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办法解读
需要把握的关键点—— (三)关于管辖。
管辖主要是指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 题调查处理职责权限归属的分工,这种分工主要是 根据职能、发生问题的从业人员所属的组织机构和 干部管理权限等因素来确定的,是保证违纪违规问 题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所必须的。 由于管辖不清、职责不清,导致 不及时履行职 责、推诿扯皮,结果是许多问题、许多案件压着不 办
存在的问题—— 三是协同配合办案不够紧凑。 卫生行业属地管理,纪检监察机构间指导 关系,下级工作上往往主动配合不够,个 别的甚至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 从外部来看,有的案件需要公安、检察机 关等多个部门的配合,协同办案的作用和 威慑力量还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存在的问题—— 四是办案依据不足、程序不够规范。
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
《暂行办法》原计划以卫生部文件或更高的形式 出台。 • 《暂行办法》中许多内容都是涉及到对党内规章 纪律的贯彻落实。 • 卫生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其 文件中部署党的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不合适。 •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具有相应工作职责。 鉴于此,以驻部组局文件形式下发,虽然层次上 、效力上弱些,但关系上更顺一些、恰当一些。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办案 工作既有有程序性的要求,又有实体性的要求。 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少、分工不细、 政策理论水平不一,直接适用上述规定客观上有 一定难度。包括在如何受理信访、初核、立案、 调查、证据证词收集以及审理等关键程序上,都 或多或少反映出一些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起草过程
深化医改与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的关系
另一方面,没有良好的行风和严明的纪律 作保障,医改也不可能顺利进行。
深化医改,需要通过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医 疗卫生职业精神,以行业作风建设新成效引领思 想、凝聚人心,为医改提供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医改推进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偏离医改宗 旨的问题,深化医改也需要通过对公立医院违纪违 规问题的及时严肃查处,以严明的纪律,保持政 令畅通,保障重大改革措施不折不扣执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7.13•【文号】•【施行日期】1991.07.13•【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1991年7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违纪案件的受理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
违纪问题处置程序
违纪问题处置程序违纪问题是指违反组织纪律、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这类问题,组织或机构需要建立一套严密的处置程序,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违纪问题,并维护组织的声誉和权威。
本文将介绍违纪问题处置程序的主要环节和注意事项。
一、接收举报违纪问题处置的第一步是接收举报。
举报可以来自多个渠道,如组织内部举报、员工匿名举报、外部机构举报等。
组织应建立一个接收举报的机制,确保举报信息能够被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相关负责人。
接收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严守秘密,保护举报人的隐私权,避免泄露举报人身份。
同时,对于不实举报或恶意诽谤的情况,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立案调查在接收举报后,组织应对举报内容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是核实违纪问题的关键步骤,需要有专门的调查人员进行,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立案调查的程序应当明确,包括采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相关情况等。
对于重大违纪问题,可以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陈述和辩护的权利,并及时向当事人通报调查结果。
三、评估处理方案在完成立案调查后,组织应对违纪问题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应根据违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对于轻微违纪问题,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非纪律处分措施;对于严重违纪问题,应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如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评估处理方案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性,对于特殊情况和特殊情节,可以采取灵活的处理方式。
四、实施处置措施实施处置措施是违纪问题处置程序的核心环节。
执行处分的过程应严格遵循组织规定和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执行处分的过程中,应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组织应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同时,对于处分措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应进行跟踪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偿。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实,正确适用纪律,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对于违犯纪律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适用纪律上一律平等。
在纪律面前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员。
第三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监察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六条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室主任决定;监察室主任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七条被监察人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监察部门应当保证其辩解的权利。
第八条被监察人对于监察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三章受理、立案、调查、审理第一节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群众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用书面或口头均可。
口头检举、控告的,由监察人员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监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案件工作办法
监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案件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投诉和举报人员的权利,畅通投诉和举报渠道,落实投诉和举报线索的查处,加强公司的监察工作,根据《某某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及调查处理违法、违纪和失职案件。
第三条对于公司任何部门、地区/子公司或个人的违法、违纪和失职等行为,任何人均可向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四条监察部门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案件,不受其他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受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实行投诉举报和案件调查保密制度。
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身份或者将投诉、举报情况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
任何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听案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积极提供线索、为公司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的部门、地区/子公司或者个人实行奖励制度。
第八条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案件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受理投诉和举报第九条监察部门设立专线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受理投诉和举报。
投诉、举报专线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应当予以公布,条件允许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接待室,在公司旗下各小区、项目工地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并制定信箱开具、维护和管理的办法。
第十条投诉、举报人员可以采用电话、手机短信、信函、电子邮件或当面投诉、举报等途径进行投诉或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监察部门受理电话投诉和举报时,接听人员必须耐心聆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监察部门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投诉、举报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监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人员的当面投诉或举报时,应当分别单独进行。
