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燃气使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燃气的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燃气使用单位责任第三条生产、供应单位的责任燃气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保证燃气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并提供相应的证书和文件。
第四条使用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燃气使用安全规定进行正确使用,确保使用设备正常运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章燃气设备管理第五条设备的选购和安装使用单位在选购燃气设备前,应进行充分调研比较,选购性能稳定、质量可靠的设备。
安装设备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设备的检测和维修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维修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七条燃气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燃气使用安全规定,明确使用人员的职责和安全要求,加强对燃气使用的监管。
第八条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理一旦发生燃气泄漏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使用燃气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九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定期对燃气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十条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燃气使用单位,依法进行相应处罚,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市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单位燃气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燃气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燃气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燃气的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居住等各类单位。
第三条单位燃气管理工作应该遵循防火、防爆、用气安全、节约能源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委派专人负责单位燃气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预案。
第五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燃气事故处理机制,一旦发现燃气泄漏、爆炸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警。
第七条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八条鼓励单位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燃气使用效率,降低安全风险。
第二章燃气设备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当将燃气设备放置在通风良好、无明火、无腐蚀性气体等环境下,保持设备周围清洁,并定期清理灰尘。
第十条燃气管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安装牢固,避免漏气现象,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一条燃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燃气设备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阀门等。
第十三条燃气设备使用过程中,严禁私自改装或调整,一旦发生问题,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燃气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关闭气源,避免漏气。
第十五条负责单位燃气设备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三章燃气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燃气使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七条燃气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巡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发现隐患。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事故处理准备。
第十九条燃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漏气检测,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燃气储存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分类存放,禁止与易燃物品混放。
第二十一条燃气管道应当定期清洗排污,避免被污物阻塞。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
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6篇在充足活力,日益开放的今日,许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正的作用。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整理的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共享。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实在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从安全第一、防备为主、便利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觉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嘉奖。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筑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订立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供给安全保护引导。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燃气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的情况。
三、责任部门和职责
1. 燃气管理部门:
负责燃气供应的监督管理。
负责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协调处理燃气事故。
2. 使用单位或个人:
遵守燃气使用规定,确保燃气安全。
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燃气使用规定
1. 燃气设施必须由专业人员安装。
2. 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3. 燃气不得私接、串接,违者立即处理。
4. 燃气开关处应设置明显标识,方便使用和维护。
5. 燃气使用过程中,严禁在室内使用明火操作。
五、燃气安全培训
1. 新员工入职时应接受燃气安全培训。
2. 定期组织燃气安全知识培训。
六、燃气事故处理
1. 发生燃气事故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使用燃气,通风排气,并报警处理。
2. 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赶往现场处置,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七、处罚规定
1. 对违反燃气管理制度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停止燃气供应等处罚。
2. 对因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 本办法由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燃气管理制度办法内容,敬请遵守。
燃气管理制度10篇
燃气管理制度10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当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订立的具有法规性或引导性与管束力的应用文。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人见人爱的我共享的燃气管理制度10篇,您的确定与共享是对我最大的激励。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一1.厨房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专门学习,把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学问。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
