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2019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2019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双眼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侧翻、坠落等不慎事件。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鉴定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是非常重要的。
交通事故鉴定分为三个阶段,现场勘查、事故重现和事故分析。
下面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
一、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交通事故鉴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在现场勘查阶段,鉴定人员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包括测量车辆碰撞位置、记录现场痕迹、采集相关证据等。
同时,鉴定人员还需要对事故现场周围的环境进行分析,包括道路状况、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等。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初步确定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方。
二、事故重现。
事故重现是交通事故鉴定的第二步,通过事故重现可以还原事故的发生过程,进一步确认事故的责任方。
在事故重现阶段,鉴定人员需要根据现场勘查的数据,利用专业的软件模拟事故发生的过程,包括车辆的行驶轨迹、碰撞瞬间等。
通过事故重现,可以更加准确地确定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
三、事故分析。
事故分析是交通事故鉴定的第三步,通过事故分析可以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
在事故分析阶段,鉴定人员需要结合现场勘查和事故重现的数据,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逐步分析,包括车辆驾驶员的行为、道路环境、交通标志等。
通过事故分析,可以找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并对损失程度进行评估。
总结。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是对交通事故进行鉴定的重要步骤,通过现场勘查、事故重现和事故分析,可以准确确定事故的责任方和损失程度。
在进行交通事故鉴定时,鉴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需要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以便鉴定人员能够准确判断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
【2019年整理】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
交通事故案件归档要求及相关文书制作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40-2004《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本标准与GA40-2004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为《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文书名称、内容及格式(2004年版的6.1.1;本版的6.1.1);——删除《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2004年版的6.2.1.3);——修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主要内容,改为填空式并增加了“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栏目(2004年版的6.2.1.4;本版的6.2.1.3);——调整《讯问笔录》在案卷中的排列位置,(2004年版的6.2.1.11;本版的6.2.2.14);——修改《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12;本版的6.2.1.11);——修改《交通事故认定书》名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应的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22;本版的6.2.1.21);——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见6.2.1.22);——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见6.2.1.2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6.2.1.24);——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见6.2.1.25);——修改《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3.10;本版的6.2.3.10)。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对策指导处、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强、张先国、刘东、陈正刚、刘宇鹏、唐剑军、李华、孔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40-1992;——GA40-2004。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的种类、格式、制作及归档要求。
2019年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2019年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发现之后应及时送往医院医治。
并且应该带相应的资料到相应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那么2018年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发现之后应及时送往医院医治。
并且应该带相应的资料到相应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那么2018年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内容是怎么样的?▲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其等级划分依据是: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c. 不能胜任原工作;d.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怎样的?由于交通事故多数是由机动车造成的,往往会造成受伤者的人身伤残,严重的话还会导致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受伤者的伤残程度进行一个鉴定,然后才能确定能够获得多少的交通事故赔偿。
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交通事故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侧翻、坠落、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包括伤残。
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标准分为10级,下面将逐级介绍这些标准。
一级,轻微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轻微受损,但不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的伤残。
二级,轻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但不影响日常生活的伤残。
三级,中度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的伤残。
四级,较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且存在一定的残疾程度的伤残。
五级,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且存在较大的残疾程度的伤残。
六级,特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照料,且存在极大的残疾程度的伤残。
七级,极重伤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受损,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且需要长期卧床照料的伤残。
八级,全残。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全身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九级,生活不能自理。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全身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长期卧床照料的伤残。
十级,死亡。
指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伤残。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最终的伤残等级,从而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2019年6月-7月发布公安标准概览
(1)《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和比对技术规范》(GA/T1012-2019)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等单位起草。
2019年6月27日发布并实施,历次版本号为GA1012-2012o本标准规定了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和比对的要求、指纹算法的技术指标和测试方法,适用于居民身份证的指纹采集和比对。
(2)《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宇相片技术要求》(GA/T461-2019)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等单位起草。
2019年6月27日发布并实施,历次版本号为GA461-2004o本标准规定了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的样式规格、要求及检验方法、检验规则,适用于居民身份证的受理、制证及应用系统的开发与建设。
(3)《居民身份证机读信息规范》(GA/T 490-2019)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等单位起草。
2019年6月27日发布并实施,历次版本号为GA490-2004、GA490-2013…本标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机读信息的表示方法,适用于居民身份证的制作、检测、管理和应用。
