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二)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二、对《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修改为“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
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晋政办发[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4]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资源瓶颈制约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省的资源状况和节能潜力1995年以来,我省紧紧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力度,极大地推动了我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全省万元GDP综合能耗由1995年的6.57吨标煤下降到2003年的4.24吨标煤,能源消费以平均4.62%的增长速度支持了国民经济平均9.07%的增长速度。
我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虽然取得了可观的成效,但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作为以能源原材料工业为主的省份,其经济增长方式仍然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难循环、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为主,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任务十分繁重。
我省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为388立方米,在全国排第23位。
2003年我省万元GDP综合能耗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倍。
我省每度电所产生的国内生产总值为3.21元。
全省矿产资源平均回采率仅为44%,且贫矿多富矿少。
能源消耗高、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成为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山西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领导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省长担任领导组组长,有关部门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日常工作。
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政策法规
财
政
部
.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财发 [ 05 6 号 20 ] 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 业综合开 发财 政资金管理 , 高 提
2 0 年1 月1 日 05 2 4
的 ,除给予上 述处理外 ,还 应逐级全额 收回滞 留的财 政资金 ( 含财政有偿 资金 占用费 ) 。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 金的 , 还资金数额 的1%以上 5%以下扣 减下一年度财政 按未 0 0
第六条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 按
未 配套资金 数额 的1%以上5 %以下扣减 下一年 度财政 资金 0 0 投资指标 。
第七条 挤占、 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 按挤 占、 挪
用财政资金数额的3 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其 中
单个开发县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累计1万元以上1 万元以下 0 0 0 的, 暂停开发县资格; 占、 挤 挪用财政资金累计超过10 0万元的,
资指标 。 第十一条
随意提高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率的, 多收的占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及审计机关 、 省级 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 门的派出机构 、 审计
机关的派出机构 、 监察机关及其 派出机构在各 自的职权范 围内
进行处理 、 处罚 、 处分 。对于违规违纪行 为 , 除按上款规定进行
单位未能按期对存在 问题进行整改 的, 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从重
处理 。
第八条 无正当理 由滞 留上级农业综 合开发财政资金 , 其 中在本级滞留时间不足半年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1%以上 0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做好农业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做好农业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晋政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做好农业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了科学、高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以下简称《条例》)。
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做好组织保障(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的行政法规,是依法普查的主要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条例》的规定和约束下开展工作。
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开展农业普查、积极主动配合农业普查的氛围。
(二)强化开展农业普查重要性的认识。
农业普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普查的结果将成为国家和政府掌握国情国力、省情省力的基础信息;将成为国家和政府检验近年实施的惠农政策效果、全面评价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真实成就的基础信息;将成为国家及我省制定“三农”政策、实施“十一五”规划、建设新农村的决策依据;将成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了解国内、国际市场,掌握本地优势,合理安排生产的重要参考。
地方各级、各部门在普查中要加强协调,周密安排;各地普查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组织实施好本次农业普查。
(三)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业普查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晋政办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2日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2015年)第一章“十一五”发展回顾“十一五”时期,全省上下紧紧抓住“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省”建设的重大契机,以全局循环、高端循环为基点,着力推进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和城乡生态化,一大批具有强大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循环经济园区、企业和重大工程应运而生,开启了资源型地区绿色发展、清洁发展、低碳发展的转型跨越新篇章。
1.1进展与成效1.1.1重大项目投资效应凸显近年来,全省充分发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对循环经济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以直接投资、贷款贴息和资本金入股等方式,重点支持煤炭、焦炭、电力、冶金、化工等传统产业的循环化改造,先后建设了余热、余压回收,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煤层气综合利用及污水、矿井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等一批循环经济重大示范项目,初步形成了具有山西特点的煤电材、煤电铝、煤焦化等循环经济模式。
截止2010年,67%的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投向循环经济项目,《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008-2012)》确定的100个重大示范项目80%以上已经建成投产,带动全社会投资1400亿元。
1.1.2试点带动作用显著增强继2007年我省被确定为循环经济试点省以来,2010年又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确定为全国唯一的全省域循环经济统计试点省份,太原、晋城、长治、运城市成为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城市建设试点市。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 , 反 国家有 关 财 政法 律 、 违 法规 、 章 以及 国家 规 农 业综 合开 发资 金管 理制 度 的行 为 。 第 三条 对 于 发 生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财 政 部
1 以上 5 以下 扣减 下一 年 度 财 政 资金 指 标 ; 0 O
情节 较重 的 , 予安 排 新 增 资 金 或 调减 现 有 投 入 不 规模 。
合开 发 资金 和项 目管 理 办 法 》 以及 其 他 有 关 政 策
现有 投 入 规模 、 停 农 业 综合 开 发 县 ( 、 、 、 暂 市 区 旗
农场 、 场、 , 牧 团 以下简称 开 发县 ) 格直 至取 消开 资
发县 资格 等处 理 。 暂 停 或取 消开 发县 资格 的 , 照《 按 国家农 业 综 合 开发 县管 理办 法 》 有关 规定 执行 。 第 五条 年 度 项 目实施 计 划 经批 复 后 , 未按
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执行 中有何问题 , 请及时向财政部( 国家农业综
合 开 发办公 室 ) 反馈 。
待农业 综 合开 发财 政有偿 资 金全 部 回收后 ,农 业综 合 开 发财 政 资金 违 规 违 纪行 为 处 理 办法 》 九 《 第 条 、 十条 自行 废止 。 第
35 —
国务 院公 报 2 1 2 0 1・ 7 第 七条 挤 占、 用 财政 资 金 的 , 挤 占、 挪 按 挪
部 门文件
