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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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2011年05月03日 17时07分 73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房地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控制目标,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和监测分析

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合理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目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及时确定并公布本市辖区内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原则上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并据此确定全年月均新建住房价格环比控制目标。加强监督检查和监测分析,确保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超过控制目标。各市确定的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听取社会意见,并及时报送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确保今年全区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9万套。降低住房保障准入门槛,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城镇家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成员予以分户管理并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全面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工业园区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和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市、县(区)要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制度。

三、严格执行规定,全面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各市、县(区)要转变观念,拓宽财政增收渠道,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在控制房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要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规定,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做到

应保尽保,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供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对参与土地招拍挂的单位和个人资格条件审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房地产开发名义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违规取得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发建设等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四、引导住房需求,认真落实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

各市、县(区)要认真编制和实施2011年—2015年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建设规模不低于年度开发建设总量的70%,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加强政策宣传和市场引导,鼓励居民自住型和改善性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特别要引导城镇新就业人员树立“先租后买、先小后大、逐步改善”的住房梯度消费观念,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银川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的要求,认真制定住房限购措施并严格执行。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贷、税收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执行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确保商品住房利润率控制在12%以下,对定价过高的楼盘,价格主管部门要进行成本核算,限定最高售价。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平均房价水平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税务部门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各地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五个地级市在今年上半年实现所辖各县(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年底前实现全区联网,为住房信息查询和依法征税提供基础。

五、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调控职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稳定住房价格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建立约谈问责制度,对相关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未按时公布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较大、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场准入不规范、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保障性住房建设缓慢、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的地区,自治区监察厅会

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价局对当地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予以问责。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坚持一套房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禁止价外收费。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开发、违规销售等行为。对定价过高、随意涨价的楼盘和企业要重点督查,进行诫勉谈话,并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其参与土地招拍挂活动,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六、注重舆论引导,努力营造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良好氛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商品住房交易透明度。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媒体上定期公布五个地级城市的商品住房价格涨幅,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要科学、准确、深入解读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措施,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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