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广西区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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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条,新生成交通需求指“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后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并包含由其引起的其它新增交通需求。

”如果包含由其引起的其它新增交通需求,则范围不容易界定,而且实际操作存在困难。

2、7.0.4“……每一个项目的交通需求预测应不少于两种方法,并进行分析对比后,决定预测需求量。

”这一条的标准太高,建议仅对于个别影响重大的项目采用不少于两种方法进行交通需求预测。

3、9.0.3第1条,机动车交通系统的评价指标低于本标准表8.0.2-1、表8.0.2-2和表8.0.2-3……,应为8.0.1-1、表8.0.1-2和表8.0.1-3。

4、表A.0.1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数量关系,应同时明确不少于和不超过的个数。

5、附录B的服务水平分级为什么不与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一致,统一采用一、二、三、四级的说法?
6、需要进一步明确表B.0.2-1、表B.0.2-1的用法。

7、表B.0.4未给出城市主干路(和次干路)的长路段机动车服务水平标准,此外,建议给出表中延误率的计算公式。

8、表B.0.6匝道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依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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