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天津市科技项目申报政策汇总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平政〔2016〕17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平政〔2016〕17号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30日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加快国家自创区“和平园”的建设,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做优做强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94号)精神和《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和平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发展资金是和平区政府专门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培育新兴产业、引导企业科技研发的财政资金。
科技发展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并视区财力情况与本区科技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第三条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评估、公开透明和“支持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四条科技发展资金采用贷款贴息、配套支持、无偿资助、风险补偿及奖励资助等方式,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五条成立区科技发展资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修改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审定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计划和收支决算。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河西政办〔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河西区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河西政办〔2016〕3号各街、局、公司,各委、办及有关单位:《河西区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8日河西区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西区委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西委〔2016〕4号)和《河西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津西委办〔2015〕12号),创新发展理念,积极营造创新要素充分涌流、科技活力竞相迸发、科技小巨人企业顶天立地的生动局面,打造以“研发+基地”为核心的从上游源头创新到下游产业化发展的全产业链创新生态系统,早日建成源头创新引领、成果转化高效、企业活力迸发、创新环境开放的多元创新驱动先行区,特制定本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助内容和标准第二条鼓励区内科研院所、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型企业等建立或引进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并对外开展服务。
建立或引进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国家部委认定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资助,通过市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资助。
建立或引进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通过国家部委认定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资助,通过市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鼓励区内研发机构做大做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对于产值突出、重大科研成果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再给予奖励。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 2 2016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说明及指南项目申报说明2016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要密切结合天津市发展的战略需求和重要研究方向进行申报。
科学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我市科技人员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储备,提高我市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一、受理范围与要求科学基金项目分为三类:青年项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一)青年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本次青年项目预计资助150项,每项资助6万元。
(二)一般项目倡导科学和技术的自由探索,以面向应用的技术原理、新工艺、新技术为研究目标,以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发明专利及样品样机等为科技产出方式,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我市的原始创新能力。
本次一般项目预计资助150项,每项资助10万元。
(三)重点项目以面向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系统研究为目标,项目结束后应完成小试,并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此培养优秀创新人才,提高天津市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
本次重点项目预计资助100项,每项资助20万元。
2016年科学基金优先支持:1. 取得突破性创新成果或具有重大应用前景、有必要深入开展研究的项目。
2. 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为依托,在优势领域开展应用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的项目。
3. 重点引进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团队的项目。
4. 落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推进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较好的单位申报的项目。
二、资金预算(一)预算编制合理性是项目评估立项的关键指标,将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负责人要科学、客观地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二)科学基金严格控制人员、差旅、会议、管理、信息、其它等费用的支出,六项费用支出控制在25%以内。
三、申报注意事项(一)申报方式科学基金采用申请人自主申请、各单位组织初评后择优申报的方式。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津科计〔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5〕60号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1号)和《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规划方案》(津政发〔2015〕3号)精神,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5年6月29日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1号)和《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规划方案》(津政发〔2015〕3号),支持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区先行先试、辐射带动作用,市财政设立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和筹集,初步预算规模每年10亿元,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以及经批准纳入示范区的区县分园。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对示范区发展的相关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国科发资〔2015〕384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国发64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事关国计民生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的方式组织实施,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围绕解决当前国家发展面临的瓶颈和突出问题、以目标为导向的重大项目群。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特点可设任务(课题),指南以项目形式进行征集。
按照国发64号文件关于先期启动5-10个试点专项的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凝练形成了“干细胞及转化研究”、“数字诊疗装备研发”、“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新能源汽车”、“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七大农作物育种”6个试点专项,已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以下简称“特邀咨评委”)和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将“干细胞及转化研究”等6个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并附上各试点专项的指南编制专家名单,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27•【字号】津科基〔2016〕139号•【施行日期】201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基〔2016〕13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11月27日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提高本市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本市科技人员围绕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的方针。
