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自由的婚姻制度
唐朝离婚协议书一别两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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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离婚协议书一别两宽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辉煌的一个时期,留下了许多令人称道的文化遗产。
其中,唐朝的婚姻制度也具有一定的特点和深刻的意义。
在唐朝,离婚被视为一种合法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手段,离婚协议书成为夫妻双方解除约束的象征。
离婚,对于任何一个时代的夫妻来说,都是一种痛苦而煎熬的过程。
然而,在唐朝,离婚协议书却成为了夫妻之间临别的一种方式。
这种独特的形式,既保护了夫妻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中国传统婚姻文化的智慧和人性关怀。
唐朝的离婚协议书一别两宽,从字面上看,意味着夫妻之间的分离得以采取宽松的方式,一别双宽,让彼此都能够释怀。
这种慎重而宽容的态度,反映了唐代社会对夫妻关系的深刻思考和尊重。
然而,背后的原因却引发了人们对唐代婚姻制度的再思考。
离婚协议书的存在,首先体现了唐代社会对婚姻自由的重视。
相较于其他时期,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婚姻自由程度较高的时代之一。
夫妻可以通过离婚来解除不和谐的婚姻关系,避免了夫妻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和痛苦。
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不仅保护了个人的尊严,也为夫妻间的相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空间。
其次,唐代离婚协议书的一别两宽,还体现了唐代社会对婚姻中男女双方权益的平等关怀。
在唐代,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相对平等,离婚协议书也充分尊重了双方的意愿和需求。
每一次离婚都需要双方彼此同意,相互协商,达成共识。
这种平等和协商的态度,使得唐代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能够达到双赢的结果,而非一方受到伤害。
离婚协议书还体现了唐代婚姻中人情味和文化内涵的深厚。
唐代的文化以诗词歌赋为代表,婚姻生活不可避免地融入其中。
许多离婚协议书以诗词的形式表达,流露出离别时的思念之情和对过去美好的回忆。
这些别具一格的文学表达,不仅使离婚协议书富有文化底蕴,也让离婚的过程更加温情而富有人情味。
然而,尽管唐代离婚协议书一别两宽,具有一定的文化和制度意义,但在现代的审视下也不得不面对其中的某些不足之处。
例如,唐代离婚协议书较为宽松的形式,使得离婚的决定相对容易,可能存在轻易放弃婚姻的倾向。
唐朝婚姻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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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制度范文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婚姻制度也是深受研究者关注的话题。
唐朝的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特点和特色,对于了解当时社会风俗和文化都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下面将就唐朝的婚姻制度进行一段详细的阐述。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是男尊女卑的封建家族制度,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则负责传宗接代、侍奉丈夫以及家务劳动等。
婚姻制度在整个唐朝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旨在通过婚姻来维护家族和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唐朝,婚姻是经过家族和媒妁之言来达成的。
在父母代理的婚姻介绍下,男女双方进行亲自相见。
在相亲之前,双方家庭要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对方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性格特点等。
如果双方家庭认为合适,就会继续安排牵亲礼,然后进行彩礼的收送。
彩礼的数量和内容取决于男方家庭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
彩礼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献上的财物,既是对女方家庭的尊重,也是对女方的奖赏。
婚姻在这个阶段是具有强烈经济色彩的,婚后女方的地位与财富往往取决于彩礼的多少。
然后进行言媒礼,即以家长和媒妁为代表进行正式的婚约。
婚约后的一段时间内,男方家庭会发送一系列礼品给女方,以表示自己的认可与诚意。
婚礼的时间安排和具体程序则依照双方家庭的习俗和宗教信仰来决定。
婚礼时,在家长的见证下进行拜堂、交杯酒、焚香、互赠首饰等仪式,以正式确定婚姻的成立。
婚礼上,双方亲友欢聚一堂,共同分享喜悦。
婚后的生活,男方有权对女方进行管束和监督。
双方的婚约中一般都有对婚姻责任和义务的约定,例如男方对女方的赡养责任和女方对男方的服从义务等。
男方享有绝对的婚内统治权,女方则依附于男方。
这种婚姻制度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家族权力的延续。
唐朝的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一是官员和贵族的婚姻多是政治联姻,通过婚姻来维护家族的利益和地位。
二是妻妾制度在唐朝时期比较普遍,贵族和达官显贵常常有多个妻子和妾室。
三是文人雅士的婚姻较为自由,文人们追求爱情和婚姻自由,婚姻中的感情和和谐更被看重。
唐代纳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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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纳妾制度【最新版4篇】目录(篇1)1.纳妾制度的起源及发展2.唐代纳妾制度的特点3.唐代纳妾制度的社会影响正文(篇1)正文一、纳妾制度的起源及发展纳妾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当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稀少,为了繁衍后代,人们采取了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演变成了纳妾制度。
在中国古代,纳妾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从先秦时期到明清时期,一直存在于婚姻制度中。
唐代是纳妾制度发展的一个高峰期,这一时期纳妾现象十分普遍,上至皇帝、贵族,下至富商、平民,都普遍存在纳妾的现象。
二、唐代纳妾制度的特点1.合法性:唐代纳妾制度具有合法性,当时的法律允许男子纳妾。
在《唐律疏议》中,对纳妾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使得纳妾在唐代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
2.妾的地位:在唐代,妾的地位低于正妻,但较之前的朝代有所提高。
妾在家庭中承担一定的家务劳动,但待遇和地位有所提高,可以参加一些家庭活动和宴会。
同时,妾所生的子女也有一定的继承权。
3.纳妾的途径:唐代纳妾的途径有多种,可以通过买卖、赠送、抢夺等手段。
一些富有的家庭,为了显示自己的地位和财富,会购买大量妾。
此外,唐代还有一种特殊的纳妾方式,即皇帝赐给臣子妾,以表彰其功勋。
三、唐代纳妾制度的社会影响1.对女性的压迫:唐代纳妾制度加剧了对女性的压迫。
在这一制度下,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地位低下,生活悲惨。
纳妾制度使得许多女性失去了婚姻自由和家庭地位,导致女性地位进一步降低。
2.家庭矛盾:纳妾制度导致了家庭矛盾的增多。
由于纳妾制度使得家庭中出现多位女性,这导致了家庭关系的紧张。
妾与正妻之间、妾与子女之间、妾与家族成员之间,往往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3.对人口和经济的影响:唐代纳妾制度对人口和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纳妾制度促使人口增长,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另一方面,纳妾制度导致了家庭财产的分割,影响了家庭经济的发展。
