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整理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由于结算方式使得该笔交易卡住了,如果你是A 公司,你会怎么处理?
案例二 案例分析
• A公司觉得这样的结算方式的风险在于:如果B客户收到A 公司提单的传真之后一直不付40%的货款给A公司,而信 用证又要到期,若A公司不去银行议付,则可能60%的货 款也拿不到;如果A公司去议付,很可能只拿到60%的货 款。
案例一 由远期D/P托收引起的贸易纠纷案
• 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 院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但 是,由于C公司已经宣告破产清理,驻广州 办事处早已撤销停业。而B公司在不久前也 已倒闭歇业,A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以 无可能。
• 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应该吸取怎样 的经验教训?
• 中方按期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将提单通过传真传至日本公 司。但由于时值周末,中方公司没有获得日本公司的反馈。 周一,日本公司告知传真已收到,但提单号码无法辨认, 请中方公司确认。中方公司在当日下午把确认后的号码传 给日本公司。日本公司答应第二天便办理汇款。
案例四 电汇方式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
• 第二天上班,日本公司发来电传,称对已到港货物进行了 检验,并对货物在规格上的部分不符提出异议,同时表示 不能立即支付货款。中方公司立即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 提出了合理的解释,并请求对方谅解。但日方仍然以货物 规格偏小导致无法销售为由,坚持要求中方在价格上作进 一步减让。双方陷入僵局。
案例三 电汇诈骗案
• 紧接着B公司有接连发出了该合同项下的六七个订单,并 告知全部订单的预付金按订单金额的30%已分单号分批汇 出,接着传真发来六七份银行汇款单,汇款单上银行印鉴 与第一次一样模糊不清。随后B公司来电称,现在他们销 售情况非常好,希望我方配合尽快交货,以免错过销售时 机。这时,A公司业务员在对方的花言巧语下,放松了警 惕,忽视了此种支付方式的收汇风险。在第一批出运货款 未安全收回前,连续出运了40多万元的商品,直到第一批 收汇到期时,才发觉B公司没有按时支付,此时,A公司 停止了预习订单的装运,并多次去电要求对方按期支付货 款。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 2000年7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银行提出的要求撤销止付 2000年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 1999年11月19日,R银行于支付给渣打银行的款项只是履行了其第 1999年11月19日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 R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 R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银行作 为托收银行的相关利益 • 2001年9月10日,R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5月在香 2001年 10日 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 2004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 R银行未提起上诉
•
•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受益人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 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 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那 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 么,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是否有义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 •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进口商只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 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 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请问针对进 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 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选择何种结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国际结算》案例集锦
1.2003年3月8日,CHINA NAT。
METALS & MINERALS I/E CORP.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提交汇款申请书,请制作汇出汇款申请书。
2.介绍代收行的处理流程以及代收业务中的拒付处理。
本案例进行进口代收项下来单的登记,打印《单到通知书》、《付款委托书》,调阅、修改、查询所有业务。
3.进行出口托收的操作。
4.2003年5月22日中国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提交一张光票托收委托书,请根据所给条件制作委托书,并且指出开证行应该审核开证申请书的那些问题。
1)委托日期:2003-05-222)出票人:AAA Trading Company , New York。
付款人:Bank of America N.T. & S.A.。
3)受益人:China National Imp.& Exp. Corp., Guangzhou。
5.2005年5月1日,CHINA IMP. & EXP. CORP. GUANGDONG向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提交下面这张开证申请书申请开证,开证行应该审核开证申请书的那些问题并进行信用证开立的操作。
APPLICATION FO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致: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LC NO230BS-453222TO:BANK OF CHINA,GUANGDONG BRANCH日期:DATE:MAY 1,20056.2003年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收到的信用证缮制出口信用证通知书,未加保兑。
进行出口信用证通知操作。
7.根据受益人GUANGZHOU FEI YUE SEWING MACHINE MANUFACTORY6月20日提交的议付申请书,议付行BANK OF CHINA ,GUANGZHOU 审单相符议付后,于6月23日据此缮制并寄送出口寄单议付通知书向开证行索偿,开证行于6月30日据此缮制进口单到通知书。
国际结算案例
第一部分一、案例分析1.香港汇丰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大连分行通知信用证给出口公司。
后因急于传递修改书,选用汇丰银行大连办事处通知修改书,修改货物规格。
由于修改书未及时通知至受益人,受益人按原规格装运货物并议付,结果遭到开证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分析:信用证修改通过原通知行传递开证行这样做不合理。
UCP规定:“如一家银行利用一家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
”因此,由于未及时通知受益人而造成单证不符的责任应由开证行承担。
再者,该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修改并未生效,原信用证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
