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原油进口使用权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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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挖掘-原油进口使用权的前世今生
2015-03-02
腊月二十九,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国内炼油企业广撒原油大红包,2015年春节注定是不平凡的!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对指导原则、使用条件和用油数量做出了明确阐述。与2013年末国家能源局下发的《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条件(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发改委下发的《通知》中,对炼油企业使用进口原油设定的标准更接地气!不过,对于地炼而言,即便进口原油使用可期,但也仅限于其中的佼佼者们,更广大的地方炼厂依旧处在门槛之外。因此,《通知》的下发或许预示着地方炼厂炼油格局重整的开始,洗牌的过程中又会有诸多不可预测的X因素……
一:进口原油使用权“大事件”
1、1999年5月,《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国办发[1999]38号,即“38号文”)。规定,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生产的原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内销售的原油及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以及进口的原油,全部由国家统一配置,不得自行销售。
2、2002年中国加入WTO,承诺从2002年起开始,每年下达非国营原油进口配额,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原油的进口,2002年要有400万吨成品油、720万吨原油的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并逐年增加配额:这两个数字必须每年递增15%,持续十年。
3、2002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规定: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只能用于中石油和中石化的炼厂加工。
4、2003年铁道部发布的《铁运函150号令》规定,没有排产计划,铁路部门不能安排相对应的运力。
5、2012年末,发改委特批中国化工集团1000万吨/年的进口原油配额。
6、2013年10月末,国家能源局下发《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条件(征求意见稿)》,赋予符合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
7、2014年8月28日,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获批20万吨/年原油进口配额和经营权。
8、2015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确认符合条件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可使用进口原油。
《意见稿》PK《通知》
《意见稿》
1、主要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年并且单套装置不低于300万吨/年,二次加工能力不低于300万吨/年,三次加工能力不低于400万吨/年。
2、开工负荷率高于50%,轻油收率高于65%,加氢装置比例高于50%,主要装置运行周期大于8000小时/年,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加工损失率小于0.6。
3、企业必须符合产品质量、环保、安全和节能要求,并且配套码头、管线、铁路等储运设施,以及与原油加工能力匹配的原料储备能力。
《通知》
1、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
2、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素);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
3、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
PK:2013年末国家能源局下发的意见稿中,虽然其对原油进口使用权下放的呼吁具有先进性,但其极为严格的量化标准又让工作的执行失去了可行性。而与之相反,国家发改委在其下发的通知中,一来精简量化标准,降低门槛,将优惠落于实处;二来,要求企业除装置和能耗等硬件标准外,还需具备产品质量控制,应急设施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软件标准,切实推动地方炼厂的良性发展。
二:政策解读
指导原则
1、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炼油产业结构升级;
2、引导企业自主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或建设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
3、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进口原油加工企业:
(1)在境外合法投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并取得实际产量的;
(2)装置配套完善且高附加值化工产品收率高的;
(3)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
指导原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点——目的是什么和什么类型企业优先受益。从文件内容中可以明确看出,发改委下放进口原油使用权的出发点直指炼油结构调整,说得再直白点就是“洗牌”!而哪些企业将获得优先权?
第一,“向外”的。数年来,国内原油增产脚步日益沉重,而随着大庆油田“累觉不爱”宣布减产之后,国内原油供应压力骤增。在余粮不足时,走出去的排头兵自然优先受益。这类的企业包括:广汇能源、美都控股、洲际油气、准油股份等民企。
第二,“向下”的。目前国内炼油产能已经过剩,而且,炼油行业的利润每况愈下。相反,与欧美国家相比,国内下游化工板块,尤其是精细化工行业的增值空间甚大。因此,“油头化尾”、“油头化身”不再只是说说而已,而是产业升级的必然趋势。
第三,“环保”的。企业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炼化行业尤其要遵循这条路子。对于地炼企业来讲,“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但“听话的孩子”保证饿不着。
基本条件
1、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
置;2、对综合能耗、单位能耗、加工损失率、耗水量和原油储罐容量作出相关量化要求;3、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环保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4、淘汰本企业所有设计原油加工能力200万吨/年(含)以下常减压装置。
与之前的政策相比,《通知》中对企业装置的量化标准则更接“地气”。“基本条件”中第一条有3个关键词:一套及以上;单系列;大于200万吨/年。
首先,企业必须要有常减压装置,而且单套装置不低于200万吨/年。据此标准筛选,符合上述标准的地方炼厂数量多达21家。整体看,定量标准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而且更具执行力,且力度更强。除装置和能耗等硬件标准外,还需具备产品质量控制,应急设施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软件标准。由此可见,国内炼油企业将会在政策的驱动下,更加标准化,国际化!此外,对于200万吨/年以下的装置提出明确淘汰要求,地炼格局洗牌必将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