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十条--民法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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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二、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习惯,是指在某区域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而为社会公众所知 悉并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有论者指出,对于同一种类之事物,由 多数人继续通行而视为准则者,谓之习惯。习惯是人们长期生活经验的总 结,它既是人与人正常交往关系的规范,也是生产生活实践中的一种惯行。 此种惯行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遵守,尤其是对一些习惯而言,其效力在长期 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长期约束人们的行为,因 此也被称为“活的法”。习惯根据其适用,可以分为区域性习惯和行业性 习惯、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等。
03
国家政策能否作为民法的法源
三、国家政策能否作为民法的法源
《民法通则》曾把国家政策作为法源。《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 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典》没有再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因为:(1)政策不具有稳 定性。(2)政策往往不以公告的形式告之于全体国民,有的只以内部文 件的形式下达给各有关机关。(3)政策的规范性太弱,缺乏对具体行为 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4)国家政策作为裁判依据不清晰、说理较为困 难。
(4)地方性法规。法律可以授权地方性法规对某种特定的民事关系作出 具体规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可以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对特定民事法律 关系作出变通规定。 (6)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我国政府签 订并经全国人大批准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也是民法重要的法源之一。
02
人民法院适用习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把握三个条件:(1)法律没有规定。 即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某一类民事纠纷如何处理没有明 文的规定。(2)该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不违背本法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 俗。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观念、民间道德 观念,如果适用习惯与此相违背,将极大地损害法秩序,破坏法律的权威 性。司法机关应当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该习惯,该习惯是否违反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3)当事人主张存在某种习惯时, 应首先负担证明义务。即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存在该特定的习惯。当然, 法官依职权主动适用习惯裁判案件也是应有之义。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十条--民法法源
汇报人:XXX 2020年xx月xx日
目 录 CONTENTS
01 处理民事纠纷依据法律
02 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 习惯
03 国家政策能否作为民法的 法源
04 关于司法解释的适用
目 录 CONTENTS
05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 06 案例评析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 , 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国家政策不作为民法渊源,并不等于说国家政策在调整民事关系和民事司 法裁判中不发挥作用。在司法裁判中,国家政策可以通过民法中引致条款 发挥作用,如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或者作 为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新内涵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 社会利益,国家政策的目的同样可以实现。很多重要政策,对民事活动具 有很强约束,如小产权房、房屋限购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28条规定的政策性房屋概念等,国家政策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具体来说,可以作为处理民事纠纷依据的法律包括: (1)《民法典》及一系列民商事单行法。《立法法》第8条第8项规定, 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的主要表现形式。除此之外,其他民商事 法律也是民法的渊源。 (2)公法中所涉及的民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中有 关民事事项的法律规范,《刑法》中合同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内容 等。
本条是对民法法源的规定。 民法法源,是民法的表现形式。民法除了成 文法之外,还有其他表现形式,即成文法是普通法源,习惯与法理是补充 法源。本条中所规定的民法法源包括法律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法源是法律适用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是裁判所要依循的权威理由。
01
处理民事纠纷依据法律
一、处理民事纠纷依据法律
(3)国务院为执行民事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本属于应当制定法律的民事事项的行政法规。如《立法 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 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 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法律具有多义性,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条规定的“法律”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即依照《立 法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与单行条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应当优先适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依法治国方 略的全面推进,不宜 再将国家政策作为直接的民法渊源,理由如下:(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民事法律已经基本完备,已经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 问题,适用国家政策增补民事法律漏洞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2)十八 大后全面加强依法治国,法治的基本内涵在于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政策来 治理社会关系。(3)国家政策的优势是灵活性,但其缺点是不稳定和不 公开性,不利于形成社会关系的稳定预期。
适用习惯处理民事纠纷在《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中均有所体现,如 《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289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民 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 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条规定的“习惯”主要是指民事习惯。通常作为民法法源的“习惯”, 限于习惯法,即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它是在人们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 形成的一些行为规则,特定的群体具有将其作为行为规则、约束自身行为 的内心确信,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受其约束。将习惯作为民法的法源具有重 要的意义,能够丰富民法规则的渊源,保持《民法典》的开放性;丰富法 律规则内容,降低立法成本;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
