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_邵培樟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Shi信吾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00(000)006
【总页数】5页(P13-17)
【作者】Shi信吾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06.731.3
【相关文献】
1.专利制度在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J], 陈美章
2.专利制度在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J], 陈美章
3.专利制度在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续) [J], 陈美章
4.试论专利制度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的作用 [J], 杨艳
5.专利制度在科技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J], 任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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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借鉴意义
日本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借鉴意义■叶强《经济纵横》2007年第6期摘要:本文介绍近年来日本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做法并提出我国的对策。
关键词: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对策日本是世界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也是从知识产权战略中崛起的国家。
二次大战以后日本实施赶超战略,迅速从引进技术走上技术创新的发展道路。
一、日本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做法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日本是通过引进或改造西方先进技术实现经济发展的。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日本连续遭受十多年经济疲软和产业空心化的困扰,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兴起动摇了日本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优势,给日本带来压力。
这使日本认识到,应跻身于发展知识经济的国家行列。
为此,自1997年以来,日本在知识产权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国策的高度。
2002年2月,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在施政演说中提出:“把研究活动或创造活动的成果作为知识产权从战略上给以保护和利用,把加强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作为国家的目标。
”2002年7月,日本国会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2002年11月,日本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将知识产权从部门主管的事务上升至国家性事务,为知识产权立国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2003年开始,日本每年都制定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二)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日本于2005年4月成立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专门审查知识产权案件,配有150名技术专家辅助法官审判,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审判力度。
该法院的设立大大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效率。
同时,为加快专利审查速度,使专利待审期间为零,日本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
如,大量聘用审查员并将检索内容的工作外包给服务公司;向企业界呼吁只申请确有必要的专利等。
此外,日本政府针对假冒、盗版产品也采取许多措施。
政府还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严禁网站或个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盗版产品。
(三)推动知识产权的产业化。
《2006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积极推动大学成为科研中心,并促使科研成果向民间转让。
日本的专利代理人制度
⽇本的专利代理⼈制度⽇本的专利代理⼈制度可以追溯到⽇本加⼊《巴黎公约》的1899年,距今已有106年的历史。
专利代理⼈制度为⽇本知识产权的发展及保护做出了很⼤的贡献,尤其是在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及商标的申请⽅⾯发挥了巨⼤的作⽤。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经济的全球化,作为知识产权专家的专利代理⼈的业务范围也得到了拓展,他们不仅在专利及商标的申请⽅⾯继续发挥重要的作⽤,⽽且在知识产权的利⽤、转让、谈判及诉讼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
说到⽇本的专利代理⼈制度,不可不提及⽇本的专利代理⼈协会。
1922年,⽇本专利代理⼈协会依照《职业专利代理⼈条例》正式成⽴,当时⽇本全国共有1477名专利代理⼈。
同年,⽇本举⾏了⾸次专利代理⼈资格考试。
专利代理⼈协会是⽇本惟⼀正式的专利代理⼈组织,从事专利代理⼈职业必须成为专利代理⼈协会的会员,这是《专利代理⼈法》的强制性规定。
