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十条--民法法源

合集下载

2021年公需课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2021年公需课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2021年公需课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一、引言民法典总则编是2021年所规定的公需课程之一,涵盖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角度,就2021年公需课民法典总则编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解读,以使读者对民法典总则编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民法典总则编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部分,共有11章126条,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利益法律来源、民事权利行使与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代表性与典型性等。

这些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总则编在我国的民事法制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三、民法典总则编的深入解读1. 民事主体: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概念及其权利与义务的取得和行使,强调了法人的地位和作用。

法人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具有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在实际生活中,法人在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民事权利:民法典总则编第三章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其中,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在生存、身体安全、尊称、肖像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利则包括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多种权利形式。

通过对这些权利的保护,民法典总则编为人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3. 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总则编第四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效力等,其中重点规定了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对于社会的平稳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文章持续撰写中】四、总结通过对2021年公需课民法典总则编的深入解读,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这部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中包含的重要原则和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对于保护个人的权益、规范民事法律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论《民法总则》第10条之习惯作为法源的理解

论《民法总则》第10条之习惯作为法源的理解

论《民法总则》第10条之习惯作为法源的理解发表时间:2019-05-07T16:57:33.04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4期作者:刘倩倩[导读] 《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标志着“习惯”正式成为民法法源,使习惯的补足功能以及作为法律解释的参考等诸多功能得到重视和实现。

在法律缺位和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省西安市 710000)摘要:《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标志着“习惯”正式成为民法法源,使习惯的补足功能以及作为法律解释的参考等诸多功能得到重视和实现。

在法律缺位和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制定法、司法解释应优先于习惯,而习惯优先于法律原则的这些适用规则,同时也可能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会面临的选择。

关键词:《民法总则》;习惯;法源;理解一、民事习惯的司法功能现代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需要法律特别是民法来调整的各种新的社会关系和法益不断出现。

但是,由于人类认知能力所具有的局限性,导致制定一部能够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民法典是不切实际的想象。

因而,面对各种新型社会关系,民法典的开放性显得日益重要,习惯作为法源在司法审判中的功能也逐渐得到重视。

《民法总则》第10条中将习惯确定为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即制定法的补足功能、法律解释的参考标准功能等诸多司法功能。

(一)习惯对制定法的补足功能民事习惯所具有的漏洞补充的功能是民法典制定者最为看重的,也是民事习惯作为法源的重要意义。

但凡是法律都会有其漏洞的发生,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立法缺陷所导致的,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时代变迁而导致的,使法律逐渐显得不完善。

因而,法官需要对有争议但法律存在漏洞的问题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此时,民事习惯的补足功能就显现出来。

法官根据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为一般人所普遍遵循的民事习惯作为裁判案件的“大前提”。

既解决了没有相关明文规定的尴尬境地,又符合社会之实情,容易被民众所接受。

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If you treat every day in your life like the last day in your life, your life will be more excit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为了规范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由于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的各项切身权益,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参照各民法法源,而民法法源是由民法总则10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民事法律规范呢?为了规范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由于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的各项切身权益,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参照各民法法源,而民法法源是由民法总则10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民事法律规范呢?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是怎样的?第十条【民法法源】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的法源由哪些?(一)我国民法渊源(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

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

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

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郭锋陈龙业蒋家棣刘婷目次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二、《总则编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三、《总则编解释》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四、一般规定部分的重点内容(一)民事法律适用规则(二)习惯作为法源的适用(三)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与法律后果五、监护部分的重点内容(一)遗嘱指定监护人(二)协议确定监护人(三)意定监护六、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部分的重点内容(一)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七、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重点内容(一)重大误解(二)其他重点内容八、代理部分的重点内容九、民事责任部分的重点内容(一)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认定(二)关于防卫过当、避险不当的认定与责任(三)关于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数额的确定规则十、其他部分的重点内容(一)关于父母诉讼保护胎儿利益的时间问题(二)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以下简称《总则编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广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总则编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民法典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取得的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成果。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民法典“隐名习惯”的分布特征及功能