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规范(草案)
**公司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统一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违法违纪案件是:(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办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共同负责。
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机构(下称“本公司”)。
第二章受理及立案第五条各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在依职权进行稽核检查、信访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构成案件的,应将事实情况调查报告和认定事实的全部证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对于影响案件定性的事实尚未查清或有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转交负责调查的各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补充调查,完善调查报告。
第七条构成犯罪的,以违法犯罪案件立案;不构成犯罪的,以违规违纪案件立案,并分别由有管辖权的单位查办。
第三章管理权限第八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权限的确定:(一)分公司查办权限:负责本单位涉案金额1万元以下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二)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查办权限:负责机构涉案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总公司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三)专案: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联合查办下列违法案件:1.系统内涉案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2.涉案人员涉及系统内A类干部的;3.涉案人员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4.其他情节恶劣或涉案时间较长,停滞、搁浅的案件,经总公司决定需要列为专案的案件。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违纪案件处理是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举措。
严格的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能够有效遏制违纪行为,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权威,保障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违纪案件处理原则。
1.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在违纪案件处理中,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得违法乱纪。
2. 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处理。
违纪案件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处理,不得有丝毫偏离,确保处理公正、公平。
3. 突出警示教育作用。
对于违纪案件的处理,要突出警示教育作用,以此来震慑其他党员干部,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
4.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于违纪案件的处理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可以挽救的违纪人员要给予教育和改正的机会。
5. 公开、透明原则。
对于违纪案件的处理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让党员干部和群众都能够了解到处理结果,增强党的纪律的权威性。
三、违纪案件处理流程。
1. 接到违纪举报或发现违纪问题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搜集证据。
2. 对于初步调查证实的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可以采取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
3. 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可以给予党纪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4. 处理完毕后,应当向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同时公开透明地向党员干部和群众通报处理结果。
四、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的意义。
严格的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能够有效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为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五、结语。
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能够严格按照违纪案件处理实施方案进行处理,做到公正、公平,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共同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权威。
纪委案件查办制度
纪委案件查办制度1. 引言纪委案件查办制度是现代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和党员干部的形象,保障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
纪委作为党内的监督机构,对于处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纠正不正之风、防止腐败具有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本文将探讨纪委案件查办制度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实施过程中的挑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纪委案件查办制度。
2. 纪委案件查办制度的重要性纪委案件查办制度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党内纪律的严肃性:纪委案件查办制度建立了一套权威严谨的办案程序,保证了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透明公正,从而提高了党内纪律的执行性和执行力。
- 维护党员干部形象:纪委案件查办制度对于处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具有及时、严肃、公正的特点,可以更好地保护党员干部的形象,避免不正之风在党内蔓延,提高党员干部的监管意识和纪律约束力。
- 提高执纪审查工作效率:纪委案件查办制度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程序,可以更好地保证执纪审查工作的进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实现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使执纪审查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3. 纪委案件查办制度主要内容纪委案件查办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的案件登记和受理程序:纪委案件查办制度规定了案件登记和受理的方式和程序,明确了案件的来源、受理标准和程序,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受理和处置。
- 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纪委案件查办制度要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涉案人员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查办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 公开透明的处理结果:纪委案件查办制度规定了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进行公开,并且明确规定了公开透明的方式和程序,以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 严肃追责的制度建设:纪委案件查办制度对于查办结果不满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建立了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行为规范。
学生违规违纪调查处理程序
学生违规违纪调查处理程序引言:学生违规和违纪行为在学校内时有发生,对于学校来说,如何进行有效的调查和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需要具备公正、公平和合理的特点,以保证学校纪律的严肃性和教育的有效性。
本文将分析学生违规违纪调查处理程序的不同阶段和相应的措施。
一、收集证据:在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学校必须及时采取行动,收集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目击者的陈述、录像监控、学生的书面证词等。
学校应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后续的调查和处理。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学校应该邀请相关当事人进行陈述,了解事件的经过和原因。
听取当事人陈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学校应该确保在听取陈述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尊严。
