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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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要点
1.法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特征:法——是由现实社会基础条件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形成相关的五点基本特征:
一是法由现实社会基础条件所决定。
二是法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三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四是法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五是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
2.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法制国家”和“法治国家”的两者内涵有很大分歧。要而言之,它来自“法制”与“法治”的差别:法制的内涵是指有一套法律规则以及法的制定与实施的各种制度,而法治是一种治国理论与原则;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相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而言,而法治则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制不一定涉及前述的治国理论,却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因此有法制者未必行法治,而行法治者必有法制。
法治国家的理念:依法治国,应坚持贯彻两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法治国家的“国家”概念: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总和。
3.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治国首先得“依”法,并须遵循着法,也就是说,治国者首先得守法。这意味着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标准和尺度,任何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都要首先依照法律来衡量,“法”是最高的标准。这也就是法律至上。
以法治国:指凭借法律来治理国家,像中国古代统治者治理国家,仅仅运用法律,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了,把法律仅仅作为一种工具。
法律至上的内涵:一是法律应该是其他社会系统的价值标准,否则社会的发展必然是盲目的、自发的。二是法律具有绝对的最高权威和优势,政府应对法律负责,法律应该成为权力的控制器,现实中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力行使都是无效的、非法的。三是法律应当是解决社会冲突的首要渠道,因为把社会冲突纳入法律轨道,将大大降低社会震荡的可能。4.第四种权利:资产阶级的理论先驱们从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出发,认为除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之间具有相互制约的关系外,公众的舆论无疑是约束权力的“第四种权力”。这“第四种权力”的理论,构成了西方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基本原则,也可以说是核心原则。
有效地实施舆论监督的两个重要前提:
首先,要让民众和社会各阶层都有通过新闻媒体充分地表达自己意见和思想的权力。
其次,公民要有言论自由,还得有知情权(社会责任论是对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重要且有益的修正。“知的权力”则是社会责任论的核心观点)。
提倡舆论监督的几种代表性观点:一曰比例论;二曰稳定论;三曰大局论或效果论
5.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是古以有之的一种政府哲学,它从不把法律当作最高权威来尊重,而只是把法律当作有用的工具来重视,而且重视的程度又完全取决于法律对政府目的的实现有何助益。
现代法治精神以其对形式合理性的弘扬而区别于法律工具主义。法律不是任何人的工具和手段,相反,它是文明进步所凝成的生活规范,是人类良知的理性化体现,是社会正义所发出的绝对命令,是每一位有道德自觉性的人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指南。
法律不是“王法”,而是“约法”
政府首先是法律的工具,是经由法律的批准而产生并为实施法律而效力的工具。
法律本身也可以是一种工具,但它首先是社会的工具,是社会规范和控制政府行为的工具,只有在上述既定前提之下,才能在第二位的意义上把法律看作政府的工具。
结论:如果不超越法律工具主义的狭隘眼界,就不可能尊重法律、忠于法律和信仰法律,法律在政府和公众的心目中也就不可能成为必须无条件服从的最高权威。
6.政策与法规:
政策与法规的区别:法律法规与公共政策是两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控制体系,它们之间在许多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制定主体和性质不同。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有权威等级的行为规范,总体上均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公共政策主要是政党、政府或其他政治组织制定的,它体现的是阶级、阶层、集团甚至是独裁者个人的意志。
二是外在表现和内在构成不同。法律常以宪法、法律(狭义的)、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来表现,并且必须向全社会公布;其内在构成以规则为主,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得明确具体。而公共政策常以决议、指示、纲领、纲要、宣言、声明、社论、计划等形式来表现,它可以是公开的,可以是内部的;可以主要由或完全由原则性的规定组成,可以只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