使 用不 合格 发 票或 者 白条 人 账 的 , 违规 违 纪 资 按
金 数 额 的 1 以上 5 以下 扣 减 下 一 年度 财 政 0 0/ 9 6
已经得 到 纠正 的 , 以从轻 处 理 。 可 第十 七条 违 规 违 纪 行 为经 查 证 后 , 检 查 被
省财政厅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三 、 义 务 人 对 所 收 购 产 品 进 行 再 销 售 时 ,须 持 基 金 已
缴 证 明及 购 销 明 细 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办理 更 换 已缴 证 明 , 并 确保 合 计 原 煤 数 量 应 与 收 回 已缴 证 明 开 具 的 原 煤 数 量 相 等 ;
一
是 精 心 组 织 , 营 造 氛 围 。 首 先 ,及 时 转 发 了全 省 财
地税 机 关 更换 证 明 。
政 系统 开 展 向 沈 浩 同 志 学 习 活 动 的 决 定 ,要 求 各 级 财 政 部 门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认 真 开 展 学 习 活 动 , 广 泛 宣传 沈
浩 同志的先进事迹 ;其 次 ,召开局机 关全体 干部职 工大会 ,
传 达 贯 彻 了财 政 部 、省 财 政 厅 关 于在 全 国 财 政 系统 开 展 向 沈 浩 同志 学 习活 动 的 决 定 ,集 中 学 习 了沈 浩 同 志 先进 事 迹 。 第 三 ,在 全 市 财政 工 作 会 议 上 ,再 次 强 调 在 全 市财 政 系统 认 真 开展 学 沈 浩 活 动 的 重 要 意 义 ,要 求 全 市 财 政 系 统 干 部
五 、 财 务 制 度 健 全 、 财 务 管 理 完 善 、 经 营 业 绩 良好 、
缴 纳 基 金 信 誉 度 高 , 经销 原 煤 及 其 加 工 、 转 化 产 品 数 量 大 ,
职工 学习沈浩 同志五 方面精神 品质 ,严格 对照沈 浩先进 事 迹 ,学先进 、查不足 、找差距 、讲奉 献 、求 实效 、促发展 ,
活动促进财政 事业科 学发展 。一
以上 除 署 名 外 均 摘 自 《 山西 财 政 信 J》 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草原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用地效率,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保证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省1949年至1994年,重点是1979年以来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公布于后,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现行的文件也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文所列废止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涉及本部门需进行修订的文件,请尽快提出修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所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章目录(74件):类别序号文号及发布时间规章名称说明文物1晋政发〔198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被《山西省1985.3.7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文物保护实施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办法》、全国告人大常委会《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2晋政发〔1987〕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87.7.31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同上《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物价3晋政发〔1982〕155号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自行失效1982.12.13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4晋政发〔1987〕54号内部宾馆、饭店、招自行失效1987.6.13待所收费管理办法5晋政发〔1988〕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0.16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的通知计划6晋政发〔1986〕101号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山西省计划生育1986.12.28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生育条例》明规定》的通知令废止广播7晋革政字〔1974〕关于加强对公社放大自行失效电视第2号站和大队扩音机管理的通知教育8晋革发〔1979〕102号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自行失效1979.6.18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9晋政办发〔1986〕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自行失效154号厅发国家教委等部门1986.11.27《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10晋政发〔1987〕8号山西省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失效1987.2.6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农业11晋政发〔1975〕130号山西省渔业生产的若被《山西省实1975.6.26干试行规定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代替12晋政办发〔1987〕49号关于解决当前农村果被《山西省农1987.6.2园承包纠纷问题的通村合作经济承知包合同管理条例》代替13晋政发〔1987〕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5振兴旱作农业的决定物价14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自行失效1989.5.28粮食增产的奖励办法土地15晋政发〔1987〕93号关于认真加强土地管自行失效1987.10.19理坚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林业16晋政发〔1982〕74号山西省育林基金、更自行失效1982.6.18改资金实施办法17晋政发〔1986〕37号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被《山西省实1986.6.13管理办法(试行)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代替水利18晋革发〔1979〕165号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被《山西省水1979.9.22保障防洪安全布告利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办法》代替1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水1985.9.10保护水利工程实施的工程管理条例通知》代替测绘20晋政发〔1986〕85号山西省测绘管理办法被《山西省测绘条例》代替交通21晋革发〔1979〕60号山西省公路路产奖惩被《山西省公办法路管理条例》代替22晋政发〔198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5.21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23晋政发〔1987〕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4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保24晋政发〔1979〕106号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自行失效1979.6.18通知标准25晋政发〔1987〕53号山西省产品商品质量自行失效1987.7.6监督办法电力26晋革发〔1978〕44号山西省“三电”工作自行失效1978.1条例27晋政发〔1981〕12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节约自行失效1981.7.1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的通知煤炭28晋政发〔1984〕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8.27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29晋政发〔1986〕20号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自行失效1986.9.1办法工商30晋发〔1987〕7号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自行失效1987.3.19业暂行办法经贸31晋政办发〔1986〕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6.30厅转发《试行地区、部门经济目标管理并建立责任制的办法》的通知32晋政发〔1986〕98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自行失效1986.12.24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33晋政发〔1992〕11号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自行失效1992.1.28关问题的意见综合34晋政办发〔1987〕150号贯彻《国家行政机关被晋政办发〔1987.12.7公文处理办法》的实1994〕6施细则0号文件代替35晋政发〔198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晋政办发〔1988.3.7规则1994〕37号文明令废止被新规定代替民政36晋政发〔19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1983.1.7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37晋政发〔1985〕95号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被《山西省实1985.10.9试行办法施〈退伍兵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代替38晋政发〔1987〕14号山西省优待烈属、军被《山西省军1987.3.15属、残废军人暂行规人抚恤优待实定施办法》代替39晋政发〔1982〕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全国人大1982.8.9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禁禁毒决定》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