总之,唐代纳妾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和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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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成就和影响力。
和离制度作为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时被广泛应用,为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困境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
本文将对唐朝的和离制度进行详细解析,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历史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和离制度的起源与背景和离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周礼》中的“七出、三不去”制度。
“七出”是指女子在婚姻中犯有七种过错之一时,可以被男方休弃。
“三不去”则是指女子在三种情况下,男方不能休弃。
其中,“有所取无所归”是指女子被休后无家可归的情况,这一条与和离制度有一定的关联。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离制度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
在唐朝之前,虽然已经有相关的规定,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
直到唐朝,和离制度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二、唐朝和离制度的规定在唐朝,和离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和离的前提条件唐朝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和离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都有和离的意愿;(2)夫妻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3)夫妻双方都没有重婚、通奸等行为;(4)夫妻双方都具备行为能力;(5)夫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和离后的权利义务。
2和离的程序要求唐朝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和离的,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夫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和离后的权利义务;(2)夫妻双方将协议提交给官府审批;(3)官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如果裁决同意和离,则加盖印章,宣告婚姻关系解除。
在程序上,和离必须经过官府审批,不得私自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子女的抚养权也会一并考虑。
3和离后的财产分割唐朝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和离后,财产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2)夫妻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3)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可以协商或者由官府裁决。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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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法律的集大成者,其中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也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唐律中,婚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婚姻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意味着子女的婚姻大事由父母主导,通过媒人牵线搭桥来促成。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父母会考虑门当户对、家族声誉等因素来为子女选择配偶。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婚姻成立的法定年龄。
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以上,便可成婚。
然而,实际的结婚年龄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家庭经济状况、社会风俗等。
在婚姻的形式上,唐律承认聘娶婚为合法的婚姻形式。
男方需要向女方提供聘礼,以表示对婚姻的诚意和尊重。
聘礼的多少和种类也有一定的规定,不得过于奢华或简陋。
关于婚姻的禁忌,唐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同姓不婚。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和伦理道德的考虑,防止近亲结婚带来的不良后果。
其次,严禁良贱通婚。
良民和贱民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异,通婚被视为违反社会秩序和法律。
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律规定了“七出”“三不去”的原则。
“七出”指的是妻子若有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种情形,丈夫有权休妻。
但同时,又规定了“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在这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
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权益,体现了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
唐律还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丈夫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较高的权威。
而妻子则需要遵守妇道,顺从丈夫,操持家务。
但在财产方面,夫妻双方也有一定的权利,比如妻子的嫁妆在婚姻解除时可以带回。
另外,唐律对于婚姻中的犯罪行为也进行了严厉的惩处。
例如,对于重婚、通奸等行为,都有明确的刑罚规定。
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是唐朝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唐朝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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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婚姻制度在唐朝,婚姻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起着重要作用。
唐朝的婚姻制度相较于前代有一些变化和发展,主要体现在婚姻的选择、婚姻的程序以及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在唐朝,婚姻的选择相对灵活,婚姻自由度相对较高。
虽然仍然存在以父母为中心的婚姻安排,但相对于前代的严格规定,唐朝更加注重男女双方的意愿。
尤其是在城市中,有较大的婚姻自主权。
此外,唐朝禁止了宗族内近亲结婚,进一步保护了婚姻的自由。
唐朝的婚姻程序相对简化和便利。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达到婚龄后,可以自由选择伴侣,而且无需通过正式媒人或父母的安排来进行婚姻。
一旦男女双方同意结婚,就可以举行婚礼。
唐朝的婚礼分为三个环节:订婚、迎亲和成婚。