2.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
该证规定有效期为7月31日,但没有规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须交单议付的特定期限,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
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
问: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分析:交单特定期限:21天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UCP600规定:信用证规定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21天后所提交的单据。
据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
3.某外贸专业公司从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分析: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开证行拒绝有理。
因为开立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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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开证行破产, 开证行破产,并不影响保兑行独立承担第一 付款责任, 付款责任,该外资银行作为保兑行无权拒 因此, 付。因此,我方不应委托外资银行向买方 直接收取货款,而应向保兑行交单议付。 直接收取货款,而应向保兑行交单议付。
案例5 案例5: • 主证开证行:国内A银行 主证开证行:国内A • 主证受益人:嘉陵公司(香港) 主证受益人:嘉陵公司(香港) • 主证交单行、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R银行香港分行 主证交单行、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 • 背对背信用证议付行: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背对背信用证议付行: MALAYSIA BERHAD • 99年10月26日,A开立信用证号为LCXXXX152/99,金额为 99年10月26日 开立信用证号为LCXXXX152/99, LCXXXX152/99 USD1,400,000.00,受益人为“嘉陵公司” USD1,400,000.00,受益人为“嘉陵公司”,信用证的付 款期限为见票后85 款期限为见票后85 天,适用任何银行自由议付 • 10月29日,嘉陵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R申请开立背对背信 10月29日 嘉陵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R 用证,证号为ILC90512 ILC90512, Yang公司 公司” 用证,证号为ILC90512,受益人为 “Shin Yang公司”, 金额为USD1,315,000.00 期限为即期, USD1,315,000.00, 金额为USD1,315,000.00,期限为即期,自由议付 • 信用证通过马来西亚渣打银行通知受益人
• 2000年7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银行提出的要求撤销止付 2000年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 1999年11月19日,R银行于支付给渣打银行的款项只是履行了其第 1999年11月19日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 R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 R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银行作 为托收银行的相关利益 • 2001年9月10日,R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5月在香 2001年 10日 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 2004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 R银行未提起上诉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国际结算案例案例1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案情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 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
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
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
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
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
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
分析托收方式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显然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
鉴于当今世界是个买方市场这一情况,作为出口商的我方想通过支付方式给予对方优惠来开拓市场。
增加出口,这一做法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在采用此种结算方式时,我们除了要了解客户的资信以外,还应掌握当地的习惯做法。
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与南美习惯做法是有抵触的。
据《URC522》第7条a款: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b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D/P)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因迟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付责任;c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
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公司。
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
国际结算经典案例
案例四原告:某服务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被告:某饲料厂1996年7月5日,服务公司为偿付A公司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38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的账转支票一张(号码为IXIII0547631),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将支票交给了A公司。
7月7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被告B企业购买材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7380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
被告B企业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支票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某营业部,由该营业部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某营业部从原告服务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73800元,转入被告B企业账户。
