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_邵培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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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ANHU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2014年第3期

双月刊

(第5卷·总第21期)

No.3,2014Bimonthly

(Vol.5,Serial No.21)

●依法行政

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最新发展及

对我国的启示

邵培樟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浙江海宁314408)

摘要:专利代理人制度是整个专利法律制度的核心。日本的专利代理人制度自1889年创设以来已有115年的历史,前后经历了萌芽时期、发展时期、完善时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迄今为止已形成了包含专利代理人考试制度、实务修习制度、专利业务法人制度、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度和学校教育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专利代理人制度。纵观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其立法的精细化程度、专利代理人协会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革新的参与与推动作用、中小企业专利代理援助制度以及专利代理人学校教育制度等方面对完善我国专利代理人立法和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均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演进;最新内容;制度借鉴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638(2014)03-0085-06

收稿日期:2014-03-05

作者简介:邵培樟(1982-),男,江西婺源人,讲师,硕士,副院长,司法审判研究所所长,牛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访问

学者(2013-2014),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DOI :10.13454/j.issn.1674-8638.2014.03.016

一、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演进

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伴随着产业财产权制度①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时期、发展时期、完善时期和成熟时期四个阶段。

(一)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萌芽时期日本专利代理人在萌芽时期受到欧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1885年高桥是清②出任第一代日本专利厅长官后,对欧美各国进行了知识产权等制度的考察,回国后他向日本介绍了专利和专利代理人的制度。翌年,由高桥是清起草的《专卖专利条例》颁布。由于当时日本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社会各阶层的专利意识贫乏,而立法也存在照搬欧美经验的问题,条例形同虚设,如同空文。1890年,专利局事务官高桥是清牵头在神田和筑地创

设了“东京专利代言社”[1]78

,日本专利代理人第一

次有了正式的社团组织,但由于没有顾客,开设不久就关闭了,此为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前身。1899年,明治政府迫于国外的压力,在借鉴欧

美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专利代理业

者注册规则》[2]

,包括附则在内共十七条。作为现

行的日本专利代理人法的雏形,它内容简略、用语粗糙,存在很大缺陷。从当时的社会背景看,一方面由于专利申请人缺乏技术和法律知识,专利申请书和明细书的制作水平低下;另一方面专利申请的需求却日益增长,民众的专利意识开始萌发,专利申请代理人作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日益迫切。

虽然专利法已颁布实施,但当时的明治政府基于防止外国企业的注册专利成功后对本国产业构成威胁的顾虑,对专利注册实行严苛审查制度。而现实是日本人当时发明创造的技术水平低

劣,又缺乏申请技巧,大部分注册申请无法成功。为了缓解这种阻碍本国产业发展的严重事态,1905年日本借鉴引入了德国实用新型制度。同时,日本政府意识到在构建专利制度的探索过程中,一方面要使制度有利于产业发展,另一方面无法回避提高专利代理人资质水平这一议题,因此,必须构建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专利代理人法律制度。

1909年专利法第16条第1项中规定,专利注册必须由专利代理人到专利局办理手续。同法第97条中规定了专利的专利代理人以外的代理的法则。至此,将以前的“专利代理业者”首次改称为“专利的专利代理人”。

(二)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发展时期

1921年《专利代理人法》正式颁布实施(大正10年法律第100号),日本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专利代理人制度进行全面的考量。此次由从前的“专利的专利代理人”改称为“专利代理人”。至1921年末,有1350名专利代理人注册合格者[1]98。

为了适应现代产业和知识产权法法律制度的发展需要,2000年首次对专利代理人法进行了80年来第一次全部修正(平成14年法律第49号)。专利代理人制度进入全面发展时期。此次全面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专利代理人业务范围的修正

①追加了产业财产权相关合同的中介代理、相谈业务;进口申请的代理业务;专门的仲裁机构的工业所有权相关事件的仲裁程序的代理业务。追加了仲裁程序随附的和解程序的代理业务;②删除了权利转让、专利费支付手续等部分业务③。

2.专利代理人考试内容和部分免考资格的改革

考试科目中追加了著作权法,对考生可选择的科目大幅度修改④。有律师资格者可根据申请免除某些科目的考试⑤。需要注意的是,整部法律是2000年1月6日施行,而其中关于专利代理人考试的相关规定是2001年1月1日施行。

3.专利代理人事务所的法人化资格(专利业务法人)的认可

此前,专利代理人事务所并不具有法人资格,政府无法有效组织和管理。此次法律的修正要求专利代理人事务所的开设程序、规章等必须严格依据日本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⑥。

(三)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的完善时期

日本对专利代理人法律制度进行了不断补

充、修改,专利代理人制度进入完善时期。形式

上,它包括法律部分改正和颁布内阁政令两种。2002年专利代理人法(平成14年法律第25号)公布。赋予了专利代理人的侵害诉讼代理权,

并对专利代理人的侵害诉讼代理的范围、资格等作

出规定⑦。同年颁布的政令第377号做了两方面规

定,一是对专利代理人法的部分修正案的公布、实

施日期必须明确规定和公布;二是对产业财产权的

特定侵害诉讼范围做出界定,同时对专利代理人在

代理特定侵害诉讼业务做出详细的规定[3]。2007年专利代理人法(平成19年法律第91号)公布。此次部分修正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①专利代理人考试免考范围扩大;②专利代理人业务范围的扩大;③定期研修受讲的义务化;④增加了对以非专利代理人的名义借贷的禁止规定的导入;⑤责任明确化的惩戒制度的修改;⑥专利业务法人制度的修改;⑦专利代理人多样信息的公布;⑧为了提升专利代理人的资质,施行实务修习义务化[3]。

2007年年末公布的政令第350号进一步对专利代理人考试免考资格做了补充,即专利代理人的论文式考试若取得审议会等有关部门认可的成绩,则可免除同类考试。同时,明确定义了“审议会”为“工业所有权审议会”[4]。

(四)专利代理人制度的成熟时期

为了进一步保证专利代理人法律制度的实

施,日本专利厅通过经济产业大臣公布政令的方

式在实施细节上进行了更精细的完善。2008年2

月日本颁布平成20年政令第31号主要包含两方

面内容:一是规定了专利代理人办理关税手续不

必取得海关总署署长的认定;二是规定专利代理

人协会组织的研修活动必须取得经济产业大臣的

认可。2008年7月日本专利厅从保护专利代理人

的委托人的权益保护的视角出发,公布了《经济产

业大臣对专利代理人及专利业务法人惩戒处分的

相关运用基准》的政令,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制度

进行精细化改进,使得日本专利代理人制度进入

了成熟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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