原则上,男女双方订婚后必须在随后不久举行婚礼,否则会被认为是不属于正式婚姻的关系。
在婚礼上,除了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戚朋友,还会邀请一些官员或知名人士来参加,以显示婚礼的正式性和庄重性。
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制度中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唐朝,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妻子在经济上享有与丈夫一样的权益,例如财产继承和支配权等方面。
另外,夫妻关系中存在着相互尊重和支持的基本原则。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共同照顾子女和家务。
此外,唐朝也禁止重婚和婚内外通,以保护婚姻的稳定和纯洁。
总而言之,唐朝的婚姻制度在婚姻的选择、程序以及权利和义务方面相对较为灵活和自由。
与前代相比,唐朝对于婚姻的选择更注重男女双方意愿的尊重和平等,婚姻程序相对简化和便利,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这种婚姻制度的发展和改变为唐朝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做出了重要贡献。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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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呈现出多样的形态和规则。
唐朝,这个在中国历史上璀璨辉煌的时代,其法律典籍《唐律疏议》对于婚姻制度有着详尽且独特的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伦理观以及政治经济状况。
在《唐律疏议》中,婚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的缔结并非仅仅取决于男女双方的意愿,而是需要得到双方父母的同意,并通过媒人的介绍和撮合。
这一规定体现了封建社会中家族观念的重要性,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的联姻。
其次,婚姻须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
这一原则有着多重考虑,一方面是基于优生学的角度,防止近亲结婚带来的遗传疾病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家族的伦理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在婚姻的程序上,“六礼”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从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到亲迎,每一个步骤都有着特定的礼仪和意义。
这种繁琐的程序不仅体现了对婚姻的重视,也彰显了唐朝社会的等级制度和礼仪规范。
唐律对于婚姻的解除也有明确的规定。
“七出三不去”是其中的重要原则。
“七出”指的是妻子若有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这七种情形,丈夫有权休妻。
然而,“三不去”则对“七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若妻子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娶妻时贫贱而后富贵、妻子无娘家可归,丈夫则不得休妻。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一面。
同时,唐律对于婚姻中的违法行为也予以严厉制裁。
例如,对于“违律为婚”的情况,包括同姓为婚、良贱通婚等,都会受到相应的刑罚。
这不仅维护了婚姻制度的尊严,也保证了社会等级秩序的稳定。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家庭财产方面,丈夫拥有主导权,但妻子的嫁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护。
在夫妻相互关系上,要求双方相互忠诚、尊重。
从社会背景来看,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是唐朝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论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以婚恋自由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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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以婚恋自由为中心发表时间:2019-05-13T16:16:32.41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6期作者:魏琪[导读] 唐朝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封建法制承前启后划时代的时期,婚姻制度至此已基本健全。
同时,唐朝又属于“开放型”的封建社会,其开放的特点,不仅表现在民族政策、政治制度和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社会风尚和婚姻制度上。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省扬州市 225000)摘要:唐朝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封建法制承前启后划时代的时期,婚姻制度至此已基本健全。
同时,唐朝又属于“开放型”的封建社会,其开放的特点,不仅表现在民族政策、政治制度和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社会风尚和婚姻制度上。
本文通过分析唐朝婚恋自由的特点对唐朝开放性的婚姻制度进行剖析,找到在唐朝封建制度下婚恋自由能够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婚恋自由;开放性一、唐朝婚姻制度的立法思想唐朝婚姻制度的立法思想主要包括三点。
(1)礼与法相结合。
唐律是礼法结合过程中完成阶段的最终产物,如“六礼”。
它把礼与法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礼是立法的依据,而法是维护礼的武器,二者相辅相成。
(2)以宗法制为指导。
古时的婚姻,不仅是男女两个人的关系,而且是含有一个家庭与另一个家庭全部关系的意义。
所以,婚姻的主持,婚姻的标准,婚姻的手续等,都必须受宗法制度的制约。
如婚姻的缔结必须有主婚人(一般由父母或祖父母充任);婚姻的成立必须通过一定的仪节等等。
若违反了这些规矩,则被认为是非法的婚姻。
[1](3)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唐代的社会组织、人的身份,大致分为贵人、良人、贱人三种,而两个不同社会阶层的 之间是不能通婚的,一旦违反了有关的规定,不但要离婚, 且要受严厉的刑事处罚。
二、唐朝婚姻制度中婚恋自由的体现(一)相对自由的择偶权在封建社会里,在宗法制的限制下,婚姻往往不能由男女本人决定, 成为宗族延续的方式。
唐朝婚姻有什么礼仪唐朝婚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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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有什么礼仪?唐朝婚姻的制度古人结婚,大约是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周《礼记·昏义》,规定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此后历代大体沿袭这一礼制。
首先是纳采。
男方欲与女方结亲,必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
也就是俗话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顾名思义,媒,指谋合二姓之人;妁,指斟酌二姓之人。
媒人出来混,其实按照古代的行规,手上是要有家伙的。
一是斧,二是秤。
有斧是源于《诗经·豳风·伐柯》中的诗句:伐柯伐柯,匪斧不克。
取妻如何?匪媒不得。
有秤,讲究的是门当户对。
古人在门当户对方面讲究很多,比如有良贱不婚,例如贾宝玉不能娶晴雯当正室,贾琏不能扶正尤二姐都合其中之义。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宋代有榜下择婿之风,正所谓书中自有颜如玉,只要中进士,自然有富家小姐自动送上门。
类似现在考上公务员,就不愁没有女人。