民法典“隐名习惯”的分布特征及功能

【法学与法制建设】收稿日期:2023-10-17基金项目:新疆大学科研启动项目“民法典习惯司法适用机制研究”(项目编号:BS20220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新疆地区民事司法中运用《民法典》习惯条款的规范与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2CFX025)作者简介:李可(1975-),湖南邵阳人,法学博士,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法哲学;邓昆鹏(1995-),湖北恩施人,长江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民法典“隐名习惯”的分布特征及功能李可1,邓昆鹏2(1.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2.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3)摘要:隐名习惯不为民法典明文规定,却潜入、弥散于民法典中。

不同于显名习惯为制定法所彰显,隐名习惯“隐而不彰”之特征使其可以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演化与发展,成为真正的“活法”。

它在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增强民法典的开放性、提高民法典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以及媒介法律之继承与移植之内在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隐名习惯内部的差异性、自身的不稳性等局限,造成其与显名习惯、制定法之间的张力与冲突。

因而明确隐名习惯单向法律化之路径,保持人身关系中对隐名习惯的开放与纳入格局,建立上述三者法源之间的调节机制,优化隐名习惯的进入与退出机制,通过习惯附录对本土习惯进行调试,对于改进隐名习惯之分布及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隐名习惯;显名习惯;法源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3)11-0106-07民法成典对民事单行法中习惯的处理,分别采用了删除、保留与增加三种方式。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全部法条,明确确定的习惯类型有交易习惯、当地习惯、风俗习惯和隐含习惯的公序良俗四种,加之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民间习俗与惯常做法,总共有六种习惯类型。

①然而民法典对习惯的处理,除了前述显性处理的情形,即公开地将习惯纳入民法典法条之中,还有一种隐性处理的情形,即默许习惯无形地潜入民法典体系之中,但不作明文规定。

一文读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详解

一文读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详解

一文读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详解概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总则编相关条款的具体解释和解读,为法律实施提供指导。

本文将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条款的涵义和适用情况。

第一章总则总则是民法典的基础,其中包含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和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总则的解释尤为重要,以下是对一些重要条款的解释说明:第一条【立法目的】司法解释针对此条款进行了补充解释,强调民法典总则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第二条【民事主体】司法解释中对民事主体的界定,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提供了准确的界定和适用范围,解决了实践中对于民事主体界定模糊的问题。

第三条【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针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说明。

明确了行为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以及法律保护的范围和界限。

第二章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内容,包括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健康权等方面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于人身权利的界定和适用有着重要的解释说明。

第四条【人格权的保护】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格权的定义和涵义,强调了对个人尊严和人格尊重的保护,对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第五条【姓名权的保护】司法解释对姓名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了在姓名使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保护了个人姓名权益。

第六条【肖像权的保护】司法解释对肖像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解释,明确了肖像权的界定和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保护了个人肖像权益。

第三章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是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方面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于经济组织的界定和适用有着重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和权益进行了具体解释,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经营权益,为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普法课堂】《民法典》逐条解读

【普法课堂】《民法典》逐条解读

【普法课堂】《民法典》逐条解读《民法典》是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我国民法的总纲和总章。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民法典》逐条进行解读,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典。

首先,我们可以从《民法典》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入手。

《民法典》共分为十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合同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每一编都包含了若干条款,共计有1000多条,涵盖了我国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

接下来,我们可以逐条解读《民法典》的一些重要条款。

例如,在总则编中,第一条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了法律的平等性、自愿性和公平性等。

第二条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条款为后续各编的具体规定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在物权编中,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性,要求不动产的转让、变更等必须进行登记,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编中,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明确了合同要素的必要性和合同的自由原则。

这些条款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公平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在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中,涉及到了个人的尊严、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财产继承的规定等。

这些编的条款旨在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障合法继承权益。

另外,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合同编、不当得利编和无因管理编中的条款则涉及到了市场经济交易的规范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的逐条解读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解释进行理解和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到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实施。

总之,逐条解读《民法典》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其中的法律规定和精神,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对《民法典》的全面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遵守法律规范,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