(4)《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安全加固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A/T4574-2049)本标准由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提出,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北京中安星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
2019年7月1日发布并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数据库安全加固产品的安全功能要求、自身安全功能要求、安全保障要求及等级划分要求,适用于数据库安全加固产品的设计、开发与测试。
(5)《枪弹痕迹样本制作技术规范》(GA/ T1575-2019)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痕迹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9)提出并归口,重庆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等单位起草。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由于车辆、行人、动物等交通参与者的过失或者意外事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坏的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人身伤害是最为严重的后果之一。
为了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和赔偿,我国制定了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
本文将对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读者了解相关知识。
第一级,轻微伤残。
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但不影响正常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例如,轻微的瘢痕、轻微的骨折、轻微的软组织损伤等。
第二级,轻伤残。
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导致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损失,但不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例如,轻度肢体残缺、轻度关节功能障碍、轻度感觉损害等。
第三级,中度伤残。
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导致较重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损失,但仍能自理生活和进行一定的劳动。
例如,中度的肢体残缺、中度的关节功能障碍、中度的感觉损害等。
第四级,重伤残。
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导致严重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损失,需要他人帮助才能进行日常生活和劳动。
例如,重度的肢体残缺、重度的关节功能障碍、重度的感觉损害等。
第五级,特重伤残。
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导致极其严重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损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天候照料。
例如,特重度的肢体残缺、特重度的关节功能障碍、特重度的感觉损害等。
第六级,丧失劳动能力。
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自理生活。
例如,丧失双眼、丧失四肢、丧失听力等。
第七级,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天候照料。
第八级,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且有严重精神障碍。
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且伴有严重精神障碍,需要全天候照料。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一、2019年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最常用的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有三个:(1) 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简称“工伤标准”),适用于各种职工工伤事故的残疾评定;(2)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简称“交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残疾评定;(3)《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简称“伤残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以外的各种意外伤害案件的残疾评定。
目前无国家统一标准。
我国所采用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是按照不同损害类型分别制定相关鉴定标准的办法。
即伤残鉴定标准,是各自类型的民事案件的配套的医学标准。
因此,若研究伤残评定标准,须对相关的法律渊源有所了解。
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要提供的证据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
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行人等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碰撞、侧翻、坠落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造成长期的伤残。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和程序,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进行评定。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等级》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分为7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七级。
每个等级都有详细的标准和评定要求。
下面将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严重损害,丧失了某一重要器官或部位的功能。
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较为严重的损害,造成了较大的功能障碍,需要长期康复治疗。
三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明显的损害,造成了一定的功能障碍,需要一定的康复治疗。
四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
五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轻微的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六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暂时的轻微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小。
七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暂时的轻微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几乎没有。
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医学鉴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评估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损伤情况,确定其伤残等级。
对于伤残鉴定结果,受害人和相关当事人都有权利提出异议,并有权利要求重新鉴定。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是根据受害人身体功能损伤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评定的,具体的鉴定标准和程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定。
希望广大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伤残鉴定结果。
车祸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一、车祸九级伤残鉴定标准1.1 骨科伤残鉴定标准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骨科伤残鉴定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全残四级。
其中轻度伤残指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骨折、脱位、软组织损伤等,导致轻微功能障碍,但并未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中度伤残指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骨折、脱位、软组织损伤等,导致较严重的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重度伤残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严重骨折、脱位、软组织损伤等,导致明显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全残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肢体截肢或功能丧失。
1.2 神经系统伤残鉴定标准神经系统伤残鉴定主要根据患者的神经功能损害情况进行评定。
轻度伤残主要指神经功能轻微障碍,但并未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中度伤残指神经功能受损,明显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重度伤残指神经功能严重受损,明显影响生活自理和工作。
1.3 精神病症伤残鉴定标准精神病症伤残鉴定主要根据精神病症的严重程度进行评定。
轻度伤残主要指精神病症轻微,但并未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中度伤残指精神病症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重度伤残指精神病症非常严重,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