⽇本的专利代理⼈协会在促进专利代理⼈制度发展发⾯起到了重要的作⽤,它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引导并管理专利代理⼈,以此保证专利代理⼈能够保持很⾼的素质。
同时,专利代理⼈协会也给专利代理⼈提供相关的法律培训,例如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著作权法⽅⾯的培训。
专利代理⼈必须参加这些法律培训。
除此之外,专利代理⼈协会还与律师协会联合会合作成⽴了⽇本知识产权仲裁中⼼,为涉及知识产权的争端提供了快速解决的渠道。
为了保持专利代理⼈的执业⽔平和良好声誉,《专利代理⼈法》第75条规定,除专利代理⼈及专利代理机构外,其他任何⼈不得在特许厅代理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商标的登记、专利⽆效、商标撤销等事务,但代理专利维持费的交付、专利的登记及其他由内阁颁布的条例规定的事务则不在上述禁⽌之列。
与此同时,《专利代理⼈法》第76条规定,⾮专利代理⼈及⾮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使⽤专利代理⼈、专利代理公司或其他类似的⾜以令⼈误解的称呼。
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法》第75条规定的顺利实施,保护申请⼈的利益,《专利代理⼈条例》第79条规定,任何违反第75条规定的⼈,均可能被判处不超过⼀年的徒刑或不超过⼀百万元的罚⾦。
解读日本知识产权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启示
解读日本知识产权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启示作者:暂无来源:《华东科技》 2013年第3期本刊结合由上海知识产权园主办的国际化视野研修班专家讲演,为读者呈现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化解读。
口述/五丁龙志(Techno Producer株式会社董事长·日本专利代理人)整理/张臻一、日本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企业内的知识产权管理及组织上世纪90年代起,日本企业内设立“专利部”来作为承担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的公司不断增加,而在一味只顾追求日本专利申请件数增加的当时,即上世纪90年代,“专利部”的成员由研究部门或开发部门的成员兼任。
2000年前后,伴随着进行以商标为首的知识产权一般的业务、保密合同等技术法务的业务的机会的增加,将“专利部”改成“知识产权部”的企业增多了。
2005年开始出现将截至当时被定位为“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部编入开发部门、事业部的动向,现在越来越多地看到很多在技术部门中设立有知识产权部门的公司。
例如在松下(图1),知财部门设置在技术部门内。
总是紧挨着技术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
特别是,在研究所或作为“社内分社”而设立的技术部门中所设立的知识产权部门,从事专利挖掘、申请的业务。
另一方面,作为总公司的部门,设置有称为知财本部和IPR运营事业部的部门。
总公司的这些部门,负责以下业务:(1)将难以权力化的案件通过复审、诉讼手续和专业知识来实现权力化;(2)办理对其他公司行使权力的手续或进行许可交涉等业务。
在佳能,虽然技术部门内设有知财部门(图2),但该部门主要是作为与知财本部的商谈窗口开展工作(人员来自从后述的知财部门,以驻在的形式配备)。
关于知识产权业务的核心职责,设有“知财部门(知财总部)”,实质上总体负责从实现权力化到许可交涉、权利行使的工作。
在日本IBM中(图3),知财部门设在研究所内,与松下、佳能一样,使技术人员与知财部门的距离较近。
知财部门的职责主要是使在研究所产生的发明以一种合适的形式权力化,不进行研究方针的制定、专利许可业务等需要经营观念的工作。
日本专利制度和中国专利制度的对比分析
2019年07月(上)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日本专利制度和中国专利制度的对比分析徐颖超北京力量专利代理事务所,北京100035摘要:专利法的完善为日本的发明创造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日本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历史性的飞跃。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将专利制度与发明创造有机地结合起来,极大的促进了技术的革新。
与日本恰恰相反,在中国历史上,专利法的发展是困难的。
由于根深蒂固的封建保守主义和许多社会弊端的影响,直到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才得以确立和实施。
本文旨在探讨中日专利制度的变迁,寻找中日专利制度的不同之处,并从中日两国不同的认知、教育和价值取向等方面探讨两国的专利制度产生差异的根源,进而为我国专利制度的良性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专利制度;发明;差异比较中图分类号:G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248-01作者简介:徐颖超(1990-),女,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人,法学研究生在读,北京力量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专利制度与发明的关系在西方国家,关于发明创造的专利被称为创造性科学,或称为“创造性工程”,因为它是根据技术革新与研发活动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实践的基础。
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相关学者对创造的研究逐渐从哲学思辨转向发明的轨道,与此同时,许多国家的学者也付出了诸多努力,不断地完善、修改专利法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专利制度的变革。
专利制度这一法律成果的创造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它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为推动社会的科技发展提供了助力。
发明是实践的源泉,也是孕育专利制度的土壤。
