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doc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乡建设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等区域。
第五条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事项,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渠道畅通。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对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九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加强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十条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测绘等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ZHUHAI URBAN PLANNING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 年 2 月
目录
1 总 则 ..............................................................................................................1 2 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2
7.3 地下空间竖向布局...............................................................................132 7.4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133 7.5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133 8 特殊控制地区 .............................................................................................135 8.1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135 8.2 珠海北站 TOD 地区...............................................................................135 8.3 航空新城核心区...................................................................................135 8.4 西部生态新区.......................................................................................136 9 生态保护与历史传承..................................................................................138 9.1 生态保护...............................................................................................138 9.2 文化遗产保护.......................................................................................141 10 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 ..........................................................................144 10.1 规划检验...............................................................................................144 10.2 规划条件核实............................................................................................................................................................150 附录 B 名词解释................................................................................................151 附录 C 风貌管理规定 ........................................................................................162 附录 D 住宅建筑间距控制.................................................................................166 附录 E 计算规则................................................................................................167 附录 F 住宅建筑面宽控制.................................................................................179 附录 G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180 附录 H 工程管线平面间距控制 .........................................................................185 附录 I 工程管线交叉最小垂直净距控制 ..........................................................186 附录 J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分项调整系数 ...................................187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 本标准与准则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可每两 年度组织整体修订。
4
2、修订依据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建城【2012】57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19条)
• 7、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 8、特殊地区特别规定----------------(1条)
• 9、生态保护与历史传承
• 10、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1条)
9
2、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 修改内容
章节
内容
2.1
用地分类
2.2
土地混合使用
2.3
城市用地规划
2.4
开发强度控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合计
修改条款(条) 11条 4条 1条 4条 20条
新增条款(条) 0条 1条 1条 0条 2条
10
2.1用地分类
• 修改前
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 10中类、13小类。
2.1.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 符合表2-1的规定。
表 2-1珠海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
一、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5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19日八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2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9月21日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水利、建设、住房、环保、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含规划保留水面)。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规划绿化用地的,必须经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严格审批,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全市绿地率。
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划定红线并予以公布。
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的用地实行专业控制管理,不得改作他用。