三、调查过程:学校可以组建专门的调查小组来负责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这个小组应该由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代表组成,以保证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调查小组应该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事件的各个方面,并收集更多证据。
四、听证会:在调查过程中,学校可以组织听证会,邀请相关人员出席。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和证人能够面对面地陈述案件事实,并进行相互质询。
学校可以通过听证会来查明真相,并对案件做出合理的结论。
五、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应该根据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
这份报告应该包括对事件的详细描述、证据的分析和调查小组的结论。
学校应该确保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将其作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依据。
六、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报告的结论,学校应该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该根据学校的纪律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且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年龄、性别、背景等因素。
学校应该秉持公正、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给出适当的处罚。
七、通知当事人:学校需要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监护人。
通知应该明确说明学校的处理决定、理由和必要的补救措施。
学校应该确保通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与当事人沟通,解答其疑问。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1990年3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实,正确适用纪律,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对于违犯纪律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适用纪律上一律平等。
在纪律面前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员。
第三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监察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六条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室主任决定;监察室主任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七条被监察人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监察部门应当保证其辩解的权利。
第八条被监察人对于监察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及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三章受理、立案、调查、审理第一节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群众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用书面或口头均可。
合肥工业大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合肥工业大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查办案件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发展、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通过查办案件,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政规,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查办案件工作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是: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失职渎职给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案件,以及招生考试、录取,教育收费、图书教材、物资设备、医疗器械和医药采购、工程建设等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五条查办案件工作必须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必须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第六条校纪委、监察处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受理:(一)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处级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二)处级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三)校直属机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科级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校内其他人员和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
分党委下属党组织和一般党员、干部的轻微违纪问题,由分党委自行受理并初步核实。
第七条对于受理的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需要进行核实的,应经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校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批示后方可进行。
初步核实时,应按程序收集证据。
第八条初步核实后,由初核小组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令第1号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正文:----------------------------------------------------------------------------------------------------------------------------------------------------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1991年11月22日监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工作规范化,依法正确、及时地查处政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政纪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坚持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立案第八条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三章关于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的规定,分别受理下列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二)上级机关交办的;(三)有关机关移送的;(四)行为人自述的;(五)监察机关发现的。
行为人和检举、控告人口头陈述的,监察机关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九条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条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了结;(二)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三)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四)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理党员违纪案件基本程序
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做出恰当处理。
二、立案立案是对受理的违纪问题,经初步审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案件成立和进行查处的职能性活动。
(一)决定立案的权限划分对党员的违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管辖办法。
基层党委、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及常委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党委、纪委委员问题的立案由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立案。
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立案或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行政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不论立案与否,受理案件均应纳入纪检机关的办案统计。
(二)立案的呈批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照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批准立案应由党委或纪委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填写《立案决定书》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
三、案件调查案件调查包括调查和取证工作,是案件检查工作的主要阶段和中心环节,时限为3个月。
计算方法从批准立案之日起,至将调查报告送主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
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案件调查的主要程序:(一)组织得力的办案力量。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要根据被调查人的职务和案情选好调查组组长;根据问题的大小、多少确定调查组的人数,最低不得少于2人;人员组成可针对问题的性质,或吸收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的人员参加,或上下级联合组织,调查组内还可以分设专题小组;要注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办案人员的回避制度。
