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强与陈彦彬,袁圣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74-1号

原告胡志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万里,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长青,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彦彬,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袁圣航,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志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25元、保全费1020元(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按规定收取受理费2631.2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庆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珊珊(代)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2469.s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