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审批权限的规定制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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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审批权限的规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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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请假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011号

一、目的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各级人员的请假审批程序,特就各级管理人员的请假审批权限做如下规定。

二、内容

1、各级管理人员的批假权限为:本部门主管对员工批假权限为一天,一个月内累计不能超过两天(含连续);本部门经理对主管批假权限为三天,一个月内累计不能超过六天(含连续);本部门经理对员工批假权限为四天,一个月内累计不能超过八天(含连续),分管二级部的一级部经理,对二级部经理的批假权限为二天,一月内累计不超过四天(含连续);凡是有分管上级的二部经理在批假最高期限时,要经过分管一级部经理和总助的同意,并签字认可。

2、凡超过驻店一级经理权限的,驻店一级经理同意后要报总经理审批。

3、各级人员在批假时因超权限需请上级审批时,必须签署自己的意见(最好事前先沟通),没有签署意见的一律不予准假;上级对下级已签署不同意的,原则上也不予请假,如需批准的必须与不同意见的批准下级沟通,达成一致后方可批准。凡是下级签署同意的,其上级要过问批准后工作安排事宜。

4、批假按照“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执行,批准请假人的直接上级对请假人的工作要进行妥善的安排,不能使工作受到影响,对主管、经理准假后分管的领导除安排人员负责外,还要经常到班组、部门进行指导,对确实无法或没有指定人员负责的,分管上级应担任其部门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

5、人资部监督各级人员审批权限的执行,对于超权限批假的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退回不予接受;

6、本规定由稽查部监督执行。

三、考核

1、凡违反以上权限者,将视给工作带来的影响给予责任管理人员50元—200元的处分。

2、人资部没有按规定监督审批权限的,将按照不负责任给予人力资源部经理处罚。

四、本规定宣布时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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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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