纪委案件审查方案
纪委案件审查方案1. 背景为保障党和国家的纪律权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发挥纪委监督职能,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纪委需要制定相应的审查方案,明确审查流程,保证审查的公正、客观、准确,做到依法执纪、从严治党。
2. 审查流程2.1 接到案件纪委接到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后,应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以确保掌握充足的证据和相关信息。
2.2 立案调查在掌握足够证据材料的情况下,纪委应将案件立案,并及时展开调查。
调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委制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调查结果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
2.3 证据搜集在调查过程中,应对案件相关涉案人员进行深入了解,发掘证据,并对证据进行逐一核实。
同时,还需要收集相关人员的证言、鉴定结论、财务记录等相关材料,以便形成科学严谨的调查结论。
2.4 调查结论当调查结束后,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形成调查结论。
如果结论表明确实涉嫌违纪违法,纪委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启动纪律审查工作。
2.5 纪律审查纪律审查需要根据纪委的规定进行,具体包括要求被审查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询问调查等。
审查过程需要做到公正、客观、准确,严格依照纪委制定的程序进行。
2.6 处理根据纪委的调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对于违纪违法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委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纪委规定处理。
3. 注意事项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坚持依法审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程序进行;•保证调查程序公正客观,不得有私人恩怨和成见;•调查结果必须有说服力和可信度;•处理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依照规定进行,不能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发生;•对于调查和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4. 总结纪委案件审查方案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委规定进行制定,确保审查的程序合法、公正、客观。
审查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证据材料,进行准确分析,并形成可信的调查结论。
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违纪违法适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3、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处理。
受到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二、实施组织处理的基本程序实施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批评教育程序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批评教育措施的,由人事组织部门会同纪委对被调查人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停职的程序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研究决定;属纪委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
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委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2、党委或纪委在做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
纪委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委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
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
对纪委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委。
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三)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程序1、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需要对被调查人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委向人事组织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纪委向人事组织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对被调查人的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建议时,应将书面建议、《立案决定书》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复印件)一并提交。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实,正确适用纪律,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对于违犯纪律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适用纪律上一律平等。
在纪律面前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员。
第三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监察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六条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室主任决定;监察室主任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七条被监察人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监察部门应当保证其辩解的权利。
第八条被监察人对于监察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三章受理、立案、调查、审理第一节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群众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用书面或口头均可。
口头检举、控告的,由监察人员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违纪案件查办过程
违纪案件查办过程篇一:案件查办程序和方法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目录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一、案件受理的范围二、初核和初核后的处理三、案件立案四、案件调查五、案件定性和处理建议六、移送审理或销案(装卷)七、对办案人员的要求八、办案人员的回避第二讲几种常见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一、贪污案、职务侵占案。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失职渎职案件。
附:需要掌握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条例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4、《行政监察法》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有24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这里面就提到“程序合法”。
可以说,不论是公检法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程序办案都十分重要,甚至能决定案件的成败。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一般程序:一、案件受理的范围(管辖)。
所谓“案件受理的范围”,说白了就是哪些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能查,哪些单位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能查,也就是管辖权的问题。
这里面又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
公检法机关也基本上是这样划分的。
具体来说,作为县级纪委、监察局,就是本县范围内的县直机关有关党组织、下级党委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以及县直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违纪)和行政关系在地方的科(局)级以下(含科局级)公务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企业负责人等。
作为乡镇纪委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就是那个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下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管辖的案件。
比如,县纪委直接调查乡镇某个所长、站长,甚至个别村的书记等等。
中纪委、省纪委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样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初核及初核后的处理。
拿到经领导签批的举报信以后,如何进行初核(初查)?先讲什么叫初核?说白了,就是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违纪案件调查方案