《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技术要点:《民法典》总则编以何为“则”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民法典》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法⼈和非法⼈组织之间的⼈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u 《民法典》并非民法的全部u 《民法典》是民法的大本营《民法典》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典《民法典》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29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为、事实⾏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式取得。

《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为。

《民法典》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民法典》第155条⽆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习惯作为法源的条件与方法——基于《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范分析

习惯作为法源的条件与方法——基于《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范分析

习惯作为法源的条件与方法——基于《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范分析唐雅蓉【摘要】《民法总则》第十条将习惯正式纳为民法法源,这为习惯入法并以此指导民事司法判决开辟了法定性道路.对习惯的定义有事实属性和规范属性两类,民法总则第十条中的“习惯”应当是指具备规范属性的习惯规则.习惯规则成为法源应具备各项具体性约束条件.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对习惯与制定法两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应当超越二元对立的观念,以实现对等正义为目标在司法领域内适用习惯规则.【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9)004【总页数】8页(P14-21)【关键词】习惯规则;法源条件;二元对立;司法适用【作者】唐雅蓉【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天津3003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2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被表决通过。

其中很重要的一条规定便是将习惯正式作为民法法源。

在我国基层司法实践中,民间习惯规则一直发挥着诸如补充制定法、解释制定法和认定案件事实等重要作用。

此次习惯作为法源被法定化体现了我国当前社会自治的时代法治精神。

本文从民法法源条款的立法演变出发,对比了新旧条款之不同及其立法背景。

然后结合多种对习惯及习惯法的定义分析阐释《民法总则》第十条中“习惯”一词应有之含义。

接着通过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习惯司法检验之标准总结归纳习惯规则成为法源应具备的条件。

最后基于案例对习惯规则的适用进行规范性分析。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当法律出现漏洞没有对民事活动有所规定时,《民法通则》规定的是适用国家政策,而最新《民法总则》则是规定可以适用习惯。

民事领域中,由于法律无法避免的滞后性缺陷,导致民事活动的许多方面都存在“法律漏洞”。

国家政策是指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体现的是自上而下的规束。

民法总则关于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规定【法律条文】《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法的法源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关于国家政策问题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属于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依据。

其理由为“法律通常是比较原则的规定,并且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

特别是我国的经济体制还在改革过程中,有些不大成熟的东西,暂时法律还没有规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深入,还会不断产生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新的关系,不可能立即反映在法律中。

与此同时,政策同法律相比,更灵活,更具体,可以及时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并对很多具体问题有较详细的规定。

因此,为了使一切民事活动有所遵循,在法律还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不能等待一切法律完备了才去执行,也不能认为民事活动只遵守法律,可以不遵守政策,这样做是错误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讲的政策,是指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来不及制定法律时,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必要的和急需的政策,或在法律只有原则规定的情况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而不是随便哪个部门、哪个地区制定的政策,更不是一些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土政策。

”民法通则讲话编写组:《民法通则讲话》,经济出版社1986年版,第35~36页。

有学者认为,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是有缺陷的,因为:第一,政策不具有稳定性;第二,政策往往不以公告的形式告之于全体国民,而只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达给各有关机关,要求当事人遵循这种政策,实际上是要求他们按对其秘而不宣的规则行事,使当事人无法预知其行为的后果,获得行为的安全性;第三,政策的规范性太弱,缺乏对具体行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该学者也指出,民法通则将国家经济计划和社会公德作为法律渊源也存在问题。

徐国栋:《论民法的渊源》,载《法商研究》1994年第6期。

我们认为,国家政策作为民法的渊源,在民法通则制定时具有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旨在明确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意义,规范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总则编共有十二章,涵盖了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为民事关系的发展和维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次,总则编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总则编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效力规定。

总则编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事项、意思、能力、表达等成立要件方可生效,同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和保护,不能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否则应当予以无效。

第四,总则编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规定。

总则编规定:合同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合同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合同履行应当诚实信用;合同的成立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实现合同目的,同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合同变更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五,总则编规定了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针对不同民事主体的责任规定。

总则编规定:责任应当基于过错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对于过错行为或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民事主体的责任规定应当分别适用,如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责任、商品质量责任等。

