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第六章 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一、劳动争议处理基本问题
劳动争议的界定要点
劳动争议的学理分类
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 定的, 一方是劳动者或其 团体,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或其团体;
2.劳动争议的内容以劳 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为中心;
3.劳动争议的形式表现 为当事人双方提出不同主 张或要求的意思表示。
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 1.有限的终局裁决。即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不能提起诉讼,
但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提起诉讼。若劳动者未 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裁决生效。
适用情形:(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 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 争议。
B.“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 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C.”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 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按争议主体: 个别劳动争议与集
体劳动争议
按争议标的: 权利争议与利益争
议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类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第2册 第四单元 9.1认识调解与仲裁
要让人民形成“法是底线、情是基础”观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乡规民约,这样才能追求缜密的法律思 维和深厚的人文关怀完美结合。
加强人民调解员培养。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把“讲法”与“讲理” 有机结合起来,彻底解决纠纷。法院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使调 解结果具有法律执行效力。
高二—统编版—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第四单元
9.1认识调解与仲裁
总议题 认识调解与仲裁
学习目标
1.明确调解制度的特点和程序。 2.明确仲裁制度的特点和程序。 3.增强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提高依法解决纠纷的
能力。
探究与分享
各退一步, 以和为贵!
分议题1 以和为贵选调解
小冯租住小贾房屋期间,双方因破裂 水管的维修、赔偿问题发生争执,互不相 让。小冯欲根据租房合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小贾修好水管、支付维修费 用并赔偿因水管破裂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邻居王大妈觉得为这点小事就去诉讼耗时 费力,便耐心开导说服二人,最终促使双 方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由小贾在三天 内请人修好水管并支付维修费用,小冯则 不再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民间纠纷
民事纠纷或轻微 刑事案件
相关行政法 律法规
在行政管理过程 中及时调解平等 主体间的纠纷
商事纠纷、劳动 争议等
仲裁法、劳 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等
以和谐方式结案 进而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
民事纠纷、行政 赔偿、政府行使 自由裁量权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以和谐方式结案 进而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
3、请为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情理与法理的统一提出合理建议。
护社会和 度相对较低的各 谐稳定 类纠纷
浅析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异同
浅析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异同一、对仲裁制度的简述中国仲裁事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以来已经发展了将近24年,随着我国对外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发展,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已十分普遍,中国仲裁事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在国内,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的数量增长迅速,仲裁案件的数量和标的逐年增长,仲裁已经成为经济领域内与民事诉讼并行的、独立的纠纷解决制度。
在我国,广义上的仲裁包括民商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专门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予以处理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前述仲裁的纠纷范围。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前置条件,当事人发生此种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文中,笔者仅就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进行比较,为当事人选取争议解决方式提供参考。
民事诉讼作为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其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受理、审理案件的程序法、实体法,独立办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相关的争议案件,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确认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守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职权作出裁判。
那么,民事訴讼这种依国家权力作出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与民商事仲裁有什么异同呢?二、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不同点(1)机构性质不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明确“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基本概念1.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主管问题)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协议仲裁,但不得协议管辖法院。
2.不得仲裁的事项:(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三)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根本。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选择性必修2 第三十三课 社会争议解决-2025年高中政治大一轮复习
第三十三课社会争议解决课标要求1.识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不同的调解方式,明确调解制度的特点和程序。
2.列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经济仲裁等仲裁形式,明确仲裁制度的特点和程序。
3.解析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特点和程序,说明不同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树立证据意识。
4.概述公民的诉讼权利,熟悉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
考情回顾考点考题考情分析调解2023·山东高考,19(2);2022·山东高考,14高考试题主要是结合违约、侵权的具体案例,考查解决纠纷的方式如调解、仲裁和诉讼,考查举证责任等。
命题形式以选择题为主,并且选项涉及的知识往往综合性较强。
仲裁2023·北京高考,11诉讼2023·湖南高考,14举证责任2023·山东高考,15;2023·北京高考,10关键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核心考点一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1.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1)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提醒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类型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人民调解①含义: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群众性组织)②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③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提醒因为省时、省力、省钱,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但不等于最佳选择。
3.仲裁——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仲裁种类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商事仲裁适用范围①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②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不适用商事仲裁商事仲裁基本制度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②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③不公开审理:商事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④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商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商事仲裁特点①仲裁更加便捷、经济②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提醒区分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适应范围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与诉讼的关系在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除特定情形外,未经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劳动仲裁的申请不需要事先订立仲裁协议4.诉讼——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1)含义: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为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仲裁决定的公正、合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法律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一种是独任庭。
