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及答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程序)
1、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
(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
(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如果是当天10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电报,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达到受盘人。
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
(2)如果是第二天9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
该项发盘可以撤销。
(参看《公约》规定)
(3)如果是第二天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
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后果。
(参看《公约》规定)
2、某月8日,我方向韩国A公司发盘“可供一级芝麻10公吨,每公吨1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速复电”
A立即复电:“你方8日电我方接受,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芝麻的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
按照《公约》第19条规定,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增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除发价人在不过份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此案中A 公司在接受函中,将包装条件添加为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属于非实质性变化,我方对此项接受,未表示反对,二是着手备货,因此该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所以A上的说法不成立。
3、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3月8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请先电汇5%的货款。
”对方于3月11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
这笔合同不成立。
根据《公约》规定,有关合同付款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条件。
对方最后复电改变了付款条件,我方要求对方电汇5%的货款,但外商将该笔货款修改为保证金,即为实质性的变更了发盘条件,应视为还盘。
4、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A中间商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以转美国B商。
”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请问:对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对方要求不合理。
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第一、接受必须由受盘人自愿做出。
第二、接受必须在发盘允许的有效期内做出并传达到发盘人。
第三、接受的内容必须是发盘的内容,二者必须相一致。
第四、接受的意思表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
本案中,我方发盘的特定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效力。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为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经过我方接受,合同才能成立。
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5、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
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本案中,卖方于11月1日收到了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阗件装,其答复已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中规定的收到订单后15天,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单。
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