从跨学科的角度看,创新管理的诞生是创新管理实践和理论成果的反映,体现了专利制度与发明创造的结合发展。
二、中日两国发明创新与专利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发明创造人的财产权,专利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发明、创造和创新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特别是为创新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机制。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及对中国的启示
河南科技·知识产权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9年3月(下)40文/康朝阳赵会玲引言知识产权是沟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桥梁,是国际经济和科技竞争的前沿阵地,是衡量和评价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准。
基于此,日本于1995年正式提出“科技创新立国”战略,并在战略体制机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以实现其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
而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晚、发展慢,与发达国家尚存在很大差距。
本文对日本知识产权现状和知识产权战略的特点进行系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提出几点建议。
日本知识产权现状日本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其成果如下。
提高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量在2007年后逐渐下降,但跌幅逐渐减少,2016年318381件,比2014年减少0.1%。
尽管日本专利申请量有所下降,但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维持在17万件左右,专利授权率不断增加,这表明日企知识产权战略正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
发明专利审查速度加快,促进产业发展。
2016年日本发明专利审查请求量是240455件,审查也更加迅速,2016年年底第一次审查通知时间缩短至10.4个月。
日本计划在2023年实现授权平均时间缩短至14个月以内,第一次审查通知时间缩短至平均10个月以内。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国际化水平显著提高。
2016年日本专利局的PCT 国际专利申请44495件,比2014年增加3.2%,达到历史新高。
全球PCT 国际专利申请件数不断增加,在2016年增加至232642件,从国别来看,美国占整体的24.3%,继续排名第一,日本稳居第二位,占比19.12%。
日本高校也在积极地推进国际专利布局,日本大学的发明专利申请件数为7223件,比2014年增加3.7%,其中,东京大学以229件位列第一,其次是东北大学和大阪大学。
日本企业加大国内和国外发明专利储备。
日本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的推动下,科学创新水平日益提高,PCT 专利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列。
日本知识产权的规范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作为一个“ 技术赶超型国家” , 日 本在经济发展方 后 , 曾经隶属于“ 管理部门” 的知识全产部逐渐 向开 面以及知识产权方面予 以了高度重视 , 并将二者紧密 发部 门 以及事业 部 进行靠 近并 编入 进 去 ,很 多公 司 的联 系起来 。 1 3本知识 产权公 共政策 发展起 步较早 , 愿 意将 知识 产权 部 门设立 在技 术部 门当 中。 具有较 长的历史 发展 阶段 , 从其 发展历 程 中分 析可 以 在松下集团,知财部 门隶属于技术部门的管辖 得出: 3 1 本知识产权 的发展政策会根据具体的政治和 经济环境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创新 ,技术引进的同时 , 范畴 , 紧挨着技术人员管理知识管理等相关内容。 尤 其对于研究所 以及技术 部门 中的知识产权部 门来
的保护,同时随着保密合 同以及相关业务等技术法
务的逐渐增多,单纯的专利部 已经难以满足企业的
发展需求 ,纷纷对其进行 了改革和调整 ,设立新的
应该结合 国情 , 积极地对 1 3本 “ 知识产权部 ” 取代 了传统的“ 专利部 ” 。2 0 0 5年之 产权公共政策体系时 ,
收稿 日期 : 2 0 1 4 — 0 6 — 0 4 作者简介 : 吕汝泉( 1 9 7 4 一 ) , 辽宁对外经贸学 院日语系讲师 , 博士 , 日 本语 言与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主要从事 日 本语言文化及高校 1 3 语教学研究。
也绝不完全依赖于发达国家和发展 中国家的技术, 而 说 ,主要是挖掘专利 ,并负责对专利进行申请等业 是在充分考虑本国经济现状的基础之上 , 对知识产权 务 。同时 , 对 于 总公 司 中的这些 部 门来说 , 主要 负责 公共政策进行合理的制定和创新 , 具有 日 本的文化特 以下两大业务。第一大业务是对于很多没有实现权 色,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 以为中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 力化 的案件进行管理 , 并采取复审、 诉讼等手段以及 制定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作用。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演进历程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演进历程对我国的启示黄海敏(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一、经济发展水平与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演进日本着手于知识产权领域已有超过一个世纪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885年的专利制度的制订,1888年《外观设计法》的诞生,到1905年,日本又仿效德国建立了《实用新型法》,作为专利法的补充,新型法对那些生命周期较短的发明包括产品的外型,结构等提供便捷的保护途径。