1.合议庭制合议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
合议庭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
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庭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又有利于仲裁庭内部意见的集中与统一,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
同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规定为单数,是为了确保仲裁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裁决,而不至于因仲裁庭内部意见无法统一而影响案件的及时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的产生方式和普通经济纠纷的仲裁庭的产生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草案曾经参照仲裁法的规定,明确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规定。
原因是:(1)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民商事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员也主要是专职人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障,劳动争议仲裁中体现了公权力。
(2)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实践中经常会意见不一致,由此派生出额外争议,拖长了劳动争议的解决周期。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简答题一、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1、劳动者范围的限制。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
2、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延长工作时间支付补偿待遇标准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为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仲裁决定的公正、合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法律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一种是独任庭。
1.合议庭制合议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
合议庭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
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庭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又有利于仲裁庭内部意见的集中与统一,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
同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规定为单数,是为了确保仲裁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裁决,而不至于因仲裁庭内部意见无法统一而影响案件的及时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的产生方式和普通经济纠纷的仲裁庭的产生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草案曾经参照仲裁法的规定,明确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规定。
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由于仲裁意识淡薄,人们常把民商事仲裁委员会混同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属于民商事仲裁(一般简称仲裁),与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二者有着本质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性质不同。
民商事仲裁由以行政区划命名的仲裁委员会(如凉山仲裁委员会)解决,各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只在直辖市、省会、设区的市才设立且各地仲裁委员会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本质上是一种民间机构,其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劳动仲裁属行政仲裁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行政区划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上下级之间有业务指导关系。
2.受案范围不同。
民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劳动争议仲裁仅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3.管辖方式不同。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授权,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是双方选择的结果,一旦仲裁委员会取得管辖权,就排斥了其它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即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
4.当事人选择权不同。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仲裁的中当事人的选择权很有限,仲裁是必须的程序,必须要到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由法定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5.裁决效力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劳动者与⽤⼈单位发⽣劳动争议,是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当地⼈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仲裁是需要确定管辖权的,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当事⼈分别向劳动合同履⾏地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由劳动合同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和权限,明确当事⼈应当到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便劳动争议当事⼈仲裁,⽅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所谓⽅便当事⼈,是指保护当事⼈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标,当事⼈权利⾏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的便利、减轻当事⼈的维权成本为原则。
所谓⽅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
省、⾃治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个或者若⼲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处理
申请支付令,无异议,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
调解、仲裁、诉讼衔接
调解与诉讼衔接:原则上当事人经过调解后不能越过仲裁直接起诉,例外
仲裁与诉讼衔接
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向法院起诉(二)(四)1
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但申请仲裁的案件有以下清醒的例外P270
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T47
从属性决定举证责任分配倾斜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一)13-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 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举 证
(三)9-主张加班费,自行举证, 除非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
举证责任
STEP1
STEP2
STEP3
STEP4
STEP5
当事人
程序
申请和受理-书面、5日回复、不予受理和逾期不做出决定-直接向法院起 诉
开庭准备:5日申请书副本、10日答辩书、5日答辩状副本
审理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
退出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审理程序的核心是当事人就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和质证 裁决:生效调解书,不可起诉-先行裁决、先予执行、财产保全
感谢聆听
申请、受理、开庭准备、当事人陈述、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进行调解和法院判决
申请财产保全、作出裁定,在裁决书和裁判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特殊情况-采取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过审查、核实的, 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仲裁员仲裁该案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为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次日期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制度概述