二、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习惯,是指在某区域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而为社会公众所知 悉并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有论者指出,对于同一种类之事物,由 多数人继续通行而视为准则者,谓之习惯。习惯是人们长期生活经验的总 结,它既是人与人正常交往关系的规范,也是生产生活实践中的一种惯行。 此种惯行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遵守,尤其是对一些习惯而言,其效力在长期 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长期约束人们的行为,因 此也被称为“活的法”。习惯根据其适用,可以分为区域性习惯和行业性 习惯、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等。
03
国家政策能否作为民法的法源
三、国家政策能否作为民法的法源
《民法通则》曾把国家政策作为法源。《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 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典》没有再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因为:(1)政策不具有稳 定性。(2)政策往往不以公告的形式告之于全体国民,有的只以内部文 件的形式下达给各有关机关。(3)政策的规范性太弱,缺乏对具体行为 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4)国家政策作为裁判依据不清晰、说理较为困 难。
(4)地方性法规。法律可以授权地方性法规对某种特定的民事关系作出 具体规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可以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对特定民事法律 关系作出变通规定。 (6)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我国政府签 订并经全国人大批准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也是民法重要的法源之一。
02
人民法院适用习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把握三个条件:(1)法律没有规定。 即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某一类民事纠纷如何处理没有明 文的规定。(2)该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不违背本法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 俗。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观念、民间道德 观念,如果适用习惯与此相违背,将极大地损害法秩序,破坏法律的权威 性。司法机关应当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该习惯,该习惯是否违反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3)当事人主张存在某种习惯时, 应首先负担证明义务。即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存在该特定的习惯。当然, 法官依职权主动适用习惯裁判案件也是应有之义。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十条--民法法源
汇报人:XXX 2020年xx月xx日
目 录 CONTENTS
01 处理民事纠纷依据法律
02 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 习惯
03 国家政策能否作为民法的 法源
04 关于司法解释的适用
目 录 CONTENTS
05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 06 案例评析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 , 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国家政策不作为民法渊源,并不等于说国家政策在调整民事关系和民事司 法裁判中不发挥作用。在司法裁判中,国家政策可以通过民法中引致条款 发挥作用,如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或者作 为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新内涵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 社会利益,国家政策的目的同样可以实现。很多重要政策,对民事活动具 有很强约束,如小产权房、房屋限购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28条规定的政策性房屋概念等,国家政策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具体来说,可以作为处理民事纠纷依据的法律包括: (1)《民法典》及一系列民商事单行法。《立法法》第8条第8项规定, 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的主要表现形式。除此之外,其他民商事 法律也是民法的渊源。 (2)公法中所涉及的民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中有 关民事事项的法律规范,《刑法》中合同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内容 等。
本条是对民法法源的规定。 民法法源,是民法的表现形式。民法除了成 文法之外,还有其他表现形式,即成文法是普通法源,习惯与法理是补充 法源。本条中所规定的民法法源包括法律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法源是法律适用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是裁判所要依循的权威理由。
01
处理民事纠纷依据法律
一、处理民事纠纷依据法律
(3)国务院为执行民事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本属于应当制定法律的民事事项的行政法规。如《立法 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 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 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法律具有多义性,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条规定的“法律”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即依照《立 法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与单行条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应当优先适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依法治国方 略的全面推进,不宜 再将国家政策作为直接的民法渊源,理由如下:(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民事法律已经基本完备,已经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 问题,适用国家政策增补民事法律漏洞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2)十八 大后全面加强依法治国,法治的基本内涵在于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政策来 治理社会关系。(3)国家政策的优势是灵活性,但其缺点是不稳定和不 公开性,不利于形成社会关系的稳定预期。
适用习惯处理民事纠纷在《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中均有所体现,如 《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289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民 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 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条规定的“习惯”主要是指民事习惯。通常作为民法法源的“习惯”, 限于习惯法,即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它是在人们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 形成的一些行为规则,特定的群体具有将其作为行为规则、约束自身行为 的内心确信,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受其约束。将习惯作为民法的法源具有重 要的意义,能够丰富民法规则的渊源,保持《民法典》的开放性;丰富法 律规则内容,降低立法成本;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