代替急指示的紧急通知公安40晋政发〔1985〕113号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被《山西省消1985.11.27试行规定防管理条例》(1993)代替人事41晋政发〔1981〕18号关于干部退休退职工自行失效1981.2.21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42晋政发〔1984〕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被《山西省全1984.12.20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民所有制企业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招用农民合同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制工人实施细例》意见的通知则》(1994)代替43晋政办发〔1986〕7号山西省贯彻《国营企被《山西省城1986.9.13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镇企业职工保规定》的实施办法险暂行条例》(1995)代替44晋发〔1987〕7号山西省改进企业工奖自行失效1987.3.19资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45晋政发〔1988〕1号山西省实施《国营企被1995年1988.1.3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省政府62号规定》的细则令《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代替商业46晋政发〔1980〕2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盐1980.11.25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政管理办法》通告代替47晋政发〔1980〕225号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节自行失效1980.11.25约石油的紧急报告税收48晋政发〔1983〕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新税法取代1983.3.11收缴牲畜交易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晋政发〔1985〕59号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山西省农村1985.7.10农业税实施办法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50晋政发〔1985〕86号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被《山西省屠1985.9.14办法的若干规定宰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51晋政发〔1986〕46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被《中华人民1986.6.11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共和国个人所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得税法》代替》的细则52晋政发〔1986〕76号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被《中华人民1986.9.3实施办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53政府令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自行失效1988.11.4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54政府令第10号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自行失效1989.6.27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55政府令第12号山西省农林特产农业被《山西省农1989.7.19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明令废止外贸56晋政发〔1981〕1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自行失效1981.7.29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7晋政发〔1985〕12号山西省地区实施《中被《中华人民1985.2.25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商品检验法》定替代58晋政发〔1985〕28号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自行失效1985.3.25技术若干优惠规定59晋政发〔198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自行失效1986.4.2管理的补充通知60晋政发〔1986〕26号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自行失效1986.5.9强利用外汇外资、技术引进对个人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1晋政发〔1987〕32号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被《中华人民1987.5.2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替代62晋政发〔1987〕50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山西省鼓励投1981.4.11实施办法资办法明令废止金融63晋政发〔1981〕51号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被《现金管理1981.4.11行办法暂行条例》(1988)代替64晋政发〔1981〕69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自行失效1981.4.29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收买倒贩伪币活动的报告65晋政发〔1983〕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自行失效1980.10.15人民银行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66晋发〔1987〕7号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自行失效1987.3.19暂行办法67晋政发〔1988〕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自行失效1988.10.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财政68晋政发〔1985〕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晋政〔191985.3.8实行“划分税种、核94〕34号定收支、分级包干”《关于实行分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税制管理体制的通知》明令废止69晋政发〔1986〕35号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自行失效1986.6.5加的实施办法(试行)70晋政发〔1986〕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7.2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71晋政发〔1986〕113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被《山西省预1986.9.10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关于加强预算条例》明令禁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止的通知72晋政发〔1988〕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1.5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出版73晋政发〔1980〕210号批转省出版局九个单自行失效1980.8.29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74政府令第7号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自行失效1989.3.2办法(试行)——结束——。
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正文:---------------------------------------------------------------------------------------------------------------------------------------------------- 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统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第五条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整治规划的主要指标及重点工程布局应当与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明确土地整治目标,进行土地整治分区,安排土地整治任务,落实土地整治项目,提出土地整治保障措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临汾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组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临汾市农业综合开发
领导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08
•【字号】临政办函[2011]11号
•【施行日期】2011.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临汾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组
的通知
(临政办函〔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组成员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140号),市政府决定成立临汾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组,领导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郑中夏(副市长)
副组长:祁寒冰(市财政局局长)
尉俊(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栗纲(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贾自胜(市水利局局长)