同年8月初,原告服务公司与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70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更改。
经协商无果,原告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转账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B企业承担原告经济损失738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农业银行两被告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被告B企业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辩称:银行对转账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
而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责任不在银行。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辩称:收票时经手人仔细审阅,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分析:本案中应由谁承担责任?案例介绍:案例要点分析:一、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法律后果◆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鉴章的票据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关于汇票背书的规定,也适用于支票。
《票据法》对票据背书转让作出了严格规定。
财务知识——国际结算案例
一价定律: 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两个国家生产和消费的同一种商品,其价格上的差异不会超过运输成本,汇率将移动到使两个国家同一种商品的价格相同的水平上(当以此汇率转换时)。 下表列示了1995年8月“巨无霸”在美国和8个国家的价格(第2栏), 表中同时列出了1995年8月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以1美元外国货币的数量表示(第3栏)。
-15%
加拿大(CAD)
C$2.27
1.36
$1.67
1.19
+14%
法国(FRF)
Fr15.4
5.06
$3.04
8.10
-38%
德国(DEM)
DM3.9
1.48
$2.64
2.05
-28%
意大利(ITL)
L3700
1623
$2.28
1947
-17%
日本(JPY)
¥322
96.9
$3.32
169.5
-43%
一.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 1 假设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史密斯公司出口机器设备(一台),价值2万美元。
1
分析:
结论:通过上述业务活动,国际间由于贸易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得到顺利清偿。由此可见,动态的外汇定义概括了外汇原理的基本特征
2
案例 2
11
德国
美国
避免汇率下跌损失
避免汇率上涨损失
出口10万$商品
进口10万$商品
$1∶1.20€ 10万$=120,000 €
$1∶1.15€ 10万$=115,000 €
$1∶1.25€ 10万$=125,000 €
+5000收入
- 5000收入
$1∶1.20€ 10万$=120,000 €
国际结算案例整理
第一章概述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
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
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
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
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
信用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
天津ABC公司发运货物后可以出具的带有佣金的发票为:AmountGBP200/set CIF5% Londontotal:GBP400,000.00-5% commNet:GBP380,000.002.某公司按CIFC5对外成交一笔出口业务,总金额为100,000美元,但来证金额为95,000元,并在特殊条款中注明:5%CIF value to be deducted at negotiation and remitted to us for payment to the opener.据此,经办人又申请对外付佣4750USD。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票据案例票据案例一票据案例二案例案例三案例案例四案例1对于支票期限的理解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授权乙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帐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乙负责。
案例1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
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解除责任。
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
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
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启示:支票虽为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但其在票据过期追索权行使方面却与汇票不一样,但即使是这种宽泛的规定也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票人的正当权益。
案例2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 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案例2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结算50 案例
案例1 汇票被外商转让造成银行损失案基本案情上世纪90年代末期,深圳A公司与新加坡B商人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允许分批装运。
按照D/P方式,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后认为质量良好,A公司甚为满意。
当第二批胶合板交货期要到时,B商人向A公司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贵公司,我方允许贵公司采用远期付款方式。
贵公司作为买方,可以给我方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承兑。
承兑后,贵公司可以放心,一年内我方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都交付贵方。
明年的今日,贵公司再付给我方700万美元的货款。
”A公司的老总欣然接受了B商人的提议。
他认为,我现在不付款,只开张远期汇票,B商人就可以交货,收到货后,我就可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
利用这一年的时间,卖胶合板的货款还可以用于炒楼房,明年到期时,再用炒楼赚的钱去支付货款。
这真是一笔无本万利的生意,何乐而不为!但是,A公司老总始料不及的是,B商人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600万美元。
由于银行的美元利息低,银行贴现后一年可多收回100万美元,当然是很合算的。
于是,美国银行向B商人支付了600万美元的现金,从而成了这张远期汇票的受让人。
B商人拿到这笔600万美元的现金后,就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
不管A公司如何催他发货,B商人就是不交货。
事实上,B商人将巨款骗到手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请建行深圳分行付款。
