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201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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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

(2019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

第四章指令与成交

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

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

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

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设计交易合同;

(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出入库及出入境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出入库及出入境业务操作指引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卖出主板交割品种, 进口手续由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会员或客户代理,代理进口手续费 由卖出主板交割品种的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支付。代理进口手续费率 及支付方式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五章 交提实物出库手续
第十四条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通过交易所买入的国际板交割 品种实物可以申请交提出库,提取的实物为交易库实物,提取出库的 实物可以存入保管库,也可以办理出境手续。办理保管库入库手续根 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管理办法》执行。
2、 代理报关委托书; 3、 本批出库实物对应的由交易所出具的成交单; 4、 本批出库实物对应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申请单》; 5、 本批出库实物对应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票》及《出库 明细表》。 以上 3、4、5 项可使用复印件。 (三) 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会员及客户完成进口报关手续 后,凭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至国际板 指定仓库办理进口实物提取手续。 第十二条 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会员及客户买入国际板保管 品种后,若需办理实物进口手续,按以下操作步骤进行: (一) 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会员及客户至国际板指定仓库 办理出库手续,暂不能提取实物,先行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二) 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会员及客户向报关公司提交以 下材料: 1、 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黄金进、出口凭证(第一联商业银行
—4—
报关专用); 2、 代理报关委托书; 3、 本批出库实物的发票、装箱单、码单 4、本批出库实物对应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申请单》; 5、本批出库实物对应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票》及《出库明 细表》。 以上 3、4、5 项可使用复印件。 (三) 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会员及客户完成进口报关手续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保证金、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会员保证金按成交总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清算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

“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

“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在T+1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及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及规则

第五部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

约及规则

黄金期货标准合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黄金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克,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0克,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金锭,金含量不低于99.95%.

(2)国产金锭的化学成分还应符合下表规定:

其他规定按GB/T4134—2003标准要求。

(3)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

(4)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

(5)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6)每一仓单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批准或认可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或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金库

指定交割金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期货交易规则

一、交易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所根据黄金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pdf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pdf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

(2019年11月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集中定价交易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组织定价合约的交易、结算和交割。

第三条集中定价交易是指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所平台上,通过“以价询量、数量匹配”的定价过程,在市场量价平衡时,确定定价合约的人民币基准价,并按基准价成交的交易。

第四条交易所的定价合约包括上海金、上海银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定价合约。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集中定价交易活动中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参与主体

第六条交易所的会员、客户均可参与集中定价交易。其中,客户为法人客户,通过会员代理参与集中定价交易。

第七条集中定价交易实行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制度。

定价成员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并在一定数量范围内承担平衡合约供求职责的机构。提供参考价成员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的机构。

第八条交易所对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资格实行申请制。

第九条申请成为定价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定价成员应为金融机构或贵金属产业链上的龙头实体企业;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具有等额净资产;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账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在交易所或国内、国际贵金属市场交易活跃,年交易量位居前列;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是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并完

成实物交割的一系列流程。下面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的详细描述。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黄金品种中,只有部分黄金品种支持

实物交割。交易所会在每个交易日的特定时间段内公布交割通知,并

将通知发送给交割仓库和交易会员。

交割仓库会根据交割通知准备相应的黄金实物。交割仓库需严格按

照交易所的规定操作,保证交割品的质量、数量和包装符合交易所的

要求。

交易会员则是进行交割的中间人,他们负责与交割仓库协商和确认

实物黄金的交割细节,以及完成资金清算。交易会员与买方和卖方洽

谈确定交割细节,包括黄金实物的质量、数量、交割地点等。

一旦交割细节达成一致,交易会员将提供相应的仓单和其他必要的

文件,以便买方和卖方进行交割。在交割日当天,买方和卖方需要亲

自到交割仓库办理黄金交割手续。

在交割仓库,买方和卖方必须通过交付仓单和支付相应款项来完成

交割。买方通过支付相应款项来购买黄金实物,而卖方则通过交付仓

单来完成出售。

交割仓库会对黄金实物进行验证,并完成相关的交接手续。交割仓

库会验收仓单、检验黄金实物的数量和质量,确保符合交易所的标准。一旦验收合格,黄金实物将会正式交付给买方。

总结而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流程包括交割通知的发布、交割仓

库的准备、交易会员的协商、买卖双方的确认以及最后的黄金实物交付。这一流程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有效进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割规则

第三章入库管理

第四章出库管理

第五章费用

第六章二次清算

第七章代理

第八章质量纠纷处理

第九章质押、租借业务

第十章USB-KEY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物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实物交割仓储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

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交易合约的实物交割,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交易合约进行的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第二章交割规则

第三条交易所实物交割清算实行一户一码制,会员及客户开户成功即获得各自的实物账户代码。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会员及客户的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实物账户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会员及客户买入的实物记入其买入货权账户。

实物账户中白银交割品种不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

第五条交易所指定仓库负责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可提取地区为上海、北京和深圳,其它指定仓库有金条库存的也可提取;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存取地区为上海和深圳。Ag99.9及Ag(T+D)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Ag99.99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和广州。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2019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

