
这两条说明裁决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 下予以公布。但作为2006修正版,其扩
需具备国际公法背景 (业界出现新抗辩:一方当事 人基于某一仲裁员曾被同一当事 人反复委任)
主要是与仲裁条款相关,争议较 主要是与条约解释相关:“投

ຫໍສະໝຸດ Baidu
资”的定义,“国民”的含义等
保密性是传统特征之一
ICSID及传统的BIT:提及较少 现今:以UNCITRAL为代表, 还有包括CAFTA等多支持透明度 原则
意某些法律问题的临时法律顾问,以及协助法庭解决问题的人。
法庭之友不受案件裁判结果的约束 法庭之友甚至能为法官提供其他未决案件中类似问题的信息 (eg:对成文法的解释如何符合更高层次的法律原则;或是案件对某一特定行业的深远影响) 可能在某方面所具备或掌握的信息和知识(类似诉讼过程中的专家)
arbitration created for the purpose of the arbitration and all other documents produced by another party in the proceedings not otherwise in the public domain, save and to the extent that disclosure may be required of a party by legal duty, to protect or pursue a legal right, or to enforce or challenge an award in legal proceedings before a state court or other legal authority.
在国内主要指的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利益团体等私人组织,然而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由于 条约的特殊性导致当事方在结构上存在着非争端方的第三方缔约国参与的问题,甚至可能 存在特殊第三国的参与。
06
投资仲裁的透明度
NAFTA
Article1128 On written notice to the disputing parties, a Party may make submissions to a Tribunal on a
question of interpretation of this Agreement. 争端缔约方可以就NAFTA解释问题向仲裁庭提交意见,前提是书面告知争端当事方。这是NAFTA中唯一允许非当事方参 与仲裁程序的规定,但仅限于条约解释的问题。 Article1129 规定了非争端当事方拥有获取案件相关资料的权利,但其具体实施方式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没有任何一个条文禁止当事方向公众提供其提交给仲裁庭或仲裁庭发布的书面文件;每一个NAFTA 缔约方均同意及时地让公众了解投资争端仲裁透明度的问题,研究其提交给仲裁庭或仲裁庭发布的 所有书面文件。
仲裁庭有权允许缔约国之外的第三方参与仲裁程序,提交法庭之友陈述书,并且为第三方提供相应 的条件,使之有机会及时接触并了解整个案件的书面文件。
ICSID
第1条:凡各方当事人同意,一项确
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合同性还是 UNCITRAL 非合同性的,彼此之间与此有关
的争议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 委员会仲裁规则》提交仲裁的……
US BIT(2012)
第1条对于“投资”“投资协议” 都下了明确清晰的定义
NAFTA
第1条说明了适用范围 第1139条对于第1条中的“投 资”、“投资者”都给出了详细 的定义
仅适用于投资仲裁。
2. 当事人合意选择商事仲裁规则
当事人选择
(曾经只有UNCITRAL才被认 为是替代性规则)
3. 国家退出ICSID,需寻找替代
性的规则,一般借用商事(委
内瑞拉)
方面 仲裁员 管辖权 透明度与保密性
商事仲裁
投资仲裁
行业性特征强 需要行业知识背景
争议大多关于征收、公平与平 等待遇、歧视、“保护伞条款” 下的合同等保护性规定。
机密性 confidentiality
LCIA第30条
30.1 The parties undertake as a general principle to keep confidential all awards in the arbitration, together with all materials in the
04
仲裁的保密性
仲裁地法律
机密性 confidentiality
仲裁条款约定
仲裁规则
仲裁地法律
机密性 confidentiality
以英国普通法为例: 来源:仲裁地的法律、仲裁规则或是机构仲裁规则、仲裁条款明示保
密责任 责任主体:当事方、证人。但对于法律代表,英国普通法认为有职业
要求,所以不存在泄密的情形。 除外情形:双方同意、法律指令、合理需要(保险链条中的再保险人;
投资仲裁商事化的反思
国家主权
投资仲裁使得针对东道国提起仲裁而 无需国家同意成为可能,仲裁的一裁 终局性在形式上构成了对于国家主权 的挑战,尤其是后续的裁决承认执行。
投资条约条款的模糊性、原则性使得 裁决过程不统一
因模糊性造成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也 缺乏有效监管体制。
公共利益
国家公众政策——实体法 仲裁裁决中应当考虑到东道国的实际公众利 益,而这在传统的商事仲裁中是没有体现的 透明度——程序法 因为投资仲裁涉及面广,需要非争议方甚至 是公众的参与,此时就对仲裁提出了透明度 的披露要求。
该案仲裁庭就仲裁庭在何种情形下可接受法庭之友意见书提出了三项检验要素:即法庭之友 意见书对解决实体争议的帮助、争议中的公共利益、法庭之友意见书对当事方公平待遇的 影响。仲裁庭对这三项要素逐一进行了检验,并最终接受了法庭之友意见书的递交。
法庭之友制度(friend of the court)
非诉讼当事方,但对案件实质问题有重大利害关系,主动申请或应法庭要求而向法 庭提交书面意见的人,或解释为对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善意提醒法院注
30.2 The deliberations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remain confidential to its members, save as required by any applicable law
and to the extent that disclosure of an arbitrator's refusal to participate in the arbitration is required of the other members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under Articles 10, 12, 26 and 27.
30.3 The LCIA does not publish any award or any part of an award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all parties and the Arbitral
Tribunal.
仲裁规则
05
保密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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