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招标投标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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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法规讲座

招投标法律法规讲座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 (1)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家为3000万元)
2.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增加的)
从规模标准看,我省规定的规模标准是:(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家为50万元)(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仅规定了200万元)(3)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国家仅规定了100万元)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规范性文件:国家级:《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市 [2008]63号)《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5]20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4]56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国办发[2000]34号)
3号令第2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 …;4) …;(5) …;(6)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招标投标业务知识讲座(续)

招标投标业务知识讲座(续)
进 行 招 标 的项 目 , 标 人 自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的 , 当 招 应
向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备 案 。 就 是 说 , 标 人 自行 招 这 招 标也是一定条件 的限制 的 。
目前 , 国务 院 有 关 部 、 , 国家 计 委 、 委 如 国家 经 贸 委 和 外 经 贸 部 已分 别 对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改造 项
有 可 能 将 某 些 在 技 术 上 或 报 价 上 更 有 竞 争 力 的供 应 商或 承包商遗漏 。
5 公 开 程 度 不 一样 、
电设 备 在 进 行 国际 招 标 时 ,如需 采 用 邀 请 招标 的方 式 , 须 事 前 得 到外 经 贸 部 的批 准 。 开 招 标 则 没 有 必 公
0 0
方 案 、 标 标 准 、 标 方 法 、 标 委 员 会 的组 成 、 标 评 评 评 评
2 对 于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建设 项 目的 自行 招 、 标 , 按建设 部 8 应 9号 令 规 定 , 先 向工 程 所 在 地 县 事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筑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备 案 并 报 送 相 关 材 料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材 料 后 在 5日内 答 复 是 否 可 以 自行 招 标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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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的 限 制 不 一样 、
也 相 应 减 少 ; 开 招 标 的程 序 比 较 复 杂 , 围 广 , 公 范 工 作 量大 , 因而 所 需 时 间 较 长 , 用 也 比较 高 。 费
由于 公 开 招 标 使 所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招标投标法讲座课件

招标投标法讲座课件
❖ (二)对策 ❖ 1、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 2、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合理的工期开展工程
建设; ❖ 3、积极推行代建制; ❖ 4、大力推行限额设计,实行设计质量奖优罚劣的
制度; ❖ 5、一次性总体招标,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
起招标; ❖ 6、对整体开发建设的地方,统一公开招选勘察设
计单位; ❖ 7、加大招投标中违法招标行投标为法讲的座处罚力度。
招标投标法讲座
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
❖ (五)招标程序中的法定时间: ❖ 1、招标文件出售前5日备案; ❖ 2、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不少于20天; ❖ 3、确定中标后15日内,提交评标报告; ❖ 4、中标人公示5个工作日; ❖ 5、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订书面合同; ❖ 非强制性招标活动程序不受以上法定期限约
❖ (十)与中标人签定施工合同后,将合同副 本送核准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法讲座
明显。
招标投标法讲座
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
❖ (三)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
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包括企业法说明: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是法人,不是自然人;
一、《招标投标法》及《条例》释义
❖ 《招标投标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 存在两种片面的理解: ❖ 招投标活动仅是选择某个投标人的一种形式; ❖ 招投标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腐败。
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讲座(3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讲座(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使广大工程建设从业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本讲座将围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程序、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1. 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公告,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选择中标人的活动。

2.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招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3. 投标人: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公告,具备投标资格,愿意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

4. 中标人:中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最终被招标人确定的中标单位或个人。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是我国关于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评标标准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补充和细化,明确了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流程、监督管理等内容。

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这是针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范围、程序、评标标准等内容。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1. 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等。

2.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依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

3.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

4. 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

5. 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方法1.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工程招标投标法培训课件

工程招标投标法培训课件

工程招标投标法培训课件工程招标投标法培训课件工程招标投标法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

它是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关键,对于参与招标投标的各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工程招标投标法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培训课件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教学工具。

一、工程招标投标法的背景和意义工程招标投标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公平竞争、低价中标、质量问题等。

它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各方的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因此,掌握工程招标投标法的知识对于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方来说都至关重要。

二、工程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各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评标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避免利益输送和权力滥用。

2. 自愿原则: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性要求。

3. 公正竞争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竞争来选择最优质的承包商,避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4. 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欺诈行为。

三、工程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1.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投标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

2.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方案、报价、资质证明等内容。

3. 评标和中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评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4.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期、工程质量、支付方式等。