自然,还有另一种比较特殊形态的婚姻,比如涉外婚姻。
大体来说汉唐时代的和亲,不管皇室还是民间,相对是比较宽松的。
唐朝中后期,控制的相对严格一些,比如规定,非常驻户口的番人原则上是不能在当地娶妻的,即便是有唐朝绿卡的胡人娶了汉女,也不能带回番地。
边境就更严,自从无忧城之变后(吐蕃嫁了个女子到唐朝的维州,生了两个儿子,长大之后开关献城与吐蕃,然后吐蕃改维州为无忧城。
古龙的《陆小凤》里凤舞九天一节大概就是影射这段故事),就开始严管了。
宋朝,也有个典故,庆历增币。
辽要和亲,宋回答,要女人没有,宁肯给钱。
不要说鼻涕宋,在这方面做的比汉唐可高多了。
元朝制度,以张教主为例,如果娶的是赵敏,那他就自动入蒙古籍(从蒙)。
娶小昭,那色目MM就降一个等级(从夫)。
娶周止若,没问题。
娶殷离,那时是没问题,现在小熊就要举报他近亲结婚。
娶殷杨氏,那他可就真要后悔,不管在虾米时代,都要算通奸。
明朝,重八哥蔫坏,不许留在中原汉地蒙古,色目人族内自行婚配,只许与汉人通婚,看上去互不吃亏,实际上娶胡姬的不少(比如明末守宁武关的周遇吉,老婆就是蒙古人),但肯嫁女儿去放羊的,却不多。
唐朝的婚姻制度与家族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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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婚姻制度与家族观念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的时期,其社会发展和文化成就在世界范围内有着重要影响。
唐代婚姻制度与家族观念是这个时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唐朝社会的结构和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唐代婚姻制度在唐代,婚姻制度以"礼法儒制"为基础,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乐而不淫的正派儒者将婚姻看作社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稳定。
1. 结婚年龄和匹配原则唐代的婚姻年龄相对较低,男子一般在20岁到30岁之间结婚,女子则在15岁到20岁之间。
婚姻关系往往由父母或者长辈安排,重视门当户对的原则。
社会地位高的人通常会选择和同等社会地位的结合,这样有助于巩固家族的社会地位。
2. 婚礼仪式与嫁妆唐代的婚礼仪式非常庄重,有具体的步骤和仪式。
婚前婚后都要进行一系列的祭祀仪式,以祈求祖先的祝福和丰衣足食的幸福生活。
此外,女方的家族要准备丰厚的嫁妆作为礼物给男方的家庭,以显示女方家族的财富和地位。
3. 离婚和再婚唐代的离婚相对较为容易,离婚可以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诉讼来解决。
男方对女方家族的财产进行恶意浪费或者虐待妻子都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离婚后的男方可以再娶,但女方的再婚机会相对较低。
4. 家庭责任和角色分工在唐代婚姻制度中,男女双方有着明确的家庭责任和角色分工。
男方负责独立生活和家族继承的重任,而女方则主要负责生育和家庭管理的事务。
这种分工方式在唐代被广泛接受,被视为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
二、唐代家族观念家族观念在唐代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被视为社会关系和个体身份的重要依据。
家族观念强调血缘关系和家族的延续,具有强烈的尊卑和长幼有序的意识。
1. 家族地位与社会身份在唐代社会,家族地位决定了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和地位。
家族的历史渊源和世代传承的资本对个人的社会地位起着重要的作用。
高贵的家族可以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机会,享受更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
2. 孝道与亲情唐代的家族观念强调孝道与亲情,尊重长幼有序和对长辈的敬重。
各朝代的婚姻制度与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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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朝代的婚姻制度与宗教信仰中国历史上的各朝代都有不同的婚姻制度和宗教信仰,这些都对人们的婚姻观念和生活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探究一下各朝代的婚姻制度和宗教信仰。
先秦时期的婚姻制度和宗教信仰先秦时期,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主要是以男性为中心,女性地位较低,婚姻由男方决定,妇女缺乏独立的婚姻自主权。
尽管如此,儒家思想强调和谐家庭,崇尚忠孝节义,强调男女间的感情和互相支持,对男女平等、相互尊重有一定的推崇。
在宗教信仰方面,先秦时期主要有儒、道、墨三家思想,其中儒家思想中道德伦理原则的提出对儒家的婚姻观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儒家思想认为男女之间应该互相敬爱,相互支持,从而构建和谐的家庭。
而道家和墨家则对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表现出更加超然和理性的态度。
汉代的婚姻制度和宗教信仰汉代时期,儒家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女性地位有所提升,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制度也随之改变,女性婚姻自主权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此外,男女间的感情也受到极大的重视,诸如“姻亲”、“媒妁”等传统婚姻观念持续发展,同时,汉代离婚风气趋于宽松,万一婚姻破裂,离婚也比较容易。
在宗教信仰方面,汉代对多种信仰包容,并逐渐确立了亲民、揭示生灵福祉的天人合一思想。
此外,汉代还出现了佛教、道教等宗教,这些宗教信仰影响着当时的社会,引导了人们对婚姻、家庭等问题的看法和处理方式。
唐朝的婚姻制度和宗教信仰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婚姻制度最为开放的一个时期,时代氛围开放自由、富于创造力。
在唐朝,女性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男女婚姻自主权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此外,唐朝还大力推行了婚姻相关法律法规,创造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宗教信仰方面,唐朝出现了佛、道、儒等多种宗教信仰形态,这些信仰使得当时的文化和生活更加多元化。
佛教的兴起,使得性别平等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婚姻关系也不再以男尊女卑为主。
道家思想提倡世俗化和自由化,也与当时的婚姻制度有所关联。
明清时期的婚姻制度和宗教信仰在明清时期,基于儒家思想和封建社会的悠久传统,婚姻制度进一步完善,婚姻制度形式更趋规范化,但是仍然存在男尊女卑的现象。
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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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一、婚姻制度唐朝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
“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各离之.”但当时并不禁止纳妾,实际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且禁止随意变换妻妾之位。
“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
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
各还正之。
"其目的在于明嫡庶之别,维护嫡长子继承制。
1、婚姻的成立。
唐律强调:(1)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但对卑幼在外自行定婚者区别对待,已成婚且合法者,予以承认;尚未成婚,须服从尊长安排;“违者,杖一百”。
(2)以婚书和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3)实行“同姓不婚”原则。
“诸同姓为婚者",双方各徒二年;非同姓而有五服以内血缘关系的男女也不得通婚,违者“以奸论".此外,严禁娶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2、婚龄的规定。
