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强与陈彦彬,袁圣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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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74-1号
原告胡志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万里,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长青,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彦彬,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袁圣航,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志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25元、保全费1020元(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按规定收取受理费2631.2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庆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珊珊(代)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24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