5. 违约和争议解决: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争议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11.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11.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住建部招投标宣讲

住建部招投标宣讲

住建部招投标宣讲一、前言在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招标和投标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对于招投标工作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为了让更多的企业了解招投标的政策和流程,住建部定期举办招投标宣讲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住建部招投标宣讲活动做详细介绍。

二、活动内容1. 时间和地点住建部招投标宣讲活动通常会在各地举办,具体活动时间、地点可以通过住建部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

一般来说,活动会提前发布通知,邀请相关企业和机构参加。

2. 主要内容招投标宣讲活动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政策解读:介绍最新的招标政策和法规,讲解企业在招标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投标流程说明:详细介绍投标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企业更好地参与投标;•成功案例分享:邀请成功的投标企业分享经验和教训,帮助其他企业提高投标成功率;•互动环节:设置提问环节,让参与者可以就自己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和交流。

三、活动意义住建部招投标宣讲活动对于企业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促进公平竞争:通过宣讲活动,让更多企业了解招标政策,促进公平竞争,避免出现不正当竞争现象;•降低投标风险:宣讲活动可以帮助企业了解投标流程和注意事项,降低投标风险,提高投标成功率;•促进城市建设:通过宣讲活动,激发企业的参与热情,推动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参与方式企业和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住建部招投标宣讲活动:•关注住建部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最新活动信息;•主动联系当地住建部门或相关单位,了解活动时间和地点;•积极参与活动互动环节,提问和交流经验。

五、总结住建部招投标宣讲活动是帮助企业了解招投标政策和流程,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平台。

企业和机构要密切关注住建部发布的活动信息,积极参与宣讲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投标水平,为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贡献力量。

以上就是关于住建部招投标宣讲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招标投标业务知识讲座(续)

招标投标业务知识讲座(续)
三、 政府 行 政监 督 力度 加大 , 督机 制逐 步 建 立 监
都 在 纷纷 酝 酿 和制 订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作 为 中介 服 务性 质 的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迅 速 发 展 , 为 广 大企事 业单 位 、特别 是 为 中小 企业 的招标 服 务 提
部 门 , 标 意 识 比过 去 有 了明 显增 强 , 去 是 “ 动 招 过 你 员 我招 标 ” 今 天 是 “ , 我要 招标 ” 的部 门和单 位 越 来越 多 了。 标 业 绩 也在 开创 并不 断刷 新 全 国新 记 录 。 招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0 0年 ,全 国 建 筑 工 程 招 标 率 达 到 20 9 %; 国设 备成 套 系 统招 标 金 额创 历 史 最 高 水 平 , 5 全 平 均节 资率 达 1 . 机 电 产品 国际招 标 、 格 管 理 、 26 %; 严 规 范操 作 ,已在 全 国机 电产 品 的 国际招标 系 统 中从 形 成共 识 , 变成 了实 际行 动 。 电产 品 国际招 标 金额 机 连 年 创 历 史 记 录 的情 况 下 ,0 1年 与 上 年 相 比 , 20 又 以 4 %的 速度 高 速增 长着 。又如 水利 系 统 建设 项 目 4 的施 工 招标 率 也 已从 9 0年 代 初 的 5 %左 右 上 升 为 0 目前 的 9 %以上 。从 全 国范 围看 , 0 招标 已从 工 程 、 货 物类 扩展 到 服 务领 域 ,过 去一 直 比较薄 弱 的工 程 勘 察 、 计 和监 理 的招 标 , 开始 出现 了新 的大进 展 。 设 也
正 在逐 步建 立 和加 速发 展 中。 四 、 标代 理机 构 发 展迅 速 招
目前 , 类公 共 工程 和 国家 重点 建设 项 目, 到 各 达 国家规 模标 准 的 , 在普 遍推 行招 标 投标 制 度 , 许 正 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讲座(3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讲座(3篇)

第1篇一、讲座背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活动,它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也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

为了提高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次讲座将围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讲座内容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述1. 招标投标的概念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以确定工程项目的承包人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活动。

2. 招标投标的作用(1)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通过招标投标,可以吸引具备资质和能力的承包人参与竞争,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2)降低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可以促使承包人通过竞争降低报价,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3)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招标投标可以缩短工程建设周期,提高工程建设效率。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补充和细化,对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操作规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资格预审。

2. 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发售给潜在投标人。

3. 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4. 开标、评标和中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和中标。

