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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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扶持政策

1、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基金管理规模(以申报时刻计算,不得追加)的1‰给予落户补贴;视企业品牌和行业地位,可考虑适度增加。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发放,超过30万元的分三年按补贴总额的40%、30%、30%发放;后两年补贴是否发放视该机构的实际贡献而定,贡献以企业税收、行业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2、对新引进的企业,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不超过600平米),三年内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视企业品牌和行业地位,可考虑适度增加。

3、对新引进的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含营改增)、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给予不超过50%经济贡献度补贴;对有一定品牌和行业地位的企业,可考虑适度增加。

4、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含)、管理规模10亿(以申报时刻计算,不得追加)以上(含)的企业,或符合《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重点引进的国际知名对冲基金的高管人员给予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 万元,原则上申请落户补贴的时效性为企业正式工商注册的两年以内。

5、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1)给予高管其当年在该企业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40%的补贴。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投资总监职务的人员。

(2)给予专业骨干人员当年在该企业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20%的补贴。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是指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务的人员。

企业享受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50%。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浦东新区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子公司及人才补贴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给予300万元。

(三)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

(四)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

(五)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增资补贴,是指:对已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对未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增资规模,给予对应补贴。

享受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对上海市外新迁入机构的落户补贴,按照法人金融机构所获得一

次性补贴的200%,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加大补贴力度。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按照新设法人金融子公司一次性补贴的标准,补贴该金融机构。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所称的业务总部,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一)银行的总行、总行上海(业务)总部,或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

(二)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或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

(三)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是指经异地的总部授权在浦东新区实施一定区域业务统筹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新设业务总部的类型、能级和规模等因素,对照《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分类,给予下列标准的补贴:

(一)对银行的总行,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万元);对银行总行的上海(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万元);对银行在浦东设立的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含)至10亿元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含)以上的

保险公司总公司,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万元);对保险公司在浦东设立的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

第八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4点所称一定补贴,是指对在浦东新区新设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浦东新区新设的基金公司上海分公司、期货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6点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按购房房价给予1.5%补贴。

第十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5点所称代表处,是指外资商业银行、保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和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代表处;所称租房补贴,是指在陆家嘴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20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

(一)根据新引进金融机构规模,对担任一定职务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

(二)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十二条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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