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觉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适时报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需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需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刻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7.常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适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觉问题应立刻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适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把握必需的防火灭火学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篇二1、厨房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专门学习,把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学问。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
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觉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适时报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需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需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燃气安全制度管理条例全文
燃气安全制度管理条例全文燃气安全制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燃气安全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二)燃气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三)燃气安全管理的制度和程序;(四)燃气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改造、维护和检验的要求;(五)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的程序;(六)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七)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八)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燃气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原则:(一)保证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可靠和经济;(二)根据燃气使用的需要和不同地区特点,制定不同的燃气供应和使用政策;(三)推行分散供气,降低供气风险;(四)鼓励燃气用户安装天然气泄漏报警器、燃气泄漏自动阻断装置等安全设施;(五)推进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第四条燃气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应当设立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和权限,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设有专职的燃气安全管理干部;(三)具备燃气安全管理所需的技术设备和资料。
第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要求。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供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燃气输配和储存设施的管理责任和要求。
燃气用户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保护和维护燃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二)按照规定使用燃气设备;(三)及时修理、更换有缺陷的燃气设施和设备;(四)配合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燃气安全管理的检查和检测;(五)接受燃气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燃气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和改造资格;(二)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设有专职的技术人员和燃气安全管理人员;(四)具备燃气设施设计、施工和改造所需的技术设备和资料。
燃气管理制度
燃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燃气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燃气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燃气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及时更新安全知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国家制定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燃气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法违规。
第六条燃气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燃气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燃气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及时有效处置意外事件。
第九条燃气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检、检修、维护等制度,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燃气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事故应当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燃气生产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生产的原则,加强设备设施维护,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燃气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遵守有关燃气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三条燃气生产单位应当制定生产计划,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不得因生产需要违法违规。
第十四条燃气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原料采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管理,确保原料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燃气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生产过程监控。
第十六条燃气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燃气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队伍,设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燃气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排查隐患,保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燃气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环境的监测,确保环境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燃气使用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燃气使用安全,防止燃气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 设立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操作规程制定、应急预案制定等。
3. 各部门、班组要明确燃气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班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燃气设备设施管理1. 燃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维修和改造。
2. 定期对燃气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3. 燃气管道、阀门、燃气表等设备设施要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测、更换。
4. 燃气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严禁私自拆卸、改装。
四、燃气使用管理1. 燃气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2. 燃气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3. 燃气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确保燃气设备设施处于安全状态。