第一讲仲裁制度概述一、仲裁和商事仲裁1、仲裁(居中公断):发生争议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适用于多个领域,民商事仲裁较为普遍。
劳动争议则先仲裁,才能诉讼。
2、商事仲裁:对商事争议进行的仲裁。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点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立法上,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②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③仲裁与民事诉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民事诉讼对仲裁起着协助保障的作用,仲裁过程中离不开法院的协助、支持,eg:证据、强制力;仲裁对诉讼起补充作用。
(2)区别:①两者性质不同。
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其裁决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②两者对案件管辖权取得的依据不同;③适用的程序规则不同;④实行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
仲裁以公平为基本规则,除非当事人同意;⑤两者的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
2、仲裁与调解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非官方性质的机构解决纠纷;②程序灵活、简便、省时、快捷。
(2)区别:①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仲裁要严格遵守规则进行;②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体现,仲裁裁决不一定是双方合意的体现;③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3、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区别:(1)性质上;(2)效力上;(3)行政仲裁作出后还可以复议。
4、仲裁的特点与优点:(1)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自主的特征;(2)仲裁具有民间性、独立性;(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4)专门仲裁,更为客观公正;(5)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温和、?;(6)仲裁具有保密性。
三、仲裁的类型: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来划分;2、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来划分;3、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以争议的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4、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以仲裁机构的性质来划分。
四、仲裁的性质:1、关于仲裁制度性质的争议与分析(1)契约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2)司法权说: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3)混合说:仲裁来源于当事人的契约,但是不能超出法律的体系;(4)自治说:仲裁是商业社会自发形成的规则,是商人实践中摸索的结果;(5)准司法权说:仲裁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授权要符合国家法律范围。
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是采用特殊法律进行调解及仲裁的过程,主要解决企业与它的雇员之间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纠纷问题;而民商事仲裁,是指以损害义务人、债权人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破坏性纠纷进行调解和相关仲裁的一种特殊流程。
其次,劳动争议的仲裁由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即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组成。
民商事仲裁由国家司法部门负责,即当地的民事诉讼法院组成。
再者,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费,按被仲裁人一方的主张金额来确定,一般在其主张金额的1%—3%之间;民商事仲裁的仲裁费由中国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案件的复杂性及数额确定,一般以被仲裁人一方案件数额的1%—5%为标准。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是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民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督促执行效力,如当事人不服民商事仲裁的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但由人民法院审理,必须接受民商事仲裁裁决,作为审判的依据。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和民商事仲裁有着明显的区别,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者、仲裁费用、仲裁程序等,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以上差别采取不同的行动,恰当的处理问题,以避免给双方后续造成更大的影响。
《劳动关系和争议处理》第七章考题
《劳动关系和争议处理》第七章劳动争议的仲裁逐题击破一、选择题1.下列属于劳动仲裁的主要特点的是()【多选】A.快捷B.专业性强C.花钱少D.程序麻烦2.以下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的是()【单选】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②工会代表③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A.①②B.②③C.①③D.①②③3.劳动争议仲裁由()仲裁委员会管辖【单选】A.劳动合同履行地B.用人单位所在地C.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D.劳动者户籍所在地4.劳动仲裁的申请仲裁时效是()【单选】A.半年B.一年C.一年半D.两年5.下列属于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的是()【多选】A.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B.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D.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6.下列劳动争议仲裁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是()【单选】A.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B.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C.因劳动关系是否确立发生的争议D.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7.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仲裁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单选】A.与本案无利害关系B.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无其他关系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8.下列属于一审终局裁决的争议是()【多选】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当地月最低工资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C.因劳动关系是否确立发生的争议D.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9.在以下关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论述中,正确的是()【单选】A.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B.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C.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D.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0.下列属于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是()【多选】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B.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C.关系企业重大利益D.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11.仲裁的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员会()【单选】A.可以缺席裁决B.要求申请人重新提起仲裁申请C.通知被申请人参加仲裁活动D.不予受理12.劳动仲裁的先行调解原则又被称为“先调后裁”,其含义包括()【多选】A.先行调解B.自行和解C.依法调解D.调解与仲裁相互连接13.劳动仲裁主要适用( )【多选】A.《劳动法》B.《劳动合同法》C.《合同法》D.《民法通则》14.民商事仲裁主要适用( )【多选】A.《劳动法》B.《劳动合同法》C.《合同法》D.《民法通则》1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单选】A.仲裁庭制B.首长负责制C.调解制D.审判庭制16.仲裁庭由()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认识调解与仲裁(教学设计)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9.1认识调解与仲裁【课标要求】1.纠纷解决的多元途径。
调解、仲裁的分类。
2.纠纷解决多元途径存在的必要性。
3.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
4.各种纠纷解决途径的作用。
【教学目标】1.科学精神:通过学习,了解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
了解调解、仲裁的主要特点。
2.法治意识:通过学习,树立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
3.公共参与:通过合作探究,提高合理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
【教学重点】调解、仲裁的分类【教学难点】各种纠纷解决途径的作用。
【思维导图】【知识解读】一、以和为贵选调解1.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⑴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无法和解时,人们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⑵不过,诉讼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伤和气。
