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注销税务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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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法

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

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

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

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

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3、《注销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4、《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6、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9、企业办税员联系卡。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日内

办结告知: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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