第三章会员业务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五章附则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四条普通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可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类会员。金融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业务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综合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法人客户业务;自营类会员仅限开展自营业务。

自营业务是指会员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进行交易的活动;代理业务是指具有代理业务资格的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五条特别会员包括国际会员、外资金融类会员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2 —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国际会员外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国际会员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

第八条申请成为交易所普通会员的机构,在满足《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对会员条件的规定之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2019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2019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2019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协助交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运行及市场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四条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

具有参与黄金询价交易意向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提交申请所需材料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入市申请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获准从事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只能从事挂牌黄金交易品种的自营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保管库保管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保管库业务管理工作,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管库业务是指为交易所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未参与交易所交易交割业务的实物提供保管服务。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提供保管库业务并承担实物保管全部责任。

第三条 保管库保管品种为标准重量0.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0%的金锭。新增保管品种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 保管库保管的黄金均为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金锭及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五条 交易所提供保管库管理系统供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及国际板指定仓库使用。保管库管理系统具备开户登记、出入库管理、提货申请、库存查询、流水查询及费用计算查询等功能。

第六条 交易所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及国际板指定仓库应遵

守本管理办法。

登记

开户登记

第二章开户

登记

第七条 交易所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开展保管库业务需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开户登记表》。

第八条 交易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交易所为获得批准的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在保管库管理系统中开立账号,并设置初始登录密码。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首次登录系统后需修改登录密码。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如遗失密码需向交易所申请重置密码。

《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19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19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2019 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核查 违规处理 处罚与执行 纠纷调解 附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7—
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为制造虚假的市场行情而进行连续买卖或蓄意串通,按事
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互为买卖,制造市场假象,影响或企图影响 市场价格或持仓量的;
(六)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 交易的;
(七)通过操纵现货价格以影响相关延期合约价格获利的; (八)不当集中持仓量的方式,控制交易所持仓合约,企图或实 际严重影响市场行情或交割的; (九)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 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十)未遵守交易所风险警示制度的有关要求的; (十一)存在被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市场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交易所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会员具有违反交易所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会 员暂停交易 1 至 6 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结算准备金的; (二)按交易所规定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中做不真实记载 的; (三)对客户保证金未进行分账管理的; (四)未对客户实行当日结算的; (五)伪造、编造交易记录、财务报表、账册的;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的现货黄金交易所需遵守的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则:

1.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2. 交易品种: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品种主要包括Au99.95、Au99.99、Au100g、Au50g、Au10g、Au5g、Au2g、Au1g等。

3. 交易单位:现货黄金交易单位为克,最小交易单位为1克。

4. 交易方式:交易采用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竞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00至9:15进行,连续竞价在9:15至11:30和13:30至15:30之间进行。

5. 交易限制:个人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中有一定的交易限制。例如,个人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的买入和卖出总量都有一定的限制。

6. 交割方式:交割方式为线下交割,即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机构进行实物黄金的交割。

7. 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割费用,费用标准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制定。

以上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的一些主要规则,具体详情可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告。

参考资料(8)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期、远期、掉期合约附则

参考资料(8)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期、远期、掉期合约附则
各询价合约有关参数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期、远期、掉期 业务合约参数表》(附表)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期、远期、掉期 业务手续费参数表》(附表)执行。
第七条 询价即期、远期和掉期合约的到期结算方式分为实物 交割和现金结算。
实物交割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到期日按照约定要素根据钱货两 讫原则进行结算与交割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会员协商一致后可通过交易所系统撤 销未结算或结算失败的即期和远期交易、未结算或近端结算失败的掉
—7—
期交易。交易一经撤销,则交易所不再对该笔交易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经纪商撮合成交并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平台
达成黄金询价交易,交易双方应于确认后分别通过交易所系统对该交 易补录入经纪商信息。当月发生的交易如涉及经纪商信息补录,应不 迟于次月第三个交易日完成。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系统将线下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的 登记日期视为交易日期(T日)。线下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达成 后,交易相关方应及时进行询价登记。未在交易当日进行询价登记的, 登记提交方应在登记要素中说明实际的线下成交日期。
第五章 变更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员可以对确认后的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 进行变更与执行,包括交易撤销、补录入与修改经纪商信息、违约申 报、再次结算和日期更改。其中日期更改需由交易所进行人工审核。
小变动价位、远掉期点报价单位、远掉期点最小变动价位相关规定执 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呢?下文是x收集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即投资者)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

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

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某一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三)第三交割日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9年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9年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

(2019年版)

声明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3年版)》(简称“《总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简称“金交所”)。金交所发布《总协议》,旨在通过向黄金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租借交易所需的统一协议文本,降低参与者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黄金租借市场发展。金交所将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不断更新或修订《总协议》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市场参与者为开展《总协议》下交易的目的,可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总协议》的有关约定并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前提下,对《总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或排除《总协议》第2.1条、10.10条与10.11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金交所对市场参与者因使用和遵守《总协议》中任何所载内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定义 (4)