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查,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规划片区用地内进行平衡、调整。
确保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六十六条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快速干道30米,主干道20米至25米,次干道15米,支路6米至10米。
前款规定的退离地带,除留路口外,应当作为绿化及埋置市政管线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六十七条城市各类道路的绿化标准为:(一)快速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3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
(二)主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
(三)次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4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0米。
(四)支路:人行道外侧绿化带6米。
第六十八条除滩涂、自然岸带、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全市表土不得裸露。
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
第六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
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
第七十条园林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
在各项建设投资中,必须保证绿化建设经费,该经费应当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3%,由市建设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九章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第七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煤气工程及环境艺术工程(包括公共建筑物室外装修、广告、路牌、招牌、橱窗、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9年关于《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doc
为加强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第一条飘窗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飘窗为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0米,飘出建筑结构外围(即建筑最外轮廓的柱、墙等)的部分。
2、飘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
3、当飘窗高度不超过2.20米,进深不超过0.60米时,飘窗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窗体未飘出于外墙的窗,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均不视为凸窗,此时,窗体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飘窗向阳台内凸出时,飘窗所占用的阳台空间仍计入阳台。
第二条凸出外墙的落地窗,当其进深不大于0.60米且窗体高度小于2.20米时,落地窗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三条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等,层高2.2米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花池、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建筑结构(不含阳台)外围、无围护结构(不包括百叶),与室内不连通且净深不超过0.6米的,属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2、花池、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按下列情况设置的,则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1有围护结构;2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内;3阳台结构内、外侧;4进深超过0.6米的有盖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
上述计算一半建筑面积部分将视为阳台计入每户住宅阳台比例予以核算。
第五条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宣讲会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 城中旧村、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供 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宿舍区的用地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宣讲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3月
目录 • 颁布实施
• 修订内容
1颁布实施 市政府批复、发布通知
1、修订背景
• 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 享”五大发展理念。
H99 其他区域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其他区域性建设用地
修改原因:H9涵盖功能过多,需细化表达,提高现状和规划图纸的可读性 修改措施:细分H9,同时增加外事用地(原为A8)
11
2.1用地分类
2.1.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
9
2、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 修改内容
章节
内容
2.1
用地分类
2.2
土地混合使用
2.3
城市用地规划
2.4
开发强度控制
合计
修改条款(条) 11条 4条 1条 4条 20条
新增条款(条) 0条 1条 1条 0条 2条
10
2.1用地分类
• 修改前
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 10中类、13小类。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要求,确保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要求,切实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同时节约社会成本、避免过度调查,参考国家和省相关土壤标准、文件及其说明,现对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以下有关要求。
一、调查要求(一)调查范围地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1.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2.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
“一住两公”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首次供地的“一住两公”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4.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拟收回、转让、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
5.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
(二)完成时间用途变更地块在申请变更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出让地块在挂牌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协议出让地块在签订合同前完成);划拨地块在划拨请示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收回、转让地块在收回、转让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珠府办函〔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规划空间保障能力和审批效率,经十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第五章附则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空间资源高效利用,强化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行政管理事权下放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等工作。
