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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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式

小城镇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式

小城镇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式摘要:积极融入经济区域一体化,正在成为越来越多城镇发展的选择。

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城镇各个方面的发展和变化,包括城镇的定位、发展方向、发展规模以及空间结构和布局等,因而也对城镇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简单论述了城镇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城镇城镇规划管理方式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达成整体协调发展的格局(一)系统协调我国具有人多地少、资源贫乏、城镇少实力弱和城镇多规模小等特点,因此小城镇建设成为我国城镇化建设最具活力的组织部分和主导力量。

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城镇化发展战略的精神,理清建设和发展小城镇的思路,对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之,发展小城镇,是发展农村的重要抓手,是我国实现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要途径,我们一定要持续的坚持科学的发展下去,科学建设下去。

(二)资源与城镇发展的协调辽阳市及辽阳县的资源与城镇发展相协调包括土地资源与城镇发展的协调、水资源与城镇发展的协调、旅游资源与城镇发展的协调。

我国城镇用地的发展与保护耕地的矛盾突出,地表水资源比较丰富,但地域之间分配不均,因此,根据不同特点和实际,使资源与城镇发展相互协调。

发展小城镇首先遇到的是城镇布局问题,即城往哪里建?我认为:一是根据区位优势来布局。

在辽阳市周边地区,适当发展一批卫星城镇。

在东部山区,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更多地吸纳农村人口。

在中西部地区,重点支持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比较明显的小城镇。

二是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来布局。

工业区、商业区、住宅区、行政区等要避免混杂,有条件的城镇在功能区之间要用绿地或自然景观隔离,可以设立商业生活街或休闲自然风景区等。

三是依据历史文化特色布局。

其次是突出特色的问题。

如果一个小城镇在合作和竞争的过程中,没有自己的特色,没有专业化、专门化的效率,就会在别的小城镇和城镇强有力的竞争中衰落。

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建设的管理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建设的管理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建设的管理办法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建设的管理办法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建设的管理办法北留智镇城建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经全镇人民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城镇建设一期、二期工程。

城镇建设初具规模,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

北留智镇城镇形象的提升和我镇良好的人文环境、朴实的民风,将会吸引一大批有志之士来我镇投资办厂和经商。

企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促使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商业门店逐步增加,将呈现出一片更加繁荣的景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建设和管理,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城镇建设和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城镇形象在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和关心城建工作,成立了以人大主席为组长,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为副组长,土地、司法、派出所等部门为成员的城建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的具体管理工作。

这为做好北留智镇城镇建设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高起点、高标准规划。

北留智镇由于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发展速度较慢,压滤机滤布厂家城镇建设的投入和规划起点低,缺乏长期规划,在城镇建设中短期行为突出。

为此,按照省、市和县委的要求,城镇建设面貌三年大变样的会议精神,镇党委、政府召开城建专题班子会,决定在镇政府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请石家庄城镇建设设计院的专家来我镇实地考察,按照高起点、高标准到年底完成镇区规划,设计北留智镇镇区十年规划建设蓝图,使城区建设有章可循。

三、保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清洁。

城镇规划和建设是硬环境,公共设施的保护和维护、环境卫生清洁则是软环境,软环境是一个地方城建和人文的双重提升。

公共设施包括:照明的路灯、上水和下水管道、平整的花砖、整齐的花池、绿化的花草树木等,这些公共设施与北留智镇人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每条街道都有专人分包负责,落实奖惩,并与镇政府签定责任状,镇城建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4296123,实行举报奖励,形成人人管城建,城建人人管的良好氛围。

南京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7.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全域统筹、城乡一体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我市郊县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小城镇(不含城关镇)镇区、村庄的建设和整治等项目(以下简称小城镇建设项目)和市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计划编制和项目实施,并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县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小城镇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会同区县财政局进行具体项目的申报,共同负责市级补助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该资金规范足额用于市级补助项目。

第四条市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的资金来源为市本级城建资金收入。

第五条市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六类项目建设:(一)小城镇镇区内实施的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新建和改造工程;(二)小城镇镇区(含区划调整的老集镇)以城镇道路改造、立面出新等为主要内容的集镇环境整治与提升工程;(三)以村庄的内部道路、排水、绿化、路灯、环卫设施等建设和立面出新等为主要内容的村庄建设整治项目;(四)规划保留村庄的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五)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六)国家、省、市安排的各类小城镇建设创建和试点示范工程。