随后,日本又相继颁布了《外观设计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种苗法》等。
18世纪末的日本,幕府统治腐败无能,美国用黑黝黝的大炮打开日本的国门,并签定了《神奈川条约》,接踵而来的经济危机和民族危机让日本人面临历史的转折,幕府统治垮台,1868年3、4月间,明治政府先后颁布了《五条誓文》和《政体书》,从而提出推行资本主义新政的基本方针,开始了“明治维新”的全面改革,加强了同各发达国家的沟通,从德国学习工程技术,从英国导入文官制度和社会管理体制,开始自己的现代化运动。
为日本确立科学,产业,教育为一体的基本治国方针确立了基础。
改革土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引进西方先进技术,大力发展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积极修建铁路、举办邮局、电报、电话,开办工厂,扶植私人企业,发展对外贸易等,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
在1885年,日本吸收了法国和美国有关专利法方面的经验,颁布并实施了《专卖专利条例》确定了近代专利制度的基础。
虽然战争所带来了的国内经济的严重透支,和二战后的经济危机,但到了上世纪50—60年代,日本意识到欧美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重视,通过大量引进和模仿美欧各国的先进技术,虽然在一段时间内,因剽窃发达国家的专利产品和科技成果,曾一度被世界冠以“小偷”、“拷贝猫(copycat)”的绰号。
但确定了“技术立国”为经济腾飞的主线,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实行技术创新后,不仅成功地实现了重化学工业化,而且还大大加快了技术革新和技术进步。
日本专利加快审查制度给予我们的启发与思考
(2)满 足 以下任 意情形 之一 ① 申请 人是 中小 企 业 、个 人 、大 学 以及 公 共 研 究 机 构 等 。专 利 申请 的 申请 人 至少 一 部 分是 中小企 业 或 者 个 人 、大 学 /短 期 大 学 、公 共 研 究 机 构 或者 受 到 申 请人 承认 或者认 可的技 术转 移机 构 。 ②是涉 外相 关 申请 。 申请 人 就 其 发 明不 仅 向 El本 本国提 出了专利申请 ,还 以其为基础 申请,向其他国 家的专利局或者政府问机构提 出了专利 申请 ,这其中 包括通过 巴黎公约要求了 日本在先 申请作为优先权基 础的外国申请 以及通过 PCT条约申请的国际申请。 ③ 是实 施 相 关 申请 。 申请 人 自 己正 在 实 施 的 专利 申请 ,或者 从 申请 人那 里 接受 了发 明 实施 许 可 而正 在 实施 的 专利 申请 。 ④是绿 色相关 申请 。如上所述 ,绿色相关 申请是 能够 证 明是 与环 境 保 护相 关 的 发 明 ,即具 有 节 省 能源 或者削减 CO:排放等技术效果的发明。 ⑤ 是 震 灾 复 兴 支 援 相 关 申请 。 专 利 申请 的 申请 人至少一部分是在 日本 灾害救助法 (1947年法律 第 118号 )适 用 的区域 具 有 住 所 或者 居 所 的 自然 人 或 者 法 人 。该 申请 是 因为 地 震 而遭 受 灾 害 的 自然人 或者 法人 的专利 申请。如果 申请人是法人 ,并不要求该法 人 的总 公 司所 在 地 也位 于 受 灾 区域 ,可 以仅 仅是 该 法 人 的特 定 受 灾 区域 的事 业 部位 于 受 灾 区域 ,而该 申请 是基 于 该 事 业 部 的 事 业 而 做 出 的 发 明 或 者 所 实 施 的 发明 。 ⑥亚 洲 据 点化 推 进 法相 关 申请 。专 利 申请 的 申请 人 至少 一部 分 是 特 定多 国籍企 业 为 了进 行 研 究开 发事 业 而 在 日本 国 内设 立 的 相 关 公 司 ,这 些 公 司将 他 们 的研 究 开 发 事业 的 发 明成 果提 出 的专 利 申请 。但 是 这 些 专 利 申请 存 在 时 间 限 制 ,即 必 须 是 从 认 定 研 究 开 发事 业 计划 中研 究开 发 事 业 的实 施 期 间 的结 束 日开 始 起 算 2年 以 内提 出 的 专 利 申请 ,其 中 ,认 定 研 究 开 发 事 业 计 划 是 按 照 与 促 进 特 定 多 国 籍 企 业 的研 究
日本《专利法》第104条之3对我国的启示
( 易 玲)日本 《 专利法》第 1 0 4 条之 3 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 专利法 第 1 0 4 条之3 对我 国的启示
易 玲
1 2 0 0 0 ) ( 湖 南工 业 大学 , 湖 南 株 洲 4
摘 要 :知 识 产权 确 权 问题 取 决 于 行 政 权 与 司法 权 的 分 配 与制 衡 , 而 我 国的 这 两 大权 力 配 置不 合 理 ,其 突 出 体 现 在 ,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与 无 效 审 理 程 序 并 存 时 , 由 于 法 官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过 弱 产 生 中止 诉 讼 等 问 题 。 而 日本 《 专利 法 》 第 1 0 4 条之3 意 义重 大 ,这 一 条款 虽 然 没 有 明 确 法 院直 接 宣告 专利 权 无 效 的 权 力 ,但 是 实 质 上 已 变 相地赋 予 法院在无效抗辩 中间接 的裁 判权 ,对 中国起 着较 大的示范作 用。结合 国情和现 实背景 ,中国应 借鉴 日本 的 有 益 做 法 ,对 专利 侵权 诉 讼 中止 问 题 重 新 梳 理 ,合 理 配 置 行 政 权 与 司 法权 ,适 当扩 大 法 官 自由 裁量 权 的 边界 ,建 立 专利 无 效 宣告 程 序 与 诉讼 的 协 调机 制 。
1 . 判例 所确 立 的 “ 无 效 判 断 否 定说 ”
第1 0 4 条之3 的规 定 意义 重 大 ,这一 条 款虽 然 没有 明确 法 院 与想 法 ,期 望探 索 一种 符 合 中国 国情 的专 利确 权模 式 ,以 直 接宣 告 专利 权 无 效 的权 力 ,但是 实 质上 变相 地 赋予 了法 此来 提 高我 国 知识 产权 诉讼 审 判 的质量 与 效率 ,早 日实现 院在无 效 抗辩 中间 接 的裁判 权 ,一 定 程度 上提 高 了诉 讼 效 国家 知识 产权 战略 目标 。
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邵培樟