第六条确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七条市科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结合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编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批准项目立项,并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管理等工作。
2016年天津市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据分析
第43卷 第11期 2016年11月天 津 科 技TIANJIN SCIENCE & TECHNOLOGYV ol.43 No.11Nov. 2016收稿日期:2016-10-09科技统计2016年天津市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据分析陈淑珍(军事交通学院 天津300161)摘 要:201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国共资助项目38160项,项目金额183.20亿元;天津市共有37个单位获资助项目955项,项目金额4.50亿元,占全国的2.5%,居全国第13位,其中:高等院校17家、科研院所12家、医院6家、其他单位2家。
天津市获资助项目分布以高等院校为主,其中,天津大学获资助项目288项,项目金额1.77亿元,居全国第17位;南开大学获资助项目175项,项目金额0.99亿元,居全国第32位。
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共获资助项目615项,占全市的64.40%;项目金额33266万元,3校占全市近3/4。
关键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统计 分析中图分类号:TS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8945(2016)11-0063-02Analysis of the Data of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undProjects at Tianjin in 2016CHEN Shuzhen(Military Transportatio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61,China )Abstract :In 2016, the number of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und projects in the whole country is 38 160 with a total amount of 18.32 billion yuan. There are 37 units undertaken 955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und projects in Tianjin, with a total amount of 450 million yuan ,accounting for 2.5% of the whole country at the 13th position. Among the 37 units, there are 17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12 research institutes, 6 hospitals and 2 other units. The distribution of funded projects in Tianjin is given a priority to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here Tianjin University owns 288 funded projects, with a funded amount of 177 million yuan and the 17th position in the country; Nankai University owns 175 funded projects, with a funded amount of 99 million yuan and the 32nd position in the country. The total funded projects of Tianjin University, Nankai University and Tianjin Medical University are 615, accounting for 64.4% of the city. The total project amount is 332.66 million yuan, and three universities possess three quarters of the whole city.Key words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statistics ;analysis20世纪80年代,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自然科学基金坚持支持基础研究,逐渐形成和发展了由研究项目、人才项目和环境条件项目三大系列组成的资助格局。
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2013〕274号)由原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目前已过五年有效期。
随着我市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深入,相继出台了多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政策文件,该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财政科研项目管理需要,亟待重新修订。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依据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规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形成了《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院所〔2019〕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特点和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新增最新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文件依据,与科技计划管理相统一。
二是进一步明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尤其是项目承担单位等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的职责。
三是新增对项目信用管理和绩效管理的有关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27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申请和审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附则等。
三、《管理办法》的职责分工市科技局为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和考评等。
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科技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资金的清算等。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体〔2016〕69号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体〔2016〕6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市科委关于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6月12日市科委关于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集聚国家级科研院所,增强我市科技创新总体实力,进一步促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级科研院所,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资金支持,是指专门用于支持在我市新注册(登记)成立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发展的科技项目支持资金。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须在我市完成注册(登记)后,向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财政资金支持申请,经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委报送如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财政资金审核意见表;(二)新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或我市有关部门同意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新成立企事业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016年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
2016年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申报说明及指南项目申报说明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第一年,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协同创新发展战略,高水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快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对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做好与自贸区的联动发展,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将面向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坚持自主创新,攻克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重点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形成一批市场竞争力强或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加快天津步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
