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局重大危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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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文件
京铁建〔2011〕144号
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各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北京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各工务段,各电务段,各供电段,北京通信段: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特制定《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原发《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试行)》(京铁建〔2009〕30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铁路局管内的新建及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范围:
㈠基坑开挖工程:
⑴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⑵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㈡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⑴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⑵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⑶承重支撑体系: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㈢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⑴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⑵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㈣脚手架工程:
⑴搭设高度24m(桥梁工程16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⑵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⑶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⑷吊篮脚手架工程。
⑸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⑹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㈤拆除、爆破工程:
⑴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⑵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㈥铁路营业线工程:
⑴上跨、下穿主要干线的桥涵(管)工程。
⑵繁忙干线、干线及枢纽站改造专项工程。
⑶临近营业线大型吊装、安装工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
⑷临近营业线降水、注浆、打桩、开挖等影响路基稳定的工程
㈦其它:
⑴搭设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⑵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⑶16m及以上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⑷隧道、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⑸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根据所处环境分为营业线及非营业线两类。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分为一级重大危险源(极高度风险)、二级重大危险源(高度风险)、三级重大危险源(中度风险)三个等级。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遵循“摸清底数,强化管理,过程监控,结束销号”的原则,同时,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以减少高度风险工程、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的发生。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由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路局建设管理处是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指导及检查;路局安监室及有关处室,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北京监督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2.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风险因素进一步识别,按风险等级制订风险控制措施,并将费用纳入概算,在施工设计中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3.勘察设计单位须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第九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纳入施工图审核的范围,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检查、优化和完善,组织制订风险管理方案等,并纳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开工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论证,制订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责任人。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将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等纳入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4.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定期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向路局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1.施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主体,应对承担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分析,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范围对高风险工点进行辨识,提出重大危险源的类别及等级,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审批后,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估论证。重大危险源管理需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单位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建立管理台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人员安排、培训,现场警示,设备器具及材料准备,现场设施布臵,作业指导书清单,监控、监测及预警方案,应急预案及演练安排,过程及追溯性记录和要求等)。
3.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安全专项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对专项方案的实施和过程监控。
4.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监理单位是重大危险源防范及控制的检查单位。监理单位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审查重大危险源分类、分级辨识结果。
2.参加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评估论证会;审查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
3.检查安全专项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监督检查专项方案的实施和过程监控。
4.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承建工程施工范围和特点,对重大危险源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