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现将《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2日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合同法。
第五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遵循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
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
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
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
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
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
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
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
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本文旨在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效率,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采购目标的实现。
通过对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政府采购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指导,推动政府采购体制的不断完善。
正文:一、加强需求确定管理1. 增加需求确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评估a. 提前进行需求评估,确定是否进行采购b. 制定明确的需求确定标准,提高需求确定精准度2. 完善需求确定决策机制a. 增加多方参与,确保决策科学合理b. 加强对需求确定决策结果的监督和评估3. 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a. 建立政府采购需求信息共享平台b. 提供咨询和支持服务,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交流4. 提高需求确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a. 公开需求确定的程序和标准b. 建立投诉和监督机制,确保相关方的权益得到保护5. 引入科技手段,提高需求确定效率a.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辅助需求评估和预测b. 搭建智能化需求确定平台,提高流程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二、加强履约验收管理1. 加强履约验收的规范性和一致性a. 制定统一的履约验收标准和流程b. 加强对履约验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2. 建立履约验收监督机制a. 定期进行履约验收的检查和评估b. 设立独立的履约验收机构,加强专业化管理3. 引入绩效评估机制,提高履约质量a. 设定明确的绩效指标和考核标准b. 对履约结果进行绩效评估,奖惩相结合4. 加强履约验收信息的管理和利用a. 建立履约验收信息数据库,方便查询和分析b. 利用数据分析和挖掘技术,提高履约验收的智能化水平5. 增加履约验收的公开透明度a. 公开履约验收的结果和评价b. 推动社会各方对履约验收进行监督和参与总结:本文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为主题,从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通过加强需求确定管理,可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而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则可以确保采购目标的实现和资金的合理利用。
利川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办法
利川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办法
利川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验收时间:履约验收的时间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进行,验收前应提前通知供应商。
2. 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应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交付标准、技术要求、规格等方面的检查。
同时,还需对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保修期、售后服务等进行核实。
3. 验收标准:根据项目合同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即验收时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检验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性能等要求。
4. 验收程序:验收程序包括验收准备、现场验收、验收结果确认等环节。
验收过程中,需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以确保客观性和公正性。
5. 验收结果:根据验收情况,做出合格、不合格或待整改等评定,并填写相关的验收报告。
6. 不合格处理:如发现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供应商应及时整改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7. 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履约验收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项目合同的履约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办法,具体的履约验收办法还需根据利川市政府采购规定以及项目合同的约定进行制定和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2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切实保障采购人主体地位,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履约验收作用,推动实现优质优价采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三章履约验收程序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五条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采购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1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政府采购单位对采购商供应的采购物资进行检验、验收,并作出合格与否的判断。
二、政府采购验收实施程序1. 政府采购验收实施程序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规定以及采购合同的规定,由政府采购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组织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
(2)编制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验收报告,确定采购物资是否合格。
(3)发放验收证书。
政府采购单位完成验收后,应当发放验收证书,证明采购物资合格。
三、政府采购验收内容1. 政府采购验收内容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及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采购物资的数量、质量、性能、外观及其他有关要求;(2)采购物资的标准、认证、检验及验收的要求;(3)采购物资的包装、运输及交付要求;(4)采购物资的附件、配件及其他有关要求。
四、政府采购验收结果1. 政府采购验收结果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及有关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1)合格。
政府采购单位验收结果认定为合格的,应当发放验收证书,证明采购物资合格;(2)不合格。
政府采购单位验收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及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采购物资。
五、政府采购验收责任1. 政府采购单位应当负责安排验收工作,落实采购合同的约定,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
2. 采购商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提供合格的采购物资,并配合政府采购单位的验收工作。
六、政府采购验收文件1. 政府采购验收文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及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采购合同;(2)验收组织方案;(3)验收报告;(4)验收证书;(5)其他有关文件。
七、有效期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
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
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
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
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两篇)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政府机构以经济手段从社会供应者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对于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质量和效果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制定并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以确保合同履约过程的透明、公正和有效。
二、合同履约验收程序(一)履约阶段1. 履约义务确认: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者和采购人应明确各自的履约义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 履约过程监督:采购人应对供应者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要求供应商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 履约信息记录:采购人应根据合同履约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整理,以备验收时查询和核对。
(二)验收阶段1. 验收条件准备:采购人应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前,保证验收条件的准备工作完成,包括验收场所、设备和相关人员的安排等。
2. 验收标准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的采购,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评价指标,明确各项指标的要求和评定方法,确保验收过程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3. 验收过程实施: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验收工作,核查和评估供应者的履约情况,并记录相关的验收结果。
4. 验收结果处理:根据验收结果,采购人应及时向供应者反馈验收情况,并对合格或不合格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支付货款、索赔或追究责任等。
三、履约验收的原则和要求1. 真实性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基于真实的情况进行,不能人为地歪曲事实或夸大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2. 公正性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公正、公平,遵循市场原则和公共资源配置原则,不搞任人唯亲、内外勾结等不正当行为。
3. 严谨性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
4. 可操作性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程序应简洁明了,操作上应便于采购人和供应商理解和执行,避免过多的繁琐流程和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当事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结论,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事务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验收和支付资金的依据。
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整、及时地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五条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一)组成验收小组。
采购项目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交付时,采购单位应及时根据以下方式组成验收小组,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1、采购金额低于300万元或货物技术参数简单、规格型号单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组成三人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品种多、数量大、技术参数复杂或采购金额在300万-500万的项目,以采购单位为主,组成由采购单位代表、相关专家等五人以上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5人以上验收小组。
2、采购单位可视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在本项目中未中标的供应商代表参加验收;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可根据项目情况参与验收工作。