一、支持重点(一)我市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项目,对于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和引领作用。
(二)成长快、竞争力强的企业申报的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或能够形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重大创新产品开发项目。
(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的协同创新项目,对于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
(四)我市企业与国内高校和院所联合申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五)能与国家发展战略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对接的项目。
(六)企业为主体申报或参与申报的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可予以优先支持:项目前期已有一定的研发基础;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关设备;具有完备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和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较高;具有明确的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不受理的项目(一)不符合项目指南的项目。
(二)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有未经批准逾期一年以上结题项目的负责人申请的项目。
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未按要求进行2014年年度计划项目检查的负责人申请的项目。
(三)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请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一)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津财教〔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科委、教育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科技创新支撑、科技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住建委科〔2016〕580号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设领域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公告第三章推广项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设领域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或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本细则所称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是指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或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或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科技发展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市推广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8年天津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立项及补贴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8年天津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立项及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津科计〔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8年天津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立项及补贴的通知津科计〔2019〕10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现将“智能化液压机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产业化应用”等19个科技领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列入2018年天津市科技计划。
项目总经费36946.5万元,其中市财政拨款2900万元,单位自筹34046.5万元。
现将“宽窄带融合行业特型终端产品的优化研发”等46个“杀手锏”产品研发补助项目列入2018年天津市科技计划。
项目总经费25092.56万元,其中市财政拨款2300万元,单位自筹22792.56万元。
现将“输送带表面故障在线检测系统的研制及产业化”等18个成果转化接力支持项目列入2018年天津市科技计划。
项目总经费8935.1万元,其中市财政拨款1000万元,单位自筹7935.1万元。
现将“混合状态农村生活垃圾高效绿色原位低温热处理技术及装置”等28个“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列入2018年天津市科技计划。
项目总经费10272.12万元,其中市财政拨款1400万元,单位自筹8872.12万元。
现将“智能感控Agent”等185个重点新产品补助列入2018年天津市科技计划,市财政支持2020万元。
现将“先进通信产业链创新联盟”等9个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认定补贴列入2018年天津市科技计划,市财政支持320万元。
现将“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等7个科技领军企业认定品牌培育补贴列入2018年天津市科技计划,市财政支持350万元。
现将“天津生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345个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列入2018年天津市科技计划,市财政支持16520.0091万元。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科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7〕1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研创新环境氛围,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研创新环境氛围,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精神,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津政发〔2015〕15号)、《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估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
国家委托市科委代管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项目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失信行为的管理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遵循科学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合理有效的原则。
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7〕72号)各区财政局、科委、教育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科技创新支撑、科技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是:(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
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建立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择优确定和资助项目承担者。
(二)遵循规律,合理配置。
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津财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规〔2019〕1号各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文件精神,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月29日附件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文件精神, 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结合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津教委〔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配合我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高校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大对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强高校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与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市教委、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设立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专项资金。