第六,总则编规定了民事事实认定和证据的规定。

总则编规定:事实认定应当以证据为基础,既可以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也可以用推定、借证、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七,总则编规定了民法典中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定。

总则编规定:民主主体享有一系列权利保护和救济措施,如请求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寻求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合法救济措施,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第10 条与我国的法源位阶体系——从法律逻辑的角度进行分析

《民法总则》第10 条与我国的法源位阶体系——从法律逻辑的角度进行分析

《民法总则》第10 条与我国的法源位阶体系——从法律逻辑的角度进行分析作者:华东政法大学陈双雄来源:《南方论刊》 2019年第6期【摘要】《民法总则》第10条在学界引起了对于我国法源位阶体系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该条文的案例“上诉率”也较高,其原因是对于该条文建立的法源位阶体系理解上的偏差。

该条文可以通过法释义学解释将原则、法理等纳入其中,但本质上仍是确立了我国二位阶的法源体系,而在判决文书中,一些涉及到已通过法条明确的法律原则,应当直接引用,对于一般性法律原则和习惯等,才需要通过引用《民法总则》第10条进行裁判。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源;位阶;法律逻辑一、问题的提出《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其背后体现的是我国民事法律渊源体系的确立。

虽然几乎所有民法学者都认可该条承认习惯作为法源的进步,但仍有不少学者对该条确立的二位阶法源体系(或称二元法源体系)提出了反思与批评。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案件将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位规章等作为依据的裁判文书。

但根据检索,笔者却发现引用了条文的案件“上诉率”普遍高于同时期、同案由的其他民事案件。

可见,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实践中,《民法总则》第10条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

同时,对于我国的法源位阶体系,尚未有学者基于第10条本身的内在逻辑进行分析和解释。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相关学术论文较少在中国知网上,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找到59篇相关文献,其中,仅有23篇是专门对民法总则第10条进行评述的,其余多是在整体分析《民法总则》时,通过一段或几句话对该条文进行简评,且多是褒扬其将“习惯”正式列入基本法,使其成为法律渊源。

“一篇论文是否被他人引用以及引用的次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篇论文的学术质量和学术影响”,而在该59篇论文中,共有33篇或多或少被引用,其中被引次数最高的是68次,最低是1次,总共引用329次,评均被引次数是5.58次,若根据学界以平均被引次数的2倍(约11次)作为高被引论文的准入标准,则只有8篇论文能被纳入,而这8篇论文却全部属于前段所述“简评”民法总则第10条的论文。

民法典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逐条解读

民法典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逐条解读

民法典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一、引言本章为民法典的第十章,主要围绕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展开论述。

在现代社会中,建筑物和物件的损害责任问题不断涌现,对于保护公民和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通过解读该章节的相关内容,对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类型1. 建筑物损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十章的规定,建筑物所有人应对建筑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

建筑物所有人是指合法占有并享有所有权的人,不仅仅是建筑物的产权人。

建筑物造成的损害包括因建筑物本身存在缺陷或者由于维护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

2. 物件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因危险物件或者不安全条件导致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危险物件包括具有爆炸、易燃、毒性等潜在危险的物质,不安全条件指具有隐患,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物质、设备或者环境条件。

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适用原则在确定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时,需要适用一定的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1. 追溯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十章的规定,建筑物和物件的损害责任应追溯到损害的发生时间。

这意味着责任应该由谁担当,应当根据损害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而不是推诿责任或者转嫁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论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损害是由于建筑物或物件本身的缺陷导致的,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都应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应当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其安全性,防止损害的发生。

3. 损害救济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适用中,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

受损害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寻求救济。

损害救济原则旨在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四、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范围和免责情形1. 建筑物损害责任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十章的规定,建筑物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对《民法总则》新增和修改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

一、关于民法法源《民法总则》第10条是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法源,亦称法的渊源,其含义是法律的来源或者法律的存在形式。

[1]依据该条规定,我国民法的法源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律,二是习惯。

在民法典中规定法源,最早始于《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有规定的法律问题,适用本法;无规定者,以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依法官提出的规则;同时应遵循既定学说和传统”。

