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的科技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规范和加强2024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 2024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科技部门在2024年实施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而组织实施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第五条设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024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项目计划、筹措项目资金、招标选人、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总结等。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应由专业的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具有较强的科研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项目管理流程,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向和政策进行,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和任务、项目预期成果、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应严格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科研水平和团队组成等方面。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并告知申报人。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资金应建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应按照项目计划的实际需要进行拨付,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使用应建立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组应成立专门的管理人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进展。
第十七条项目组应建立科学的工作分工和信息沟通机制,形成高效的团队合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厦门理工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的科研训练,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应用研究课题,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特别是应用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重点资助紧密结合现场生产需要、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应用性研究项目。
优先支持跨行业跨领域联合开展研究的实际应用项目。
第三条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条项目申报条件(一)我校正式在册的入学一学年后至预期毕业一学年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
每名研究生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在校期间参与不超过三个项目。
(二)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素质。
(三)申报者所在学科及其指导教师积极支持其课题研究工作,其指导教师能够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和配套资助。
(四)研究课题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围绕行业企业生产现场的工程需求、技术问题、管理难题。
申请项目一般应与校内外导师研究方向一致,并征得校内外导师同意。
鼓励研究课题与学位论文选题方向一致。
(五)研究课题论证比较客观、充分,技术路线清晰,可行性强。
理论、实验、方法具有创新性和独特研究思路,预期可取得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六)已获各种资助的科研项目及其子项目原则上不予申报。
第五条申报与立项程序(一)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厦门理工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校内外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所在领域。
(二)领域初审。
各领域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研究生办。
(三)评审公示。
研究生办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聘请校内外(含企业等实际部门)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资助意见。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厦科发计[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发计[2008]17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实施效果,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项,由在厦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和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相结合的体制。
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和发布的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题,引导申报。
第六条所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厦财企〔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财企〔2024〕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4〕1号)有关精神,围绕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现就202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性评审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支持重点(一)实施范围第三代半导体、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新一代人工智能、深海空天等领域的技术攻关项目。
(二)支持重点1.促进关键技术攻关。
聚焦我市未来产业技术创新的共性需求和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以集聚优势资源和引领产业升级为目标,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重点支持带动能力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明显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入融合,提升我市相关产业竞争优势,培育发展新动能。
2.加速国产化替代。
聚焦我市企业和国内外一流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对标先进,以追赶或超越同品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指标为目标,支持企业通过研发攻关达到国际或国内一流技术水平,突破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实现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和关键产品的国产化替代,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项目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具有较强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能力的未来产业企业、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对《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2018〕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项目预算编制第六章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第七章项目验收及终止第八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项目按照《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厦科规〔2021〕6号)执行。
“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形式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方式,具体规定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和运行,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办法的要求进行,包括项目提案、申报书和相关附件。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执行第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确保各项任务和目标按时完成。
第四章绩效评估与资金拨付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估应综合考虑项目的科技创新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评估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结案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应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的要求进行,确保项目成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加强财务监督,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申请与预算编制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的申请和预算编制应按照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包括经费申请书和预算编制表。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报销第三条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应按照预算编制表的要求进行,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报销时应提交有效的发票和支出明细。
第四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四条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的财务监督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附件】1.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办法2.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3.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科技创新成果:指科技计划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成果。
2.经济社会效益:指科技创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和贡献。
3.科技三项费用:指科技计划项目中用于科研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科研经费等方面的费用。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样本(二篇)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确保管理公正透明,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是指依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持或通过科技政策引导实施的相关科技活动。
项目是指列入科技计划,由具备实施能力的单位或团队承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科学研究、试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具体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施,相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应遵循信息公开、利害关系人回避等原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对项目全周期实施痕迹信息进行记录,实现全流程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可问责。
第二章计划和项目管理第四条市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科技惠民计划、创新平台专项、创新人才工程、知识产权专项和其他专项共8类计划组成。
各计划的主要支持方向如下:(一)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产学研合作或企业联盟攻关,解决全市重大战略技术或产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或产品相关技术瓶颈问题,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引领。
