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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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器等)进行检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五章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制度。其内容包括: (一)发电企业电能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二)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报表及年度总结 (一)每月对电能质量指标进行统计,形成月度报表(见附录 3) ,在每月 7 日前 上报分子公司审核并报技术监督中心。 (二)在年底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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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s。 (3)汽轮发电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幅度, 正向调频负荷 (即机组负荷增加) 不应小于机组额定容量的 5%,负向调频负荷则不予限制。 (4)汽轮机调速系统的性能指标,如转速不等率、转速迟缓率、转速调节死区等应 符合《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 (DL/T 824)的要求。 3. 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中,应根据调度部门的要求,安装自动低频减 负荷、高周切机、失步解列等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 (三)频率质量监测 1.一次调频用频率测量取自汽轮机转速测点或系统频率, 自动低频减负荷、 高周切 机、失步解列等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的频率取自系统频率。 2.发电企业频率调整合格率统计以当地电网调度部门对一次调频和 AGC 调整的考 核为准。 第十三条 电压质量监督 (一)电压监测点设置 发电企业电压监测点设置原则为: 1.当地电网调度部门所列考核点及监测点。 2.厂用高压母线。 (二)电压允许偏差 以电网要求的电压允许偏差值为准,一般发电企业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为: 1.330kV 及以上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 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 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2.220kV 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 0~+10%;非正常运行方式时为系统标称电压的-5~+10%。 3.110~35kV 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 正常运行方式时, 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 压的-3~+7%;非正常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4.35kV 以下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 为系统标称电压的±5%, 一般可按 0~+5%考虑。 (三)电压调整 1.发电企业应按电网要求投入 AVC 运行。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装置具有强励限制、 低励限制等环节,并投入运行。强励顶值倍数应符合有关规定。失磁保护应投入运行。
电压超上限时间+电压超下限时间(分) 监测点电压合格率(%) 1 100% 2. 电压监测总时间
全厂电压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n 监测点电压合格率 100% 全厂电压合格率(%) i =1 n
其中,n 为电压检测点数。 (五)三相不平衡度监测 当母线、厂用电接有直供冲击负荷和不对称负荷时,在上述负荷接入系统前后,应 进行专门测量以确定此类负荷对系统所造成的影响程度, 必要时进行连续监测。 对由于 大容量单相负荷所造成的负序电压应进行连续监测。 (六)电压谐波监测 1.电力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变频设备等调试投运时应进行谐波测量,了解和掌 握投运后的谐波水平,检验谐波对主设备、继电保护、电能计量的影响,确保投运后系 统和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2.发电企业的谐波监测点可选取发电机出口、升压站母线、6kV 及 380V 厂用电母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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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排召开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检查、总结、考核本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 督工作。 5.组织分析本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存在的问题, 采取措施, 提高技术监督工作效 果和水平。 6.组织本企业新建、扩建工程中有可能对电能质量造成影响的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二)发电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能质量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协助主管生产的 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做好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组织编写本企业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 施细则和相关措施。 2.组织编写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规划、计划。 3.建立健全本企业电能质量技术档案,并熟悉掌握主要设备电能质量状况。 4.督促本企业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或消除设备缺陷,上报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月报表, 其中包括运行、试验、检修中发现的设备电能质量缺陷与事故等,对危及安全的重大缺 陷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5.参加本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检修质量验收和事故分析会, 提出提高 电能质量的措施并制定整改方案。 6.分析、总结、汇总本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情况,指导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 作。 7.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类电能质量监督报表、报告。 8.分析本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存在问题, 采取措施, 提高技术监督工作效果和水 平。 9. 参与设计审查及设备选型等工作,对设备的安装、调试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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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了全面掌握谐波水平和谐波特性,应定期(至少 3 年一次)对所辖范围进行谐 波普查测试,普查结果应提出专门的报告。测量间隔时间及取值按《电能质量公用电网 谐波》 (GB/T 14549)执行。测量方法和测量仪器应符合《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供 电系统及所连设备谐波、谐间波的测量和测量仪器导则》 (GB/T 17626.7)的要求。 4.当因谐波造成事故或异常时, 根据事故分析或异常的性质和影响范围, 及时进行 测量分析。为验证谐波计算结果,研究谐波的影响、分析谐波的谐振和渗透等问题,必 要时也可组织专门的测试,专门测试后均应提供测试分析报告。 (七)电压谐波的治理 1.谐波源的管理要做到预防为主、预治结合,加强管理新建或扩建的谐波源,并尽 快改造原有的谐波源。 2.新设备选型时应检查复核与谐波相关的电气指标, 禁止使用不合格设备。 对已投 入设备进行谐波测试,造成母线谐波超标的设备应尽快进行更换或改造。 3.当事故或异常可能由谐波造成时, 根据事故分析或异常的性质和影响范围, 及时 进行测量分析。为了验证谐波计算结果,研究谐波的影响,分析谐波的谐振和渗透等问 题,应组织专门的测试,并出具测试分析报告。 4.当谐波超标是由电网侧造成时,应及时向电网有关部门提出治理要求。 第十四条 定期对相关设备(电能质量测试仪、监测仪、显示仪表、电压及频率变