二、车祸伤残赔偿标准2.1 医疗费用赔偿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需要进行医疗救治,因此赔偿标准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的赔偿。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治疗费用,确定合理的医疗费用赔偿标准。
2.2 误工费赔偿受害人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不能正常工作,需要进行误工补偿。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合理的误工费赔偿标准。
2.3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确定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伤残程度越重,残疾赔偿金越高。
2.4 智力赔偿金如果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影响了受害人的智力功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智力赔偿金。
三、总结和建议3.1 鉴定标准的重要性车祸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对于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程度、赔偿标准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种伤残鉴定标准的设立,能够为受害人提供准确的伤残评级,为赔偿金额的确定提供客观依据。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行人、动物等交通参与者之间发生的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是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定的,不同等级的交通事故对当事人和社会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下面将从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出发,对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进行详细介绍。
一、轻微交通事故。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规则或者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坏较轻的交通事故。
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包括车辆受损程度较轻、无人员伤亡或者仅有轻微擦伤等。
例如,轻微违章停车、刮擦、碰撞等都可以被归类为轻微交通事故。
对于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不需要立即报警处理。
二、一般交通事故。
一般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规则或者操作不当导致的车辆受损较为严重、有轻伤人员或者交通堵塞的交通事故。
一般交通事故的标准包括车辆受损较为严重、有轻伤人员或者交通堵塞等。
例如,一般的追尾事故、轻伤的行人碰撞等都可以被归类为一般交通事故。
对于一般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及时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同时可以通过调解和协商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三、重大交通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因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或者操作不当导致的车辆严重受损、有重伤或者死亡人员的交通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的标准包括车辆严重受损、有重伤或者死亡人员等。
例如,严重的车祸事故、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人碰撞等都可以被归类为重大交通事故。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立即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同时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涉及赔偿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特大交通事故。
特大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因特别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或者操作不当导致的车辆特别严重受损、有多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
特大交通事故的标准包括车辆特别严重受损、有多人重伤或者死亡等。
例如,特别严重的多车连环碰撞、大型交通工具事故等都可以被归类为特大交通事故。
2019年司法鉴定规定全部内容
2019年司法鉴定规定全部内容司法鉴定机构是⼀个独⽴的部门。
司法鉴定是个运⽤专门的⽅法以及技术对其作出判定的⾏为,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委托法定鉴定单位。
接下来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
以供⼤家阅读。
司法鉴定的鉴定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的前提。
这⼀原则在⽴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然⼈。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理测定(俗称测谎)、⽓味鉴别(警⽝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书的合法性。
鉴定⽂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进⾏鉴定。
委托⼈有特殊要求的,经双⽅协商⼀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进⾏鉴定。
2019年国家关于轻伤、重伤鉴定新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9年国家关于轻伤、重伤鉴定新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有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国家关于轻伤、重伤鉴定新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 [1990]070号)、《人体(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 术语和定义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交通事故鉴定精神病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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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 and checking it out!)交通事故鉴定精神病的标准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交通事故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据统计,每年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引发了众多社会矛盾。
在这样的背景下,交通事故的鉴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而在交通事故鉴定中,精神病鉴定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背景介绍在交通事故鉴定中,精神病鉴定是判断事故责任人和受害者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以及这种精神障碍是否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联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精神病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精神病鉴定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程序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鉴定精神病的意义精神病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精神病鉴定有助于客观、公正地判断事故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存在精神障碍,可能会对其行为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事故的发生和发展。
通过精神病鉴定,可以准确地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以及这种精神障碍是否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联,从而为事故责任的判断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精神病鉴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被认定存在精神障碍,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后果,如减轻或免除处罚等。
2019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标准
2019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1、损伤程度鉴定/人300-600;2、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3、劳动能力鉴定/人400-800;4、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5、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
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需要当事人缴纳相应的鉴定费,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伤残鉴定费是如何收取的。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标准的问题,小编搜集好了有关知识,马上就来为您介绍。