(二)成果转化基金:主要支持以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为基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三)科技合作交流专项:主要支持通过地区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协议框架确定的,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科技援疆”、“智力援疆”、“四地五师融合发展”等地区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四)科技惠民计划:重点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以及围绕事关民生保障的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农业、环境、建设、交通、检验检测等领域开展公益性课题研究。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我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强我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项目是指(以下简称公司)项目中安排,由我局组织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我局项目的宗旨是保证安全稳定运行,解决我局发展、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动和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效益的增长,为我局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第四条我局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部门为生产技术处。
第五条项目费用支出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处。
第六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局项目申请立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选题第七条我局拟申请公司立项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局的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为我局建设、生产、经营、信息化、重大工程技术和中长期发展服务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关键技术;2、对我局发展具有全局性的关键技术的应用理论研究项目;3、生产、建设中涉及安全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的工程试验和实用化示范项目;4、解决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共性技术难题;5、先进、成熟、适用,应用对象明确,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各单位在启动项目申请前,应根据我局战略和近期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领域、技术方向、研究框架以及先进适用技术进行科技计划项目上报资料编制。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包括部门申报、内部评审、向公司申报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我局项目的申报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
也可以由我局管理部门提出。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应由我局正式在职员工担任,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对其研究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能保证足够的精力投入;2、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第十一条申报的程序:1、各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和8月31日前分别完成本部门本年度第二批和下一年度第一批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内容为科技项目申请书和科技项目申报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格式样本见附件一、附件二),重大项目的申报须附科技查新报告;2、生产技术处要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3、生产技术处在每年2月10日和9月10日前,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确定我局本年度第二批和下一年度第一批拟上报公司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厦府办规〔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1日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为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无需审批或者备案。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成果转化部门,收录本单位科研人员科研成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提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咨询等服务。
(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嗨,朋友!你要申报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呀,这可是个挺不错的事儿呢。
我当初申报的时候,就像个无头苍蝇,走了不少弯路,所以现在我可得好好给你说说这申报的事儿。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你得仔细阅读申报通知。
这通知就像考试大纲一样,啥规则都在里面写着呢。
我当时就是匆匆看了一眼,结果好多重要信息都没注意到。
通知里会告诉你申报的时间范围,这个你可千万别错过。
就像赶火车一样,火车开走了,你就只能等下一趟了,错过申报时间,那就只能等下次机会,一等可能就是一年呢。
还有啊,资格要求要明确。
你得是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或者高校才能申报。
这就好比是参加一个比赛,你得先满足参赛资格一样。
比如说一些项目要求企业有一定规模的研发投入、具备相关科研人员之类的。
二、实用建议申请材料一定要准备得很细致。
你得像做一道精致的菜一样,少一种调料都不行。
内容要完整,从项目的名称、背景,到目标、技术方案啥的都得有。
我当时写项目目标的时候,写得不够清晰,结果险些被打回来。
你要让人一眼就能看明白你这个项目要做啥,达到什么效果。
而且啊,你可以参考一下之前别人申报成功的案例,这不算是抄袭,就像咱们学做菜参考大厨的菜谱一个道理。
比如说,看看人家在阐述项目创新性的时候是怎么组织语句、怎么列举数据和成果的。
在填写各种表格的时候,字迹或者字体一定要规范清晰。
如果是电子申报,那格式也要按要求来,就好像咱们答题卡要涂写规范一样。
千万别弄那些花里胡哨的字体或者排版,让人看起来费劲。
三、易忽视的点联系方式可不能写错。
这个看起来简单,但我就见过有人因为留错电话,导致审查的人想跟他核对信息都找不到。
这就跟出去旅游把酒店预订信息填错电话一样,出了问题都没法联系你。
预算编制可是个精细活儿。
别乱填数字,得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合理估算。
比如各项费用,设备采购、人员费用、实验耗材等,每个小项目的价格你得心里有个数,不能拍脑袋瞎编。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厦科联〔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7〕1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7年4月10日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队伍,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培育阶段,择优遴选部分科技型企业进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并予以扶持,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经济和技术各项指标接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要求且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通过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每3年复核一次。
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不再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资格期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2%。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闽科计[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计〔2014〕38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的要求,提高电子政务水平及项目管理绩效,现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28日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省科技计划项目网上业务的顺利开展,提高电子政务服务水平及项目管理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项目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实现共享的电子政务系统。
第三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原则,不断改进软硬件性能,提高稳定性和易用性,为公众提供科技服务。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四条厅办公室负责协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统筹工作;厅发展计划处牵头负责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并提出软件升级和改造需求;厅相关业务处室参与系统的使用管理;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受委托提供系统技术支持和运行管理。
省、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部门、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使用系统。
第五条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具体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升级开发、使用咨询和信息安全等技术工作,对科技用户在管理、使用系统过程中发现的系统漏洞,应及时改进和解决,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系统的数据安全和保密工作。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经费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社会重大公益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以及科技项目立项管理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科技项目经费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共同管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 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臵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已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登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其共享服务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利用财政性资金重复购臵、试制。
2. 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提高我国科技竞争力,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科技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任务目标本办法旨在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的落地,加快科技进步。
三、项目申报1. 项目申报时间:每年定期公布申报时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不得晚于规定时间。
2. 项目申报要求:项目申报需按照规定的申报表格填写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的申报材料。
3. 项目申报范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范围包括基础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产业化项目等。
4.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会根据项目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指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进行排名和分级。
四、项目资金管理1. 项目资金来源: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企事业单位自筹、社会资金等。