4. 严禁在燃气设备设施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燃气管道上悬挂重物。
五、燃气安全管理检查1. 定期对燃气设备设施、燃气管道、阀门、燃气表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2. 定期对燃气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3. 对燃气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燃气安全。
六、应急预案1. 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善后处理等内容。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燃气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七、奖励与处罚1. 对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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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燃气企业的生产、储存、输配、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燃气安全。
第四条燃气企业应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燃气安全标准和规定,保证燃气安全设施完好,确保燃气安全。
第二章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安全管理第五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燃气储存和输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储存、输配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燃气储存、输配设施,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七条燃气输配管道穿越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八条燃气输配管道施工前,应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地下管线分布,避免损坏其他管线。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燃气管道,防止外力损坏。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燃气用户应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燃气设备,不得擅自改装、拆除燃气设施。
第十条燃气用户应定期检查燃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不得在燃气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通风良好。
第十一条燃气用户不得在燃气设备运行状态下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不得私自拆卸、改装燃气设备。
第十二条燃气用户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用具,不得在燃气设备附近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等电器设备。
第四章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燃气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燃气安全规定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合理、安全。
第十四条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燃气安全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燃气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使用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严格执法、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体系,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检测、报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燃气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第八条燃气设施的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安装。
第九条燃气设施的维修、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燃气设施报废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燃气输配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燃气输配管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三条燃气输配管道的运行应当实行24小时监控,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燃气输配管道发生泄漏、爆裂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燃气输配管道的防腐、保温、排水等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管道运行安全。
第四章燃气供应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燃气供应。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管理制度,确保燃气供应安全、稳定。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燃气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燃气使用单位、个人和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和指导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2. 燃气使用单位应设立燃气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3. 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单位应设立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四、燃气设施安全管理1. 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选用合格的燃气设施和材料,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
2. 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3. 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燃气设施运行正常。
4. 燃气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五、燃气使用安全管理1. 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燃气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设施结构和使用方式。
2. 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 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配备必要的燃气泄漏报警器,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燃气泄漏。
4. 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六、事故处理1. 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当地燃气管理部门。
2. 燃气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3. 事故调查和处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事故原因查明,责任追究到位。
七、监督检查1. 燃气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燃气使用单位、个人和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燃气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燃气工作管理,促进燃气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燃气工作效率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燃气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
燃气工作必须以安全为首要原则,确保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 合规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进行管理,保证工作的合规性。
3. 防范为主。
加强事前预防和风险管控,提高燃气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责任分工1. 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对各环节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2. 生产部门负责燃气的生产和加工工作,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规范。
