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民法笔记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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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民法笔记第三章

一、自然人的概述

 概念:自然人和公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民: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的自然人。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广,它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民法上,公民就是自然人。 2.住所: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

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

的除外)。无吴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成为

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以独立的民事

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2.特征:1)平等性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性别、财产状况等有所区别,但民事权利不平等。2)统一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统一。3)不可分离性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不得转让,不得放弃。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1)时间: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2)死亡在法律上分为两种:生理死亡(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和宣告死亡(针对长期失踪)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自然人要取得民事权利必须具备民事能力。 2.意思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意思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相关。 3.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律直接规定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自然人年龄和精神状况的影响(不是人人平等) 4. 类型:以年龄、智力、精神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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