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2.调解(1)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注意:调解是通过第三方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双方。
⑵类型:我国已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类型)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
⑶人民调解①含义: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②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注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受司法助理员的具体指导开展调解工作。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劳动仲裁的基本知识
劳动仲裁的基本知识一、什么是劳动仲裁?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
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
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仲裁庭以及仲裁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区设立劳动仲裁机构。
二、劳动仲裁在哪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的办事机构;二是实体化的办事机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告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实行地域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内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简单理解为:劳动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一般是在县级劳动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劳动仲裁机构。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超过这个时效,只好通过法院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哪些情形下适用劳动仲裁?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如果出现上述劳动争议,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才能到法院诉讼。
五、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
裁 工作进 行指 导 。
节第二框“ 劳动合 同制度” 中讲 到, 劳 动者 与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劳 动争 议 可提 请劳动争议仲裁 ; 高一经济常识下册
也有消 费者为维护合法权益 可根据 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 , 提请仲裁 机关仲裁的内容 。 学生们往往认为劳 动 争议 仲裁 与 仲裁 是 一 回事 , 种理 这
1 . 主体不 同。仲裁 是非 特定 的平 等 主 争议
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 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 是 特 定 的 ,即一 方 是 劳 动 者 ,一 方 是用 人 单
位。
2 构设 置不 同。仲裁 委员会 不 按行 政 区 . 机 划层 层设 立 , 以在 直 辖 市 和 省 、 可 自治 区人 民 政府 所 在地 的市 设 立 , 也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 他
几个 方面 :
申请 劳动争议 仲 裁 ,且 当事 人之 间 无 需订有 仲裁协议 。劳 动争议 仲裁委员 会负 责 管 辖本 区域 内发 生 的劳 动 争议 , 动 争议 由劳 劳 动 合 同履 行 地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劳 动 争 议 仲裁委员 会管辖 。 6裁决效力 不 同。 . 仲裁 实行 一裁终 局制度 , 裁 决一经作 出 , 即发生法 律效力 。裁决 作 出后 , 当事 人 就 同一 纠纷 再 申请 仲 裁 或 者 向人 民 法 院起 诉 的 ,仲裁 委员 会 或 者 人 民法 院 不 予 受 理 。而 劳动 争议 仲 裁裁 决 是非 终 局性 的 , 当事
或 者应 当知道 其权 利被 侵 害之 日起 计算 。劳动 争 议 的仲裁期 限是 5 0天 , 中 5天是受 理 的批 其 准期 限 ,5天仲 裁期 限 。 4 如果 需要 延长 , 最长 可
民商事仲裁和三大特殊仲裁的区别
同上,代表人制度、 委托代理制度。可 先予执行,劳动者 可不提供担保。
没有明确要求有仲 裁协议, 仲裁并非诉 讼的必经程序。 当事 人不愿协商, 调解或 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 以向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 起诉。 仲裁裁决不具 有终局性, 即当事人 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 提起诉讼。
受 案 范 围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1)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组成:仲裁委员会 由主任一人、副主 任二至四人和委员 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 任、副主任和委员 由法律、经济贸易 专家和有实际工作 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人员中,法律、经 济贸易专家不得少 于三分之二。 (2)仲 裁庭的组成:仲裁 庭可以由三名仲裁 员和一名仲裁员组 成。由三名仲裁员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由争议土地所在地 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仲裁委员会设立在 县级; 设区的市设立 的,市辖区不再设 立。 仲裁委员会之间 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 委员会办事机构设 在负责农村土地承 包管理工作的农业 等行政主管部门, 负 责日常工作。
组成仲裁庭的,应 各自选定或各自委 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仲裁员,第三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 共同选定或共同委 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后者为首席 仲裁员。由一名仲 裁员组成仲裁庭 的,应共同选定或 共同委托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 除要求仲裁员公道 正派外,还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从事仲裁工作 满八年的; ( 2 )从 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的; ( 3 )曾任审判 员满八年的; ( 4) 从事法律研究、教 学工作并具有高级 职称的; ( 5)具有 法律知识、从事经 济贸易等专业高级 职称或者同等专业 水平的。 协议仲裁制度、或 裁或审制度、一裁 终局制度。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 派并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1)曾任审判 员的; (2)从事法律 研究、 教学工作并具 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 具有法律知识、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 或者工会等专业满 五年的; (4)律师执 业满 3 年的。 可以聘任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专家 学者和律师为专职 或兼职仲裁员。 由当地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代表、 有 关人民团体代表、 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 表、 农民代表和法律 经济等相关专业人 员兼任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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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由于仲裁意识淡薄,人们常把民商事仲裁委员会混同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属于民商事仲裁(一般简称仲裁),与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二者有着本质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性质不同。
民商事仲裁由以行政区划命名的仲裁委员会(如凉山仲裁委员会)解决,各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只在直辖市、省会、设区的市才设立且各地仲裁委员会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本质上是一种民间机构,其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劳动仲裁属行政仲裁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行政区划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上下级之间有业务指导关系。
2.受案范围不同。
民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劳动争议仲裁仅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3.管辖方式不同。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授权,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是双方选择的结果,一旦仲裁委员会取得管辖权,就排斥了其它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即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
4.当事人选择权不同。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仲裁的中当事人的选择权很有限,仲裁是必须的程序,必须要到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由法定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5.裁决效力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