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德育量化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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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德育量化评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强化学校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的建设,特制订学生个人德育量化评定方案,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及在校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德育情况,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
第二条考核办法学生德育考核以学期为单位,以100分为德育基础分,按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德育考核。德育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1—74分为合格,75—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学期操行分不及格(低于60分)的学生,由正式生转为试读生;定为试读生的学生,须向家长通报并由学生作书面保证后方可给予就读。连续两个学期都被定为试读生的,学校将勒令其退学。上个学期被定为试读生的,下个学期学习成绩、思想纪律方面有较大进步,操行分为合格以上的,可批准该生转为正式生。如正式生在校最后一个学期被定为试读生的,该生将不能按时毕业,待其所在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出具有关证明,证明其表现良好后才准予毕业。
二、考核标准
第三条加分项
、被评为红旗班、文明宿舍的全体学生,每人每次加2分。 1
2、全勤者,每周加2分。
3、获得班、校、市“优秀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团员”、“学习进步奖”等荣誉称号者,加5—10分。
4、积极参加学校、团队组织、班级和市、省学科竞赛等各项活动(如竞赛,文艺汇演等),并取得奖项的,加5—10分。
5、担任班干部、学生会干部工作称职者,每月加2—5分。
6、拾物不昧,学雷锋,关心同学,乐于助人,做好事者,每次加2—5分。
7、见义勇为,及时报告、劝阻违法犯罪行为及揭发坏人坏事者,每次加5—10分。 8、思想、纪律、成绩有明显进步者,加5—10分。
9、学期考核总分超过100分的“特优生”,评为“德育特优生”,学校将给予表彰鼓励。 10、勤奋学习,考试单科成绩、各科总分分别在班前五名,分别加5—10分。 11、积极向校刊、广播室投稿,被采用者,每采用一篇加2分。
第四条减分项
(一)考核期间有下列行为者,扣1分:
12、不遵守学校考勤制度,上课及集体活动有迟到、早退等行为者。
13、上课遇事需要离开课室,但不经老师批准而私自离开者。
14.、上课没有带必需用品者(包括学习用品和教材等)。
15、上课、集会不安静听讲,有讲话、吃零食、做小动作、睡觉、玩手机、听MP3等行为者。 16、不按老师要求完成作业,缺交、迟交、抄袭者。
17、课间有追逐、打闹、围观、起哄及进入别班课室玩耍、捣乱等行为者。
18、招引外人进校者。
19、课间在课室、走廊等教学区内玩球者。
20、班级、学校集会大声喧哗、嬉戏者。
21、升旗、课间操无故缺席者。
22、值日生不值日及值日不负责任者(包括下课不擦黑板,放学不认真打扫公共区、教室等)。
23、不注意公共卫生,随地乱倒、乱认垃圾,乱吐口水,在墙壁、桌椅、公布栏上乱写、乱画、乱贴者。
24、参加学校组织的大清洁活动,不自觉、不积极、不符合清洁要求者。
25、不按学校要求穿整套校服者;仪表不达到要求者(男生留长发、女生化妆,戴首饰等)。 26、言行举止不文明,有粗言秽语,叫别人绰号,与同学发生口角冲突等行为者。
(二)考核期间有下列行为者,扣2分:
27、有上述违纪行为,经老师、家长指正、批评后仍不虚心认错,不及时改正者;无理顶撞老师、家长者;对老师、家长有说谎行为者。
28、旷课一节者。
29、没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校有吸烟、饮酒行为者。
30、不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造成不良影响者。 31、不团结同学,有拉帮结派、欺侮弱小等行为者。
32、私自涂改、隐瞒真实学习成绩及德育考核表分数者。
33、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情节轻微者。
(三)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5—20分: 34、动手打人、参与打架者;违反教学纪律,情节较轻者;纠集校内人员滋事情节轻微者。 35、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者(并处赔偿经济损失)。
36、偷窃情节轻微者(并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
37、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情节较重者。
38、有吸烟、喝酒、赌博行为者。
39、公共场合带头起哄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学校声誉者。
40、谈恋爱者。
41、考试有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者,取消该科考试成绩,同时扣除操行分10—20分。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42、受记过处分后,不吸取教训,继续违反校纪者。
43、动手打人、参与打架者;违反教学纪律,情节严重者;纠集校内外人员滋事情节严重者。 44、抄、传阅黄色淫秽刊物者。
45、偷窃他人钱物,情节严重者(并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
46、勒索、敲诈他人钱物,情节严重者(并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
47、旷课120节以上或操行分为负200分以上者。
48、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情节严重者。
49、触犯刑法者。
三、附则
第四条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的程序: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学生处研究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处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2、撤销处分。凡受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经本人申请,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部门审查批准后可撤消处分:
(1)被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经半年考察,确有显著悔改表现者。 (2)被处以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者,经一年考察,有深刻认识和明显悔改表现者。
第六条凡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而受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者,处分将记入学校的学生违纪登记册内,并将处分材料放进学生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