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采取措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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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时间:2008-06-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所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所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根据《中科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所的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所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既要注意遵循国家法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支持所长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保证研究所创新管理体制的运行。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与任务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要认真贯彻中科院有关条例规定,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所长的任期目标和所的发展方向、科研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工资调整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评议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各经济实体负责人。

对所级行政领导干部可向院领导机关提出奖惩和免职的建议。

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审议通过职工货币化分房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所务会议审定,所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一、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凝聚所的团队精神,发挥群体效应。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池政办[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池政办〔200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5〕60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工会组织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支持工会工作的各项制度(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性。

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

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工会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一般每年与市总工会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行政决策,帮助工会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县、区政府也要认真落实好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加大督查,确保支持工会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为工会组织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的政策措施时,要充分听取工会意见。

要建立健全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

工会维权的法律保障

工会维权的法律保障
四、工会依法维权的出路
因此,工会要突破基层工会维权不能的瓶颈,关键是要改革基层工会组织体制,消除基层工会的依附性,纠正基层工会的错位,使基层工会回其位、谋其政。从根本上说,工会必须切断基层工会干部和雇主的经济联系,必须让工会干部端工会的饭碗、拿工会的工资;只有这样,基层工会才能取得独立于雇主的地位和自治性,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然职责。劳动交换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单个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具备与资方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要接受资方的控制,其权利容易受到侵害。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抗争,劳动者已经意识到只有团结起来,集聚力量才能在与资方纷争中平起平坐。劳动者的工会权利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并成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工会领导是从劳动者中选举产生,工会的组成人员是劳动者,劳动者所缴纳的会费是工会经费来源的最大部分,工会活动的最大支持是劳动者的积极参与。正是由于工会与劳动者之间的这种紧密关系,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时比劳动监察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组织更有针对性、更为切实,对此,我国的《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予以确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的法律意义及保障
摘要:我国工会的本质属性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有对用人单位的经济裁员发表意见、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等权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最根本的工作,工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体现工会的地位,实现工会的职责,发挥工会的职能,就必须有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赋予了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目前,中国工会在这方面的工作落后于职工和会员的要求。工会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方的法律服务可以有多种形式。解放思想为职工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将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宁工发[2008]066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1026

宁工发[2008]066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1026

宁工发[2008]066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1026宁工发[2008]66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职工之家建设活动的意见各区、县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基层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现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3]18号)、《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在深化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中全面建立“会员评家”机制的意见》(苏工组[2003]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会实施“八大工程”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职工之家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家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党的十七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的历史时期的职工之家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建家工作,以“推动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为工作理念,以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为基本要求,着力推进“八大工程”建设,努力构建完善维权体系、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创新体系和高效的组织服务体系,团结带领全市百万职工,发挥生产、建设主力军作用。

2.近几年来,工会基层组织快速发展与其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矛盾日益显现,工会基层组织作用的发挥与职工群众的期望差距较大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深入开展建家活动,把建会、建制、建家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基层工会进一步健全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切实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是摆在各级工会面前的重要课题。

3.工会基层组织是工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工会的各项工作都要通过基层工会来落实,工会的作用最终要通过基层来体现。

实践证明,深入开展建家活动是推动工会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有效载体。

浅谈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浅谈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浅谈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摘要】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工会的维权职能主要包括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劳动有关的权益。

【关键词】工会;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维权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职工的劳动权利包括劳动就业的权利和因劳动而取得相应的社会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

依据《工会法》,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工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包括职工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也包括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权利。

工会组织通过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对职工合法权益加以维护。

2.工会维权的社会功能2.1提高工资福利工会通过维权为其会员争取较非会员高的相对工资优势,然而,工会在提高会员收入水平的同时,也在整体上促进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于2007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8年工作要点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8年工作要点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8年工作要点【法规类别】工会【发文字号】总工发[2008]1号【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日期】2008.01.01【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1月1日总工发[2008]1号)2008年工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着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主线,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以加强工会能力建设为保障,创新思路、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务求实效,筹备召开好中国工会十五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建设,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以主人翁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1、坚持把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组织的首要政治任务。