深圳分行的业务员认为:“卖方未交货,我凭什么付款?”美国银行的业务员告诉他:“这张汇票上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
卖方未交货,你应该去找B商人,与我们美国银行毫无关系。
B商人交货没有?他骗了你们没有?我们不知道。
我们是向B商人付了600万美元才接受了这张远期汇票。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第一篇: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案例分析: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
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案例分析: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
(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
国际结算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位于我国某市)与乙公司(位于美国某州)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及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贸易合同示范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即我国《合同法》与美国某州法律在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差异。
三、案件分析1.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2)适用与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适用国际惯例。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我国《合同法》及ICC制定的《国际贸易合同示范条款》,故应优先适用该约定。
2.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冲突(1)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①交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③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乙公司所在地。
(2)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美国某州法律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可能与我国《合同法》存在差异。
(3)合同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美国某州法律对合同解除的规定可能与我国《合同法》存在差异。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模拟案例分析4.1 案例一4.1.1 案例介绍某年初,国内某出口商B公司委托当地出口保理商叙做一笔出口保理业务。
在获得进口保理商批准的10万美元信用额度后,出口保理商即与出口商签订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及《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
同年4月和5月,出口商先后向出口保理商提交了两张发票,金额总计10万美元。
出口保理商随即将这两张发票先后转让给了进口保理商,并根据出口商的申请,向其提供了8万美元的出口保理融资。
8月5日,出口保理商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的争议通知,告知出口保理商,该年初出口商以托收方式发给进口商的货物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海关扣留,致使进口商不能提取该批托收项下已付货款的货物,进口商A公司因此拒付该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
进口保理商同时随附了一份进口海关的证明书。
出口保理商立即将有关争议情况通知了出口商,出口商承认托收项下货物确有问题,并正在与进口商交涉。
为了资金安全,出口保理商根据与出口商签署的《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及《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于8月11日将保理融资款项极其利息费用从出口商账上冲回,出口商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
然而,在这之后直至次年7月进口商倒闭,买卖双方始终未能协商解决保理项下这起因反索引起的贸易纠纷。
其后第3年3月5日,出口商以“出口保理商冲回保理融资侵犯了出口商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口保理商赔偿人民币100多万元,后又认为起诉理由不当而主动撤诉,并另以“保理业务项下贸易合同未出现任何质量争议,出口保理商却以质量争议为由扣划保理融资款项是严重侵犯出口商权益”起诉出口保理商。
4.1.2 案例分析1.应解决反索是否构成贸易纠纷的问题。
反索,是指进口商因与出口商另外一笔交易的结果导致进口商向出口商提出索赔而引起的争议。
在本案中,由于出口商最初发给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进口商拒付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反索。
国际结算案例信用证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信用证案例信用证案例:巴西农产品贸易背景:巴西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之一,其主要农产品包括大豆、牛肉和咖啡等。
近期,一家巴西农产品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巴农公司)与中国进口商(以下简称中进公司)签订了一份大豆采购合同。
合同规定,巴农公司将向中进公司供应5000吨大豆,金额为1000万美元,交货期为30天,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分析:信用证是一种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
对于进口商来说,使用信用证可以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交货义务,并确保其付款到位。
对于出口商来说,使用信用证可以确保收到合同约定的款项,并减少贸易风险。
中进公司决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原因包括:一是购买大豆是一笔较大的交易,中进公司担心巴农公司不按时交货或者交货质量不合格,使用信用证可以作为一种保障措施;二是巴农公司是中进公司的新合作伙伴,中进公司对其信誉度还不够了解,使用信用证可以降低付款风险。
经过中进公司与巴农公司充分协商,双方决定使用银行作为信用证的第三方承兑行,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签署合同的同一天,中进公司通过其合作银行提交了信用证开证申请。
中进公司向银行提供了以下文件:合同副本、发票、运输文件、装箱单、保险单等。
银行收到申请后,审核了所有文件,并与巴农公司确认了交货细节和金额等信息。
银行按照中进公司提供的要求开具了信用证,并将其发送给中进公司和巴农公司。
信用证中包括了巴农公司必须提交的文件清单,如装箱单证、发票、保险单、提单等,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巴农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开始准备货物的装运和运输文件的备齐工作。
巴农公司安排了大豆的采购和装运,并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文件。
货物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内准时运达中国港口。
中进公司验收货物后,将提单原件交给银行,并向银行提出付款请求。
银行按照信用证中的付款规定进行付款,将1000万美元转账至巴农公司的账户。
该信用证案例中的信用证付款方式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结算案例
