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竞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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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竞赛题

一、判断题

1.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2.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可以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不可以)(×)

3.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4.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秒。(分钟)(×)

5.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6.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

7.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一次。(√)

8.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9.一般情况下,在本科内转病区,但不变更经治医师,可以不写交接班记录(√)

(24小时)(×)

10.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48小时内完成。

11.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12.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13.有创诊疗操作记录的要求中:操作者书写的原始记录单,应放在辅助检查报告单的后面。(前面)(×)

14.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不可代替阶段小结。(可以代替)(×)

15.病历的原始性、真实性不能被质疑,不能为了符合查房时限要求而擅改查房时间。(√)16.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12小时内完成。(24小时)(×)17.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18.主诉内容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的先后次序分别列出。(√)

1.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C)年。

A.5年

B.10年

C.15年

D.30年

2.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B)划在错字上,保留的原纪录应清楚、可辨。

A.一单线

B. = 双线

C. \ 斜线

D. ×叉线

3.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D)年。

A.5年

B.10年

C.15年

D.30年

4.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D)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A.6小时

B.12小时

C.一天

D.一周

5.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C)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2

B.4

C.6

D.8

6.现病史中记录患者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时,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A)以示区别。

A.引号“”

B.括号()

C.下划线 __

D.中括号 [ ]

7.若为实习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应由经治医生审修,并在实习医师名字(C)签名。

A.上方

B.下方

C.左侧斜杠前

D.右侧斜杠后

8.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B)内完成。

A.2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9.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 C )内完成。

A.12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10.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B )内完成。

A.12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11.患者因“乳腺癌”入院治疗,入院前已经钼靶、针吸细胞学检查明确诊断为“乳腺癌”,术后经病理亦诊断为“乳腺癌”。在填写住院病案首页入院病情时应选择(A)

A. 1.有

B. 2.临床未确定

C. 3.情况不明

D. 4.无

12.填写住院病案首页时,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D)。

A.圆点·

B.省略号 ...

C.斜杠 /

D.短横线 -

13.填写住院病案首页时,医疗付费方式有(C)项可以选择。

A. 3

B. 6

C. 9

D. 10

14.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C)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A. 1

B. 2

C. 3

D. 5

15.术后病程记录一般应(C),以后按病程记录规定要求记录。

A.只记一天

B.连记2天

C.连记3天

D.连记1周

1.医务人员书写病历资料,其本质是上是在签署一份效力和责任追溯期可长达30年之久的法律文书。

2.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3.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必须及时打印并由各级医师手写签名确认,以确保病历文书的法律效力。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指出: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5.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6.上级医务人员在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时,应注明修改时间,同时由修改人签名确认。

7.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8.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签名。

9.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10.疾病诊断和手术名称及编号均采用《国际疾病分类》目前使用的编码。

11.首次病程记录撰写的时间一般应记录到时和分。

12.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初步诊断、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13.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

14.会诊记录的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

15.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16.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17.病危(重)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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