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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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依法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要求,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防范水平,有效防范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定义
重大危险源: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具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规定进行界定。
4 职责
4.1 安环部
4.1.1 监督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对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有关重大危险源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和要求贯彻落实。
4.1.2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4.1.3 监督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4.1.4 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及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上报。
4.2 生技部
4.2.1 监督、指导各生产单位贯彻落实重大危险源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
4.2.2 监督、指导各生产单位制定、落实重大危险源技术标准和技术防范、监控和治理措施。
4.3 工程部
4.3.1 组织指导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贯彻落实重大危险源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
4.3.2 指导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制定、落实重大危险源技术标准和技术防范、监控和治理措施。
4.4 各单位
4.4.1 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监督部门具体实施监督。
4.4.2 负责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有关重大危险源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各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落实各级人员责任制。
4.4.3 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检测、监控及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资金的有效投
入。
4.4.4 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应急演练。
4.4.5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公司及安全部门备案。
5 管理内容
5.1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5.2 重大危险源按照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一次划分为四级
5.2.1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5.2.2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5.2.3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5.2.4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5.2.5 具体级别评定依据《XX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试行办法》。
5.3 辨识与评估
5.3.1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要求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物品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场所、设备、设施进行辨识。
5.3.2 重大危险源评估应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5.3.3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满足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等要求,并包括下列内容:
5.3.3.1 评估的主要依据;
5.3.3.2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5.3.3.3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5.3.3.4 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5.3.3.5 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环境情况;
5.3.3.6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5.3.3.7 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5.3.3.8 事故应急措施;
5.3.3.9 评估结论及建议。
5.3.4 一级重大危险源每1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5.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辨识、评估及分级。
5.3.5.1 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5.3.5.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5.3.5.3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5.3.5.4 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3.5.5 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5.3.5.6 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标准发生变化的。
5.4 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5.4.1 各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登记建档,应当把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5.4.1.1 辨识、分级记录;
5.4.1.2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5.4.1.3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4.1.4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4.1.5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5.4.1.6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5.4.1.7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5.4.1.8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5.4.1.9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5.4.1.10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5.4.1.11 其他文件、资料。
5.4.2 备案
5.4.2.1 各单位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报有关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5.4.2.2 各单位完成重大危险源在政府安监部门备案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以及有关政府安监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一并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5.4.2.3 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
5.4.3 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备、设施,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备案的安监部门申请核销,完成相关手续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