5. 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招标投标培训讲座

招标投标培训讲座
招标投标培训讲座
关于铁道工程交易中心
n 铁路工程交易中心是非营利性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为铁路建设 工程承发包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n 分为一级、二级交易中心,分别由铁道部和铁路局组建。 n 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的铁路新建、改建等基本大中型项目
和限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更改项目的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 在铁道部交易中心(一级)进行。 n 经铁道部批准同意由路局招标的大中型(5000万元及以上)的; 投资额在500万元—5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路局交易中心进 行;200万元—5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在路局交易中心进行,部分 项目经招标办核准,可在建管处附属机构的工程属地交易场所进 行;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工程属地交易场所进行。
招标投标培训讲座
招标投标的概含、范围及方式
n 招标投标的方式是采购的基本方式,决 定着招标投标的竞争程度,也是防止不 正当交易的重要手段。目前世界各国大 体上采用三种方式,即: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议标。
n 《招标法》只确认了两种方式,即公开 招标和邀请招标。
n 多选题:《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有( ) n A、公开招标 B、公开议标 C、邀请招标 D、邀请议标
等; n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n 四.国家融资项目; n 五.外资项目。
招标投标培训讲座
招标投标的范围
n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 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n 标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
n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
估算价 100万元以上;
n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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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基础
n 国家法律---(国家主席签发)《招标投标法》

招投标管理培训---招投标法律讲座内容示例

招投标管理培训---招投标法律讲座内容示例

招投标管理培训---招投标法律讲座内容示例招投标管理培训招投标法律讲座内容示例在当今的商业活动中,招投标作为一种常见的采购和项目分配方式,具有重要的地位。

然而,招投标过程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如果不了解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因此,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招投标法律,本次讲座将对招投标法律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一、招投标法律体系概述我国的招投标法律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组成。

《招标投标法》是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其实施条例则对《招标投标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也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对特定领域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规范。

地方性法规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招投标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招投标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包括招标信息的公开、开标过程的公开、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公开以及中标结果的公开等。

公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

2、公平原则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应当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

例如,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3、公正原则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和结果应当公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预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4、诚实信用原则招投标活动中的各方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

三、招标程序1、招标项目的确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资金来源等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招标以及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2、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发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
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 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 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对比
招投标法第九条 招投标项目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 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条例较 招投标法对需审批前置的招投
标项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审 批前置项目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 织形式应当报审批部门批准
法条
条例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
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 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解读
实践中招标人为了排挤外地投 标人;故意将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 缩短;使外地投标者来不及前往购 买招标文件
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有
效防止上述明招暗定行为的发生; 有利于所有投标人有效参与竞争; 保证招投标的公开 公平 公正
三 出台的意义
制定出台 实施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 推动 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 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 促进公 平竞争 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部分
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序号 各章名称
内容
1 总则 6条
主要为进一步明确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对 中央和地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 协调和监督 部门作出明确规定
解读
条例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公告
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有助于杜绝招标 人为达到排挤特定投标人的目的;故意 在当地媒体或者发行范围小的媒体发布 信息的行为 有效的将招标信息广泛公 布;使更多的投标人知晓 参与投标活动; 开展广泛竞争;进而有利于行业良性发 展
法条
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

