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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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炼化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QL MD-HJ 0010-20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搞好基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基建管理中心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大庆炼化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及国家其他有关安全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建管理中心主任是基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责。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基建管理中心各级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须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基建管理中心的所有员工都必须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建管理中心全体员工,同时也适用于炼化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股份公司其他资本性支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基建管理中心的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消防安全、职业健康工作)。组织机构如下:

主任:于明仁

副主任:周庆华、宋官武

成员:孙树涛、王忠华、张智广、吴志胜、郭宝海、蔡庆彤

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股份公司、炼化公司有关生产安全的政策、法规、文件等有关要求。

2、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

3、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科室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会议、指示和安全生产的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4、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事故,通报重大责任事故。

第五条基建管理中心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股份公司、炼化公司有关生产安全的政策、法规、文件等有关要求及基建管理中心有关规定。

2、负责向安委会汇报年度计划及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安全产检查,落实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4、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基建管理中心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及时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动态。

5、负责本单位有关关联交易中关于安全的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6、向安委会报送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组织编写安全信息。

第六条安全干部条件:具备较丰富的施工经验和安全知识,有高度事业心、责任感,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安全管理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选配接替人员。

第三章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基建管理中心主任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负全面责任,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安全考核内容。

2、定期考核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落实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经费和奖励基金。

4、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全安全管理机构,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及时解决安全施工中的重大问题,配合上级部门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辖区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履行承包职责,重视信息反馈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6、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审查是否落实了安全防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投产的规定。

7、为本单位安全部门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测工具、仪器和设备。

第八条基建管理中心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对本单位实现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奖惩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计划、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积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3、领导安全部门的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掌握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组织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制定防范措施。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到现场组织抢救和配合调查处理。

5、定期向主任办公会和安委会通报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科室长职责:

1、坚持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施工工作)的要求,负直接领导责任。

2、按系统承包施工要害部位(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组织主管科室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主管系统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发生重大事故应到现场组织抢救和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项目经理职责:

1、对所管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对分管项目的安全技术工作负主管责任。

3、组织研究解决安全施工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编制、审查、制定安全工作标准,审批安全技术措施及风险评价报告书。

4、按国家有关安全、防火的法规、标准要求,主持或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参加工程施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各职能人员的安全职责:

1、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和上级指示,协助领导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施工检查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解决。

(4)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工作。

(5)负责监督各项目部、科、室及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6)配合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投标施工队伍进行安全资质审验。

(7)负责基建管理中心安全管理工作

(8)配合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搞好消防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9)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并负责统计、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工伤证。

(10)负责组织防洪、防汛和防冻保温等安全施工工作。

2、施工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的思想,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安全工作、是否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或停工整改。

(2)协助项目经理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加大安全检查力度,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尤其要对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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