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时代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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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下的法律
摘要:在任何一个国家当中,法律和经济的关系都是相当密切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之下,法律也被卷进了这场全球化的浪潮当中,本文所要探究的重点就在于当今中国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之背景下应该如何处理好法律全球化这一课题。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法律一体化
一、挑战
法律全球化是以经济全球化作为基础的。中国作为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一直致力于通过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实现与世界
各国的共同发展。wto是经济、法律全球化的重要表现之一。中国自加入wto以后,经济得以全面、迅猛地发展。而加入wto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推动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入世加快了法律的技术和信息化: (2)入世加快了法律的职业化和法律的共同体化; (3)入世将推进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促进法律的市场化,法律的透明化,法律的一元化和法典化,建立和健全司法审查制度; (4)入世也将推动中国法律的全球化,并加快法学教育的全球化。如今,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互相依赖的程度越来越高,中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世界,而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很大程度上也依靠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当然,经济全球化既给我们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也给我们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现存和将要制定的国际法律规范及运作都将广泛地影响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如何能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
的良好发展机遇,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一种可能的路径--通过沟通的法律一体化
“如果法律是理性的,理性又被理解为沟通理性
(co~icativeratinnahty),那么,法律就是一种沟通,而不仅仅是人际交往的不同规范的集合。”①诚如斯言,法律运行的过程就是一个人与人沟通的过程,立法者与国民的沟通,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当事人双方的沟通。虽然”沟通理性”的概念源于哈贝马斯的社会学理论,但是在我们对法律的沟通作用做出理论概括前,”沟通”就是现实存在的,只不过在推动法律全球化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更加注重其积极作用的发挥。”沟通”区别于”灌输”,前者是双向的,后者是单向的,前者体现了国际社会民主协商的多元化模式,后者则是文化霸权、法律帝国主义的表现,因此”灌输”虽能收到一时之效,”沟通”却是治本之策。典型的例证就是落后民族征服先进民族后却被先进民族的文化所征服,法律全球化需要坚实的文化土壤,也就是民众的心理基础。这就为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做到心理的强制、认同,单靠法律的力量是难以做到的,必须借助道德、宗教的力量。推动法律全球化需要公众的努力,更需要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奔走。因为虽然公众皆生活于法律之中,但以保障自由、秩序为己任的法律更倾向于无为而治的态度,不轻易干预人们的正常生活。而法律工作者则是与法律关系最为密切的人群,这其中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甚至包括广义上的立法人员、法律教学研究人员、法律咨询人员等等。公众对于法律全
球化的认知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工作者的努力程度,要使法律全球化成为可能,并不断走向深入,首先要在法律工作者群体之内达成共识。然而事实是,远离法学体系的公众往往更加容易接受这个陌生新奇的事物,反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喋喋不休,无法形成统一意见,这就需要我们反思法律工作者的角色定位,在法律全球化这个进程中如何恰当的定位。这其中有法律与法律专业人员的交流,更有法律专业人员与公众的交流,前者寓于法学研究之中,后者渗透到世俗生活的方方面面。笔者赞成法律工作者群体内部的分化,小部分的人专职于法律研究,这其中有仪式、器物的交流,更多的是思想智慧的升华,大部分的人奔走于普通人与人之间,做法律的布道者。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全球化最大的障碍不在国界,在于人心。法律全球化是一个求同存异的持续状态,选择融入这个状态就是选择了开放的姿态,也打开了通向文明的窗口。不可否认,任何事物有利就有弊,法律全球化必然会对原有的民族、宗教文化形成一定的冲击,甚至会带来暂时的经济损失,但法律一体化给人们带来的便利是哪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能漠视、甚或放弃的。”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没有人们的往来也就无所谓利弊,交往已然不能避免,如何在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下趋利避害需要政治家的智慧,需要公众的选择。面对法律全球化,有两种危险的倾向值得注意。一是武断的否定,认为法律的扩张是文化入侵,忽视一些具有普适性的技术性法律积极作用的发挥:二是过分的倚重法律全球化,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消除贸易壁垒、消除民族纠纷、宗
教冲突的灵丹妙药。法律本有沟通之能,法律全球化能否不断推进更加依赖于人们间的沟通,战争是消极的沟通,悖于人类的愿望,也悖于法律的目的;对话、协商则是积极的沟通,尊重文化的多元性,民主协商是推动法律全球化的必由之路。法律全球化是法律多元化基础上的全球化,没有不同法律的沟通,就没有全球化的可能。法律全球化首先就是不同国内法之间的沟通,其次才是一些国际性法律的形成,后者正是前者沟通下妥协的产物。可以说,没有国内法之间的互动就没有世界性法律的形成,就没有国际组织的纷纷建立。而世界性法律的确立、运作又现实的影响着特定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的行为决策,”条约必须遵守”己经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任何国家在立法的时候,参考他国立法,参考国际条约已经成为惯例,这既有利于吸收先进的立法经验,降低成本,也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法律趋同化、法律标准化、法律非国家化正是对国内法与国内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复杂关系交织的不同角度描述。”牵一发而动全身”是法律全球化化的最高境界,固然难以实现。但在不同区域人们交往日益密切,利益关系纷繁复杂的信息社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融状态却是不能回避的现实,以此,我们也看到了法律全球化的曙光。结论在当前世界,基于经济全球化的决定性,全球性政治、文化、生态和信息交流等问题的相关性日益突出,致使传统的空间边界国界越来越无足轻重。我们可以将自己视为”世界共同体”的公民,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似乎除了在思想意识上,很少能在规则、制度层面感受到它。不管我们承认不承认法
律全球化,对于法律全球化而言,我们首先要认识到,这是一个事实问题,是全球化在法律领域不可阻挡的趋势。无论对法律全球化持有什么样的态度和观点,我们都不能否认自身处于全球化的法律背景中。
全球法律领域的改革势在必行,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都必然趋于国际化;但又不能简单的做出非此即彼的两极的判断,即或者认为应当舍弃一切去寻求全球的同一性,或者认为应当以自己的传统的特色去抵御全球的趋同倾向。吸取各民族法律传统个性又逐步超越国家界限的全球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某种”趋同”,以及对全球公民的制度性终极关怀,法律全球化必将得到更迅速的发展,更具有人类进步意义。相对于经济全球化在国际社会的自生自发,法律在应对经济全球化所要求的保障中,更体现了全球社会各个行为主体的复杂交错互动,在现阶段更为主要的是国家的建构和社会组织的参与。这种建构和参与表现在签署、批准和加入一系列国际条约协议,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表现在对”全球化的结构性安排”的一种接受,从而使其成为中国法治的一部分,进一步融合到全球治理结构当中。
注释:
①(比)凡·豪埃克:lawascommunieation.hartpublishing,2002。转引自徐亚文、孙国东:《”沟通理性”与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哲学》,《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作者简介:祝靖(1987.7-),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