第二章
电能质量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 第一级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技 术监督中心) ,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第三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 业。 第六条 技术监督中心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 司管理制度, 监督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开展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保障安 全生产、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档案管理,收集分析电能 质量技术监督月报表, 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 提出优化运行指导意见和整改措施, 指导、 协调各发电企业完成日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三)协助审核电能质量专业设备技术改造方案、评估机组大修和技改项目实施绩 效。 (四)负责开展电能质量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新技术、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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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安装发电机均应具备在有功功率为额定值时, 功率因数进相 0.95 运行的能力。 对己投入运行的发电机, 应有计划地进行发电机吸收无功电力(进相)能力试验, 根据试 验结果予以应用。 3. 当地电网调度部门所列监测点电压发生偏移时,应首先考虑增减相关机组的无 功出力,改变该点的无功平衡水平。然后再考虑调整变压器分头位置调压。 4.各级变压器的额定变压比、调压方式、调压范围及每挡调压值,应满足发电厂、 变电站母线电压波动范围的要求。 5.运行的无功补偿设备,应随时保持可用状态。 (四)电压偏差监测统计 监测内容为月度、年度电压合格率及电压超允许偏差上、下限值的累积总时间。 电压统计时间单位为“分” 。 1.监测点电压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发电企业电能质量技术 监督管理,提高电能质量,保证发电企业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满足电网辅助服 务要求,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及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发电企业电 能质量实施全方位的技术监督。 第三条 电能质量监督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 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
第十一条 电能质量监测的分类 电能质量的监测分为连续监测、不定时监测和专项监测三种: (一) 连续监测主要适用于供电电压偏差和频率偏差的实时监测以及其他电能质量 指标的连续记录。 (二) 不定时监测主要适用于需要掌握供电电能质量而不具备连续监测条件时所采 用的方法。 (三) 专项监测主要适用于非线性设备接入电网(或容量变化)前后的监测, 以确定 电网电能质量的背景条件、干扰的实际发生量以及验证技术措施的效果等。 第十二条 频率质量技术监督 (一)频率允许偏差 以当地电网限定的偏差值为准。一般电力系统正常频率偏差允许值为±0.2Hz,当 系统容量较小时,偏差值可以放宽到±0.5Hz。 (二)频率调整 1.发电机组应具有一次调频的功能, 一次调频功能应投入运行。 机组的一次调频功 能参数应按照电网运行的要求进行整定并投入运行。 2.正常情况下发电机组应满足以下要求: (1)单元制汽轮发电机组在滑压状态下运行时,必须保证调节汽门有部分节流,使 其具备额定容量 3%以上的调频能力。 (2)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一般不大于 1s,负荷响应时间不大于
第三章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指标
第九条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主要范围包括电压质量、频率、谐波及三相不平衡度。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贯穿于规划、设计、基建、生产运行及用电管理的全过程。应对 发电机的无功出力、调压功能、进相运行及电压质量进行管理与监督,应加强有功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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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无功功率的调整、控制及改进,使电源电压和频率等调控在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之内。 第十条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主要指标 (一)电压控制点合格率≥98%、电压监视点合格率≥98%; (二)电压允许偏差; (三)频率允许偏差; (四)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不平衡度; (五)谐波允许指标; 第四章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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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新材料、新工艺。 (五)负责组织召开电能质量专业技术监督会议,总结集团公司年度电能质量技术 监督工作。 (六)负责定期编制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报告,总结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提出工 作和考评建议。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技术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 司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管辖区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组织机构, 完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分级管 理制度, 组织落实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责任制, 组织管辖区发电企业完成电能质量技术监 督工作,指导发电企业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三)对影响和威胁本辖区生产的重要电能质量问题,督促发电企业限期整改。 (四)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前期阶段、建设阶段、验收交接环节要落实电能质 量技术监督有关规定。 (五)督促、检查发电企业在大修技改中落实电能质量技术监督项目。 (六)定期组织召开管辖区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经验,通报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信息,部署电能质量技术监督阶段工作任务。 (七) 督促发电企业加强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 专业水平。 第八条 发电企业技术监督职责 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网, 并在生技部门或其它设备管理部门设立电能质量监督专责工程师, 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 工程师领导下统筹安排,开展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一)主管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的职责 1.领导发电企业电能质量监督工作,落实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责任制;贯彻上级有关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审批本企业专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审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规划、计划。 3.组织落实运行、检修、技改、日常管理、定期监测、试验等工作中的电能质量技 术监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