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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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桥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桥梁维修加固改造

工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路桥梁修理加固改造工程治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杜绝桥梁跨塌、坠车伤人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部颁规范、技术标准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桥梁修理加固改造工程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原则。受省交通厅的托付,省公路局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修理加固改造工程的治理和监督工作。桥梁修理加固改造工程的具体治理工作,依照目前各级公路治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公路治理局、县乡公路治理站(处)负责。

第三条

桥梁加固改造工作差不多方针:防治结合,预防养护为主,深入持久地把桥梁加固改造工作抓好,尽可能排除桥梁结构上的一切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因桥梁技术状况缘故引起的桥梁垮塌安全事故。

桥梁加固改造工作规划:2005年前消灭国省干线上四类桥;2018年前消灭省养支线四类桥,同时消灭国省道上中、小桥梁中的窄桥和险桥(做到桥与路基等宽,桥头视距良好,线型顺适);2018年消灭县乡公路的四类桥;以后在此基础上做到及时发觉,及时处治。

第五条

依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各类技术状况桥梁应及时做到: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进行小修;三类桥梁进行中修;四类桥梁进行大修或改造。

桥梁修理加固工程资金要紧来源于公路养护资金、车辆通行费。具体方案:省养干支线特大桥、大桥及中桥修理加固资金由省交通厅补助工程总预算的50% (湘

西补助70%,怀化张家界补助60%),其余部分由市州工程切块经费列支;如桥梁所处路段设有通行费收费站,则全额工程经费由通行费支出。省养干支线小桥修理加固资金全部由市州切块经费支出。县乡公路特大、大桥修理加固资金由省交通厅补助50%,剩余部分由市州县乡公路治理机构筹措;县乡公路中、小桥修理加固资金全额由市州县乡公路治理机构负责筹措。

第七条桥梁修理加固工程省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桥梁的修理、加固和改造。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八条本方法适用于省养干支线和县乡公路。

第二章一样规定

第九条

各级公路治理机构必须加强现有桥梁的检查、保养、爱护和加固工作,认真落实省局“三个一”的要求(管养桥梁在县级公路机构中要明确三个责任人:一名要紧领导,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名养路工人),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十条

各市州和县级公路治理机构均应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县级公路治理机构的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的经常检查和小修保养工作;市州公路治理机构的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定辖区内桥梁定期检查打算,组织实施桥梁定期检查和应急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桥梁加固改造工程年度打算由市州公路治理机构编制,经省公路局综合汇总报省交通厅批准后执行。对由于突发事件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难(如风、雨、洪水、地震等)产生的桥梁梁,各级公路治理机构应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处治,省补资金将由省局向省厅申请在本年末调整打算或来年年初打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治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操纵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关于桥梁修理、加固工程,各级公路治理机构应引入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行招投

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关于桥梁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治理制度。

第十四条

桥梁修理加固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桥梁两端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爱护交通,确保行车安全。如桥梁修理加固期间禁止车辆通行,应拟定适当的绕行路线,在绕行路口设立明显的指路标志,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桥梁检查

第十五条

各市州公路治理局对所管养的桥梁每三年应组织一次检查,检查工作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中定期检查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县级公路治理机构对所管养的桥梁每季度应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工作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经常检查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级公路治理机构对所管养的桥梁要做好专人观测、记录、建档等工作。技术状况为三类(病桥)的桥梁每月观测一次,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危桥)每7天观测一次,交通流量专门大(每昼夜1万辆以上)、超载车辆多的线路上的四类桥,每三天观测一次,三、四类桥梁遇大、暴雨天气每天观测一次。

第十七条

要求县级公路治理机构将所管养桥梁技术状况每季度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市(州)公路治理机构报告一次,四类桥每月报告一次。市(州)公路治理机构将所管养桥梁技术状况每年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省局报告一次,四类桥(危桥)每季度报告一次。紧急情形要随时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详细观测资料(含文字讲明、照片、示意图)、病害缘故分析、建议处治措施等,报告要有桥梁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十八条

县级公路治理机构发觉新的病、危桥梁要及时设置限载、限速、禁止通行等安全警告标志,必要时应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分流或封闭交通,并向上级公路治理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共同和谐好各种关系。

第十九条桥梁遭受洪水、流冰、漂流物、船舶撞击、滑坡、地震、风灾和超重车辆自行通过之后,应由市州公路治理机构的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实施应急检查。

第二十条凡显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特大桥、大桥,由省公路局组织进行专门检查。

(一)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缘故及程度。

(二)要求提高承载等级(在决定加固改善方案之前)。

(三)桥梁技术状况为四类。

第二十一条专门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一)全桥外观质量缺陷检测(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基础冲涮)。

(二)结构材料缺损状况诊断,包括材料损坏程度检测,材料物理、化学性能测试及缺损缘故的分析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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