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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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结算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12年8月签订《二次结构及装修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南京飞行训练基地项目调度中心、生活服务及动力中心工程分包给乙方承建(项目调度中心、生活服务及动力中心工程装饰工程由乙方指定朱云飞承做),乙方已经于2013年6月完成了全部分包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并已经作竣工验收。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先后支付了乙方工程款共计379万元,但甲乙双方未能结算完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努力,于2014年1月19日完成该项工程的结算工作,双方同意就本工程结算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交了《劳务分包结算书》,甲方也作了审核,现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426万元,尚未支付的工程余款为人民币47万元整。

二、工程款支付:上述工程余款扣除质量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后,于2014年1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

三、本协议所确认工程结算价为双方最终的工程造价。为完善财务管理,甲方委托相关机构作竣工结算,无论结算金额高低,乙方必须配合完善。

四、甲方扣留乙方人民币8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该质量保证金甲方应在2015年7月25日前一次性将本金退还给乙方。

五、甲方收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7万元,于2014年2月28前退还。

六、乙方收到甲方工程余款当日向甲方开具工程总造价款的相应工程发票。

七、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就本次工程结算无任何纠纷,乙方不得指使相关人员对甲方施工场所采取堵门讨薪等扰乱单位秩序行为。

八、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确认的工程总造价的30%违约金。

九、双方出现纠纷可以自行和解,和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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