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桥、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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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桥、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doc 11页)

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桥梁维修加固改造

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杜绝桥梁跨塌、坠车伤人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部颁规范、技术标准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受省交通厅的委托,省公路局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局、县乡公路管理站(处)负责。

第三条

桥梁加固改造工作基本方针:防治结合,预防养护为主,深入持久地把桥梁加固改造工作抓好,尽可能消除桥梁结构上的一切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因桥梁技术状况原因引起的桥梁垮塌安全事故。

第四条

桥梁加固改造工作规划:2005年前消灭国省干线上四类桥;2008年前消灭省养支线四类桥,同时消灭国省道上中、小桥梁中的窄桥和险桥(做到桥与路基等宽,桥头视距良好,线型顺适);2010年消灭县乡公路的四类桥;以后在此基础上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治。

第五条

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各类技术状况桥梁应及时做到: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进行小修;三类桥梁进行中修;四类桥梁进行大修或改造。

第十三条

对于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引入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桥梁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桥梁维修加固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桥梁两端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确保行车安全。如桥梁维修加固期间禁止车辆通行,应拟定适当的绕行路线,在绕行路口设立明显的指路标志,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桥梁检查

第十五条

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对所管养的桥梁每三年应组织一次检查,检查工作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中定期检查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县级公路管理机

构对所管养的桥梁每季度应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工作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经常检查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养的桥梁要做好专人观测、记录、建档等工作。技术状况为三类(病桥)的桥梁每月观测一次,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危桥)每7天观测一次,交通流量特别大(每昼夜1万辆以上)、超载车辆多的线路上的四类桥,每三天观测一次,三、四类桥梁遇大、暴雨天气每天观测一次。

第十七条

要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将所管养桥梁技术状况每季度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报告一次,四类桥每月报告一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将所管养桥梁技术状况每年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省局报告一次,四类桥(危桥)每季度报告一次。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详细观测资料(含文字说明、照片、示意图)、病害原因分析、建议处治措施等,报告要有桥梁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十八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发现新的病、危桥梁要及时设置限载、限速、禁止通行等安全警告标志,必要时应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分流或封闭交通,并向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共同协调好各种关系。

第十九条桥梁遭受洪水、流冰、漂流物、船舶撞击、滑坡、地震、风灾和超重车辆自行通过之后,应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的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实施应急检查。

第二十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特大桥、大桥,由省公路局组织进行专门检查。

(一)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

(二)要求提高承载等级(在决定加固改善方案之前)。

(三)桥梁技术状况为四类。

第二十一条专门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一)全桥外观质量缺陷检测(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基础冲涮)。

(二)结构材料缺损状况诊断,包括材料损坏程度检测,材料物理、化学性能测试及缺损原因的分析判断。

(三)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鉴定,包括结构承载能力(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鉴定,桥梁抗洪能力的鉴定。

第四章加固改造

第二十二条

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对纳入省厅桥梁处治年度计划的特大桥和大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依据检测结果进行施工图设计。经省公路局组织专家对施工图设计评审并批复后由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州公路局对纳入省厅桥梁处治年度计划的中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将设计报省局批复后组织实施。省养干支线小桥和县乡

道中小桥加固改造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特大桥、大桥维修加固资金达到或超出新建一座类似规模桥梁经费的40%,中、小桥梁维修加固资金达到或超出新建一座类似规模桥梁经费的50%时,设计单位应将维修加固方案与拆除重建方案进行论证比较,择优选用。

第二十五条桥梁加固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经省局批复的桥梁加固改建工程,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设计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由省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桥梁加固改造工程完工后,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初验,并将验收资料报省公路局备案。省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特大桥、大桥进行竣工验收,中小桥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追究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行政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日常养护不及时,造成桥梁出现病害或缺损。

(二)不履行经常检查职责,观测不到位,出现问题未及时报告。

(三)发现问题,应急措施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九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追究市州级公路管理机构行政一把手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因配套资金不落实而延误病害处治,造成严重后果。

(二)不按要求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查,出现问题未及时报告而造成恶劣影响。

(三)对桥梁加固改造工程监管不力,导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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