唐初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唐人崔颢《王家少妇》所谓“十五嫁王昌"可证。
玄宗时改为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实行早婚。
婚姻观念有些保守,不到成婚年龄,不得流露嫁娶心事。
有个小姑娘叫李冶,五、六岁时做了一首诗,题目是《咏蔷薇》,中有两句:“经时未嫁却,心绪乱纵横”。
父母认为不祥,让她做发女道士。
男子换妻如换衣服,亦为物议不容,如《唐才子传》崔颢:“娶妻择美者,稍不惬,即弃之,凡易三四”.由此招致“轻薄”“无行”之名.《旧唐书·李益传》:“少有痴病,而多猜忌。
防闲妻妾,过为苛酷,而有散灰扃户之谈闻于时,故时谓妒痴为‘李益疾'”。
3、婚姻的和谐。
夫妻感情相得,白头待老,唐人俗语谓之“和谐”.蒋防《霍小玉传》里面有梦脱鞋的情节,醒来解梦:“鞋者谐也,夫妇再合;脱者解也,既合而解,亦当永诀”。
唐朝与宋朝的女性地位与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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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与宋朝的女性地位与婚姻制度唐朝与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两个重要的朝代。
这两个朝代的女性地位与婚姻制度都有一定的特点和变化。
首先谈谈唐朝的女性地位与婚姻制度。
唐朝的女性地位相对较高,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和重视。
唐朝时期,女性有机会接受教育,一些才女如柳如是、李清照等名媛都是在唐朝活跃的文化人物。
而且,在唐朝,女性在文学、音乐和舞蹈等各个领域都可以展示自己的才华。
另外,唐朝的女性也具备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有自主的经济能力和财产所有权。
关于婚姻制度,在唐朝,虽然存在着包办婚姻的现象,但同时也出现了自由恋爱的情况。
一些诗人和文人多以诗词表达自己对心上人的爱慕之情,表达了对婚姻自由的追求。
在唐朝,女性的婚姻权利比较得以保护,妇女可以选择是否要离婚,她们的意愿算是比较被尊重和认真对待的。
然而,到了宋朝,女性地位和婚姻制度则发生了一些变化。
宋朝时间相对较长,可以分为北宋和南宋两个时期。
在北宋时期,由于士族地主大量积累土地财富,加上儒家思想强调男尊女卑,女性的地位开始逐渐下降。
北宋时期,妇女的家庭地位逐渐被男性主导,女性的社会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
同时,宋朝的婚姻制度也有所改变。
北宋时期,以家族联姻为主的婚姻形式得到了加强,婚姻的重心更多地放在了男方的家族利益上。
一些女性则成为了政治联姻的工具,为了家族的利益而被迫嫁人。
而南宋时期,由于南宋的政治动荡,女性的地位有所回升,相对于北宋时期,女性的地位和权益有了一些保障。
总的来说,唐朝与宋朝的女性地位与婚姻制度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变化的。
唐朝时期,女性在社会各个领域都有机会展示自己的才华,婚姻制度相对较为灵活和自由。
而到了宋朝时期,女性地位下降,婚姻制度更多地服务于家族利益。
这种变化主要受到了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影响。
尽管唐朝与宋朝的女性地位与婚姻制度存在差异,但是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和原因。
了解历史的发展,对于理解当代的社会与文化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唐朝的家庭结构与婚姻制度家族与婚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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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家庭结构与婚姻制度家族与婚姻法规唐朝的家庭结构与婚姻制度以及家族与婚姻法规在当时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社会秩序和家庭团结都有着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唐朝的家庭结构、婚姻制度、家族制度以及婚姻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家庭结构与婚姻制度在唐朝,家庭结构主要以大家庭为主,父母与子女、祖孙等多个亲属一起生活。
这种多代同堂的家庭结构,体现了家族的重要性,并强调了家族内的团结与互助。
在婚姻制度方面,唐代重视男女的婚姻自由。
一般情况下,男女自己选择伴侣,父母则会为子女提供咨询和指导。
然而,社会地位较高的家族有时也会通过包办婚姻来巩固家族间的关系,增强家族的影响力。
此外,离婚在唐朝也是允许的,不像其他古代朝代那样对离婚持较为严厉的态度。
婚姻中的财产分割也是受到尊重的,公平地分配财产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原则。
二、家族制度家族在唐朝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社会组织和文化传承的基本单位。
家族间的联系和家族规模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一个家族的地位和势力。
唐朝的家族制度注重家族血统的传承。
以宗族为单位,血缘关系紧密的人通常属于同一个宗族,形成宗族制度。
宗族成员之间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如祭祀祖先、互助等。
家族的供养制度也是一种重要特征,家族内长幼有序,尊卑有度,在家族秩序中保持着稳定的关系。
三、婚姻法规唐朝也有一系列的婚姻法规来规范婚姻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家庭稳定。
在唐朝,禁止通婚是一个重要法规之一。
根据唐代法律,亲属间的婚姻是被禁止的,这是为了维护家族的纯洁性和尊严。
此外,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婚前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用以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权益。
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和婚姻不和的问题也在唐朝的法律中有所体现。
唐代法律规定,对于虐待妻子和有家庭不和问题的丈夫,可以通过离婚来解决,以保护妇女的权益。
当然,离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相应程序的审查。
总结而言,唐朝的家庭结构与婚姻制度以及家族与婚姻法规都对当时的社会和家庭起到重要的作用。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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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论文导读::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
唐代是一个汉族胡化、民族融合的时代。
唐代婚姻制度开放性的表达。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冷淡,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制度的开放程度在中国历代婚姻制度中,都堪称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在整个封建社会中独树一帜,对以后近一千年的婚姻制度根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给予近代婚姻制度的变革以启示和借鉴。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婚姻法的教科书一般将婚姻的条件概括为结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和禁止性条件,结婚的条件又会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条件在离婚法中也被人称为原因,无人在婚姻法理论上使用根底条件的称谓。
然而在中国古代婚姻法的规定中,结婚条件和离婚条件是密切相连的,另外,婚姻被赋予事宗庙的神圣使命,所以继后世必然是婚姻的当然要求,婚姻必须满足生育子孙的根底条件。
中国古代婚姻法为何要将无子去当作法定离婚条件,必须从事宗庙、继后世说起。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本文将结婚条件与离婚条件统一起来分析。