《瑞士民法典》的这种做法对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例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都有对法源的规定。

这些国家对法源的规定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法律、第二是习惯、第三是法理。

[2]但是《民法总则》本条仅规定了法律和习惯,却没有规定法理。

本条所谓“习惯”,指民事习惯。

现行《合同法》仅规定了交易习惯,而本条中“习惯”的含义涵盖交易习惯及交易习惯之外的民事习惯。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第2款规定:“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法庭采用的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自不待言。

虽然本条明文规定的民法法源仅有法律和习惯两项,但根据我国裁判实践,应当解释为,尚有第三项法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第四项法源“指导性案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很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被认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在裁判中可以被援引为裁判依据,法庭可以直接依据某一个司法解释的某一条解释文对案件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条中“习惯”的界定——以我国台湾地区为参照的比较分析

《民法典》第10条中“习惯”的界定——以我国台湾地区为参照的比较分析

《民法典》第10条中“习惯”的界定——以我国台湾地区为参照的比较分析作者:刘智慧来源:《海峡法学》 2020年第4期刘智慧【基金项目】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中国当代民事习惯调查与司法裁判适用研究”(项目编号:18SFB2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智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

摘要:《民法典》第10条承继《民法总则》的规定,赋予习惯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法源地位,但如何把握习惯在司法适用中的界定与证明,还需理论研究予以进一步明确。

从我国现实国情及法解释学的角度分析,应将《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解释为“事实上的习惯”,与此相适应,在适用民事习惯进行司法裁判时,将民事习惯的证明责任也应赋予提出主张的当事人。

关键词:习惯;界定;证明;比较分析中图分类号:D923;D927.58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20)04-0003-06一、论证前提:“习惯法”与“事实上的习惯”存在差异关于“习惯法”与“事实上的习惯”是否存在区别,理论上观点不一。

有学者甚至认为,“当讨论‘民法典与民事习惯’这一对关系范畴时,对习惯法与习惯加以区分是不必要的。

随着成文法成为最基本的法律渊源,习惯法已没有了继续适用的余地,产生新的习惯法的可能性似乎不再存在了。

” 尽管有这样的反对声音,但目前的主流观点还是赞成应区别二者。

如有德国学者认为,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较大:“(1)一为事实,一为法律;(2)一为社会所通行,一为国家所承认;(3)一则须当事人自己援用,一则审判官有适用的义务。

”我国学界也多赞成“习惯法”与“习惯”间存在区别。

在理论上,对于“习惯法源”作为法源的效力来源,一直存在“自动生效说”和“国家认可说”两种观点。

“自动生效说”认为,习惯法源的效力来源于社会各组成分子的反复实施和内心确信,非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可,以实现其补充制定法的功能;“国家认可说”则认为,只有经过国家认可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才具有法律效力。

2021【民法】带背(岳业鹏)

2021【民法】带背(岳业鹏)
(2)身份权,指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包括配偶权、亲 权和亲属权。《民法典·总则编》首次明确规定了身份权,即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 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2.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1.简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总则以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分完全行为能 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三种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为后果的自然人享有的独立从事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 (1)未成年人。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规定的因年幼或精神状况等原因而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 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1)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结合《民法典》规定,试论民事权利的具体类型。 《民法典·总则编》沿袭《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体现民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民法典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1)民法是民事权利的“圣经”,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民法典保护民事权益,是通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实现的,通过调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督促民事义务的履行,保障民事权益的实现。

(3)民法典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使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得到稳定发展。

(4)通过上述这些目的的实现,民法典最终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稳步发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弘扬。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是民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法,在民事领域中具有最高的地位。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必须服从于宪法,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

案例评析于某诉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1]案情:被告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承包了平度市九店镇苗东村前水库,交给原告于某组织人抽沙。

2011年3月11日,双方结算时,被告会计郝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证明欠款若干元,欠条载明是抽沙款。