第六条小城镇建设资金补助的原则:(一)突出重点。

补助资金主要向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类和以人居品质提升为主的环境整治类项目倾斜,向重点镇村倾斜;(二)择优扶强。

优先选择对完善综合功能见效快、带动经济发展作用大、改善民生比较明显的重大小城镇建设项目纳入补助计划;(三)分类补助。

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9.27【实施日期】2001.09.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1年3月9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小城镇,系指自治县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

第三条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土地、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城镇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并重,并与自治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体现民族风格和现代特征。

第五条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批准的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六条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其他建设必须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小城镇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七条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当纳入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小城镇建设年度用地指标报请省、市下达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发展小城镇坚持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

通过改造旧城区、建房向多层发展、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废地等措施,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

自治县人民政府控制小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并对其使用权进行有偿交易。

张弓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张弓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张弓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暂行)为了加强张弓镇城镇化进程,促进张弓镇经济快速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张弓镇小城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1、镇容真貌及环境卫生管理1.1环境卫生管理1.1.1.城区主要路段实行全天保洁,做到主要道路无垃圾堆、无杂物。

1.1.2.管理范围内的居民区结合社区进行管理,小街小巷由社区负责清运,宁黄路、振兴路实行全天保洁。

1.1.3.垃圾清运无遗撒、无泄露。

1.1.4.公厕室内和垃圾中转站卫生必须干净整洁,无蝇蛆。

1.1.5.严格查处乱倒乱泼污水、乱扔垃圾等违章行为。

1.1.6.在城镇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镇容的物品。

1.2.街道实行分级管理1.2.1.一级街道:振兴路、宁黄路。

管理标准: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流动摊点,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电动助力车、自行车在人行道上无乱停乱放现象,无乱堆放物品现象。

1.2.2.二级街道:吉祥路、卧龙街、西环路、茂益路、虹光路无占道建筑物料,无堆放物品现象。

1.3.城镇设施管理1.3.1.临街建筑占道管理。

要求统一标准围墙,路面无占道现象,特殊情况必须占用人行道的,物料必须用隔离墙或遮掩布遮住,先到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申请,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占用,并有专人看管,工程结束后建筑垃圾限期清理完毕。

1.3.2.道路挖掘管理。

新修道路5年内、大修道路在3年内禁止挖掘。

因公用设施施工必须破土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先到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申请,由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施工。

施工竣工后必需由施工方按时间负责修复。

1.3.3.镇区道路积水。

镇区主次干道路积水,镇政设施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小街小巷积水,所属社区应及时予以解决。

1.3.4.城镇设施修复。

井盖、水沟盖板、水篦子等缺失,属于城镇设施的,城镇设施管理部门及时修复。

不属于城镇设施的,责任单位及时修复。

1.3.5.取缔沿街小水井。

1.4.园林绿化管理1.4.1、城镇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及主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村镇发展中心规划建设管理。

野川镇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1

野川镇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1

野川镇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摘要)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我镇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小城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促进全镇经济繁荣和社会事业进步,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小城镇范围内(大野川、上野川、东沟、后沟、唐家山以及外环路、杨界线两条主干道)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小城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及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监督工作,同时辖区内各村委是小城镇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会同小城镇建设办公室工作,其职责是:(一)对小城镇的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二)对小城镇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建设手续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参与对小城镇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三)对小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四)对小城镇镇容镇貌进行监督管理;(五)对小城镇环卫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六)组织实施有关小城镇规划建设、镇容镇貌和环卫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

第四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小城镇建设办公室、环卫队、交安委等部门做到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做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道路交通、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城镇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镇容镇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的原则,广大群众必须自觉遵守。

第七条小城镇建设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交安委依法行使职权实施监督管理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或非法干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建立良好的道路秩序、镇容环境,并同时具有维护规划尊严、举报违法建设,举报破坏公用设施、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义务。

第二章小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第九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野川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野川镇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小城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发[201X]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至201X年底,全县乡镇必须完成墟镇规划控制区1:1000现状地形图测绘,墟镇主要街道基本铺装砼路面,供排水设施基本完成,煤气普及率达60%,人均居住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小城镇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小城镇规划,应当以县域城镇总体规划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小城镇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规划小城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小城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小城镇;(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第六条小城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统筹全县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县政府设立小城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株洲县小城镇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株洲县建制镇。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一)小城镇镇区给排水、道路桥梁、环境绿化、公共照明、市容环卫、防洪防灾、污水和垃圾处理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二)小城镇规划编制、镇区地形图测绘(1:1000)。