为了表述便利,本文引入根底条件的概念。
婚姻根底条件是指决定婚姻关系产生、存续和消灭的法定根本条件。
决定婚姻关系能否成立和存续的根底性条件在古代法中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中国古代社会以封建礼制为标准社会的主导,儒家思想和封建礼制成为法律的当然渊源,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婚姻关系必须满足儒家伦理道德和礼制的根本要求。
这些要求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开展的强制性标准,对阶级社会的所有婚姻关系都予以调整汉族胡化,具有在法律层面上的普遍适用性。
中国古代婚姻的根底条件在不同历史朝代虽然存在有不同的规定,但是贯穿于古代社会始终的一些根本的制度性标准并无太大的变化,许多标准甚至沿用千年未曾有所更改,有些标准只是从法律层面上作了些许修补。
唐朝的女性地位与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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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女性地位与婚姻制度在唐朝时期,女性在社会地位和婚姻制度方面都经历了一定的演变和改变。
本文将重点探讨唐朝女性的地位以及婚姻制度的变革。
一、唐朝女性的地位在唐朝,女性的地位相对较高,与后来的宋代相比有所不同。
首先,在政治和文化领域,唐朝的女性享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
例如,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女性皇帝和女性政治家,如武则天和文成公主等。
她们通过自己的才华和能力,成功地在政治舞台上崭露头角,为唐朝的繁荣和进步做出了贡献。
其次,唐朝的女性在文化艺术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朝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黄金时代,女性在音乐、舞蹈、诗词等方面展现出了卓越的才华。
许多著名的女诗人如李师师、薛涛等,她们的作品至今仍然被后人所传颂,成为了中国古代文学的瑰宝。
此外,唐朝社会重视女性教育,鼓励女性接受教育和追求知识。
一些名门望族的女子可以接受良好的教育,学习经史子集和礼仪知识,有时还能参与公开的文化活动。
这为唐朝女性的地位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保障。
二、唐朝婚姻制度的变革在唐朝,婚姻制度与女性地位的变化紧密相关。
唐朝前期,婚姻制度主要以男权思想为基础,注重男性的地位和权力。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唐朝的婚姻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革。
首先,唐朝推崇门当户对的婚姻观念逐渐形成,并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人们认为婚姻应该建立在相对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基础上,以维护家族的利益和尊严。
因此,婚姻更多地成为了一种家族和社会关系的延续和巩固。
其次,唐朝的离婚制度相对宽容和灵活。
与前代相比,唐朝的离婚程序更为简便,夫妻双方只需经过一定程序即可办理离婚手续。
这种宽容的离婚制度有利于解决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减轻了女性的压力和负担。
另外,唐朝的寡妇婚姻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唐朝,寡妇有重新婚姻的权利,而且不再被视为社会的负担。
这种改变为寡妇提供了一定的选择空间和机会,使她们能够重新开始婚姻生活。
总体而言,唐朝的女性地位相对较高,而婚姻制度也相对灵活和宽容。
唐律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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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婚姻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其婚姻制度也是非常有特色的。
唐律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了婚姻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唐律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婚姻的形式、离婚、家庭财产等方面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唐律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唐朝的婚姻制度以家族利益为重,以男尊女卑为基础,男女双方的婚姻自由度不高。
唐律规定,男方的家长应该为儿子选择合适的婚姻对象,而女方的父母则应该为女儿选择合适的婚姻对象。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许多婚姻的限制条件,如亲戚关系、年龄、身份等。
由于唐朝是一个封建社会,家族的利益非常重要。
因此,唐律规定,男方应该尽可能地选择有地位、有财富、有才能的女子为妻,以增加家族的声望和地位。
而女方则应该尽可能地嫁给有地位、有财富、有才能的男子,以保障自己的生活和地位。
二、婚姻的形式唐朝的婚姻形式有很多种,如嫁妆婚、买卖婚、合婚、兄弟婚等。
其中,嫁妆婚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婚姻形式。
唐朝的嫁妆婚是指女方在婚姻中提供的财产,包括金银、土地、牛马等。
男方在接受嫁妆的同时,也会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以表示对女方的尊重和爱护。
买卖婚是另一种比较常见的婚姻形式。
买卖婚是指男方支付一定的财物给女方,以获得女方的婚姻权。
在唐朝,买卖婚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婚姻形式,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合婚是指两个家庭中的男女进行联姻,以达到共同利益的目的。
在唐朝,许多家族都喜欢通过合婚的方式来增加家族的声望和地位。
兄弟婚是指一位男子同时娶了两个或更多个妻子。
在唐朝,兄弟婚是非常罕见的,而且往往会引起家族内部的争端和纷争。
三、离婚在唐朝,离婚是允许的,但是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唐律规定,离婚必须经过男方的家长同意,并且必须有足够的理由。
离婚的理由包括:婚姻中双方有重大的过错、婚姻中双方感情不合、婚姻中双方不能生育等。
如果离婚是因为女方的过错,如通奸、不孝等,那么女方必须退还嫁妆。
如果离婚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如家暴、赌博等,那么男方必须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给女方。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案例(3篇)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fdef5b7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d6.png)
第1篇一、背景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其婚姻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以《唐律疏议》为主要依据,以维护家族利益和社会稳定为目标。
本文将以唐朝某一起婚姻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具体应用。
二、案例唐朝某年,河南洛阳城内发生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男,25岁,家境贫寒;被告李某,女,22岁,家境富裕。
张某与李某自幼相识,双方父母有意将两人结为姻亲。
然而,由于张某家境贫寒,李某及其家人坚决反对这门婚事。
张某无奈之下,向洛阳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他与李某成婚。
三、案件审理洛阳府接到张某的诉讼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1. 证据收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是他与李某的相识证明;二是双方父母的亲笔信,表明双方父母同意两人结婚;三是张某的财产证明,证明他具备结婚条件。