违纪案件调查方案篇一:纪委案件调查初步核实方案XX纪委案件调查初步核实方案为了强化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纪办案意识,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切实提高办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得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调查初步核实方面做到认真分析、研究,提升案件初核的质量,特制订此方案。
一、制定依据根据中央、省、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相关要求,对符合初步核实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进行初步核实。
经批准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定初步核实调查方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经派出纪检机关批准,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的,初步核实调查方案应报派出它的纪检机关审批。
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主要是分管承办纪检监察室有关领导的指示或批示;需要核实的内容,要把反映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不能遗漏;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的时间、范围、程序等;注意事项。
二、例文评析关于×××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方案一、初核依据××年××月××日××××转来群众举报信件,反映××局×××(被反映人)××××等问题,根据县委主要领导批示,由县纪委××室— 1 —牵头,×××、×××等×名同志组成初核组,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二、调查内容1.关于××的问题了解……等有关情况。
2. 关于××的问题了解……等有关情况。
……三、方法步骤主要采取查阅、复制资料,与有关人员谈话的方法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办法(试行)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1994-04-01本法规已被《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00年5月25日。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准确、及时地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单位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正确执行纪律,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案件,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人民检察院纪律的规定,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作出结论,执行纪律,保障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检察机关的决定、规定、指示的正确实施,维护检察机关的纪律,保证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调查处理案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纪律为准绳,坚持在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三)依靠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四)审议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五)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权申请案件承办人回避:(一)是案件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监察部门负责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院主管检察长决定。
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案件承办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案件当事人及有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七条调查终结需作来处理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管辖和受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或监察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院所属部门、单位和检察人员的案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4.3案件调查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4.3违纪案件调查处理流程
5 记录
5.1违纪案件立案审批表
5.2送达执行通知书回证
5.3销案呈批表
5.4结案呈批表
n)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o)承办部门的结案意见;
p)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q)档案封底。
3.7案件卷宗材料附卷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a)被处分后待遇变化情况;
b)被处分后岗位变化情况;
c)其他被处理情况等。
4 相关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党纪处分条例
3.2.4监察部调查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a)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b)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c)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监察部负责人的回避由公司纪委作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回避由监察部负责人决定。
3.
3.3.1调查中,应既收集证明当事人有党政纪责任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当事人无责任、减轻或免除的证据,实事求是地调查收集全部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信访工作处理。
2 职责
2.1监察部负责调查处理公司违纪案件工作。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a)上级单位交办的案件;
b)行为人自述的案件;
c)监察部发现的案件。
3.2违纪案件立案程序
3.2.1行为人和检举、控告人口头陈述的,监察部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3.5案件结案、销案后,案件材料统一由监察部装订完成后才能移交档案室保管。
3.6案件卷宗材料主卷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a)档案封面;
b)卷内目录;
c)初步核实报告,领导批示,初查核实、立案审批表,处分决定;
d)办案依据(上级的批示、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e)立案报告;
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办法
2008-6-10发布2008-6-10实施
目次
前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为保证监察部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监察部提出并归口。
本办法起草单位:监察部。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江学平、王 晶、李一帆、周黎黎
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办法
3.3.2经过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当事人党政纪责任处理,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监察部应就违纪事实制作事实见面材料,由本人阅读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3.
3.4.1案件调查、审理结束,监察部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报公司纪委批示报党委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党纪处分条例》等文件结合行业及省局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下达文件后及时将处理文件送达当事人及有关部门。所在部门应派专人负责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告知申诉等权利及期限,制作有当事人签名的《送达执行通知书回证》,30日内将回证和送达情况报送监察部。对当事人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监察部应制作《结案呈批表》,与结案报告一起报领导批准后结案。
3.2.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监察部制作《违纪案件立案审批表》报批。进行初步审查。
3.2.3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领导批准立案后,监察部应再次组织2人以上调查组对初查中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和审核,对相互矛盾或证明力不足的部分进行补充调查和审核调查,以排除矛盾、补强证据。
f)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g)证明材料;
h)调查中涉及到的各类谈话记录;收集的有关证据或其他旁证、书证等;
i)被处分人的检查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及本人签字;
j)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k)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l)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m)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