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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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源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保证工作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

第二章车辆配备

第三条车辆配备

需要配备车辆的各部门和分公司,应书面提出《车辆配备申请单》报经分管领

导审批,报董事长批准后,由集体办公室备案登记并指导车辆使用部门管理。《车

辆配备申请单》一式二份,集团办公室一份、财务部各一份,财务部凭此调整固定

资产。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四条车辆管理实行责任制,即每辆车辆均必须有责任人、监督人。有专职驾驶的车辆,专职驾驶为责任人;子公司服务车辆指定使用人员为该车责任人,服务车辆责任人变更时,子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并传于集团办公室备案。子公司的行政部门为所属子公司服务车辆的监督人。为安全起见,原则上有两年以上驾龄的驾驶人员才允许驾驶车辆。驾驶人员不得超速行驶,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五条车辆责任人对车辆的车况、保养、检验等负责,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定期前往指定车辆管理机关年审,车辆监督人对本部门车辆的车况、保养等情况实施监督。如车辆逾期未检导致的罚款由责任人、监督人各半承担。

第六条车辆责任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对所管车辆的状况进行交接,

明确责任。

第七条车辆使用人员因违章罚款,不予报销,因用车不当,造成损失的,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外所产生的损失5000元以下的,须承担该事件损失的15% 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须承担该事件损失的20%其余部分由车辆使用及保管的子公司负责。

第四章车辆调度

第八条由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总部所有车辆管理,用车部门需使用集团

总部车辆时,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安排(已分配至各部门的专车由各部门自行安排)。用车人用车前须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并经其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车,否则管理部有权拒借。用车人在用车前核对该车的起始公里数,使用完毕后再统计截止公里数,并在交车钥匙时报集团办公室车辆专管员。集团办公室车辆专管员对用车公里数及使用时段进行审核,对于起止地与实际行驶公里数严重不符的将报主管分管领导作相应处理。

第九条公司所有车辆上(除公司高管人员车辆以外)必须配一份《车辆行

驶记录表》,由用车人即时填写,车辆责任人负责监督,对不按该条规定执行的,用车人每人每次应缴纳50元成长赞助金。

第五章日常停放

第十条总部车辆使用人(除公司高管人员以外)一律不得将车辆带回家。

如因工作需要,须带车在公司以外过夜的应在领车时填写《借车单》,并报主管领导签批,否则不得带车在外过夜。带车在外办公,因特殊情况临时决定不能在下午下班前回公司的,必须电话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事后补办相应手续。对不按该条规定而带车在外过夜的,当事人每人每次缴纳200元成长赞助金。

第十一条节日期间,公司总部、子公司的所有车辆(除公司高管人员以上

人员外),都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地点,否则除费用自理外,每人每次缴纳500元成长赞助金。

第六章车辆加油

第十二条公司车辆加油统一使用中国石化的IC卡,一车一^卡,并实行油卡专车专用,由车辆责任人负责保管。

1、加油卡每次充值最多2000元。

2、加油卡丢失应及时报公司进行挂失处理,如造成损失必须按卡内余额进行赔偿。

第七章车辆维修

第十三条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车辆需进行维修、保养的需按集团公司《车

辆维修保养与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八章车辆费用

第十四条各子公司使用及保管的车辆费用应在各子公司列支核算。

第十五条车辆费用按每辆车归集核算,车辆费用每月报销一次,每月报

销必须附《车辆行驶记录表》由各子公司行政、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报销。

第十六条各子公司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等固定费用

由车辆责任人办理,报销时必须列明细清单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章车辆档案

第十七条集团办公室对每辆车都必须建立档案,记录年审、每月行驶公里、责任人员更换情况等。

第十八条所有车辆除行车执照、保险卡、养路费缴讫证、养路费年检合格证、附加购置完税证明由驾驶员携带外,车辆登记证及其余资料均由集团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十二章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车辆发生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后,驾驶员应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集团办公室以及保险公司,严禁隐瞒不报。特别是不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一经发现,造成得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须酌情派人前往协助处理并上报公司

分管领导,事故处理完毕后,车管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办公室存档。管理部门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宜。

第十三章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车辆责任人必须持照上岗,对车辆的车况、保养、检验等负责, 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车辆监督人对本部门车辆的车况、保养等情况实施监督。车辆逾期未检导致的损失由责任人、监督人各半承担。

第二十二条车辆责任人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轮胎、外观等),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车管部门,否则最后使用人须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车辆外借(包括公司内部借用)返还时,车辆责任人应做好交

接检查工作,对出借车辆的车况大致检查,明确责任,否则,事后发生的费用由车辆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车辆责任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对所管车辆的状况进行交

接,明确责任。

第二十五条车辆使用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绕道办私事,严禁私

自为他人或外单位运送货物、接送人员,更不得擅自将车借予他人,否则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并责成缴纳成长赞助金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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