【期刊名称】《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05)003
【摘要】专利代理人制度是整个专利法律制度的核心.日本的专利代理人制度自1889年创设以来已有115年的历史,前后经历了萌芽时期、发展时期、完善时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迄今为止已形成了包含专利代理人考试制度、实务修习制度、专利业务法人制度、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度和学校教育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专利代理人制度.纵观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其立法的精细化程度、专利代理人协会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革新的参与与推动作用、中小企业专利代理援助制度以及专利代理人学校教育制度等方面对完善我国专利代理人立法和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均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总页数】6页(P85-90)
【作者】邵培樟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浙江海宁3144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相关文献】
1.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J], 邵培樟
2.日本专利代理人考试台格率继续呈较高态势——日本专利局公布2010年日本专
利代理人考试情况 [J], 夏佩娟
3.日本专利代理人考试制度一瞥——JPO公布2009年度日本专利代理人考试结果[J], 夏佩娟
4.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J],
5.日本专利局公布2010年日本专利代理人考试情况 [J], 夏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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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信息工作的特点及启示
日本专利信息工作的特点及启示作者:吴凡来源:《河南科技》2018年第03期专利信息是一种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可有效提高企业、行业的竞争力,规划专利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各国专利机构都对专利文献信息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创新产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渐凸显,各国专利机构均加强了专利信息工作的软、硬件建设,深度挖掘和发挥专利信息的技术和经济战略价值,其中,日本高度重视专利信息的有效管理和运用,并将专利信息的传播与利用列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通过梳理日本专利信息工作特点,以获得对国内专利信息工作的借鉴和启示。
日本在2002年7月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对专利信息的建设和服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推动了专利信息的有效传播和利用,以下就4个方面介绍日本专利信息工作特点及其启示。
日本专利信息资源利用方面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指出,为在研究开发的实施阶段有效地促进研究开发,完善检索环境以使得研究人员很容易检索专利信息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技术信息,与此同时,进一步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民间专利信息联网服务检索工具以及文献数据库。
日本专利文献数据种类丰富,主要专利文献有日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公报、日本注册实用新型公报、日本外观设计公报、日本外觀设计公报信息、日本特许厅复审决定公报及日本公开专利英文文摘、美国专利说明书日文文摘文本数据、欧洲公开专利说明书日文文摘文本数据、专利地图指南系统(PMGS)数据、日英机器翻译用词典数据等。
这些文献数据的载体是DVDROM、CD-ROM 和因特网。
2005年末,日本特许厅启动因特网进行日本专利公报的发行。
日本特许厅直接提供专利原始数据,将专利数据处理成标准化电子数据,并以边际成本向外公开,销售给第三方。
标准化电子数据是将知识产权信息相关的著录项信息和法律状态加工成用户和信息服务提供商容易进行再加工格式的数据。
日本企业专利战略演变及对我国启示
日本企业专利战略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6-099-01摘要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实施专利战略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
在专利战略运用上具有相当多的经验,日本先后在国家所处的不同阶段提出几次不同的战略,每一次改变都促进了本国企业的发展。
本文阐述了日本企业专利战略演变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提出给予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日本企业专利战略启示一、日本企业专利战略演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走出一条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发展道路,其专利战略为实现这一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主要发展阶段如下:1.20世纪50-70年代:构筑小型专利网和外围专利的专利战略二战以后,日本的经济和科技实力相对落后,而且受到美国的专利进攻,日本采取了构筑专利网和防御式的“以小制大”的外围专利战略。