全面准确领会十七大精神,把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十七大的战略部署上来,团结动员亿万职工为实现十七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责任部门:宣传教育部、办公厅、组织部)2、按照各级党委要求,部署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制定计划、提出要求,把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组织辅导报告与专题研讨交流等结合起来,交流学习经验,加强督促检查,把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引向深入。

各级工会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

(责任部门:宣传教育部、组织部)3、在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中广泛开展学习十七大精神主题教育活动。

运用职工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方式,发挥工会文化教育、新闻舆论宣传阵地的重要作用,引导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自觉做到“七个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把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与职工思想和工会工作实际相结合。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08.11•【文号】总工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2008年8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省际、城际间工会组织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互相委托,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援助事项。

第四条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国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法律工作部门指导、协调本地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对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法律援助组织和人员,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在工会系统内部或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

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署办公,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或者聘任。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聘请:(一)工会公职律师、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

(二)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

第三章范围和条件第八条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一)劳动争议案件;(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劳动关系协调员习题库(附参考答案)

劳动关系协调员习题库(附参考答案)

劳动关系协调员习题库(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80题,每题1分,共80分)1、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是()。

A、集体合同B、劳动合同C、劳动法规D、劳动基准正确答案:B2、下列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延长工作时间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B、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2小时C、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无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D、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32小时正确答案:A3、下列情形属于无故克扣工资的是( )。

A、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B、用人单位每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10元建立本单位爱心基金C、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D、法院判决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正确答案:B4、下列选项中不是法律规定的工会权利的是()。

A、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B、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C、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D、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正确答案:C5、下列选项中属于组织文化隐性内容的是( )。

A、工作环境B、规章制度C、管理行为D、价值观念正确答案:D6、集体合同,按内容,可分为综合性、专项性;按调整范围,可分为( )。

A、企业、区域、行业B、企业、事业、机关与社会团体C、用人单位、行业、区域D、企业、事业正确答案:A7、我国《劳动法》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A、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B、调解解决C、由仲裁机构仲裁裁决D、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决正确答案:A8、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年后提出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A、五B、八C、三D、十正确答案:D9、经济性裁员必须达到裁减人员( )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人但占用单位职工总数( )以上的标准。

总工会关于职工维权工作的几点做法

总工会关于职工维权工作的几点做法

践行科学发展观全力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县总工会关于职工维权工作的几点做法我县总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本县实际,本着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政策、法规,不断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热情接待职工来信来访,并坚持“第一责任人”制度,尽最大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通过几年的努力,怀来县总工会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2004年12月,被河北省总工会授予“河北省协调劳动关系先进”;2005年10月,被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先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008年12月被河北省总工会授予“全省先进县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现将几年来,我县总工会职工维权工作的主要做法总结如下:(一)加强组织,切实维权目前,县总工会有一人被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聘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几年来,县总工会通过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网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大小,能否尽职尽责,是关系到劳动法律能否真正贯彻落实的重要问题,也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能能否实现的关键。

因此,县总工会非常重视对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

几年来组织专题培训十余场,组织基层监督员认真学习《劳动法》、《工会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

通过培训,使监督员真正做到责任心和法制观念强、业务水平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年来,基层工会法律监督组织共提请县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处理的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和事件35件。

根据基层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反映的情况,县总工会每年都要与县劳动监察大队联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活动,推动企业完善制度、落实责任,解决了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损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信息、信访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设我县总工会高度重视信息、信访工作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报和处理工作,全力加强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设。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8年修订)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8年修订)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七号)《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8年4月1日修订,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职员、雇员以及其他劳动者,包括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加入工会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用人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08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08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08年颁布全文共2篇示例,供读者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xx年10月28日(20xx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沪工总女[2008]327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沪工总女〔2008〕327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为了更好地贯彻《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推进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专项集体合同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有效载体,是当前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维护社会性别平等和女工权益”精神的重要举措。

各级工会开展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实践证明,推行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有利于贯彻落实有关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提高女职工权益维护水平;有利于工会女职工组织将维权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扩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有利于增强女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女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发展与女职工利益的双赢,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与社会和谐。

各级工会及女职工组织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全面提升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水平。

二、规范操作程序,形成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同步签订的工作机制(一)将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同步签订,进一步提高签订率。

专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三年来的探索和实践表明,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同步签订既保障了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又简化了工作程序,对提高专项集体合同签约率、确保专项集体合同法律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中国工会章程(2008年修正)