3. 运输部门负责对燃气的运输工作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4. 储存部门负责对燃气的储存工作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5. 使用部门负责对燃气的使用工作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五、安全管理要求1. 生产安全:生产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生产批准的规格、种类和数量进行生产,确保生产安全。
2. 运输安全:运输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燃气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燃气运输规定进行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 储存安全:储存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储存许可证,严格按照燃气储存规定进行储存,确保储存设施的安全。
4. 使用安全: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燃气使用许可证,严格按照燃气使用规定进行使用,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1. 安全生产教育:对燃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
2. 安全设施配备:对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3. 应急预案编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4. 环保措施落实:各单位应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七、安全检查和监督1. 定期检查:对燃气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燃气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二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四条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维护保养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设计、施工、监理规范进行作业。
第六条燃气设施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燃气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八条燃气设施维护保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第九条燃气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燃气企业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燃气用户应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施。
第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发现泄漏、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修。
第十六条燃气用户应禁止在燃气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七条燃气用户应禁止私自改装、拆除燃气设施。
第五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八条燃气企业应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燃气企业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燃气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保养等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第四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九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气、输配、充装、供应等设施;(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六)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条例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检修等环节。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检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进行防腐、保温、加固等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施。
第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器,并定期检查报警器是否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如需改动,应当向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并经专业人员操作。
第十五条燃气用户不得在燃气设施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燃气管道上搭挂物品。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六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燃气事故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八条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一、总则
为了保障燃气的使用安全,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办法。
二、管理措施
1. 燃气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燃气营业许可证,并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 燃气供应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保燃气生产、供应、输送等环节的安全可靠。
3. 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之前,必须与燃气供应商签订供气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标准使用燃气。
4. 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设备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维修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修理。
三、安全措施
1. 燃气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2. 燃气供应商应当对燃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安全使用。
3. 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设备时,应当注意燃气泄漏等安全问题,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用燃气设备,并及时报警。
4. 燃气用户应当定期进行燃气设备安全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四、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办法的燃气供应商,相关部门有权暂停其燃气营业许可证,并进行相应的罚款和责任追究。
2.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办法的燃气用户,燃气供应商有权中断其燃气供应,并可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
五、附则
本管理制度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以上为《燃气管理制度办法》的内容概述,具体细则和实施细则将在后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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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城镇燃气生产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计量管理办法第一节适应范围1、公司计量管理是指在经营活动中涉及到天然气计量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及检定等相关行为的规范。
2、公司计量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规。
第二节方法选定1、计量方法按以下界定选择:(一)流量Qn≥60m3/h,采用标准孔板计量或旋进旋涡智能流量计。
(二)流量Qn<60m3/h,采用可满足需要的罗茨流量计计量(三)流量Qn<16m3/h,采用可满足需要的膜式表计量第三节使用标准1、公司选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计量器具,公司使用的计量标准必须是国家颁布的法定标准。
2、计量器具检定执行国家颁布的如下现行标准和规程:(一)国家标准GB/T2624—93《流量测量节流装置用孔板、喷嘴和文丘里管测量充满园管的流体流量》石油天然气公司行业标准SY/T6143—1996《天然气流量标准孔板计量方法》。
(二)国家标准ISO—10012(GB/T19022)《对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
(三)对原油、液化气及水质化验分析按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GB1576—1996 、GB/T8929—88、GB9052.1—1998的国家新标准。