横琴岛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制度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评估、审查、管理、测绘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为加强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第一条飘窗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飘窗为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0米,飘出建筑结构外围(即建筑最外轮廓的柱、墙等)的部分。
2、飘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
3、当飘窗高度不超过2.20米,进深不超过0.60米时,飘窗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窗体未飘出于外墙的窗,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均不视为凸窗,此时,窗体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飘窗向阳台内凸出时,飘窗所占用的阳台空间仍计入阳台。
第二条凸出外墙的落地窗,当其进深不大于0.60米且窗体高度小于2.20米时,落地窗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三条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等,层高2.2米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花池、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建筑结构(不含阳台)外围、无围护结构(不包括百叶),与室内不连通且净深不超过0.6米的,属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2、花池、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按下列情况设置的,则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1有围护结构;2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内;3阳台结构内、外侧;4进深超过0.6米的有盖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
上述计算一半建筑面积部分将视为阳台计入每户住宅阳台比例予以核算。
第五条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城市规划)珠海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
(城市规划)珠海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1总则2第二部分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3居住用地174公共设施235工业用地336仓储用地357城市绿地37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429建筑物的退让控制4710建筑物的间距控制501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54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12交通设施5813给水工程6814污水工程7415雨水工程7716电力工程7917通信工程8518燃气工程8919管线综合92第五部分其它设施20环境卫生9721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101第六部分附录附录A建筑间距的计算111附录B建筑高度的计算112附录C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14附录D居住建筑面宽控制118附录E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119附录F居住建筑间距图示120附录G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123附录H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130附录I名词解释131附录J本标准用词说明135第一部分总则1总则1.1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经济发达地区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珠海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4珠海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珠海市规划局。
1.6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部分城市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居住用地3公共设施4工业用地5仓储用地6城市绿地7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及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珠海市城市规划标准及准则2版
附录G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123
附录H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130
附录I名词解释131
附录J本标准用词说明135
第一部分
总则
1总则
1. 1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2.1.2城市用地分类应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适当兼顾其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2.1.3城市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并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共分为11大类、59中类、88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3给水工程68
14污水工程74
15雨水工程77
16电力工程79
17通信工程85
18燃气工程89
19管线综合92
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20环境卫生97
21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101
第六部分附录
附录A建筑间距的计算111
附录B建筑高度的计算112
附录C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14
附录D居住建筑面宽控制118
附录E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119
1. 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经济发达地区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珠海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 3在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 4珠海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6年11月13日起实施《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修订内容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修订内容)关于《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对于第2.1.3.4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如下:第一条A21图书展览用地的内容调整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等设施用地。
第二条A33用地类别名称调整为中学用地;内容调整为中学用地。
第三条特殊教育用地类别代码调整为A35。
第四条科研用地类别代码调整为A36。
第五条B41的类别名称调整为加油加气用地,内容为零售加油、加气等用地。
第六条调整W物流仓储用地的中类构成,详见下表:新增以下内容:第七条新增R4中类用地,类别名称为四类居住用地,其他详见下表。
第八条新增A34小类用地,类别名称为小学用地;内容为小学用地。
第九条将B14旅馆用地从B1商业用地中剥离出来,增加中类用地B6;类别名称为旅馆用地;内容为宾馆、旅馆、招待所等用地。
第十条新增B42小类用地,类别名称为充电站用地,内容为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新增中类用地B7;类别名称为会展用地;内容为各类商业会议展览、商品展销等场所和设施用地。