招投标法解读PPT

招投标法解读PPT
招投标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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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招投标法解读PPT
一、《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 二、《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三、《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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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解读PPT
第一部分
《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
PPT文档演模板
招投标法解读PPT
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首次提出
➢ 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 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 次提出,为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 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 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 目,可以试行招投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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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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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招 标 环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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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 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组 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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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
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 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 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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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条例》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
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 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 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 日。
(摘自)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就《实施条例》 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招标投标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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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 所有的投标人,做到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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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3
(四)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2、“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招投标当事人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 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 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 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招标投标 法》规定的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 骗取中标等,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并规定了 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7/23
王世海
内蒙古鄂尔多斯人,北京交通大学 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亿 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协台港澳法 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办公地点:SX805
联系方式: 13901248417
电子信箱: erds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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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3
《招标投标法》专题讲座
一、《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二、《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人员的基本
它是一部规范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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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3
(二)招标投标法律框架体系
法律体系: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及政策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08-30】 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 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
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 的规定。 6、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 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 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 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 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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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 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说明]立法三个目的: (1)各方合法权益;(2)提高经济效 益;(3)保证项目质量。 《招标投标法》与预防腐败的关系:(1)程序透明;(2) 信息、标准公开;(3)一次性交易;(4)权益、程序法定。 《金刚经》与修心与反腐败: (1)本性佛与六根(眼、耳、口、鼻、舌、身)佛; (2)何为如来?何为本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行政监督一般规定]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 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 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 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 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 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 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 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索取、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 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的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 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人 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及实务(专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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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一般特征
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法是司法机关可以适用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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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功能
❖指引功能--提供既定行为模式。首要 目的 形式
❖评价功能--衡量、评价行为的法律意义。合法否 违法否
❖预测功能--根据法对人们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及其必 然导致的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会计到合上书行为的结果,从 而决定自己的行为取舍和方向的一种功用和效能。
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 委令第2号)(一)P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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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令第27号)(二)P32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令第12号)(一)P221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计委令第29号)(一)P219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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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国办发34号文)(一) p170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1号文)(一)p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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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强制功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已得以充分实现。
❖教育功能--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
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学习 制裁 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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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
环境保护法 婚姻法
行政法 宪法
经济法 民法
诉讼法
刑法
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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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于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需 要对原法不详细、不明确的或者法律真空 地带进行完善和补充!例如,对资格审查、 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 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 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 际工作中很难查处。
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行政 法规层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 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五是尽可能实现统一规范。
对于各部门、各地方关于招标 投标方面相互不同、甚至相互矛 盾的地方,通过条例需要进一步 规范和统一。
六、招标投标、政府采 购等未来立法趋势
第一,最终应该与国际同步与接轨,国内 实现“两法”合一;对外做好加入GPA的准 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起草情 况介绍与立法趋势分析 (提纲)
中央财经大学 徐焕东
一、我国招标采购发展与立法
市场经济是利益的博弈经济,因此,首 先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招标采购的发展与立 法,前提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问题:计划经济有招标采购吗?
招标采购必须是产权明确、利益机制与 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下的产物。
200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财政部主要负责调研和起草。
两法并存,具有最浓厚的中国特色和 最复杂的体制背景。典型的部门分立和部 门利益特征!
《招标投标法》的性质和规范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是对一种交易方式的 法律规范。主要解决招标交易行为公开、 公正、有序进行。内容主要包括:
——招标条件 ——招标程序 ——招标过程(公告、招标文件、 投标要求、开标、评标、定标等)。 ——招标结果确定。 ——其他
《招标投标法》在招标管理方面 没有明确规定
至于招标投标中 ——由谁管理? ——谁接受投诉? ——谁处理投诉? ——谁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 只是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管理。
招标投标由谁管理
《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了一个有关部 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
2006年3月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 国招标投标协会先后在北京、长沙等地开展立法 调研,邀请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 以及部分省市发展改革委的代表,就《条例》应 重点解决的问题提出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在门户网站上设立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意见征求”专栏,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当事人投诉渠道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 (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案)
2,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同时存在。有 权有利愿意管理,有责任就推卸。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规范招投标的 《意见》,明确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 工,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落实国办发的文件要 求,切实改变招投标行政监督不规范的状况。