当时日本的技术积累不足,企业的研发能力不强,因此,日本专利制度鼓励企业围绕引进的基础性关键技术进行大量扩张性的小型研究开发,并且运用专利制度中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筑起严密的专利网,把它作为抵御国外技术“入侵”、保护民族工业的最佳手段之一,使美国的基础性关键专利技术在其专利网中失灵。
2.20世纪70-80年代:向自主专利战略过渡经过20年的追赶,日本企业的竞争力迅速提高,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已位居世界前列。
但是随着国际科技水平发展,外围专利战略的局限性也暴露得越来越明显。
日本企业普遍忽视基础性研究,基本专利处于劣势。
因此,日本的专利战略转向技术创新,形成自主专利。
日本的专利制度重点是保护本国市场和进攻海外市场,为了阻止外国企业利用专利占领日本市场,日本推迟批准那些对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本专利申请,以使本国企业有足够的时间追赶该技术,采取专利先行战略,扩大在海外的专利申请量。
3.20世纪90年代:促进原创技术的专利战略90年代,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经济进入持续高速增长阶段。
日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_雷艳珍
国际经济观察摘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知识产权管理中最为重要的方面,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已经阻碍了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
本文分析了日本实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6年以来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方面的改革措施,认为我国应当从加强公共服务职能、建立统一的协调机构、建设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三方面入手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进行改革,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水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启示Abstract:IP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IP management.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Chinese IP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have blocked implementing of national IP strategy.The ar-ticle analyses Japanese reform in IP administration since IP strategy and advances three suggestions to in-crease IP administration standard including strength-ening public service function,establishing unified coordinate institute and constructing IP agent ser-vice.Keywords:IP;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inspiration2008年6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进入战略实施期。
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纲要》指出,要“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
日本实用新型制度的历史启示
日本实用新型制度的历史启示
谢丛言;刘凯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7(014)005
【摘要】本文通过回顾日本实用新型制度建立的历史,指出其诞生的重要原因是为了在日本工业产权制度建立的早期保护国内的小发明创造,及其一直以来对日本国内经济科技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从而重新审视我国实用新型制度的发展历程,佐证了我国选择设立实用新型制度的正确性.
【总页数】3页(P91-93)
【作者】谢丛言;刘凯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审查部【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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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本实用新型制度的历史及变革 [J], 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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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日本专利创造性标准的变迁及对我国的启示
浅议日本专利创造性标准的变迁及对我国的启示
刘艳芳;师晓荣;刘会英;杨秦;赵良;卞志家;张朝磊;何瑜;孙海燕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7(014)007
【摘要】1871年《专卖简则》的颁布启蒙了日本的专利制度,创造性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件,其产生、发展和变迁与专利制度的完善及日本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笔者从法律层面和实务层面分析了日本创造性的变迁历史,对比美欧等国家和地区的创造性变迁,体现了创造性审查标准作为政策杠杆的调整作用,以期为我国创造性的审查评判提供借鉴性意见.
【总页数】5页(P119-123)