之后原告以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本案中原、被告从事抽沙属于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民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而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出准确界定即构成了对民事纠纷加以正确裁判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二、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习惯,是指在某区域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而为社会公众所知 悉并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有论者指出,对于同一种类之事物,由 多数人继续通行而视为准则者,谓之习惯。习惯是人们长期生活经验的总 结,它既是人与人正常交往关系的规范,也是生产生活实践中的一种惯行。 此种惯行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遵守,尤其是对一些习惯而言,其效力在长期 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长期约束人们的行为,因 此也被称为“活的法”。习惯根据其适用,可以分为区域性习惯和行业性 习惯、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等。
03
国家政策能否作为民法的法源
三、国家政策能否作为民法的法源
《民法通则》曾把国家政策作为法源。《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 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典》没有再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因为:(1)政策不具有稳 定性。(2)政策往往不以公告的形式告之于全体国民,有的只以内部文 件的形式下达给各有关机关。(3)政策的规范性太弱,缺乏对具体行为 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4)国家政策作为裁判依据不清晰、说理较为困 难。
(4)地方性法规。法律可以授权地方性法规对某种特定的民事关系作出 具体规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可以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对特定民事法律 关系作出变通规定。 (6)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我国政府签 订并经全国人大批准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也是民法重要的法源之一。
02
人民法院适用习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把握三个条件:(1)法律没有规定。 即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某一类民事纠纷如何处理没有明 文的规定。(2)该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不违背本法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 俗。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观念、民间道德 观念,如果适用习惯与此相违背,将极大地损害法秩序,破坏法律的权威 性。司法机关应当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该习惯,该习惯是否违反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3)当事人主张存在某种习惯时, 应首先负担证明义务。即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存在该特定的习惯。当然, 法官依职权主动适用习惯裁判案件也是应有之义。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十条--民法法源
汇报人:XXX 2020年xx月xx日
目 录 CONTENTS
01 处理民事纠纷依据法律
02 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 习惯
03 国家政策能否作为民法的 法源
04 关于司法解释的适用
目 录 CONTENTS
05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 06 案例评析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 , 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国家政策不作为民法渊源,并不等于说国家政策在调整民事关系和民事司 法裁判中不发挥作用。在司法裁判中,国家政策可以通过民法中引致条款 发挥作用,如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或者作 为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新内涵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 社会利益,国家政策的目的同样可以实现。很多重要政策,对民事活动具 有很强约束,如小产权房、房屋限购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28条规定的政策性房屋概念等,国家政策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具体来说,可以作为处理民事纠纷依据的法律包括: (1)《民法典》及一系列民商事单行法。《立法法》第8条第8项规定, 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的主要表现形式。除此之外,其他民商事 法律也是民法的渊源。 (2)公法中所涉及的民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中有 关民事事项的法律规范,《刑法》中合同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内容 等。
本条是对民法法源的规定。 民法法源,是民法的表现形式。民法除了成 文法之外,还有其他表现形式,即成文法是普通法源,习惯与法理是补充 法源。本条中所规定的民法法源包括法律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法源是法律适用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是裁判所要依循的权威理由。
01
处理民事纠纷依据法律
一、处理民事纠纷依据法律
(3)国务院为执行民事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本属于应当制定法律的民事事项的行政法规。如《立法 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 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 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法律具有多义性,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条规定的“法律”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即依照《立 法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与单行条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应当优先适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依法治国方 略的全面推进,不宜 再将国家政策作为直接的民法渊源,理由如下:(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民事法律已经基本完备,已经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 问题,适用国家政策增补民事法律漏洞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2)十八 大后全面加强依法治国,法治的基本内涵在于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政策来 治理社会关系。(3)国家政策的优势是灵活性,但其缺点是不稳定和不 公开性,不利于形成社会关系的稳定预期。
适用习惯处理民事纠纷在《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中均有所体现,如 《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289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民 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 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条规定的“习惯”主要是指民事习惯。通常作为民法法源的“习惯”, 限于习惯法,即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它是在人们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 形成的一些行为规则,特定的群体具有将其作为行为规则、约束自身行为 的内心确信,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受其约束。将习惯作为民法的法源具有重 要的意义,能够丰富民法规则的渊源,保持《民法典》的开放性;丰富法 律规则内容,降低立法成本;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