2. 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研发、试验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3. 资金管理要求:项目资金使用应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做到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五、项目实施1. 项目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前,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时间、费用等。
2.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进行,及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3. 项目成果验收:项目实施结束后,需提交相应的成果报告,并进行专家评审和验收,确保项目成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六、项目评估1. 项目评估时间:每年定期进行项目评估,评估时间一般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进行。
2. 评估内容:项目评估主要包括项目的科学性、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估。
3. 评估结果利用:项目评估结果将用于项目的后续决策和资金安排,以及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七、项目成果转化1. 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应积极转化为产品、技术、服务等,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2. 支持政策: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较好的项目,将给予一定的支持政策,包括财政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等。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实施效果,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项,由在厦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和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相结合的体制。
3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和发布的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题,引导申报。
第六条所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七条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
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二)咨询专家的回避。
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正式提出要求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受托机构的回避。
受托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评审或监理等工作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或被__________监理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023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3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科技计划项目已经成为各国推动科技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2023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执行和监督等关键环节,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能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增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申报与评审:1. 项目申报阶段(1) 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对象为科研机构、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创新主体。
(2)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研究计划书等。
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研究目标、预期成果、时间节点等要素。
(3) 申请书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在线提交。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承担信息提交的法律责任。
2. 项目评审阶段(1) 评审机构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包括评审专家委员会、学术团体、同行评审等。
(2) 评审标准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等。
评审结果将纳入申报单位的综合评价。
(3) 所有评审程序应公正、公平、透明,并将评审结果及时告知申报单位。
三、执行与监督:1. 项目合同签订(1) 申报单位与科技计划资助方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的内容、目标、预算、时间等关键信息。
(2) 项目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2. 项目执行与管理(1) 项目执行期间,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
(2) 申报单位应及时向科技计划资助方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科研进展、经费使用等相关报告。
(3) 科技计划资助方应建立项目管理系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3. 项目审计与问责(1) 对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科研成果进行审计,确保科技计划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2) 对项目出现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涉及科研人员虚报、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将追究学术道德和法律责任。
四、成果转化和应用:1. 项目成果产权的确定(1) 项目成果的产权归属应明确规定。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1. 引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本文档旨在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分工、流程和责任,以帮助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更好地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工作。
2. 项目管理原则2.1 项目目标导向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以项目目标为导向,明确项目的技术目标、经济目标和社会效益目标,确保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结果与项目目标保持一致。
2.2 统筹协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统筹协调各个环节和参与方的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
包括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协调和沟通。
2.3 风险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及时识别和评估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项目的安全和稳定。
2.4 信息共享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推动信息共享,加强项目间的交流合作,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2.5 资源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合理配置和优化资源,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效益最大化。
3. 项目管理任务分工3.1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第一步,科研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要求编写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项目申报书应包括项目背景、目标、内容、工作计划、预期成果等内容。
3.2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是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评估和筛选,确定项目的科研和经费支持情况。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和打分,最终确定项目的立项情况。
3.3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包括项目的具体研究和开发工作。
科研人员需要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实验、数据分析、结果验证等工作,确保项目的进展和达到预期成果。
3.4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是对项目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科研人员需要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参加评审会议等活动。
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的技术进展、成果质量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和确认。
4. 项目管理流程4.1 项目申报流程1.准备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工作计划、预期成果等。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引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目标的顺利达成,促进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的提升。
本文将从项目立项、组织管理、进度控制和项目评估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起点,其目的是明确项目目标、范围、预期成果和可行性分析。
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1 项目背景和意义阐述明确项目的科技背景和重要意义,分析项目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贡献,提出项目的价值和必要性。
1.2 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设计设计项目的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考虑技术可行性、科研资源和成本投入,制定适宜的项目工作计划和研发进程。
1.3 预期成果和评价指标确定明确项目的预期成果和评价指标,包括科技创新成果、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评估和监控提供依据。
二、组织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涉及多个参与方的协同合作,需要建立有效的组织管理机制,确保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2.1 项目组织结构设计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度,制定合理的项目组织结构,明确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2.2 人员配置和培训根据项目需求,明确项目所需的人员类型和数量,合理配置项目团队,并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和知识传授,以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和质量。
2.3 风险管理制定项目风险管理计划,分析和评估项目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和预案,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风险,减少对项目进度和质量的影响。
三、进度控制科技计划项目的进度控制是确保项目按时完成的关键环节,需要有效的计划和监管措施。
3.1 项目计划制定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分解、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的设定,明确项目的关键节点和里程碑,为项目执行提供清晰的路线图。
3.2 进度监控和反馈建立进度监控和反馈机制,及时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收集并分析项目数据,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问题,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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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实施效果,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项,由在厦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和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相结合的体制。