中国工会章程(2008年修正)

中国工会章程(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10.21•【文号】•【施行日期】1993.10.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国工会章程(1993年10月30日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2008年10月21日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总则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

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总工会二○○八年十月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五条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八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

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

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工会维权途径与方法研究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工会维权途径与方法研究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工会维权途径与方法研究[摘要]在新形势下,国企工会维权的“双维护”并非“两难选择”,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集中反映,是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保障的辩证统一。

文章从客服公司开展工会维权工作探索入手,研究国企工会在新形势下如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权益,切实维护和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国企工会只有与时俱进,创新思维与方法,不断探索与实践,才能更好地将全总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方针落到实处,才能在推进企业进步的同时,维护职工群众权益,推进工会自身工作,实现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群众满意、工会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的“三赢”格局。

[关键词]国有企业;工会维权;途径;方法新世纪以来,我国工会工作日益突出维权职能。

2001年新《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2004年全总十四届二次执委会议确立“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2005年全总十四届六次主席团(扩大)会议做出决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基本内涵之一是坚持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2008 年,工会十五大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把“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表述写入总则。

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作为劳动关系矛盾产物的工会,尤其是被各类企业工会引以为“风向标”而不断效仿的国有企业工会,如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包括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和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法保障职工群众各方面权益,成为国有企业工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工会维权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其组织结构、经济成分、利益分配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经济结构日益多元化,劳资关系日益复杂化,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华全国总⼯会关于开展全国⼯会“职⼯书屋”建设的实施意见⽂号:总⼯发[2008]3号颁布⽇期:2008-01-18执⾏⽇期:2008-01-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七⼤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化⼤发展⼤繁荣,切实保障职⼯群众的⽂化权益,根据《国家“⼗⼀五”时期⽂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部署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公共⽂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意见》精神,全国总⼯会决定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会开展“职⼯书屋”建设⼯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重⼤意义与指导思想??在全国⼯会实施“职⼯书屋”建设,是全国⼯会学习贯彻党的⼗七⼤精神,按照社会主义核⼼价值体系的要求,加强职⼯思想道德建设,深化“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活动,实施职⼯素质⼯程的⼀项重要举措,是新时期⼯会组织职⼯、引导职⼯、服务职⼯和维护职⼯合法权益的重要⼿段,是全⾯提⾼职⼯队伍整体素质,满⾜⼴⼤职⼯⽇益增长的⽂化需求的迫切要求,也是⼯会参与公共⽂化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国家⽂化软实⼒、推动社会主义⽂化⼤发展⼤繁荣的基础⼯程。

??实施“职⼯书屋”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战略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改善⼀线职⼯特别是农民⼯的学习条件为⽬的,传播先进⽂化,普及科技知识,引导职⼯养成“爱读书,读好书”的良好习惯,开启职⼯智慧,激发职⼯的创造活⼒,丰富职⼯的精神⽂化⽣活,保障职⼯的基本⽂化权益,努⼒营造⼴⼤职⼯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作⽬标??建设“职⼯书屋”,是各级⼯会组织为⼴⼤基层职⼯提供和创造⽅便实⽤的读书场所和学习条件的重要⼯作。

“职⼯书屋”由全国总⼯会统⼀命名,主要在⼀线职⼯特别是农民⼯⼯作和居住相对集中的基层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业园区、乡(镇)村和重点建设项⽬⼯地建⽴。

“职⼯书屋”建设的总体⽬标是,从2008年开始,⼒争⽤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前尚缺乏读书条件的基层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建设5万个“职⼯书屋”,逐步形成阅读条件⽐较完备、⼴泛覆盖职⼯群众的⼯会读书设施⽹络。

工会工作概况08

工会工作概况08

全县工会工作概况白水县总工会党支部现有党员5名。

一年来,县工会在县委和市总工会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围绕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积极稳妥的开展多项活动,工会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为白水工运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008年,全县共有系统基联会22个,基层工会310个,乡镇工会14个,发展工会会员23288人,全县基层工会建成合格职工之家185个,创市级先进职工之家26个,同时,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应建立工会组织”的要求和工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始终坚持系统工会主席月例、机关工作人员周一例会制度。