第三章项目申报、确定和专项资金拨付第四条各建制镇会同财税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小城镇建设规划和镇区建设实际情况,将申请补助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及有关材料初审后(附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小城镇政府规定的财政专项账号及开户行),于每年3月10日前联合报送县建设局和县财政局。

申报材料如下:(一)项目法人情况(包括项目法人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本金证明等);(二)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及批文、较大规模项目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规划、测绘完成情况、成果证明、审查批准情况等;(四)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五)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详见附表1)。

第五条小城镇政府应建立项目库,各地城镇办和财税部门应依据建设发展实际需要,采用微机管理,认真做好申报项目库的建设。

自本办法实行后,各地申报的项目均应在项目库里提取,并逐年规范项目库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小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应自觉遵守建设项目方案送审制,凡需享受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且投资规模不小于人民币30万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的上一年度6月底前和12月底前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对所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联合下文对当年行将使用小城镇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予以确认.第八条县建设局和财政局根据联合下文所确认的项目,按照项目开工进度情况,逐步将当年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随项目逐步下达,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

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

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篇: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理,优化人居、投资和社会环境,改善镇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镇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城镇是为***镇规划区:包括***镇建成区、工业园区以及等村庄,在该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该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镇镇村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城镇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镇执法中队、派出所、交管所、工商所、建设环保办公室等单位,在镇村建设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城镇长效管理的作用。

第五条***镇执法中队负责城镇的检查、监督和镇容镇貌的执法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管理范围第六条城镇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卫生管理、镇容镇貌以及公共设施维护等均在本细则范围之内。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工作人员除环卫队人员外,所需人员由所在村将人员名单报镇村建设办公室,由镇村建设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人员报酬根据工作量计酬,由镇政府财政负担。

第八条道路两侧的垃圾要做到一日一清扫,并运制定点垃圾池内。

沿街各经营业户要随时清扫门前垃圾,经垃圾装于食品袋内,于每晚集中投放在道路两侧,以便与环卫工人次日一早清运。

第九条环卫人员要及时清运垃圾池内垃圾,并保持垃圾池附近卫生。

第十条环卫人员要随时清理道路两侧杂草,时刻保持环境卫生。

第五章镇容镇貌管理第十一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严禁在道路及两侧堆放建筑杂物、柴草、粪堆以及其他生活用品。

第十二条规划区内道路两侧的经营业户一律进店经营,道路两侧严禁乱设摊位。

第十三条清理门头牌匾、广告,所有落地广告牌一律取缔。

对户外广告实行统一管理,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凡在户外设置牌匾、广告牌的经营业户,一律要向镇执法中队作书面申请,经执法中队审查符合统一规划并备案后方可设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号——青海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号——青海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号——青海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5•【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号《青海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杨传堂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青海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加快城镇化进程,辐射和带动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小城镇规划和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的建制镇和未设镇的县城。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规划区,是指小城镇建成区和因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小城镇规划区的范围在小城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小城镇规划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据规划建设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小城镇规划建设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编制小城镇规划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七条小城镇规划应当包括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编制资质。

第八条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专门性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

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

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城镇建设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小城镇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于促进城镇发展、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围绕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展开,从小城镇建设现状出发,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建议,以期为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二、小城镇建设现状小城镇是城乡结合部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日益受到关注。

目前,我国小城镇建设存在一些问题。

1.规划不合理。

一些小城镇建设规划存在布局不科学,功能单一,空间利用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城镇的整体发展。

2.基础设施滞后。

一些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存在瓶颈,制约了城镇的发展。

3.环境污染严重。

一些小城镇发展过程中环境管理不到位,乱建乱占、乱排乱倒等问题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4.规划与实际不一致。

一些小城镇规划设计与实际建设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城镇发展滞后。

5.管理制度落后。

小城镇建设管理中存在一些制度落后、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影响了城镇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面对以上问题,应当建立健全的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推进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以推动小城镇建设健康、稳步发展。

三、管理制度的优化建议1. 健全规划管理制度小城镇发展应立足于合理规划,实行有序发展。

应依法建立健全小城镇规划管理制度,包括规划编制、审核、公示等程序。

同时,对已实施的规划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不合理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

建立规划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的执行和落实力度。

2.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基础设施是小城镇建设的基础,对小城镇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应建立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监管、验收等程序。