2.询盘 ABC Trading Co.,Ltd. 6 Victory Avenue New York,USA. June 3, 2009 Dear Sirs, We are pleased to note from your fax of June 1 that as exporters of arts and crafts, you are interested in establishing business reLations with us, which is also our desire. At present, we are in the market for superior cotton colorful table cloth, and shall be glad to receive your best quotations for them, with indications of packing, shipment, CIF New York,including Our commission of 2%. We look forward to receiving your early reply. Yours faithfully, (signature)
案例2 凭副本运输单据付款 I 银行开立了一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 人。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将单据提呈给通知行要求议付,并称,由于进出 口港距离较近,正本提单已直接寄给申请人,请通知行发电开证行,征求 其凭副本提单议付的授权,同意后再进行议付。A行审查单据未发现其他不 符,同意发电I行征询意见。I 行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I行邃电 复通知行同意授权凭副本提单议付,通知行即对受益人付了款,并寄单开证 行索偿。两天后,I行收到了A行的单据,发现除未提供正本提单外,其他 一切条件均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I行贷记了A行的帐,借记了申请人的帐。 次日,申请人要求I行出具提货担保以便提货。因为货物已到港,而正本提 单尚未收到。I行鉴于已对A行偿付并且已借记申请人之帐,于是出具了提 货担保,申请人以银行担保提走了货物。 一星期后,I行忽从另一银行X行收到了一套托收单据,其中的提单恰 好是上述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托收委托人却是一家不知名的商人并非原 信用证受益人,而付款人则仍为原信用证的申请人。但I行已无法找到付款 人,只得回复托收行并称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意见处理。 托收行X行将此情况通知其客户,并请求其客户指示。 托收委托人告知X行,A行已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人已据此提走了货物。 既然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仍在他手里,开证行无权任意处理,如收不 到货款,将向船公司索赔货款。当托收行将情况通知开证行时,开证行才 恍然大悟受了诈骗,但I行认为,它已代表申请人支付了货款,不能要求它 对同一批货物再次付
国际结算重要案例
1.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答: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规定的单据递交保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2. 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答: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因此,我出口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迳向A商索取货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3. 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效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人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答:(1)合同规定的装期过早;(2)要求改证过迟;(3)修改书未到,先行发货不妥;(4)进口人电告信用证已修改,但修改书迟迟未到,说明进口人有欺诈可能,在此情况下再同意改按D/P,T/R由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是不应该的.5. 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到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国外贸公司在该合同中是以自己名义作为买方签订合同的,我国外贸公司的身份是买方而不是国内用户的代理人,因此,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国外贸公司支付货款.问:我国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付款交单的方式付款.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6.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l)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期不妥;(2)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7. 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答: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①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②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另③由港商将运费迳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8. 甲公司向了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 (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纯属无理.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2)在丁国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9.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G商,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并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答:(1)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2)理由: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10.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共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答:如果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1)意大利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的电传也未排除《公约》,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2)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①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②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3)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4)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国际结算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结算成为连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纽带。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法律体系、货币制度以及商业习惯的差异,国际结算过程中常常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分析一个典型的国际结算法律冲突案例,即美国与中国的跨境支付纠纷。
