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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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产物资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为管理好学校的财产物资,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产物资的管理、使用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保证事业需要,防止浪费和损失。要经常对师生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树立人人爱护校产的良好风气。

第三条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该项工作。总务处是学校对财产物资实行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应配备专职财产总管理员,负责全校的财产管理;各有关部门应设置财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管理工作,形成一种专管、兼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财产、物资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管理业务。确需调动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

1、单价在5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2、单价在1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业设

备。

3、单价虽达不到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和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类品种、规格、型号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项,不论单价多少,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4、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当列入固定资产的。

5、在执行本核算起点以前已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今后新增的财产,按上述要求核算。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一类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类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

第三类电教设备

第四类医疗器械

第五类交通运输工具

第六类生产设备

第七类图书

第八类办公设备及家具

第九类文体设备

第十类其他

为便于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省对固定资产“类”、“项”、“目”进行统一分类(详见分类目录),具体物品名称由市地教育、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固定资产计价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料费入帐。

3、无偿调入和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

4、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注销。

5、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学校的固定资产(校办企业除外)一律不提折旧。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增加

1、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业务需要,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购置计划。计划的实施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办理,未经批准,各使用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购置。

2、购置固定资产时,属于控购的商品,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购入、调入等增加固定资产时,应由经管人员验收,并经单位负责人、财产总管理员、部门财产管理员在原始凭证上签章后由部门财产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一式四联。有关人员将“凭单”及原始凭证交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会计在“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一联会计留存,

一联交总管理员,一联交部门管理员,分别作为记帐的依据。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减少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都应经过有关业务人员的签定,并出据书面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调出固定资产应由其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调拔单。部门财产管理员根据经批准的鉴定材料或调拔单填制“固定资产减损凭单”一式四联,一联存根,由填制部门留存,其余三联分别作为会计(应附鉴定材料或调拔单)、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的记帐依据。

1、固定资产使用时间过久,确已丧失效能,按报废处理。报废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独立核算单位由单位领导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报销单位由其主管单位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报废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均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由于自然灾害等非责任事故损失的固定资产,确系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值的,按报损处理。审批权限同前款。

3、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况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报损处理。

4、所有固定资产的调拨,都应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批文和调拔单进行帐务处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

理。

5、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变价款,均留给学校,纳入预算外“专用基金”科目核算,作重置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撤并单位以国家基建专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其变价款应全部上交同级财政国库。调出固定资产的收款如何处理由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报损、报废、调拨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

1、学校财会部门控制固定资产总金额,在总帐上设置“固定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两个总帐科目进行核算。

2、财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记载固定资产的收入、支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根据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建立一套必在的固定资产卡片。

(1)财产总管理员要设置按财产名称、规格、型号设户,反映数量、金额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各大类、项的首页应设汇总帐页,汇总该类、项的总金额,以控制全校各种财产的金额。各帐户的余额之和应与会计总帐“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相等。

(2)部门财产管理员设置反映财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及分布情况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分布单一的财产,

不必反映分布情况)和固定资产卡片。各大类、项的首页应设汇总帐页,汇总该类、项的总金额。固定资产卡片按物设卡,一物一卡,并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归并,做到有物有卡,定期核对。

(3)会计、财产总管理员、部门财产管理员每季度应核对一次帐目,以保持帐帐相符。

(4)报销单位要设置固定资产登记清册,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一物一卡,并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归并,定期进行核对。

(5)主管单位对所属报销单位,要设置规格、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分布情况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同时,设置按大类和报销单位设户,只记金额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反映所属报销单位的固定资产总金额。

第十条学校的房屋、场地、设备要统一规划,合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兑换或放弃使用权、产权,也不得擅自改变学校校舍的用途。

要加强房屋的检查维修。每年雨季前要普查一次。属于危房,应坚决封闭停用,及时组织抢修或拆除,确保安全。

对高、精、尖等贵重仪器设备,要逐件建立设备管理档案,专人管理,定位存放,建立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保养,使之处于最佳可用状态。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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