3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和发布的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题,引导申报。
第六条所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七条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
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二)咨询专家的回避。
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正式提出要求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受托机构的回避。
受托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评审或监理等工作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或被__________监理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应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保证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除《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要求外,应面向社会公布各类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正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网上申报、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估)、实地调研、行政研审、市政府审批、公示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十条《申报指南》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发展重点任务,明确立项原则、重点支持领域、计划种类、项目申报要求和资助方式等。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在所申报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研究基础、技术优势、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经验,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二)实施(依托)单位在厦门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人员、技术、经济等工作基础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三)拟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有前期研究,一般应对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直接贡献和较好促进作用;(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五)项目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如实填写单位和项目信息,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指定受托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决定。
市科技局按照项目技术领域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对项目创新性、可行性提出量化评价和推荐意见。
市科技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评估项目实施条件和能力,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是否立项的建议,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一致后,报市政府审批。
评审专家一般由技术、行业、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人员数一般为五至七人,社会发展(含战略与决策研究)、高校、科研院所等类型项目一般主要由技术和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研究开发或公共技术平台类项目应当招投标。
招标任务书、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开标、评标等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之前应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者,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定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按合同实施和管理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内若有承担项目逾期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两个以上项目在研或异常结题的,一般不安排新项目。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跟踪管理6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不超过三年。
大型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类项目依具体情况可以分期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合同书规定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双方责任如下:(一)甲方的责任1.按合同规定拨付科技经费;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4.跟踪服务立项项目;5、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1.按合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2.保证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及政府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年度统计报告;4、及时向甲方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理,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协调和帮助解决承担单位遇到的与项目有关的实际问题。
监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更换、关键技术方案调整等确需变更7合同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内容。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作出中止或撤消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或受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或中期评估,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没有按合同实施的,或在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合同基本目标的,市科技局将采取通报批评、直至终止或撤消项目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所需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财政科技专项拨款等构成。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分为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其开支范围分别是:(一)项目费开支范围: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规定合理开支。
(二)项目管理费开支范围: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8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应就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等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应按照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结题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约定验收期限到达当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组织验收申请,__________市科技局审核后,确定验收方式和主持验收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须在合同验收期限后的三个月内组织验收。
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必须全面完成所有的投入、产出和技术等指标,且提前验收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验收期限前一个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技局审查并批准后执行新的期限。
验收项目时必须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需要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其成果鉴定可与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下达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四)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五)属市科技局委托监理的项目,须有监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意见;(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七)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关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享受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减免或纳税证明、专利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考核的技术与经济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一)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现情况;(二)项目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及知识产权情况;(三)资金到位情况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第二十九条资助金额在20 万元以下的社会发展(含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高校、科研院所项目可采用简易验收程序。
简易验收程序只需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一)、(二)、(三)、(七)项材料。
第三十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分为会审、函审、网络评审等形式。
项目验收一般由市科技局聘请行业技术与经济专家五至七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按验收内容组织实施。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异常结题和不合格四种,并将验收结论记录到科技信用评估数据库中,经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颁发《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作为承担单位申请拨付资助资金余额及以后申请项目信用审查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投入额、达到合同任务指标的为验收合格;基本完成合同投入额或大部分指标达到合同任务指标的为基本合格;投入额超过合同额的70%,因客观因素无法实现合同技术经济指标的可申请异常结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一)投入额未达到合同要求并且产出经济指标未达到合同额的70%,或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创新性、无先进性或无实用性;(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或有蓄意欺骗之嫌的;(四)超过合同验收时间三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或无特殊理由提出延期申请的。
超过合同验收时间三个月验收且有资助余额的项目,即使获得延期许可,其资助余额也不予拨付。
第三十二条主持验收工作的项目管理处室须填写“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调查表”。
逾期未验收且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被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三十三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此后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若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不力造成的,市科技局原则上在以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情节恶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科技局有权追回资助资金。
异常结题项目的处置办法同验收不合格。
11第三十四条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市科技局有权追回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