第三章租借交易的达成 (7)

第四章黄金交割 (8)

第五章利息 (9)

第六章签章样本 (10)

第七章清算账户 (11)

第八章声明与保证 (12)

第九章违约和违约处理 (13)

第十章附则 (15)

附件一:黄金租借申请书 (20)

附件二:黄金租借确认书 (21)

附件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 (22)

附件四: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 (23)

附件五:签章样本 (24)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

第一章总则

1.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黄金业务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双方之间开展黄金租借业务相关事宜签订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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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

(2019年11月修订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物账户体系

第三章实物交割

第四章入库

第五章出库

第六章质押、租借、库存互换、黄金ETF等实物过户业务

第七章费用

第八章溢短结算

第九章质量纠纷处理

第十章 USB-KEY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附1 上海黄金交易所合约及交割品种对应表

附2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入库资格申请流程

附3 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

附4 上海黄金交易所入库申请单

附5 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申请单

附6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相关费用明细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物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实物交割仓储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

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及《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实物交割是指为履行交易合约,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相应实物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提供实物登记托管、交割、质量认证、物流配送、质押过户、租借过户和黄金ETF等业务服务。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会员及客户登记、托管在交易所的实物。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实物账户体系

第五条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会员及客户开户成功即获得各自的实物账户代码。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六条会员及客户登记、托管在交易所的实物分为交割品种和保管品种。交割品种为可参与交易所交易交割业务的实物,保管品种为不可参与交易所交易交割业务的实物。保管品种相关业务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实物账户分席位登记交割,同一会员或客户在不同席位下的库存独立使用。

第八条实物账户分为未分配账户和分配账户。未分配账户的实物不按会员及客户单独摆放,按重量交割,不指定到条块。分配账户的实物指定条块交割。黄金和铂金交割品种为未分配账户,白银交割品种为分配账户。

第九条未分配账户包括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剩余库存是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买入货权是会员及客户买入的实物,记入其买入货权账户。分配账户的实物统一记入剩余库存账户。

第十条会员及客户参与竞价交易、定价交易、询价交易等合约交割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第三章实物交割

第十一条交易所交割的金锭、金条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执行的《金锭》、《金条》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割的铂锭为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割的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执行的《银锭》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十二条交易所交易合约与交割品种对应关系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合约及交割品种对应表》(附1),交割品种调整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用于主板合约交割的交割品种为主板交割品种,用于国际板合约交割的交割品种为国际板交割品种。

第十三条交易所设立指定仓库为交易所实物交割及会员、客户实物仓储业务等提供相关服务。

指定仓库分为主板指定仓库和国际板指定仓库。主板指定仓库为国内会员及客户提供实物仓储及出入库交接服务。国际板指定仓库为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国内会员及国内客户提供实物仓储、出入库交接、代理入境申报、代理出境申报服务。国际板指定仓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

国际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境、会员及客户通过国际板进口实物等手续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出入库及出入境业务操作指引》执行。

第十四条1千克金锭、3千克金锭、金条入库时实行“择库存货”原则,出库时买入货权账户实物实行“择库取货”原则,剩余库存账户实物只能从原存入指定仓库取货。

12.5千克金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存取地区为深圳、上海。

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存取地区为北京、上海和深圳。

Ag99.9及Ag(T+D)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Ag99.99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广州、济源和深圳。对于Ag99.99现货即期交易合约,会员及客户实物交割前,可以填写交割地意向申报,明确提货地点,不填写的,按提货地为上海地区进行交割。

实物存取地调整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五条1千克金锭、3千克金锭、金条、现货即期合约交割的Ag99.99银锭由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白银询价由买卖双方逐笔一对一交割,交易所不负责调运。

第十六条对于现货实盘合约,实物交割时间为成交时间,实物交割量为买入、卖出成交量;对于现货即期合约,交易所以成交当日为T+0日,实物交割时间为第T+2日交易所日终结算时,实物交割量为成交日净买卖量;对于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实物交割时间为交收申报日交易所日终结算时,实物交割量为交收申报成交量及中立仓申报成交量;对于定价交易合约,交易所以成交当日为T+0日,实物交割时间为第T+2日交易所日终结算时,实物交割量为成交日净买卖量;对于询价交易合约,实物交割分为日终与实时两种,实物交割时间和实物交割量根据相关询价交易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交易所日终实物交割顺序为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定价交易合约、询价交易合约。其中,现货即期合约实物交割顺序为Ag99.9、

Ag99.99;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实物交割顺序为Au(T+D)、Au(T+N1)、Au (T+N2)、mAu(T+D)、Ag(T+D)。交割顺序在前的合约所得实物可用于顺序在后合约的实物交割。

第十八条会员或客户应当确保其资金账户或实物账户在结算前备足结算所需的资金或实物。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会员或客户未能在其资金账户或实物账户上备足资金或实物,导致实物交割失败的,交易所有权认定其违约。

第十九条发生实物交割违约,交易所向守约方支付补偿金,并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同时交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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