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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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证明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工同志,于年月在(原单位全称)工作,至年月调到。该同志自年月至年月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为年月。

1.此职工(领取过/未领取过)失业金;

2.此职工曾于年月至年月领取过失业金。(注:若职工领取过失业金须填写此项)

特此证明

注:

1、2005年10月之前在开发区以外其他区县参保,《养老保险手册》有缴费记录且为单位投保并缴纳失业保险的需填写此表。

2、随此表可附与原单位签订的全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原单位开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未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开发区人力社保局将核查员工档案、《就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原单位保险缴费情况等,如无可证明的相关信息材料,此时段的缴费情况在核定失业待遇时将无法认定。

员工对以上信息知晓并确认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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