二、案例概述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与中国一家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以美元结算。
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国企业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交付,但美国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随后,中国企业向美国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但美国公司仍未支付。
中国企业遂将美国公司诉至中国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美国公司答辩中,其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 美国公司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2. 美国公司的银行账户在中国被冻结,导致其无法支付货款。
中国企业则认为:1. 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2. 美国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是由于其自身原因,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法律冲突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违约金数额的法律冲突2. 银行账户冻结的法律冲突(一)违约金数额的法律冲突美国公司主张按照其所在地的法律,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而中国企业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这一争议体现了不同国家法律对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存在差异。
美国法认为,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
而中国法则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可以高于实际损失。
因此,在违约金数额的法律冲突中,中国法院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二)银行账户冻结的法律冲突美国公司认为,其银行账户在中国被冻结是其无法支付货款的主要原因。
这一争议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对银行账户冻结的处理方式。
美国法认为,银行账户冻结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如需冻结,必须获得法院的判决。
国际结算案例整理
第一章概述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
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
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
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
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
信用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
天津ABC公司发运货物后可以出具的带有佣金的发票为:AmountGBP200/set CIF5% Londontotal:GBP400,000.00-5% commNet:GBP380,000.002.某公司按CIFC5对外成交一笔出口业务,总金额为100,000美元,但来证金额为95,000元,并在特殊条款中注明:5%CIF value to be deducted at negotiation and remitted to us for payment to the opener.据此,经办人又申请对外付佣4750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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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
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
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
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
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 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 on do 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
信用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
天津ABC公司发运货物后可以出具的带有佣金的发票为:AmountGBP200/set CIF5% Lon dontotal:GBP400,000.00-5% commNet:GBP380,000.002•某公司按CIFC5对外成交一笔出口业务,总金额为100,000美元,但来证金额为95,000元,并在特殊条款中注明:5%CIF value to be deducted at negotiation and remitted to us for payment to the opener.据此,经办人又申请对外付佣4750USD。
对否?3.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于6月2日装船完毕后签发了没有任何不良批注的已装船提单,在承运轮船起航前一天,船长发现货物有破包,且包内货物已发霉变质,随即暂停运输,要求托运人交回原来签发的提单,双方争执诉至法院,托运人主张交货时货物完好,有提单为证。
承运人则通过检验机构证明货物在装船前已变质,原提单记载不属实,法院是否可采纳承运人的观点?假如上例中,承运人在启运前未发现货物的真实情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式对抗收货人的索赔?答:可以。
对托运人而言,提单仅是承运人收到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货物的真实状况可以通过证据证实,推翻提单上对货物的记载。
开证行取得提单后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付款赎单,但买方却已逃匿,银行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追索货物,承运人已将货物交给他人,银行以货物所有人的身份起诉承运人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问,银行的诉由能成立吗?答:可以成立。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合法持有提单的人就是货物所有人。
转让提单就视为转让货物。
5.甲公司委托承运人运送一批货物给外国乙公司,乙公司收货时发现货损,乙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未尽到适航义务所致,承运人应从哪个角度维护自己的利益?答: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6•英国货轮“ ANRONG号承运一批运往阿姆斯特丹的小麦从印度起航,为搭载船长在科威特的私人物品,该轮离开印度后却进入波斯湾,然后沿正常航线从红海经地中海进入大西洋,最后到达阿姆斯特丹但到港日比预订日期晚了20天,货物市场价15日前一落千丈,使货主蒙受巨大损失。
问:承运人是否应当赔偿货主损失?上述货轮若在正常航线上遭遇暴风雨,由于运送的货物是小麦,船长为避免小麦受潮绕道100海里,避开雨区,造成到港延迟3天,是否应当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损失?答:要;不要。
