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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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解,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
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综
合。
2、宪法: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
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3、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
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
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4、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
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
育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
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法的渊源:特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
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6、政策: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
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
7、教育基本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
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学制:指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
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9、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标
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
的一种制度。
10、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
由国家批准的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
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11、学位制度:国家赋予其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对达到一定学位水平或
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一定学位,并向其颁发相
应学位证书的一种制度。
12、法律责任: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
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3、教师: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
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14、、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
取得该岗位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
15、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指高等学校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教师职务所确定的职
责、条件和任期来聘请具有一定条件的教师
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16、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
度的学校教育。
17、义务教育法:指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
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的行为规范。
18、民办教育: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
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
动。
19、教育侵权行为: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
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剥夺其他主
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0、法律救济: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
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
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
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21、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
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
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
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
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22、教育申诉制度: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它教育
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决定
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
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
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23、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
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复议
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
的活动及其制度.
24、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指在我国教育领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
师和学生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该行政主体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
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25、行政诉讼: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二、简答题
1、法律与现代教育的关系
答:(1)现代教育自身诸多特点内在地需要法律的规制,只有经过法律的有效介入与调整,复杂多样的现代教育才有可能走
向规范化、有序化和科学化,没有法律,就没有现代教育。
(2)现代教育的蓬勃开展有力地推进了法律的发展。
2、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答: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即要依法治教,两者密不可分,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对于存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3、依法治教与教育法治化的关系
1)依法执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法治化。
2)教育法治化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3)教育法制化要求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
教育法制建设的内容有:教育立法-有法可依;教育行政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教育司法-违法必究;教育法制监督
4、广义教育法的基本含义
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和规范教育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 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4)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5、教育法的本质
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教育法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即在反映和维护的利益关系中,既包括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6、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治教原则;
2、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原则;
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则;
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原则;
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
稳定来源和增长原则
7、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中
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行政规章;地
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
法的司法解释和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等
8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结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