【作者】刘艳芳;师晓荣;刘会英;杨秦;赵良;卞志家;张朝磊;何瑜;孙海燕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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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HU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2014年第3期双月刊(第5卷·总第21期)No.3,2014Bimonthly(Vol.5,Serial No.21)●依法行政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邵培樟(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浙江海宁314408)摘要:专利代理人制度是整个专利法律制度的核心。
日本的专利代理人制度自1889年创设以来已有115年的历史,前后经历了萌芽时期、发展时期、完善时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迄今为止已形成了包含专利代理人考试制度、实务修习制度、专利业务法人制度、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度和学校教育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专利代理人制度。
纵观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其立法的精细化程度、专利代理人协会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革新的参与与推动作用、中小企业专利代理援助制度以及专利代理人学校教育制度等方面对完善我国专利代理人立法和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均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演进;最新内容;制度借鉴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638(2014)03-0085-06收稿日期:2014-03-05作者简介:邵培樟(1982-),男,江西婺源人,讲师,硕士,副院长,司法审判研究所所长,牛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访问学者(2013-2014),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DOI :10.13454/j.issn.1674-8638.2014.03.016一、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演进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伴随着产业财产权制度①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时期、发展时期、完善时期和成熟时期四个阶段。
(一)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萌芽时期日本专利代理人在萌芽时期受到欧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1885年高桥是清②出任第一代日本专利厅长官后,对欧美各国进行了知识产权等制度的考察,回国后他向日本介绍了专利和专利代理人的制度。
翌年,由高桥是清起草的《专卖专利条例》颁布。
由于当时日本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社会各阶层的专利意识贫乏,而立法也存在照搬欧美经验的问题,条例形同虚设,如同空文。
1890年,专利局事务官高桥是清牵头在神田和筑地创设了“东京专利代言社”[1]78,日本专利代理人第一次有了正式的社团组织,但由于没有顾客,开设不久就关闭了,此为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前身。
1899年,明治政府迫于国外的压力,在借鉴欧美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专利代理业者注册规则》[2],包括附则在内共十七条。
作为现行的日本专利代理人法的雏形,它内容简略、用语粗糙,存在很大缺陷。
从当时的社会背景看,一方面由于专利申请人缺乏技术和法律知识,专利申请书和明细书的制作水平低下;另一方面专利申请的需求却日益增长,民众的专利意识开始萌发,专利申请代理人作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日益迫切。
虽然专利法已颁布实施,但当时的明治政府基于防止外国企业的注册专利成功后对本国产业构成威胁的顾虑,对专利注册实行严苛审查制度。
而现实是日本人当时发明创造的技术水平低劣,又缺乏申请技巧,大部分注册申请无法成功。
为了缓解这种阻碍本国产业发展的严重事态,1905年日本借鉴引入了德国实用新型制度。
同时,日本政府意识到在构建专利制度的探索过程中,一方面要使制度有利于产业发展,另一方面无法回避提高专利代理人资质水平这一议题,因此,必须构建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专利代理人法律制度。
1909年专利法第16条第1项中规定,专利注册必须由专利代理人到专利局办理手续。
同法第97条中规定了专利的专利代理人以外的代理的法则。
至此,将以前的“专利代理业者”首次改称为“专利的专利代理人”。
(二)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发展时期1921年《专利代理人法》正式颁布实施(大正10年法律第100号),日本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专利代理人制度进行全面的考量。
此次由从前的“专利的专利代理人”改称为“专利代理人”。
至1921年末,有1350名专利代理人注册合格者[1]98。
为了适应现代产业和知识产权法法律制度的发展需要,2000年首次对专利代理人法进行了80年来第一次全部修正(平成14年法律第49号)。
专利代理人制度进入全面发展时期。
此次全面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专利代理人业务范围的修正①追加了产业财产权相关合同的中介代理、相谈业务;进口申请的代理业务;专门的仲裁机构的工业所有权相关事件的仲裁程序的代理业务。
追加了仲裁程序随附的和解程序的代理业务;②删除了权利转让、专利费支付手续等部分业务③。
2.专利代理人考试内容和部分免考资格的改革考试科目中追加了著作权法,对考生可选择的科目大幅度修改④。
有律师资格者可根据申请免除某些科目的考试⑤。