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跟上城镇发展的步伐。

3. 强化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是小城镇建设的重点工作。

应当建立健全小城镇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

武屯镇小城镇综合管理办法

武屯镇小城镇综合管理办法

武屯镇小城镇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屯镇小城镇规划区是指武屯镇范围内因小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小城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武屯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小城镇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三条:在武屯行政区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以及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位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域内的村庄,纳入小城镇统一规划管理。

第四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小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章规划审批第五条: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大代表会审查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小城镇规划一经批准,由镇政府公布并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进行建设,均须符合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小城镇规划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区域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一书三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三证”缺一即为违法建筑.第八条: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设书批准文件,向镇政府城建办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县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报城建办,并向县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项目定点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用地性质、位置、用途、面积及环境要求等;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文件;3、根据城市坐标、高程系统测绘的1:1000或1:500地形图和测量定位图;4、规划设计总图和初步设计方案;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有关的文件、资料。

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范文

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范文

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范文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城镇建设管理行为、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统一领导、促进小城镇建设的科学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县域范围内的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县政府直属各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在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活动。

第三条小城镇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注重质量、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建设目标、任务和各项工作要求,并定期进行修订。

第五条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小城镇建设各项工作应当逐级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

第七条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小城镇建设。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九条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城镇建设规划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关闭或停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小城镇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经过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城镇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调整责任。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二条小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逐级审批,并确保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听取。

第十三条小城镇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的环保要求符合标准。

第十四条县政府应当建立小城镇建设项目库,对重点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发展潜力。

第十五条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小城镇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由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环境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小城镇建设项目的验收由县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并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办发[1994]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办发[1994]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办发〔1994〕68号1994年8月8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包括县级市和远郊区)的规划区范围以外的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

第三条在小城镇的工业、商业、服务粘、旅游业、乡镇企业工业小区、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居民住宅等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城镇建设开发用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方针和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用地管理、做到合理、节约、依法用地。

第五条统一规划。

小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发挥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建设模式。

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开发,详细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出让。

第六条统一征地。

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土部门会同镇(乡)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分期征地,并依法对被征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七条统一整治开发。

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功能,在国土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乡)政府组织整治开发,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投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出让。

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1.29•【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1999.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城乡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六条号)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公用基础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小城镇,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不含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集镇。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规划区,是指小城镇建成区和因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乡域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小城镇建设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在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不得建设小城镇;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或者制定搬迁重建规划。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009.8.1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 18 号

2009.8.1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 18 号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九年六月十三日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村民以宅基地换房建设并管理示范小城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以下简称示范小城镇),是指村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标准置换小城镇中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建设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小城镇。

第四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坚持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村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示范小城镇应当科学规划、特色设计、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

示范小城镇建设除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区外,可以规划供市场开发、出让的土地,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用于平衡建设资金。

第五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市农业、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第六条示范小城镇建成后,对村民原有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组织整理复垦,实现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占补平衡。

第七条示范小城镇所在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分配选房、签订换房协议、城镇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示范小城镇建设监督保障机制,对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工程建设、村民宅基地置换、投融资等方面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市和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小城镇实施精细化城镇管理办法

小城镇实施精细化城镇管理办法

小城镇实施精细化城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示范小城镇城镇管理的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示范小城镇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批准的示范小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示范小城镇城镇管理应坚持区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的原则,建立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区县城镇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示范小城镇城镇管理职责:(一)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居住社区物业管理、房屋安全使用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不配备电梯住宅80元/建筑平方米,配备电梯住宅100元/建筑平方米标准由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从农民安置住宅建设成本中列支,以项目为单位交存。

(二)区县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小城镇的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区县市政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小城镇的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居民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服务相结合、政府扶植与引导消费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组织筹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养护工作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二)开展有关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义务,组织镇区单位开展环境卫生清整活动;(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五)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本责任区内镇容环境的清洁和公共设施的完好;(六)负责生产和生活垃圾的集中有偿清运。

第七条小城镇的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园林绿化规划;(二)组织社区居民义务植树,指导推动群众绿化工作;(三)做好重大虫情、疫情的防治工作;(四)组织园林绿化的宣传工作;(五)负责园林公共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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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规范小城镇管理,增强和完善小城镇功能,促进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城镇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节约资源,公众参与,建管并重,持续发展”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正确引导,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条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进行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小城镇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是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组织和监督镇区总体规划的实施;(三)负责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四)负责城镇公用设施维护与管理;(五)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手工业者的管理;(六)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服务;(七)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派出所、工商、交警、国土资源、财政、安全监管、水利、林业、文化广播、电力、电信、环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城镇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在镇区进行各种建设,严格按照乡镇规划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在镇区主要街道两侧进行商业网点房开发建设,应当先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建房效果图及施工图纸,保证建设风格及要求按照乡镇的规划。