(四)差压变送器的检定或校准可按国家检定规程JJG640—94《差压式流量计》进行。
(五)所使用计量器具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颁布执行的检定规程或校验方法。
3、当国家有新的标准或规程颁布时,按新的标准或规程执行,旧的标准或规程按规定的时限停止使用。
第四节器具检定及使用1、计量器具的检定按如下条件执行:(一)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授权后,方可对其检定。
(二)未授权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送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进行周期检定。
(三)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仪表工,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四)用于天然气交接,计算输送管线管存量以及公司内部用气计量的计量器具为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周期检定。
(五)计量器具检定的基础资料必须按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并由负责计量管理的人员保管。
2、计量器具选型使用时必须经计量管理人员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工作稳定、安全、准确度能满足规定中流量测量不确定度要求。
(二)技术特性与站场使用条件相适应。
如电源保证、耐污染抗腐蚀等。
(三)新型的计量器具必须在有代表性的站场使用半年时间以上,经证明达到其技术性能方可推广使用。
3、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和伪造数据,损害国家和供、用企业的利益;不准在工作岗位使用无检定合格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4、在用节流装置的检查每周一次,由使用营业所负责按下列标准检查:(一)孔板(1).外观检查:上、下游表面,圆筒形部分及边缘不应有沉积污垢,坑蚀及明显缺陷。
(2).孔径测量:新孔板投入使用前,用0.02级游标卡尺在4个大致等颉角度位置上测量,其结果的算术平均植与孔板上刊印的孔径值,计算K 植或输入计算机参数使用的孔径值三者应一致。
(3).变形检查:用适当长度的样板直尺轻靠孔板上、下游面,转动样板直尺,用塞尺测出沿孔板直径方向的最大缝隙宽度hA。
应符合下式要求:hA0.02<(D-d)。
(5).孔板入口边缘圆弧半径rk的检验:用反射光法。
将孔板倾斜45度角,使日光或人工光源射向直角入口边缘。
当d≥25mm用2位放大镜、d2<5mm用4倍放大镜观察边缘应无反色光。
(二)一般结构形式节流装置(1).法兰垫子应尽量薄、用材厚度1~1.5mm,垫子内径应比环室蘖内径大3~5mm ,安装时上黄油应尽量薄、均匀。
密封垫子不得伸入管线内或环腔内.(2).各密封点应严密不漏,日常检查以在工作压力下油不冒泡为合格.(三)阀式节流装置1.孔板阀中孔板的密封环必须完好无坑凹损伤.新孔板投入使用前应做好孔板上下游密封实验,证明无内漏方可使用。
2.孔板阀应装有便于操作的排污放空阀门。
(四)测量管和导管1.测压管段和静、差压信号导压管应畅通无阻。
2.正、负导压管应平行并列,安最短距离铺设,弯曲处应圆滑,弯曲半径不小于导压管外径的5倍。
导压管对接时不应有焊瘤突入和哪径错位。
3.导压管长度和管径应按标准规定选用。
(五)计量旁通无漏现象,凡使用高级孔板阀的旁通必须盲死。
(六)计量系统自检漏:关取压开关后,差压记录笔应无明显移动。
第五节燃气输差管理1、燃气输差是燃气行业的一项宏观性综合指标,代表着一个燃气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输差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燃气经营企业的经济效益,即计量即计钱,同时也是对城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隐患。
为此,公司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将燃气输差当作重要责任目标进行管理,努力控制和降低输送率。
(一)输差:指平衡商品天然气中间计量与交接计量之间的差值,是管道运行中的漏失、计量误差造成的。
(二)异常输差:以公司现阶段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可以进行控制,但因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控制管道运行中的天然气漏失和计量误差。
(三)燃气管网:由公司负责管理的,一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管道以及与之相连的调压箱(柜)、阀门等配套设备、设施。
2、输差产生的因素(一)计量因素(1).膜式燃气表精度较低,计量误差较大。
大流量在1.5%~2%,中流量约为1%,小流量在2%~5%。
特别是商用气表流量极不稳定。
(2).膜式燃气表未进行温度和压力补偿,调压装置出口压力较高,一般不低于3000Pa,特别是调压器。
由此而产生3%~5%的误差。
(3).计量装置选择不合适。
如:商用气选择过大的量程,而又长时间在小流量运行不能进行计量。
(4).关闭城区民用气阀门停气时,未有停门站计量仪表,由于电动仪表的零点飘移而产生的计量。
(5).由于燃气表制造工艺粗糙,引起的燃气表运行故障,如:死表。
(6).气超过使用年限,皮膜老化,计量变慢。
(二)非计量因素(1).建筑施工推断、铲破、压坏燃气管道。
(2).管道锈蚀穿孔,燃气泄漏(3).管网建设中的碰口作业进行的天然气放空泄压。
(4).放散装置的非正常工作。
(5).管道安装质量问题。
(6).管道附属设施的密封失效。
如:法兰胶垫的老化、阀门盘根密封不严、调压装置直通气等。
(7).盗气(8).自然灾害(如山体滑坡、洪水对管道造成的破坏)导致管道受损,燃气泄漏。
(9).人为故意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工3、输差异常情况的界定输差控制的水平由公司的整体管理与技术水平、管网现状、用户的道德素质决定。
以下情况为输差异常情况:日用气量波动范围大于10%;夜间停气时间段内流量≠0 m3/h;民用气量≥1000 m3/h民用气输差还应考虑季节因素。
4、针对异常输差情况所应采取的遏制措施:(一)气表送检。
≥10m3的膜气燃气表每三年为一检定周期,流量计每一年为一检定周期。
(二)对商用气的进行不定期稽核,及时发现有故障的气表,打击盗气行为。
(三)改造锈蚀严重的庭院管道。
(四)降低城区输压。
(五)抄表进户,在抄表时打开燃气燃烧器具,以验证气表运转是否正常,对于无气方表或气方异常的气表,应进户查看用户是否在用,以防死表。
(六)要求配气站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对外输流量进行监控。
对于异常流量进行及时报告,以防自然灾害或建筑施工等对管道破坏,引起天然气泄入大气。
(七)关闭城区供气阀,停气时,应同时通知配气站值班人员,停计量仪表,以避免电动仪表产生零点飘移。
(八)每月对天然气加臭。
以便于查找天然气泄漏点。
(九)切实落实燃气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举报燃气泄漏。
5、输差异常情况的处理营业所应逐日收集供气信息,每日9:30点前将收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逐日对比,当出现±5%的异常波动时应分析原因,如不能得出合理的解释应报生产高度室,根据情况采取具体的措施。
(一)生产运行部(1).城区民用气:确认是否因建筑施工造成天然气的非计量漏失。
对配气站输往城区的计量装置进行调查,确认是否因计量参数的调整而引起气量变化;如调整了计量参数,由生产技术部与油气矿计量中心核实调整参数的原因。
对天然气进行加臭,集中巡线,确认管网是否存在比较严重的天然气泄漏点,发现泄漏点后应立即安排人员整改;(2).工业用气确认是否是计量原因引起的计量偏差。
巡查管道,是否存在燃气泄漏。
(二)市场部确认是否因气量统计时间的不一致以及统计不完全造成较大输差。
通过抄表小组立即对城区私拉乱接及偷盗天然气现象进行普查,如果私拉乱接及偷盗天然气现象有所抬头,则组织稽查人员立即进行查处整治;当无法判断月度输差是否异常增高而城区日用气量又发生异常突变时,民用气管理所在整治私拉乱接及偷盗天然气现象的同时,还应该对商用大表及各商用户的用气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看是否是由于新增开气户和商用户用气量增加引起的日用气量突变;分析输差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核实措施进行逐一排出,找出产生输差的根源,由民用气管理所向公司领导提交输差分析报告,以供决策参考。
5、考核(一)生产技术部应综合考虑城区管网、季节等其它因素,每月26日前上报下月的输差控制指标,经公司领导审批确认后执行。
(二)公司对输差控制按责任目标进行管理,对部室负责人实行抵押金制度,每月从当月奖金中扣出200元作为抵押金。
(三)由输差领导小组逐月考核,当输差控制在计划指标内,由考核小组视情况进行奖励,并返还抵押金。
第二章生产运行管理办法第一节运行调度管理1、公司的生产运行是指工程施工(包括新安工程、撤迁工程、过户变更工程)、抢险应急工程(包括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抢险应急工程和应社会需求的抢险应急工程)、天然气输配涉及的业务。
2、生产运行管理实行以调度为中心的运行管理方式,即除应急工程中需领导直接指挥外,公司的生产运行指令统一由调度下达。
3、调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负责按其职责和所界定的生产运行业务范围处理生产运行事务。
4、为了保证调度指挥的有效运行,同时作以下规定:(一)调度指令发出前,需要经过审批才能下达的指令,由承担业务的主办部门或岗位按程序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办理,办理后交调度,由调度发出指令。
属应急抢险的按应急抢险规定和简易程序执行。
(二)调度指令及发至的部门或单位、岗位必须及时,内容准确无误,涉及到注意事项的在下达指令时一并通知。
调度在接受需下达的指令时,发现其指令内容有不详不清楚的,须要求主办部门或主办人进行完善,完善后才能下达。
(三)接收指令的人员,对调度指令内容不清楚的地方,可直接要求调度给予明确。
(四)调度对调度指令从接收起,至下达到接收人接受并执行反馈止负责。
(五)接收调度指令的部门、单位、岗位都必须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完成指令赋予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