切实加强机关建设,完善了学习、工作、财务等各项制度,使我县工会各项工作逐步迈上规范化轨道。

一、加强职工教育,引导和组织广大职工积极投身到白水经济发展的宏伟浪潮中今年,全县工会以宣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重点,加强职工教育,使全县职工对党的大政方针政策有了系统而全面的掌握了解,并能学以致用,提升了职工素质,进一步把我县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县委、市总部署的各项重点工作上来,凝聚到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上来。

为白水发展建设一支“四有”职工队伍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评优树模,效果明显。

今年,我们加强评优树模工作力度,用劳模精神激发广大职工热爱工作,无私奉献的热情。

一是县总工会于4月下旬组织召开了以“畅谈和谐促发展,关心白水献计策”为主题的省、市、县三级劳模座谈会,全县20多名劳模及有关县级领导参加了座谈会。

会上,劳模们畅所欲言,为白水发展献计献策。

县总工会号召广大劳模要热爱白水,关心白水,为白水发展建言献策,继续以无私的奉献精神投身白水经济建设。

二是将劳模的感人事迹制成展牌,利用重大节日期间,在县城中心广场展出,宣传劳模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德。

企业工会如何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发展

企业工会如何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发展

企业工会如何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发展从1995年我国第一部《劳动法》施行至今,已满13个年头,2008年1月1日,这部法律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取代。

新法出台,备受瞩目,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新法增加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多项措施,引起了用人单位的普遍担忧。

这些被媒体称为“十大亮点”的保护性措施包括: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规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限定了违约金条款的适用、规定了竞业限制、适当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规范了劳务派遣、规范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等等。

随着新法的实施,必将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在很长时间内客观存在,从而,因利益关系得不到协调而引发劳动关系不能和谐稳定的发展。

我们公司作为历史的产物,一个以安置为主的企业,完全依靠石化分公司赖以生存,没有多少产业和资本,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艰难生存,各项规章制度不太完善,经济效益低迷,在贯彻落实新法过程中,在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协调分配中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无论职工队伍的结构,还是思想观念、生活状况、文化技术素质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多元化。

作为职工群众组织——工会,应不辱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神圣使命,与时俱进地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一、要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当前工会工作正面临着大量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劳动者与企业方在劳动关系中强弱失衡,并且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深层次因素,在短时间内难以扭转的现实。

从长远来看,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与维护企业利益是一致的,或者具体到一家企业,这二者发生冲突则难以避免。

这就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是要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有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迎难而上,敢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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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采取措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目前我乡的现状,我乡工会采取了以下几方面得措施,切实加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第一,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要加强《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政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企业主和职工进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强化学习提高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用工单位依法操作,劳动者个人依法维权。

同时,要帮助劳动者提高对劳动合同的认识。

一定要让广大劳动者明白:劳动合同内容决定着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和应尽的义务,不能稀里糊涂地草草签字了事,要清楚合同中的条款,发现不合法或是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要通过和用工单位协商或申请仲裁部门仲裁等方式解决,提高劳动者的依法维权的自觉性。

第二,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依据法律法规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其他待遇等方面依法进行约束,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不能姑息或视而不见,做到既服务于企业,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采取措施强制用工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政府应该采取行政命令等强制性方式,要求用工单位为职工投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

劳动、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强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力度,保证用工单位为劳动者足额按时缴纳保险金,杜绝因拖欠保险金而造成职工养老保险断档现象。

改制企业必须把
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改制工作的指导,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改制不留尾巴。

破产或停产企业资产出售时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得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并合理对出售所得进行分配,防止大部分职工权益受到侵害。

第四,强化工会组织建设,为依法维权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工会组织向来被称为职工的“娘家”,但是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淡化和弱化的趋势,尽管党委、政府对工会工作无论是从组织上还是从资金上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但是在基层特别是在私营企业中有的根本就没成立工会,有的名存实亡,工会的维权职能根本无从谈起。

为此,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方面入手,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且走工会主席职业化道路。

第五,要形成一个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对这项工作各方面都应进一步加大力度。

用工单位主管部门或业务隶属部门要加强监管,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对用工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维权,人大、利用其社会影响加强宣传和监督,定期组织有关代表深入基层视察、调研,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的职能作用。

乡工会
2008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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