王千良(市审计局局长)
丁向阳(市林业局局长)
杨志威(市农委主任)
宋林(市农机局局长)
XXX杰(市扶贫办主任)
王晓民(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袁思义(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临汾办事处主任)
仇跃俊(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东红(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办公室主任:张东红(兼)。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 ( )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 新 违纪行 为处 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 局 、 局 ,
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业 综 合 开发 请遵照执行 。执行 中有何 问题 , 农 请及时
办公室 , 农业部 , 水利部 , 国土资源部 , 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国 家林 业 局 :
附件 :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财发 [0 5 8号 2 0 ]6 第一条 为进一 步强化农业 综合 办事机构 在开展农 业综合开 发工作过 派出机构 、 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各 违反 国家有关财政法律 、 法规 、 规 自的职权 范 围内进行处理 、处罚 、处 开发财 政资金管理 ,提高资 金使用效 程中 ,
益 ,根 据 《 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 章 以及 国家农业综 合开 发资金管理制 分 。
例》 《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和项 目管 度 的行 为 。
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 制定
本办法。 第三条
对于违规 违纪行为 , 除按 1 - . 款规定
对 于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及 相 进行 处理 、 处罚 外 , 还应 由上级农业综
关责任人 , 应按照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合开发办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 , 根据权
第二条
本 办法 所称农业 综合 外 处分条例》的规定 ,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 责统一 、 分级管 理的原则 , 依照本办法
第四条 违 规 违纪 行 为一 经 发 现 ,
省 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 为( 以下简称 违 府 财 政 部 门 及 审计 机 关 、 级 以上人 民 给 予 处 理 。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2016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2016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晋财办发 [2016] 12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2016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通知晋财办发[2016]12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和我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有关精神,全面做好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我们制定了《山西省财政厅2016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西省财政厅2016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16年6月24日附件:山西省财政厅2016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办发〔2016〕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3号,以下简称《要点》)精神,全面做好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现制定省财政厅2016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2016年省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公众关切,深入贯彻落实财办发〔2016〕40号和晋政办发〔2016〕73号文件精神,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持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
二、认真做好《要点》中由省财政厅牵头和负责落实的工作(一)做好由省财政厅牵头落实的工作1.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
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
(地方金融处牵头落实)2.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
农业综合开发其他费用使用条例
农业综合开发其他费用使用条例一、项目管理费农综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具体支出内容包括:(一)交通费。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所用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等支出。
(二)差旅费。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
(三)会议费。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或工程招标时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资料印刷费等。
(四)培训费。
用于县级农发机构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培训时发生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
(五)项目及工程招标费。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工程招标时发生的招标公告费、招标代理费、评标费、资料费、公证费等支出。
(六)资金和项目公示费。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公示用标志牌(栏)的制作安装费、新闻媒体公示费等支出。
(七)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一般工程初步设计费。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和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费或委托编制费支出。
二、前期工作费前期工作费用用于项目正式立项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论证所必需的费用,全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三、基本预备费基本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在施工过程中,经上级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调整做增加的投资以及为解决意外事故而采取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费用,又称工程建设不可预见费。
主要指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工程量的费用。
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九号)
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九号)《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活动,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加快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指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完成或者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本条例所称服务主体,包括农机户、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第三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应当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统筹推进,坚持农户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指导、基层组织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将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制定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三)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区域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四)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五)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基础设施升级、破碎耕地连片整治,改善机械耕作环境,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实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六)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引导服务主体购置用于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适用性强的农业机械;(七)加强与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校合作,通过互联网或者利用新媒体向服务主体推广新技术;(八)支持服务主体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和手段运用到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3.09•【文号】财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资产运营机构职责,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规范和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运营机构,是指在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过程中,经财政部门授权,进行国有资产投资及运营的企业法人组织。