对于第2.2.4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新增以下内容:第十二条新增旅馆用地、会展用地、物流用地的适建范围表,调整新型产业用地的适建范围表。
将表中原有的一、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调整为一、二、三类仓储用地。
详见下表:对于第2.4.6条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指标按表2-8新增以下内容:第十三条新增会展用地的控制指标,详见下表。
第3章公共设施对于第3.4.2条新镇、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臵,应结合居住人口规模按表3-2的规定执行的修改如下:第十四条调整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文化娱乐设施的项目名称为社区市民艺术中心。
第十五条调整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社会福利设施的配臵标准详见下表:第十六条调整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臵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
(整理)《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 目录第一部分总则1 总则 (2)第二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3 居住用地 (17)4 公共设施 (23)5 工业用地 (33)6 仓储用地 (35)7 城市绿地 (37)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2)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47)10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50)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4)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12 交通设施 (58)13 给水工程 (68)14 污水工程 (74)15 雨水工程 (77)16 电力工程 (79)17 通信工程 (85)18 燃气工程 (89)19 管线综合 (92)第五部分其它设施20 环境卫生 (97)21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01)第六部分附录附录A 建筑间距的计算 (111)附录B 建筑高度的计算 (112)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14)附录D 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118)附录E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19)附录F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20)附录G 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 (123)附录H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 (130).................附录I 名词解释 (131)附录J 本标准用词说明 (135)第一部分总则..................................1 总则1. 1 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 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经济发达地区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珠海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 3 在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目录第一部分总则1 总则∙∙∙∙∙∙∙∙∙∙∙∙∙∙∙∙∙∙∙∙∙∙∙∙∙∙∙∙∙∙∙∙∙∙∙∙∙∙∙∙∙∙∙∙∙∙∙∙∙∙∙∙∙∙∙∙∙∙∙∙∙∙∙∙∙∙∙∙∙∙∙∙∙∙∙∙∙∙∙∙∙∙∙∙∙∙∙∙∙∙∙∙∙∙∙∙∙∙∙∙∙∙∙∙∙∙∙∙2第二部分234567城市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居住用地∙∙∙∙∙∙∙∙∙∙∙∙∙∙∙∙∙∙∙∙∙∙∙∙∙∙∙∙∙∙∙∙∙∙∙∙∙∙∙∙∙∙∙∙∙∙∙∙∙∙∙∙∙∙∙∙∙∙∙∙∙∙∙∙∙∙∙∙∙∙∙∙∙∙∙∙∙∙∙∙∙∙∙∙∙∙∙∙∙∙∙∙∙∙∙∙∙∙17公共设施∙∙∙∙∙∙∙∙∙∙∙∙∙∙∙∙∙∙∙∙∙∙∙∙∙∙∙∙∙∙∙∙∙∙∙∙∙∙∙∙∙∙∙∙∙∙∙∙∙∙∙∙∙∙∙∙∙∙∙∙∙∙∙∙∙∙∙∙∙∙∙∙∙∙∙∙∙∙∙∙∙∙∙∙∙∙∙∙∙∙∙∙∙∙∙∙∙∙23工业用地∙∙∙∙∙∙∙∙∙∙∙∙∙∙∙∙∙∙∙∙∙∙∙∙∙∙∙∙∙∙∙∙∙∙∙∙∙∙∙∙∙∙∙∙∙∙∙∙∙∙∙∙∙∙∙∙∙∙∙∙∙∙∙∙∙∙∙∙∙∙∙∙∙∙∙∙∙∙∙∙∙∙∙∙∙∙∙∙∙∙∙∙∙∙∙∙∙∙33仓储用地∙∙∙∙∙∙∙∙∙∙∙∙∙∙∙∙∙∙∙∙∙∙∙∙∙∙∙∙∙∙∙∙∙∙∙∙∙∙∙∙∙∙∙∙∙∙∙∙∙∙∙∙∙∙∙∙∙∙∙∙∙∙∙∙∙∙∙∙∙∙∙∙∙∙∙∙∙∙∙∙∙∙∙∙∙∙∙∙∙∙∙∙∙∙∙∙∙∙35城市绿地∙∙∙∙∙∙∙∙∙∙∙∙∙∙∙∙∙∙∙∙∙∙∙∙∙∙∙∙∙∙∙∙∙∙∙∙∙∙∙∙∙∙∙∙∙∙∙∙∙∙∙∙∙∙∙∙∙∙∙∙∙∙∙∙∙∙∙∙∙∙∙∙∙∙∙∙∙∙∙∙∙∙∙∙∙∙∙∙∙∙∙∙∙∙∙∙∙∙37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42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4710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50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54第四部分1213141516171819第五部分2021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交通设施∙∙∙∙∙∙∙∙∙∙∙∙∙∙∙∙∙∙∙∙∙∙∙∙∙∙∙∙∙∙∙∙∙∙∙∙∙∙∙∙∙∙∙∙∙∙∙∙∙∙∙∙∙∙∙∙∙∙∙∙∙∙∙∙∙∙∙∙∙∙∙∙∙∙∙∙∙∙∙∙∙∙∙∙∙∙∙∙∙∙∙∙∙∙∙∙58给水工程∙∙∙∙∙∙∙∙∙∙∙∙∙∙∙∙∙∙∙∙∙∙∙∙∙∙∙∙∙∙∙∙∙∙∙∙∙∙∙∙∙∙∙∙∙∙∙∙∙∙∙∙∙∙∙∙∙∙∙∙∙∙∙∙∙∙∙∙∙∙∙∙∙∙∙∙∙∙∙∙∙∙∙∙∙∙∙∙∙∙∙∙∙∙∙∙68污水工程∙∙∙∙∙∙∙∙∙∙∙∙∙∙∙∙∙∙∙∙∙∙∙∙∙∙∙∙∙∙∙∙∙∙∙∙∙∙∙∙∙∙∙∙∙∙∙∙∙∙∙∙∙∙∙∙∙∙∙∙∙∙∙∙∙∙∙∙∙∙∙∙∙∙∙∙∙∙∙∙∙∙∙∙∙∙∙∙∙∙∙∙∙∙∙∙74雨水工程∙∙∙∙∙∙∙∙∙∙∙∙∙∙∙∙∙∙∙∙∙∙∙∙∙∙∙∙∙∙∙∙∙∙∙∙∙∙∙∙∙∙∙∙∙∙∙∙∙∙∙∙∙∙∙∙∙∙∙∙∙∙∙∙∙∙∙∙∙∙∙∙∙∙∙∙∙∙∙∙∙∙∙∙∙∙∙∙∙∙∙∙∙∙∙∙77 电力工程∙∙∙∙∙∙∙∙∙∙∙∙∙∙∙∙∙∙∙∙∙∙∙∙∙∙∙∙∙∙∙∙∙∙∙∙∙∙∙∙∙∙∙∙∙∙∙∙∙∙∙∙∙∙∙∙∙∙∙∙∙∙∙∙∙∙∙∙∙∙∙∙∙∙∙∙∙∙∙∙∙∙∙∙∙∙∙∙∙∙∙∙∙∙∙∙79通信工程∙∙∙∙∙∙∙∙∙∙∙∙∙∙∙∙∙∙∙∙∙∙∙∙∙∙∙∙∙∙∙∙∙∙∙∙∙∙∙∙∙∙∙∙∙∙∙∙∙∙∙∙∙∙∙∙∙∙∙∙∙∙∙∙∙∙∙∙∙∙∙∙∙∙∙∙∙∙∙∙∙∙∙∙∙∙∙∙∙∙∙∙∙∙∙∙85 燃气工程∙∙∙∙∙∙∙∙∙∙∙∙∙∙∙∙∙∙∙∙∙∙∙∙∙∙∙∙∙∙∙∙∙∙∙∙∙∙∙∙∙∙∙∙∙∙∙∙∙∙∙∙∙∙∙∙∙∙∙∙∙∙∙∙∙∙∙∙∙∙∙∙∙∙∙∙∙∙∙∙∙∙∙∙∙∙∙∙∙∙∙∙∙∙∙∙89 管线综合∙∙∙∙∙∙∙∙∙∙∙∙∙∙∙∙∙∙∙∙∙∙∙∙∙∙∙∙∙∙∙∙∙∙∙∙∙∙∙∙∙∙∙∙∙∙∙∙∙∙∙∙∙∙∙∙∙∙∙∙∙∙∙∙∙∙∙∙∙∙∙∙∙∙∙∙∙∙∙∙∙∙∙∙∙∙∙∙∙∙∙∙∙∙∙∙92 其它设施环境卫生∙∙∙∙∙∙∙∙∙∙∙∙∙∙∙∙∙∙∙∙∙∙∙∙∙∙∙∙∙∙∙∙∙∙∙∙∙∙∙∙∙∙∙∙∙∙∙∙∙∙∙∙∙∙∙∙∙∙∙∙∙∙∙∙∙∙∙∙∙∙∙∙∙∙∙∙∙∙∙∙∙∙∙∙∙∙∙∙∙∙∙∙∙∙∙∙97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101第六部分附录附录A 建筑间距的计算∙∙∙∙∙∙∙∙∙∙∙∙∙∙∙∙∙∙∙∙∙∙∙∙∙∙∙∙∙∙∙∙∙∙∙∙∙∙∙∙∙∙∙∙∙∙∙∙∙∙∙∙∙∙∙∙∙∙∙∙∙∙∙∙∙∙∙∙∙∙∙∙∙∙111附录B 建筑高度的计算∙∙∙∙∙∙∙∙∙∙∙∙∙∙∙∙∙∙∙∙∙∙∙∙∙∙∙∙∙∙∙∙∙∙∙∙∙∙∙∙∙∙∙∙∙∙∙∙∙∙∙∙∙∙∙∙∙∙∙∙∙∙∙∙∙∙∙∙∙∙∙∙∙∙112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14 附录D 居住建筑面宽控制∙∙∙∙∙∙∙∙∙∙∙∙∙∙∙∙∙∙∙∙∙∙∙∙∙∙∙∙∙∙∙∙∙∙∙∙∙∙∙∙∙∙∙∙∙∙∙∙∙∙∙∙∙∙∙∙∙∙∙∙∙∙∙∙∙∙∙∙∙∙118 附录E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119 附录F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120附录G 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123附录H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130附录I 名词解释∙∙∙∙∙∙∙∙∙∙∙∙∙∙∙∙∙∙∙∙∙∙∙∙∙∙∙∙∙∙∙∙∙∙∙∙∙∙∙∙∙∙∙∙∙∙∙∙∙∙∙∙∙∙∙∙∙∙∙∙∙∙∙∙∙∙∙∙∙∙∙∙∙∙∙∙∙∙∙∙∙∙∙∙∙∙131附录J 本标准用词说明∙∙∙∙∙∙∙∙∙∙∙∙∙∙∙∙∙∙∙∙∙∙∙∙∙∙∙∙∙∙∙∙∙∙∙∙∙∙∙∙∙∙∙∙∙∙∙∙∙∙∙∙∙∙∙∙∙∙∙∙∙∙∙∙∙∙∙∙∙∙∙∙∙∙∙135第一部分总则1 1. 