需要注意的是,整部法律是2000年1月6日施行,而其中关于专利代理人考试的相关规定是2001年1月1日施行。
3.专利代理人事务所的法人化资格(专利业务法人)的认可此前,专利代理人事务所并不具有法人资格,政府无法有效组织和管理。
此次法律的修正要求专利代理人事务所的开设程序、规章等必须严格依据日本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⑥。
(三)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完善时期日本对专利代理人法律制度进行了不断补充、修改,专利代理人制度进入完善时期。
形式上,它包括法律部分改正和颁布内阁政令两种。
2002年专利代理人法(平成14年法律第25号)公布。
赋予了专利代理人的侵害诉讼代理权,并对专利代理人的侵害诉讼代理的范围、资格等作出规定⑦。
同年颁布的政令第377号做了两方面规定,一是对专利代理人法的部分修正案的公布、实施日期必须明确规定和公布;二是对产业财产权的特定侵害诉讼范围做出界定,同时对专利代理人在代理特定侵害诉讼业务做出详细的规定[3]。
2007年专利代理人法(平成19年法律第91号)公布。
此次部分修正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①专利代理人考试免考范围扩大;②专利代理人业务范围的扩大;③定期研修受讲的义务化;④增加了对以非专利代理人的名义借贷的禁止规定的导入;⑤责任明确化的惩戒制度的修改;⑥专利业务法人制度的修改;⑦专利代理人多样信息的公布;⑧为了提升专利代理人的资质,施行实务修习义务化[3]。
2007年年末公布的政令第350号进一步对专利代理人考试免考资格做了补充,即专利代理人的论文式考试若取得审议会等有关部门认可的成绩,则可免除同类考试。
同时,明确定义了“审议会”为“工业所有权审议会”[4]。
(四)专利代理人制度的成熟时期为了进一步保证专利代理人法律制度的实施,日本专利厅通过经济产业大臣公布政令的方式在实施细节上进行了更精细的完善。
2008年2月日本颁布平成20年政令第31号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了专利代理人办理关税手续不必取得海关总署署长的认定;二是规定专利代理人协会组织的研修活动必须取得经济产业大臣的认可。
2008年7月日本专利厅从保护专利代理人的委托人的权益保护的视角出发,公布了《经济产业大臣对专利代理人及专利业务法人惩戒处分的相关运用基准》的政令,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制度进行精细化改进,使得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进入了成熟时期。
1.改进的原因第一,对专利代理人及专利业务法人的惩戒处分的法律适用做出责任划分。
专利代理人法、基于相关的经济产业大臣的惩戒处分法令、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则应各自承担适当的惩戒责任。
具体而言,法律和法令规定的惩戒处分责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会则可由行业协会可自行决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二者可同时适用。
第二,由于产业财产权相关事项的办理具有长期性,且专利厅等行政部门的命令的妥善实施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那么惩戒处分应尽可能考虑委托人的权益的实现,例如受到部分业务停止的惩戒处分之后应采取相应措施,使未停止业务能持续进行。
2.改进的内容首先,明确了惩戒事由有二:一是专利代理人若违反专利代理人法或违反基于该法的法令;二是与专利代理人资格不相适的重大行为,经济产业大臣可对专利业务代理人处以“戒告”、“两年以内全部或部分业务停止”和“禁止业务”。
对专利业务法人,可处以“戒告”、“两年以内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业务停止”和“解散”。
此前只限于对第一个事由的处分,第二事由的情形是根据专利代理人法第29和50条的“信用失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本次修改追加并明确了事由二也为惩戒处分的对象[5]。
其次,对处以惩戒的“重大行为”进行了定义。
重大行为包括危害国民权利取得的不利行为以及不诚实行为等非法行为。
基于这两种类型对处分方式进行量化,并公布了惩戒处分量定表[5]。
第三,在立法的柔性上,考虑到专利代理人惩戒处分的相关个案的特殊性,应进行区别对待:一是若个案符合惩戒处分量定表的某项,按照量定表进行处分,在无相符的情形时,按照相似个案的处分方式斟酌决定。
二是惩戒处分相关个案具有各种背景和不同特点,勘案应考虑个别事件和周边事件的联系,决定处分的加重和减轻。
二、最新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介绍(一)现行制度下日本专利代理人的职责范围专利代理人是代理产业财产权相关事务的国家资格持有者。
其主要职责在于:(1)围绕产业财产权的取得,专利代理人的职责包括前期调查、办理注册代理及协助权利实施。
专利代理人是保护产业财产权的专家。
新制品或新发明的商业价值通过产业财产权得到保护和体现,而精通法律和技术知识的专利代理人则承担了这一权利的保护的责任。
产业财产权的取得首先要与专利代理人商讨。
专利代理人需要调查核实技术或制品等是否存在模仿,要对委托事项的产业财产权利属性进行适当的考察,并且要核实委托事项是否包含他人已取得的权益。
在注册申请阶段,专利代理人在周详考察产业财产权特性的基础上,制作符合规格的申请书,并向专利厅送达各种书面手续,后续还须对专利厅的行政通知提出异议等。
在产业财产权的实施阶段,专利代理人进行权利转移、变更等手续办理。
(2)专利代理人的日常工作是制作、勘判、提交各种有规范格式的书面手续或技术文件。
专利代理人对发明等的创新性进行衡量、勘察,与专利厅和委托人进行切实的沟通,并提出要请和建议。
在确定权利的有效性后,按照特定的规范制作必要的书面手续和技术文件,包括发明技术明细图表、外观设计图、商标图样等。
(3)在产业财产权的救济程序上,专利代理人可请求裁判,并且有资格办理裁判外纷争处理的代理事项。
对于专利厅的处分通知不服的,专利代理人受委托后,根据权利的适当性提出裁判请求,提交书面证据文件。
对裁判决议不服的,可向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提请裁判外纷争解决手段,并代理裁判外纷争解决手续。
2000年,专利代理人法全面修正后,专利代理人可根据委托提请进入诉讼程序,与一般律师共同成为诉讼代理人。
(4)专利代理人协助委托人取得涉外产业财产权时,须代办理大量复杂的手续,并与该当事人所属国的专利代理人进行法律修正、司法实务等最新法律信息上的国际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