第三条资产运营机构代表国家投入财政参股资金,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基本权益。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资产运营机构的考核,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二章资产运营机构的选择第五条资产运营机构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部门选择确定。
第六条资产运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健全、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能有效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三)具有参与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评选的能力;(四)具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力资源(如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丰富的资本运营经验。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谈判的方式选择确定资产运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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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支持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立项,利用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区域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
开发县的申报、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开发县是指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区)。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配备相应人员,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是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开发县人民政府或者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二)拟定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制度;(三)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四)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五)指导、管理和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六)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执行情况;(七)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具体工作;(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等。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盐碱地改良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草场改良、土地沙化治理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蔬菜、经济林等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畜牧水产等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
第十三条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化建设,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加强对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向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
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上报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照规定权限批准或者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建设期为1至2年。
经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开发规模等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公示制等管理制度。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及其主要单项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
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完成情况,以及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在项目区公示。
第十七条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土地集中连片,有增产潜力;(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集中连片,具备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
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经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村民意见,实行“一事一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村民同意筹资投劳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明晰产权,确定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各项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经费筹集机制,保证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体现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申报单位经营期在2年以上,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等符合有关要求;(四)申报单位与当地农户建立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申报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的要求;(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科研推广能力、技术依托单位;(三)推广的技术成果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专业部门鉴定,具有地域适应性、技术先进性以及推广效益。
第二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设区的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验收准备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村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一)财政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以物折资和村民投劳折资;(三)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吸引的金融资金等;(四)社会捐赠资金;(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奖优罚劣、效益优先。
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规定的报账程序和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当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省、设区的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建后管护等情况的中期检查、专项检查、年度验收、综合考评等工作。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一)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未执行建设标准、延长建设期的;(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开发规模等的;(三)设区的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取消开发县资格:(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未实行县级报账制的;(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未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按照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申报单位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追回被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并处以被骗取财政专项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毁、破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国有农场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利用本级财政资金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