前者是不合理绕行,后者是合理绕行。
不合理绕行在英美法系国家被视为严重违约的行为,是货物所有人获得接触运输合同的权利。
所为合理绕行是指,救助或者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者财产,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如避免船舶碰撞或其他危险7•东风”号轮承运英国甲公司的货物,目的地是中国青岛,在运输途中由于船长指挥失当,船舶触礁导致30箱货物受损。
船到青岛港后由于船员驾驶失误又撞到港口防波堤上,又有五箱货物受损。
对这些损失,"东风"轮所属乙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答:航行过失免责。
即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疏忽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汉堡规则)8•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达成出口合同:棉花100包,每包500美元,总计500, 000美元,CIF纽约,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付款。
甲公司为货物投保平安险。
承运船舶“SONNY'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造成两个舱位的棉花全部烧毁。
问,损失应由谁承担?答:火灾免责,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汉堡规则)9•原告A粮油公司就其进口2000吨鱼粉向被告Z保险公司投保.Z在该投保单上注明接受上述保险”并加盖该公司业务专用章•由于Z要根据运输船舶的船龄来确定费率,故该投保单未约定保险费率•投保后,Z多次要求A领取保险单,但A迟迟没有领取•承运货物的巴哈马籍“ B”轮抵达上海港后,鱼粉发生自燃•货物出险后,A要求Z予以理赔,遭Z拒绝•A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Z赔偿货物损失USD41万余元• 10.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交易金额为USD50000。
付款方式为货款的60%通过信用证、40%及运费采取D/P60天托收。
信用证可能做如下决定:发票总额USD50000信用证议付金额USD30000,其余USD2000及运费以托收方式另行处理。
答:信用证议付金额USD30000X 110%发票总额USD50000X 110%11・天狼”号货轮满载货物在航行途中突遇暴风雨,船舶有沉没的危险,为了减轻船上货载,以免船货共同危险,船长下令将部分货物抛到海里,这些货物的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如果上例中,部分货物是因船舶颠簸落入海中,这部分掉入海中的货物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海星”号货轮海上航行中遇到巨浪,船长下令船舶暂时到临近海湾躲避,由此多消耗的燃料给养是否属于共同海损?因为 (1) 货面临共同危险;(2) 为:兔共两危险;(3) 抛货是人为有瓦域为;(4) 理货进咸的茨瓠Jfc 疋常ffr 况下不余戎生的,因丽Jt 静球的存答耒:不JM 于。
因为它不Jt 人为木意遗成的,故不厲于共同海损。
12. 首长”号货轮装载小麦从印度驶往沙特,第一天途中遇到小雨,小麦部分被雨淋湿; 第二天船上发生火灾,将部分小麦烧毁;船长下令用海水救火,结果部分小麦又被海水浸 泡发霉变质;同时船舱通风设备被火烧坏。
上述各项损失哪些属于单独海损?答:共同海损:被救火的海水浸泡的小麦;其他都属于单独海损。
13.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三个进口商的进口棉布 ,甲商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乙商投保了水渍险,丙商投保了一切险。
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途遭恶劣气候,船员虽尽快关闭了货舱的通风 口 ,但是仍有一些海水在通风口关闭以前被大浪打入货舱,三个货主的棉布有一部分不幸被 浸泡在海水中。
船长命令船员打开包装进行晾晒 ,并进行了重新包装,但货物仍遭受了一定损失。
由于恶劣气侯持续不去 ,通风口关闭时间过长,使得船舱温度上升,大量舱汗聚集,因此通 风口附近的三批棉布也遭受了水湿损失。
货到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 赔.结果,甲商的索赔遭到了拒绝,乙商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了赔偿 ,丙商的索赔请求得到了全 部满足,为什么? 第四章汇款和托收 1•国内某出口商 A 与国外某一进口商 B 签订一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买方通过银行开出 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卖方付款。
但过了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后仍未见到买方开来信用 证,于是卖方向买方催问,对方称:“证已开出,请速备货”。
然而,临近约定的装货期的 前一周,卖方还未收到信用证。
卖方再次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卖方银行并无业 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已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 。
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货物 需直接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班船,卖方将遭受重大损失。
这 时买方B 提出使用电汇的方式支付货款,鉴于以上的情况,卖方只好同意,但要求买方B 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
第二天,买方 B 传真来银行的汇款凭证,卖方A 待汇款凭证到银行核对无误后,认为款项已汇出,便安排装船。
但装船数天后,卖方发现 货款根本没有到账。
原来买方的资信极差,瞄准卖方急于销货的心理,先购买一张小额汇 票,涂改后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使其遭受重大损失。
清问:昙计虫寻同寻致A 谴筆至去?分忻,国史垒旦口至肯囲为种租厦医』出□箜不待不采用电汇方弍取代原有的结強方式.在丰秦中就是取代19有的倩用证结舞改用电汇B 由于商种苗算方式斫玄存的唁冃荃础平同.医此忌险也朝不叵•在甞打正结茸白.曰于是税疔信用, 因毗岀口商收款较有惺障;直在电汇中,走于是商业信用,因此岀□商的凤险较 大*极有可能出现钱赏两空的后果,在忝案电,出口商之所以舅第腿国是多方面 的:有光在不釦进口商資信的前提下,就贲榕采用电汇更时方式Z 其;九出口商 没有仔细甄别逬口商传来的汇款凭证*所谓七匚款凭证”直实只是一些加盖银行 玄印罩列逬账早-或苕烂过淙改、变造葩汇票和工勲委吒书卷倍真件,出口 W 应 仔细鉴别.除到银行檢对外.还应谨目已掌提一些夏假汇款凭证的鉴别方法.最 答案:J2•我国某出口企业A与另一国的进口企业B之间签订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合同中规定:支付条款为装运月份前15天电汇付款。
但是,在后来的履约过程中,B方延至装运月份的中旬才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
为保证按期交货,我出口企业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C银行代收票款。
1个月后,接到C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
此时,货物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进口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
事后我出口企业A进行了追偿,但进口方B早已人去楼空。
3•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大蒜,双方达成协议采用D/P即期的方式进行结算,并且明确表示适用于URC522的规定。
出口商将这批大蒜装船出运后,随即向出口地C银行提交了托收申请书和相应单据,而C银行始终没有给出口商A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