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内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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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广大生产型企业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在成本核算和收入的确认上,和产品销售企业有很大的不同。本文稿只探讨建造合同法准则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业务处理,并结合施工企业实际的情况整理和设置的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一、科目概念
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科目,称为会计科目。
二、意义
1、会计科目是复式记账的基础;
2、会计科目是编制记账凭证的基础;
3、会计科目为成本核算及财产清查提供了前提条件;
4、会计科目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了方便。
三、会计科目设置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相关性原则;
3、实用性原则。
四、具体科目见下页表格
五、科目使用说明:
1、常用科目适用范围说明;
2、简要业务核算及账务处理。
五、常用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是指存放在财务部门由出纳员保管作为零星开支使用的货币资产。
二、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零星支出。
1002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按国家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现金结算方式以外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本科目的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由于存放地点和用途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因此,需单独核算。核算时一般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保证金、存出投资款及在途资金等。
1122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应收的款项,未能按期收回的承兑汇票结算款、转回的已注销坏账等,贷方登记已收回的款项、已转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以债务重组方式收回的债权等,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各种应收账款。
二、核算时具体包括的内容有:
1.应收工程款(业主单位)核算根据工程进度报表或者结算的应收款项;
2.应收质保金(业主单位)根据合同及结算业主暂扣的工程质保金,最好设置到期日。
1123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工程合同规定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和按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结算终期无余额。
二、项目核算时包括的内容为:
1.预付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
2.预付供货单位的购料款;
3.预付给外部租赁的工程机械款。
1133 内部往来(项目适用)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由于工程价款结算、产品、作业和材料销售、提供劳务等业务所发生的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等,以及内部资金往来款项。借方登记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及其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和转销的应付、暂收的款项,贷方登记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及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有应付、暂收和转销的应收、暂付款项。
二、在相同法人主体的前提下,项目核算时,具体包括:
1.项目部相互支付的材料款、工程款等;
2. 相互拆借的资金;
3. 调转的物资和设备;
4. 其他款项内容的往来。
注:本科目做为项目与项目之间资金物资的往来核算科目。
三、总公司拨付下级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经营和投资的款项不在此科目核算,可单独设立“拨付下级单位经营资金”核算。
122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而按规定转入的预付账款等。借方登记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贷方登记收回的各种款项,期末余额反映企业没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二、其他应收、暂付款主要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2.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4.备用金(向各职能科室、人员等拨付的备用金);
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1231 坏帐准备
是指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使企业遭受的损失,也称坏账损失。对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应按企业确定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1403 原材料
施工企业原材料品种多,用途广,必须进行合理分类,以正确组织材料核算,现分四个二级科目核算,具体如下:
1.主要材料:是指用于工程、产品并能构成工程、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黑色及有色金属、木材、水泥和砂石等硅酸盐材料、电器材料、建筑五金、化学涂料等。
2.结构件:是指经过吊装、拼砌、安装即能构成房屋、建筑物实体的各种金属的、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及木质的结构物、构件及砌块等。
3.机械配件:是指用于机械设备维护修理的各种配件和零件,如轴承、齿轮等。
4.其他辅助材料: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并不单独构成实体的消耗性材料,如电焊条、铁钉,润滑油,绳子等辅助性材料。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生产用具、管理用具、劳保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核算企业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包装物或低值易耗品价值较高、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的,还应分别“库存”、“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三、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生产领用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或出租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