李某及其家人则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是李某的财产证明,证明李某具有嫁妆;二是李某父母的证言,表示坚决反对这门婚事。
2. 法院判决根据《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判决。
以下是判决的主要内容:(1)张某与李某相识多年,双方父母均有意愿将两人结为姻亲,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
(2)张某家境贫寒,但具备结婚条件。
李某家境富裕,具备嫁妆。
双方在财产上并无明显差距。
(3)根据《唐律疏议》规定,父母有责任为子女选择合适的配偶。
李某父母反对这门婚事,违背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成婚,并要求双方父母履行婚约。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唐朝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几个关键问题:1. 婚姻自由原则唐朝婚姻法律制度规定,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相识多年,双方父母均有意愿将两人结为姻亲,符合婚姻自由原则。
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朝婚姻法律制度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本案中,李某父母反对这门婚事,违背了这一原则。
唐代开放的婚姻生活简析
![唐代开放的婚姻生活简析](https://img.taocdn.com/s3/m/e397240702020740be1e9bb9.png)
唐代开放的婚姻生活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高峰,生产力活跃,社会物质生产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社会精神生产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民族融合的不断扩大和外来民族道德风尚的传播渗透促进了唐代婚姻道德观念的转变,还有儒教的势微和士族门阀势力的消融,也削弱了婚姻道德观念方面的礼教束缚。
然而,唐律中规定的婚姻政策却与现实生活有着不一样的表现。
(一)开放的婚姻方式1.婚前同居对于婚前同居我们并不陌生,在现代生活中已经习以为常,这是年轻男女婚姻自由的体现。
然而,《唐律疏议》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6],或许又赞成“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的做法[7],使自由恋爱没有完全的被禁止,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男女未婚同居的现象。
男女未婚同居的现象在书中也多有记载。
《张云容》中这样写道:“薛昭者,唐元和末为平陆尉厖昭潜于古殿之西间,及夜,风清月皎,见阶前有三美女厖长曰云容,张氏;次曰凤台,萧氏;次曰兰翘,刘氏。
饮将酣,兰翘命骰子,谓二女曰:…今夕佳宾相会,须有匹偶,请掷骰子,遇采强者,得荐枕席。
‟”[8]故事中记载的是平陆尉薛昭在晚上偶遇三个美女,这三个女子遇到心仪的男子,便采用掷骰子方法来决定,这足以见识到唐代妇女性情开放的程度。
上面提到的事情如果算是保守的话,还有更为开放大胆的例子。
《刘长史女》中记载:“吉州刘长史无子,独养三女,皆殊色,甚念之。
其长女年十二,病死官舍中。
刘素与司丘掾高广相善,俱秩满,与同归,刘载女丧还。
高广有子,年二十余,甚聪慧,有姿仪。
……时天无纤云,月甚清朗。
有顷,遥见一女,自后船出,从此婢直来,未至十步,光彩映发,馨香袭人。
高不胜其意,便前持之。
女纵体入怀,姿态横发,乃与俱就船中,倍加款密。
此后夜夜辄来,情念弥重。
”[9]高广所遇女子表现甚是殷勤主动,风骚姿态展露无疑,这要是以传统标准来衡量,肯定是伤风败俗。
然而这不是偶然一次,“此后夜夜辄来”可以说明,对于这种事情定是看得很淡,并没有显得卑贱,从彼此“情念弥重”中就可以体现出。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e4ce0c2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c4.png)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唐朝(618年至907年)是中国历史上繁盛的朝代之一,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婚姻和家庭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点与制度变化。
本文将从婚姻的结构、家庭的组成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等方面来探讨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婚姻的结构唐朝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形式是男尊女卑的宗法制。
宗法制强调家族、宗法和封建地主的权威,对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婚姻对象有一定的限制。
婚姻通常是由家长、长辈或媒人来主持。
彩礼也是婚姻中的一项重要仪式,丈夫的家族通常向妻子的家族支付彩礼以示尊重。
唐朝的婚姻结构主要分为买媳制和买妾制。
买媳制是指男方家族支付一定财物以换取女方为妻子,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富裕的家庭。
而买妾制则是指男方购买女子作为妾室,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贫困或地位低下的男性。
家庭的组成唐朝的家庭主要以丈夫为核心,以男性为家族的延续者。
在婚姻后,夫妻通常住在丈夫的家庭中,与丈夫的父母、兄弟姐妹一起生活。
丈夫的父母通常享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威,妻子在家庭中地位较低,需要服从丈夫和公婆的安排。
唐朝的家庭制度中还存在着妻妾共处的制度,富裕的家庭通常会有多位妻妾。
妻子的地位最高,妾室的地位较低。
妻子通常享有合法地位,可以参与家族中的事务和继承权利。
而妾室则地位较为边缘化,被主要用于满足丈夫的性需求,缺乏合法权益。
法律制度唐代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家庭法律制度,以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其中,婚姻法作为最重要的一部分,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婚姻法强调尊重父母安排的婚姻,鼓励家族的利益更胜于个人的选择。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限制了离婚的条件,离婚通常需要有特殊的理由,如虐待、重婚等。
唐代的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所涉及的权益和责任。
丈夫有责任保护和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得到丈夫的经济支持。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对于通奸、家庭暴力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等问题的处理方式。
总结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权威、父权、男尊女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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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自由的婚姻制度
时间:2010-06-07 09:23:37 来源:世界地图历史地理作者:
在夫权弥漫的封建社会,女人离婚或再嫁是件极其艰难的事,可谓“离婚难,难于上青天!”。
究其原因,是古代人近乎变态的贞操观,按照孔老夫子等人的观点,所谓贞节不只是单纯的不失身,还包括不改嫁、丧偶的情况下坚持守寡等等。
当时的广大妇女同胞别说提出离婚,就是产生这种想法都是相当可耻的行为,但是男人却可以随时提出离婚,即所谓的“休妻”。
所以婚姻对男人来说就如同脸上的青春痘,想挤随时都可以挤,但对女人来说却如同脸上的皱纹,想丢是不可能的。
现在人形容被房子压得喘不过气来的人叫房奴,那么古代被婚姻压迫的妇女们就是不折不扣的“婚奴”!这里举个例子,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想要离婚,按照当时的法律她必须要入狱一年才能如愿以偿。
所以,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岁月里根本没有离婚这个词,有的只是休妻。