11. 2 1. 3 1. 41. 5 1. 6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总则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6.22•【字号】珠规建[2007]333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管理的通知(珠规建[2007]333号)市规划局各科室、各分局、各局属单位,各相关单位:近年来,我市的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很快,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但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填报虚假技术经济指标,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建设,自行放线定位并逃避验线验收监督检查。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的健康发展。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管理工作,有效监督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确保本市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地范围、建设位置、建筑间距、高程高度、平面布局、建筑面积、容积率、密度等城市规划限定条件及核准指标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必须提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格电子文件,并同时提供印制有技术经济指标表格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两份。
该表格共三张,具体指标内容和格式见附表一《建设工程报建指标汇总表》、附表二《建设工程分期报建指标表》、附表三《建设工程报建项目明细表》。
本局相关科室在审查报建图纸时,必须根据设计条件认真检核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申报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必须在图上相关位置准确标注建(构)筑物的四周全部轴线交点或外墙面角点坐标。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
12 交通设施12.1 道路12.1.1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 标准12.1.2.1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
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表12.1.2.2(2)珠海大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米。
12.1.3 准则12.1.3.1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12.1.3.4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5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
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应设置在辅道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施及立体横穿设施。
12.1.3.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12.1.3.9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12.1.3.10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11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12.1.3.12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并设置盲道。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全文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全文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全文)(2006年8月31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珠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适宜居住、创业,富有魅力的现代化海滨城市,根据有关法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为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遵循社会公平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改善人民生活环境;遵循政务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城市规划与管理的权利;遵循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遵循保护、继承、发展的原则,体现海滨城市的自然、历史、人文特色。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管理、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
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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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交通设施
12.1道路
12.1.1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 标准
12.1.2.1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
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
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表12.1.2.2
(2)珠海大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米。
12.1.3 准则
12.1.3.1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
调。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
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
因素。
12.1.3.4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
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5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
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
快速路两
侧宜设辅道,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应设置在辅道上;行人及
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
施及立体横穿设施。
12.1.3.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
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12.1.3.9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相匹配。
12.1.3.10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
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
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11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
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
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