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报镇政府审批。

建设方凭选址意见书到地税交纳契税及耕地占用税,并交纳建设保证金后,再到土地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工程竣工后,由建设方提报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经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实地查看验收建设式样与原设计效果图有无差异,如无差异,各项工程质量合格,即发放工程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返还建设保证金。

否则不予验收,楼房不得交付使用。

(三)符合建房条件的住户,要首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对住户的申请进行预审和选址,然后到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进行审批。

对符合建房条件和村庄规划的住户,持《农民住房准建证》到土地所办理有关手续。

土地所根据农民建房的相关规定,对村庄提交的住户建房申请进行核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开具《用地通知单》,建房户凭《用地通知单》统一办理各种税费手续后,凭《税费单据》和《用地通知单》到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办理放线施工手续。

第六条在镇区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由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临时建筑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尽量使用拼状材料,尽量避免钢混结构,做到简易、易拆,建筑物、构筑物不超过一层(4米)的高度。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临时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必须拆除,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在到期前30日内向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申请延期,并续办临时许可证。

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七条沿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红线控制26米)。

第八条沿街公用电话亭、报刊亭、宣传栏、岗亭、路牌等的选点、布点,必须报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审批后方能建设。

第九条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能力,镇人民政府对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实行储备制度。

第十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依法收回。

第三章镇容镇貌和镇区卫生管理第十一条镇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广告。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街道两侧和市场等公共场地。

确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堆放建筑用沙、石料、搅拌机等,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到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申报,并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占用手续,否则不准开工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物,清除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城镇规划区内街道两侧不得设置临时摊点,不得占道经营。

第十四条临街商店车辆清洗和维修点及其它临街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临街设置遮阳蓬帐应当做到整齐、清洁、美观、不得妨碍行道树养护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公共街道。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规划临时停车点以外道路乱停车辆以阻碍交通。

第十七条在主街道两侧及主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不得悬挂、晾晒、摆放有碍镇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八条城镇规划区内严禁放养家禽、家畜,影响镇容镇貌。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驻地规划区内各单位及住户、商店门面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生产生活垃圾必须送到指定地点,自觉保持卫生整洁。

规划区内村庄各自负责村庄卫生日常保洁,确保主要大街两侧美化、绿化、亮化、净化,无“三大堆”。

第二十一条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乱倒、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等。

第二十二条不得将污水倒在人行道及街面上,不得将垃圾和有害液体倒入下水道及一切河道内。

公路沿线两侧、沿街两侧居民住宅及宾馆、商户,必须做化粪池。

第二十三条不得在镇区内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不得在公共垃圾容器内倾倒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工统一收集后送垃圾站进行集中处理。

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对城镇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凡由环卫站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所收费用专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乡镇农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清运和保洁。

第二十八条凡在镇区从事开发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与村镇规划服务中心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申报建筑弃土处置计划,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在指定的场所倾倒。

第二十九条运载沙石、渣土、粉尘物和液体等的车辆一定要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的管理及设置标准:(一)户外广告的设置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置户外广告者须到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二)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三)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做精良,支架不得裸露;(四)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不得沿街摆放临时性广告牌;(五)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输电、通信等方面的安全;(六)未经批准不得在路灯、街道树上设置广告;(七)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牢固稳妥,拉紧绷直,保持美观。

第三十一条城镇规划区路灯管理:(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盗、损坏和随意占用镇区路灯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变镇区路灯照明设施。

(二)镇区道路路灯照明设施设置开关灯时间。

光控控制开关,根据自然光源光亮程度自动控制;微电脑控制开关,根据季节设定开关灯时间。

(三)不得在镇区道路路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灯等妨碍镇区道路照明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

(四)不得擅自在镇区道路照明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五)不得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镇城镇规划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影响镇区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改正,并按照违法建筑物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规划区内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的,沿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公用电话亭、报刊亭、宣传栏、岗亭、路牌等。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街道两侧和市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等,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100元罚款;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清理施工场地、清除建筑垃圾、拆除临时建筑物的,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清除、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将家禽、家畜捕杀,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破坏、拆除、移动或者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货运车辆在镇区运行中,泄漏和遗撒液体及杂物,影响道路整洁的,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本章所涉及的处罚,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报呈相关部门联合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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