▲一、法医临床鉴定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损伤程度鉴定人300-600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800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活体检验照相人50-80▲二、法医病理鉴定毒物分析按法医毒物鉴定另行收费(一)尸体检验鉴定1、尸体检验鉴定具500-1000传染病、放射性及腐败尸体加收30%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二)死亡鉴定全检2500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三)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四)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五)死后个体识别具1000-2000(六)组织病理学鉴定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七)溺死硅藻检验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八)尸体检验照相具20-100(九)尸体检验录像盘100▲三、法医物证鉴定(一)个人识别鉴定ABO血型一份检材100-15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出结果
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出结果致:原告(被鉴定对象)可自愿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被鉴定人:姜某某被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委托方及被鉴定方交通事故责任及损害程度。
经过本鉴定机构的充分调查和论证,我们就以上被委托鉴定事项提出了如下意见:一、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5月5日下午6时许,本市X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双方为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及被告姜某某(以下简称被告)。
根据现场勘察、证人证言和相关材料的分析,事故发生经过如下:被告在X路口等候绿灯信号时,停在第一小车道,并向左前方打方向盘,准备左转。
当信号灯变绿后,被告启动车辆左转时与原告所驾驶的滴滴专车相撞,导致滴滴专车前脸损坏等。
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现场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通知书》,被告被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二、事故责任判定根据我鉴定机构获得的现场勘查记录、交通事故处理情况通知书以及相关证人证言,我们认为被告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全部事故责任。
被告作为道路交通参与方,未按照道路交通规则的要求行驶,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左转,并未观察周围交通情况,导致与原告所驾驶的滴滴专车发生碰撞。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程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对该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判定如下:被告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三、损害程度鉴定根据对原告所驾驶的滴滴专车进行的外观检查和相关证人证言,我们发现滴滴专车前脸部分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鉴定结果如下:滴滴专车前脸损坏程度为:轻度损坏。
根据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我们进行了相应的估价。
按照我们的判断,修复滴滴专车前脸损坏所需要的费用约为5000元人民币。
我们特别声明,该金额仅为参考,具体修复费用还需在具体修复店进行进一步核实。
四、鉴定结论根据以上的调查和论证,我们对您的问题作如下鉴定结论:1.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姜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根据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鉴定滴滴专车前脸损坏程度为轻度损坏。
3.修复滴滴专车前脸损坏所需费用约为5000元人民币。
2019年中国重大安全事故
▪ 2019年,中国共发生安全事故3万起 ,平均每天接近1000起;死亡72000 人,平均每天200人在事故中丧生 其中,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59起, 平均每6天一起;共610人死亡,369 人受伤
▪ 这些事故大致可以分为下面几类: 1.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2.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3.重大火灾、爆炸安全事故 4.重大煤矿安全事故 5.重大起重、提升作业安全事故 6.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
▪ b.现场搭建的办公、住宿等临时用房耐火等级低。火灾发生后,很快蔓延造成 大火。现场电气线路私接乱拉,宿舍内使用电炉子、千瓦棒等大功率电器和灯 具,无任何防火安全措施。
▪ c.消防设施不到位。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设施、无临时消防水池,发生火灾后 ,无法有效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 d.消防设施不到位。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设施、无临时消防水池,发生火灾后 ,无法有效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 5.重大起重、提升作业安全事故
▪ 事故有以下几类: ▪ 重物失落事故 ▪ 挤伤事故 ▪ 坠落事故 ▪ 触电事故 ▪ 机体毁坏事故
事例说明
▪ 3月15日,山东省临沂市石门铁矿有限公司基建矿井发生罐笼坠落事故,造成 13人死亡。
▪ 9月6日,甘肃省一煤业公司的煤矿立井井筒砌碹作业过程中,吊桶在提升时造 成作业平台侧翻,当时井筒作业平台上有19人。事故发生后,有9人安全升井 ,10人坠落井下死亡。
▪ 10月5日,湖南省琼湖水域,一艘运砂船与一艘非法载客的农用船发生碰撞, 致使农用船翻沉,船上22人落水,其中10人获救,1人失踪,11人死亡。
事例说明
▪ 4月6日,吉林省丰兴煤矿掘进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死亡12人。
▪ 8月13日,吉林省白山市吉盛煤矿一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7人。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标准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标准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车辆碰撞、侧翻、坠落、火灾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和家属带来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在交通事故中,伤残程度是一个重要的评定标准,而九级伤残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保险条例》制定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指导致身体功能丧失的伤残。
例如,全身瘫痪、双目失明等。
二级伤残,指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伤残。
例如,双下肢截肢、双侧耳聋等。
三级伤残,指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伤残。
例如,双侧上肢截肢、双侧下肢截肢等。
四级伤残,指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伤残。
例如,单侧上肢截肢、单侧下肢截肢等。
五级伤残,指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伤残。
例如,双侧指、
趾截指、趾等。
六级伤残,指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伤残。
例如,单侧指、
趾截指、趾等。
七级伤残,指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伤残。
例如,一眼失明、一耳失聪等。
八级伤残,指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伤残。
例如,单侧耳聋、单眼失明等。
九级伤残,指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伤残。
例如,单侧失聪、单侧失明等。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标准的详细内容。
交通事故是一件
非常严重的事情,我们每个人都要时刻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出行,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希望大家都能够牢
记交通安全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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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12月1日)目录1 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评定总则4 伤残等级5 附则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发布单位] 公安部[发布日期] 2002-12-1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assessment report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treatment finality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3.1 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3.4.1 评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d)保守案件秘密;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4.1 Ⅰ级伤残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眼盲目5级;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双眼盲目5级;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双眼盲目4级以上;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 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c)双眼盲目3级以上;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