3、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异地参加展会、洽谈会的公共布展项目不再组成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二)项目验收。
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时,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西藏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藏材采办[2005]6号颁布实施,下面店铺整理了管理办法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本级的政府采购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结论,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政府事务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验收的依据,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供应商、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六条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一)属于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的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采购办配合。
(二)属于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验收工作,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
(三)对于品种较为复杂、数量较大,涉及全区地县的项目验收工作,应由地县自行组织小组实施。
第七条政府采购验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一)采购项目完成后3个工作日之内,采购人必须分别函告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和自治区政府采购采购中心,并作为采购项目交货时间的依据。
(二)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
验收工作实施前,采购单位首先要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验收过程的组织实施。
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履约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采购人要依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义务和组织好验收工作,及时处理履约验收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履约的行为。
第五条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受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采购人委托事项履行验收职责,但委托验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章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第七条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
采购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
采购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的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处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内容按期完成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流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分为验收准备、验收实施和验收报告形成。
(一)验收准备。
1. 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项目进行前)完成。
2. 成立验收小组。
3. 整理采购活动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标机构的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服务合同等文本,作为验收的依据。
4.验收方式、验收内容、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及各自在验收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作明确规定。
5. 制定项目验收表(见附件),做到规范、科学、客观、公- 0 -正。
6. 形成项目验收预备会的会议纪要。
(二)验收实施。
1. 此步骤在项目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 项目执行单位向我局申请项目验收,同时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报告和成本核算。
3. 组织验收小组召开项目验收评定会,逐项按照采购合同、项目执行总结报告、过程采录信息等进行验收。
4. 验收评定会上,验收小组各成员应分别交换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项目的成功点、存在的问题等。
5. 验收小组各成员独立进行考评,最终评分0-59分为不合格,6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6. 对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作好记录作为备案。
(三)形成验收报告。
1. 项目验收评定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出具验收报告,报告需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见附件)(四)局长办公会审议。
验收报告形成后,交由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对未能通过审议的验收报告,须记录下局长办公会未通过原因,并重新召开项- 1 -目验收评定会,就相关问题进行再次研讨,提出验收小组的回复。
二、说明事项(一)验收小组由3名专家(验收专家原则上在财政局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2名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1名局纪检人员、1名局办公室人员、1名局财务处人员(共计8人)组成。
四川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 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30日之内均应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 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
采购机关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 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 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条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 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 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应当经采购机关同意, 并于分包前10天向采购机关提供所有与该合同有关的全部分包合同。
第五条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 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采购合同变更时如原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 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批准。
采购合同中止, 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采购机关应按照本规定, 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以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七条验收人员应由采购机关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 但采购金额较小的除外。
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
第八条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谁采购谁组织验收的原则: 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 由各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 由集中采购机关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第九条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 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条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失的, 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的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处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内容按期完成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流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分为验收准备、验收实施和验收报告形成。
(一)验收准备。
1. 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项目进行前)完成。
2. 成立验收小组。
3. 整理采购活动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标机构的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服务合同等文本,作为验收的依据。
4.验收方式、验收内容、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及各自在验收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作明确规定。
5. 制定项目验收表(见附件),做到规范、科学、客观、公正。
6. 形成项目验收预备会的会议纪要。
(二)验收实施。
1. 此步骤在项目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 项目执行单位向我局申请项目验收,同时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报告和成本核算。
3. 组织验收小组召开项目验收评定会,逐项按照采购合同、项目执行总结报告、过程采录信息等进行验收。
4. 验收评定会上,验收小组各成员应分别交换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项目的成功点、存在的问题等。
5. 验收小组各成员独立进行考评,最终评分0-59分为不合格,6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6. 对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作好记录作为备案。
(三)形成验收报告。
1. 项目验收评定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出具验收报告,报告需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见附件)(四)局长办公会审议。
验收报告形成后,交由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对未能通过审议的验收报告,须记录下局长办公会未通过原因,并重新召开项目验收评定会,就相关问题进行再次研讨,提出验收小组的回复。
二、说明事项(一)验收小组由3名专家(验收专家原则上在财政局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2名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1名局纪检人员、1名局办公室人员、1名局财务处人员(共计8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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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
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
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
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
根据标
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
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容负责。
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
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
1、主动接受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为验收的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验收的,建设单位不能免除自身主体责任。
3、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单位或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1)采购人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
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接受贿赂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____)的约定,我单位对(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公司名称)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进行了验收。
验收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