供应商方面:认为通过真正的竞标后,盈利
很难,不投标不行,投标不盈利,只有想别的办
法?供应商之间的博弈也不规则。最怕不串通不
能中标和盈利,串通又会付出很大代价。还怕招
标中形成各种歧视,导致无法中标,如果投诉等,
又害怕报复。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方面的困惑,
等பைடு நூலகம்。
• 采购代理机构:对于行业过分竞争等问题, 对于专家质量和态度等方面的问题
意见指定计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 工作。而各主管部门的工程采购,分别由各主 管部门自己主管。
这时并没有《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性质与规范内容
《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综合规范, 包括的内容远远多于《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规范和目标 ——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和运行体制 ——政府采购多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等
应该说《招标投标法》在我国进 入市场经济体制后,在规范招标采购 方式、提高采购质量、增加采购的竞 争性、特别是防止采购中的腐败等方 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十几年来,我国政府与国有企 业、特别是国家控股的重大项目,招 标金额可想而知,其发挥的经济与社 会作用,都是不可估量的。
二、条例起草的背景与必要性
四、《条例》起草的原则
第一,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
基本原则是不违背原法。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 例如,有的地方建议采取摇珠、抽签等方式进行 资格预审,考虑到这种做法会影响甚至损害招投 标竞争机制,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不符, 《条例》没有采纳;
2006年8月初,在充分调研、多方听取意 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
三是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6年8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在 杭州召开《条例(初稿)》修改座谈会, 邀请北京、浙江、四川、湖南、重庆、山 西、辽宁、新疆兵团发改委负责招投标工 作的有关同志,对初稿进行了集中修改。 经征求委内各司局意见,形成了《条例 (征求意见稿)》。
三是实现统一规范(查不规范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 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 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 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 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 市场的形成。
四是对外征求意见
2007年5月8日,《条例(征求意见稿)》 正式征求中央编办、财政部等19个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2007年下半年以来,根据各部门、地方反 馈的意见,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008年以来,又先后在北京、上海、江西、 海南等多地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
而招标投标方式最有利于达 成以上目标!
——广而告之! ——平等来之! ——充分竞之! ——择优选之!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
招标采购方式,最适合公共采购(政府、国有 企业或者小范围公共体)
一是实现优良的采购技术目标(质量、成本、 服务等方面实现最优良的目标。)。
二是防止采购中出现腐败。科学制度设计,避 免不同主体产生寻租机会。
五是在《政府采购法》出台后, 两法之间的很多内容需要进一步界 定。
(下面讲点关于两法的问题)
中国特例:政府采购多法并存!
中国涉及政府采购,有多部法律! 从规范采购行为方面,有《中华人民 共各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从规范合同内容方面:有《合同法》
199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 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主要负责调 研和起草
《政府采购法》通过后,至今 已经十年!十年来各方面的情况 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具体由于以 下因素,必须尽快出台《招标投 标法》实施细则或条例。
一是本来就需要细则。需要有 具体、明确的操作规则。法律的内容 往往比较原则,需要细则来具体明确、 准确、精确的说明。(政府采购实施 条例,如招标投标条例中,供应商串 通是什么意思等)
因此,改革开放后,我国才逐步出现了 招标投标方式。
为什么市场经济有多种买卖方式,唯独 招标方式被广泛使用,而且在我国还有专门 的法律呢?
采购的普遍规律:
以尽可能少的资源代价,获得尽可能多 的符合其所需要的功能。
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扩大知情和选择范 围,广泛的商家参与,充分的竞争,内行、 专业人员操作或评价,等等!
三是给供应商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会。 四是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公共 政策目标。
我国招标投标采购发展与法律规范
我国实行招标采购是改革开放以后的 事。九十年代初开始招标投标尝试,后来 不断总结经验,于1999年《招标投标法》 出台。
《招标投标法》出台时,没有《政府 采购法》。当时也在起草。但起步稍晚一 些。因此,当时只对招标投标这种采购方 式、采购程序与参与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责任进行了规定。而且基本定位于 公共资金的采购。
四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
遵循原法等总体原则性不变的情况下, 突出解决可操作性问题。
《条例》第7条列举了可以不招标的几 种情形;第29条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具体 要求;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条例》 第33条还规定了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的情形。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条例》 注意兼顾前瞻性,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制 度(第42条)、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 制度(第62条)、招投标信用制度(第63 条)、电子招标制度(第64条)等作了原 则规定,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为市场进一步发育预留空间。
2006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起 草思路座谈会,邀请北京、山西、河北、河南、 湖南、武汉、四川、重庆、江苏、浙江等省、市 发改委长期从事招投标工作的同志参加,听取他 们对《条例》起草思路和基本框架的意见。
2006年3月,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形成了《条例》起草思路和基本框架。
二是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
采购人方面:大项目(如几个亿,几十亿的 项目),交给与项目关系不大,甚至毫无关系的 专家来决定,可靠吗?几个假设:如果专家并不 是真正的专家怎么办?如果专家不负责任怎么办? 如果专家被买通怎么办?如果专家被操控怎么办? 项目因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出现问题,应该由谁负 责?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能负什么责?专家? 专家能承担多大责任? •
• 评审专家:感觉无赖的内容。
• 不同部门意见:财政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 见。
网络意见:
三是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作了相 应规定。
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监督管理主体;在规范各方 当事人行为方面,细化了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第26条)、 串通投标(第36条、第37条)、以他人名义投标(第 38条)、弄虚作假(第39条)等行为的认定标准,补充 了虚假招标(第66条)、违法发布公告(第68条)、擅 自终止招标(第71条)、违规评标(第77条)等违法行 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加强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方面, 《条例》专章规定行政监督的具体要求、措施、程序(第 5章),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84条、第85条),以 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在统一招投标程序方面, 重点对资格预审程序(第13条至第16条)、评标程序 (第43条至第53条),以及异议和投诉程序(第59条 至第61条)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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