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6年12月7日附件: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高校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高校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与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市教委、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以下简称引导项目),设立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引导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项目旨在提高高校创新能力,提升高校创新型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校创新创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引导高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创新突破,切实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思维、创造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高质量创新创业就业。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津建科〔2016〕66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机制,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1日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领域科技专家的申报、入库和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科技专家(以下简称“科技专家”)是指由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录入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科技专家库”),是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为建设领域科技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库。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的监管工作。
天津市建设科技发展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市推广中心”)具体承担科技专家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科技专家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参与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和课题的评审、论证等工作;(二)参与建设领域新技术评审工作;(三)参与本市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四)参与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推荐和论证工作;(五)参与工程建设施工工法、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及验收工作;(六)参与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评审、论证、技术指导工作;(七)参与建设科技领域相关技术服务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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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相关优惠政策汇总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正常是企业所得25%,高新后,按照企业所得15%征收。
可以使企业所得税减免40%。
另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以下区县额外奖励:
天津市奖励30-50万
要求:公司成立1年以上,拥有1个发明专利或6个实用新型证书。
2、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是获得政府资助政策的前提条件。
部分区县额外给予补贴。
要求:3个以上专利申请书。
河西区:
注册资金50万(不含50万)以下,补贴2万。
50-100万,补贴3万。
100万-200万,补贴5万。
200万-500万,补贴8万。
500万及以上,一事一议。
新2015年按专利证书数量
1-4个实用新型专利,补贴3万
5个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补贴5万
2个发明专利,补贴8万
开发区:当年自主申报并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或近两年通过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检(每家企业只可选择享受一类扶持且只能享受一次)奖励1万
3、区县发展专项基金:给予10-60万的无偿资助。
一般给予15-20万。
(咱们南开区的名称是科技创新项目)
各区县根据区县情况,要求不同。
但比创新基金要求会低些。
4、科技小巨人:无偿资助40万-100万。
要求:销售额超过一亿。
5、西青区政策:①创新引导金:给予不超过50万的“创新引导资金”支持
申报要求:1.在我区指定园区、楼宇等载体注册并纳税。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定位。
3.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和研发投入,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
专有技术,并已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4.企业建设、经营取得一定的进展,包括:已购置土地,
建设和在建厂房的;租用厂房,已购置研发生产设备的;
已经实际生产经营的。
5.工商注册时间应在2015年3月1日—2016年6月30日。
(2016年申报要求)
②区级“小巨人”培育计划:给予不超过60万的一次性资助
申报要求:1.企业在我区注册并纳税。
2.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
良好的市场前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
行列,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3.企业创新能力强,有一定的科技人员和研发投入,
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R&D)占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
比例高于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被认定为科技
型中小企业。
4.企业已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原则上企业上年度销
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5.企业具有较高成长性,且在项目完成当年企业销售
收入突破1亿元。
③杀手锏产品培育计划:给予不超过50万的一次性资助
申报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生产企业在我区注册
并纳税,并已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2.产品生产销售单独核算,原则上产品上年度销
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前
三名。
3.产品拥有发明专利,技术水平先进,创新程度
高,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4.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通过项目的实施,产品品
质和科技含量进一步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
强。
5.产品通过国家或市质监部门有资质的实验室和
检查机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
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
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
认证。
6.企业有稳定的研发投入,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
占销售收入比重要达到3%以上。
6、市科技支撑项目:根据项目分档补助30万到100万
7、市自然科学基金:分青年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分别给予 6万10万20万的资助
8、产学研项目:给予10-50万的补助。
要求:与大学院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
9、专利试点单位:除正常专利资助外,
市级专利试点:每年申报20、40、60件,补贴分别5、12、20万。
(周期2年)
区级专利试点:武清区10万
10、著名商标:除获得著名商标资质荣誉外,部分区县有奖励政策。
滨海新区:30万。
武清、西青、河东、南开、北辰、河西:20万。
宝坻、静海、宁河:5万。
11、普通商标注册滨海新区:每个商标注册,奖励1000元。
北辰区:每个商标注册,奖励500元。
12、版权登记
LOGO版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艺术作品版权登记等。
13、各区县专利资助
生态城: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申报不高于3000元、1000元,授权不高于2000元、1000元的补贴,软件著作权给予登记不高于500元的补贴。
武清区:发明申请,1个资助3000。
实用新型申请,1个资助1500。
西青区:实用新型申请,资助1000/件,实用新型授权2000/件,发明申请,资助3000/件,发明授权,资助10000/件。
(需申报专利试点单位)申报时间等通知
蓟县:实用新型申请,资助5000/件,发明申请,资助10000/件最高补助5件(需
要科技型企业认定,要提前向镇里报计划)
宝坻:实用新型申请,1500元,发明,3000元。
高新区:实用新型申请,500/件,发明申请:1000/件,发明授权:2500/件
北辰区: 实用新型申请,1000/件,发明申请:5000/件。
(需申请专利试点单位)
津南区:实用新型申请,1500/件,发明申请:2400/件。
(需申请专利试点单位)
东丽区:实用新型申请,1000/件,发明申请:1600/件。
(需申请专利试点单位)5-6月份下文申报
开发区:实用新型申请,1000/件,发明申请:2000/件,实用新型授权:1000/件,发明授权:3000/件。
(本年度申请,第二年第二季度发放奖励)注:高新技术企业上限20万,科技型中小企业上限5万。
南开区:10件专利一次性补助1万注:需申报专利试点(去年政策今年等具体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