但凡事都有例外,中国的历史跨度漫长,也就有了比其他国家更多的例外机会,这个例外就是唐朝。
唐朝是个“80后”性格极重的王朝,从诞生的那天起,就在不断的颠覆,比如先前的女人以瘦为美,唐朝的女人就以胖为美;先前的后妃都住宫里,唐朝的后妃却能在宫外自建府第;先前的大臣不敢对本朝皇帝说三道四,唐朝的大臣除了对本朝皇帝公开说三道四,像白居易这样的文学泰斗还为皇帝编爱情故事。
没有颠覆,就没有进步,所以颠覆本身就是一种美。
唐朝的女性那叫一个幸福,《唐律》规定,结婚前可以自由恋爱、私订终身,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会给与绝对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真可谓我的爱情我做主。
那么结婚后如果婚姻不幸,女性想要离婚又会怎么样呢?《唐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
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
二、促裁离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
《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
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
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
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中的这些明文规定,就本质来说还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度之下的夫权。
但是我们也同时看到了积极和开放的一面,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无论是在之前的朝代还是在后来的朝代,其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
此外,唐朝也不鼓励妇女守寡,在丈夫死后把大把的青春和岁月交给篱笆和狗,半辈子过着“星星还是那颗星星”的无聊日子。
《唐律》中对于妇子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我们来看几个数据:唐代所生的公主中再嫁、三嫁者甚多。
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就有23人,三嫁者也有4人。
上有天堂,下有李唐,水银河估计生活在唐朝的广大妇女同胞们一定会这么说。
在男人失去提出离婚的专利权的唐朝,女人第一次有了对婚姻说不的权力,第一次可以和丈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次可以仰首挺胸对别人说自己要离婚,于是乎离婚率一下子高了起来。
据史实记录,唐朝离婚还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
女子色衰爱驰、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
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
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但另一方面,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
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
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
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
婚姻限制的相对宽松、贞节观念的淡化也造成了另外一个后果,就是社会风气的相对下降。
唐代上层社会的男子中,较普遍实行着各种形式的多偶制。
皇帝嫔妃如云,成百上千;贵族达官也借种种口实,广置妻妾。
就连与妻子情爱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纳妾之外,士大夫阶层还有狎妓的乐子。
与男子的纳妾嫖妓、寻花问柳相对应,在上流社会的妇女中,也常演出许多蓄养情人、婚外私通的艳事来。
以武则天为例,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时,就与太子李治发生了暧昧关系,当皇帝后,更广置面首,大选美少年为内侍。
《开元天宝遗事》中有一个有趣的故事:“杨国忠出使于江浙。
其妻思念至深。
忽昼梦与国忠交而孕,后生男名助。
国忠使归,其妻具述梦中之事。
国忠曰:’此盖夫妻相念情感所至。
’时人无不高笑也。
”梦中有孕不过是骗人的幌子,而杨国忠对妻子的这种行为不仅不怪罪,反而为其开脱,这除了顾及自己的名声外,只能说夫妻间有一种不相禁忌的默契。
上梁不正,下梁自然也就歪了。
唐朝的妇女私奔、私通之类的花边新闻,几乎天天都有,层出不穷。
唐代的笔记小说在这方面为提供了许多例子。
这些事例说明,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仅为丈夫,而且对妻子的限制也并不十分严格,女子在“不相禁忌”的形势下,同样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
就像广告说的那样,做女人真的很舒服。
最早离婚协议书唐朝提倡好合好散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译文大意: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兑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2000年在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的时候曾来北京展出过,而且还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放妻协议”实为“离婚协议书”
专家介绍,“放妻协议”也叫“放妻书”。
顾名思义就是放妻,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离婚协议”。
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
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
而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妇女地位极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这张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
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
简单的解释,就是丈夫很宽容地说:如果没有缘分,咱俩不如好合好散,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的确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只单单说了夫妻离婚的原因:感情不和。
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
这样一份“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在封建社会里,人们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惊奇。
何人留下“放妻协议”?
这份令后人感到惊奇的东西,究竟是什么人留下的呢?
据国家博物馆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员王义康介绍,“古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议’。
”
他介绍,这种协议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
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
王义康还说,像这种“放妻协议”看上去双方都比较和谐,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当事人的心情怎样谁也不好说。
他认为,保留协议书的也不一定就是当事人,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
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只这一份,记者在网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
在敦煌的考古发掘中,同时发现了几份这样的“放妻书”,说明在当时的敦煌民间也是很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