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12.1.3.12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并设置盲道。
12.1.3.13 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宜设置步行街(区)。
步行街
(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12.1.3.14 自行车交通宜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自行车道可与人行道并
建,设置时人行道宜在自行车道外侧。
适宜地区可设置自
行车休闲专用道。
12.1.3.15 交通集散广场应设置在出入境口岸、港口及车站等地,其
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人流量及用地条件确定,并以交通服
务功能为主,不宜设置导致行人滞留的设施。
12.1.3.16 小区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安全、通达、方便及舒适的要
求。
12.1.3.17 城市景观要求较高地区(如滨水地区等)的道路应结合城
市设计综合考虑,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进行道路的景观设
计。
12.1.3.18 根据道路交叉口渠化的要求,城市干道在距离交叉点200米范
围内,道路红线宽度增加8米。
12.1.3.19 行人横穿一条道路的距离大于或等于26米时,应设置行人
二次过街设施。
12.1.3.20 新建的公共汽车站宜采用港湾式公交专用站,公共汽车站
宜采用站尾相对。
12.2 轨道
12.2.1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
划、城市用地规划及其他交通设施的规划相协调。
12.2.2 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根据规划
的线路走向,宜按30米宽度预留轨道交通走廊用地。
12.2.3 城市轨道的线路和站场布置可结合地上、地下空间的开发利
用进行综合考虑。
12.3 公共交通设施
12.3.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
道、公交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12.3.2 标准
12.3.2.1 公交场站规划用地面积标准宜符合表12.3.2.1的规定。
公交场站规划用地面积标准表12.3.2.1
注:城市快速公共交通(简称BRT)的标准应相应提高。
12.3.2.2 新建居住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按每万人1000—1200平
方米配备公交首末站用地,并应与居住区、开发区、工业
园区同步建设。
12.3.3 准则
12.3.3.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以公交优先为原则,鼓励
发展大容量城市快速公共交通(BR T)。
12.3.3.2 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
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
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
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平面交
叉口附近。
12.3.3.3 综合车场及修理厂应根据首末站和枢纽站的分布及片区
内的用地性质进行布置,并应考虑噪音对环境的影响。
12.4 建筑基地出入口控制
12.4.1 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
上安排。
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
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12.4.2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12.4.2的规
定。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表12.4.2
12.4.3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满足表12.4.3的规定。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米)表12.4.3
12.5 机动车停车场
12.5.1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
12.5.2 标准
12.5.2.1 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按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
划设计规范》执行。
12.5.2.2 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12.5.2.2的规定。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表12.5.2.2
续表12.5.2.2
续表12.5.2.2
(2)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 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3)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2.5.2.2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
停车
位应按表12.5.2.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
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 表12.5.2.2
12.5.2.3 综合开发的用地,其总配建停车位应按照各类设施的配
建标准分别计算,合并报建。
12.5.2.4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的设置,应使建筑基地出入口、
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停车库(场)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12.5.3 准则
12.5.3.1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
辅。
12.5.3.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
路外公共停车场宜
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
施。
12.5.3.3 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
次干路及以上级别
的道路严禁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
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
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12.5.3.4 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应设置货运公
共停车场。
12.5.3.5 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12.5.3.6 为残障人士等特殊使用者提供的停车设施宜在支路及以下级别
的道路上设置。
12.6非机动车停车场
12.6.1 城市非机动车停车场分为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非机动车
配建停车场。
12.6.2 标准
12.6.2.1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按照国家标准《城市道
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12.6.2.2 非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12.6.2.2的规定。
主要项目非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表12.6.2.2
12.6.4 准则
12.6.4.1 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结合道路、广场和公共建筑布置,划定专门用地,
合理安排。
12.7 公共加油站
12.7.1 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12.7.2 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
符合表12.7.2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指标表12.7.2
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12.6.4 公共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
的停车道。
12.6.5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