三是作用效力与方法不同。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的,任何相关个人和组织(包括执政党
及其党员)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便强制执行。而公共政策一般来说不具备国家强制性,它的执行主要靠宣传和号召,积极引导群众,而不是强迫群众。
四是稳定性不同。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一种社会制度;而政策主要是一种工具或手段,因而政策比法律法规来得灵活。
政策与法规的联系: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实际上是分别是权力和权利在社会规范层面上的体现与表征。它们之间的密切联系很大程度上是权力与权利的对立统一与相互校正:一是法律法规必须以公共政策为指导和依据。从决策学而言,政策是综合性的,它是促进和保护社会的某种集体目的的政治决定,是决定立法价值的准据。而立法则为实现政策的系列过程之一。政策的确是法律的灵魂。
二是法律法规对政策具有促进与保障作用。按立法程序,其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进行全面、反复的审议。对于执政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立法机关可以全部采纳,也可以部分采纳,而作某些修正和补充。
三是法律法规对公共政策具有制约作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不能制定和执行与现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政策。
四是法律与政策相互渗透又相互包容。从政策科学的角度看,法律法规是公共政策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公共政策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从法学的角度看,公共政策又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传媒政策
7.“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观点:
1、“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是一种“相互矛盾的一种典型二元化结构的运行体制”。
2、坚持媒介的事业属性是困挠中国媒介产业发展的最大认识误区或政策陷阱。
根据:事业与产业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
第一,从事业单位与企业组织宏观管理的差异来看:
⑴旱涝保收与风险生存;⑵营利与不营利;⑶级别序列与公平竞争;⑷地域划分与统一市场
第二,从事业单位与企业组织的微观管理差异来看:
⑴把钱花好与挣钱到手;⑵非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⑶不计成本与成本核算;⑷事业编制与全员聘用
事业单位能接纳企业化的管理吗?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报业媒体至八十年代后期的广电媒体,曾先后试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这一微观运营的传媒政策,这在当时没有变革体制的条件下,可通过鼓励内部的经营创收以及拓展业务渠道来促进传媒业的快速发展确有积极的作用。但改革实践证明,过渡形式总是随着过渡期的无序延长而日益彰显它的负面作用与影响的。因为它不仅有可能破坏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有可能破坏公共服务事业的基本性质,既不利于中国传媒产业集团化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也不利于按现代事业制度运行,并将可能导致中国传媒业再一次错失赶上“入世”的重大发展机遇,与国际主流媒体的差距愈拉愈。8.观点:“四级办广电”是一个功过是非同样明显的发展现象
功——“一级政府一级媒体”,曾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各级大办广播电视的积极性,为促进和繁荣我国广播电视事业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同时也因为块块管理为主而结合地方实际,宣传到了家,还融入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而为今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过——多头管理变成无效管理。过度膨胀造成处境尴尬。生存困难引发无序竞争。条件限制覆盖能力有限
如何看待“四级办广电”的政策在促进文化繁荣与引发无序竞争之间功过是非?
对于功过是非同样明显的“四级办广电”的政策评价,需要用历史的眼光和阶段发展论来看待,不能全盘否定。
首先应肯定的它是历史的产物,是中央在普及电视传媒面临财政困难时借助地方积极性的成功之举,且为中国传媒的现代化奠定了广泛的群众性基础。在今天,由于传统行政体制的惯性与局限,这一政策也日益呈现出重复建设、格局散滥、人才短缺、资源浪费、无序竞争的副作用,从而面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前所未有的挑战,改革迫在眉睫,也势在必行。
改革的立足点仍然是在原有的“四级办”的框架内寻求改革与生存的出路:或者干脆取消“块块”,脱离与当地政府的密切联系,形成全国广电系统上下一盘棋和产业一条龙作业的新模式;或者以产业集团化改革为契机,将市、县级的广电部门都变成以省级为核心的广电集团的子公司,政府参与控股但不直接干涉管理。由于这些改革措施需要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配套支持,且在前期的探索过程中也走了一段误入歧途的弯路,因此也得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更新观念,但更重要的还是破除既得利益的樊篱。为此我们在拭目以待。
9.“传媒是第三产业”
观点:——作为第三产业的大众传媒是文化产业、内容产业、特殊产业。
——钱学森等中外知名专家提出知识产业可归为“第四产业”。
“产业化”迄今为止在传媒界与教育界引发了激烈的反响,你的态度如何?
政策的调整是否有利于中国传媒产业的发展?
关于传媒是第三产业的定论,作为一种理性的思考,我们认识的切入点在“历史阶段的产物”上,强调观念要随时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